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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关云诉炎夏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的规定,原告的起诉除了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以外,还应当有具体的事实、理由。其中有具体的理由,应当是指有相应请求权基础。如果原告的起诉,并未讲明其请求权的基础是什么,就应当认定为没有具体的理由。对此人民法法院应当依照前述法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民第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张关云诉称:依法判被告炎夏公司、郭炎贤立即履行保障原告知情权义务,即向原告客观全面提供“炎夏旅游大酒店”项目财务账目。事实及理由:被告郭炎贤系炎夏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原告与郭炎贤签订《入股分红合同》约定,原告出资参与“炎夏旅游大酒店”地产项目的合作开发。原告已按此出资600元。但在该项目的运作过程中,被告不让原告参与经营管理,也不向原告公布账目,更未向原告分配利润,原告所谓“股东”身份被架空。根据《合同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入股分红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基于此获得合作项目的合资合作人身份,被告应当尊重并保障原告享有的知情权、监督管理权和收益分配权。

被告炎夏公司、郭炎贤辩称:原告不享有"炎夏旅游大酒店"项目上的股东资格,不享有知情权。炎夏公司股东郭炎贤与原告签订的《入股分红合同》,并没有其他在册股东的签字认可和同意。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炎夏公司受让取得位于印江自治县峨岭镇河滨北路、面积9921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用于“炎夏旅游大酒店”地产项目的商业及住宅开发。2013年8月24日,张关云与炎夏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炎贤签订《入股分红合同》。合同约定,一、确认股份:郭炎贤占70%股份为6300万元,张关云占30%股份为2700万元。二、购买土地费用9000万元由郭炎贤交纳,所发生的费用另附表双方确认。三、开发前期费用由张关云负责投资500万元作加参加股东投入,注:在售楼处建成投入使用后四个月内该项目如能收回3000万元,张关云可以不打剩余2200万元,如无法实现项目急差资金,由张关去投入2200万元补足股份2700万元到项目中使用,以便项目能正常顺利开展。四、双方确认开发成本为9000万元归郭炎贤所有,开发完成先扣除成本,才按各自股份进行分红。五、张关云投入的资金也将算入成本,今后也按扣除成本后进行股份分红。六、如今后项目资金不够,郭炎贤按照股份比例投入百分之七十资金,张关云按股份比例投入百分之三十资金到项目使用,双方所投入的资金仍按照除本分利的原则,并先扣除出资成本,后按股份进行分红。《入股分红合同》落款有张关云、郭炎贤签名,在落款时间处加盖有炎夏公司的公章。该合同签订后,张关云向“炎夏旅游大酒店”地产项目出资580万元。

一审认为:原告不是被告公司的股东,故对原告诉请二被告立即履行保障原告知情权义务的请求,不予支持。于2017年4月21日作出(2017)黔0625民初326号民事裁定:驳回原告张关云的起诉。

原告张关云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二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程序违法。一审处理结果实为对实体问题的处理,应当适用判决。2.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性质是合资合作房地产开发,合资合作的主体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炎夏公司及郭炎贤,双方订立《入股分红合同》的初衷、合同内容及履行情况,均未涉及以公司股东的形式参与合资合作涉案房地产项目。3.一审处理不公,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上诉人作为涉案房地产项目的合资合作人,实际投入600万元,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应当具有知情权,由于法律对合资合作房地产项目的知情权未作具体规定,应当适用民事法律的公平原则处理本案。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原告张关云的的起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起诉条件,故一审裁定驳回其起诉的处理结果并无不当,上诉人张关云要求法院对本案作实体判决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于2017年7月3日作出(2017)黔06民终797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生效裁定认为:本案一审原告张关云的诉讼请求是“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履行保障原告知情权义务,即向原告客观全面提供‘炎夏旅游大酒店’项目财务账目”,同时其在起诉状中叙述了具体事实,但是,在起诉状的理由部分,其叙述为“根据《合同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入股分红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基于此获得合作项目的合资合作人身份,被告应当尊重并保障原告享有的知情权、监督管理权和收益分配权。”该陈述并未讲明其要求“被告尊重并保障原告享有知情权”的具体理由及法律依据,也即未叙明其诉讼请求的具体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的规定,本案一审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受理条件,故一审裁定驳回其起诉的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对此二审予以维持。上诉人张关云要求法院对本案作实体判决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故对其上诉请求二审予以驳回。

一审: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黔0625民初326号民事裁定书

二审: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黔06民终797号民事裁定书

生效裁判审判人员:唐正洪、田芳、熊亚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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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出来都是一件很丢脸的事情,可能是在北京生活的太安逸,以为周边城市也监管到位,此事以我为鉴,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擦亮眼睛看清楚某开发商的真面目,不要在上当受骗!不要轻信别人的一张嘴,买房是大事有证没证最好去住建局查一查,无证售楼不受法律保护!

有人会说,那么多人都买了肯定没事,每个人的观点不同吧,po主不想抱这种侥幸心理,怎么不说维权的时候人头也不少呢,一大票人又拉风,然而并没有什么卵用(┑( ̄Д  ̄)┍)

2016男8月6日,签订房屋认购单;

之后证实该房地产公司无证售楼,po主要求退还押金;

再三与开发商销售电话,微信协商沟通后,对方要求我本人当面协商,po主和两个朋友都上班,之后请假坐高铁去了涿州;

最终协商失败,贵公司销售直言自己代表开发商拒绝上报,且言辞间带有轻微的威胁警告意思(po主录音了,可以上证据);

po主离开后立即给住建局打了电话投诉开发商无证售楼,得到的是这样的答复,涿州市住建局工作人员答复,我们只能督促对方尽快办理,不受理其他投诉业务,po主和朋友瞬间懵逼了,很抱歉这里不能提供录音,因为事发突然,po主也没想到会是这样的情况(po主和朋友天真了);

po主是在北京上班,土生土长的河北人,之所以选涿州买房也是想两边距离都方便,事情到了这里,po主朋友帮着po主咨询了北京的律师朋友,律师建议在当地找律师事务所起诉,po主和朋友就在当地找了律师咨询后,证实对方无证售楼这种做法是违法的,po主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的认购单视为无效(从法律角度讲)。

po主之前购房交付押金2万,起诉后,交付律师费3000,法院受理费800元;

po主的律师跟po主商议过赔偿的问题,律师说按照正常法律程序,开发商违法在先,理应双倍赔偿,po主自始至终都是抱着息事宁人的态度,毕竟po主要上班很忙,想尽快解决此事,po主只希望拿回押金,由对方承担律师费和法院受理费用,也就是额外的3800元;

之后,正式立案后,开发商收到法院传票,po主隔三差五收到开发商方的电话,要求po主去办理退房,开发商只同意退还po主2万押金,其他费用均由po主一人承担,po主不同意,双方和解失败;

这里,有人可能要骂po主了,你就是贪心,给你退就不错了,还不赶紧的去!

事实上,也确实有人这样喷po主了,说出来可笑,说这话的竟然是当地人民法院的法官(她自称是法官大人)很抱歉,事发突然,po主没有那个心机,没有录音;

po主想发表两点看法:

1、po主是消费者,是受害者,是原告,要骂po主贪心的人为什么不想一想,当初开发商那边话已经说死(录音为证)po主只能走官司这一条路,这意味着po主不起诉对方一毛钱都拿不回来,试问,凭什么呢?我活该被骗?po主的钱也是努力上班攒下来的,不是大风刮来的,就是买个东西丢水里还能听个响儿。

2、开发商无证售楼是事实,并不是po主不想买,或者出尔反尔不买了,而是你开发商拿不出五证!po主不是很明白法官大人为什么嘴上说来调解,却避重就轻只字不提开发商无证的事实,且态度恶劣,单方面对po主施压(po主在这里给你道歉了法官大人,给你添麻烦了,给你找事了)

还有一件小事,9月6号开庭,po前面也说了,po主在北京上班,那天不方便过去,于是跟律师协商了由律师本人全全代表po主出面,这是po主再三跟律师确定后,po主到场不到场对最终判决没有任何影响,po主才没去,然后当天,po主就接到了法官(对方自己说是法官)电话,对po主在电话中进行了严厉的指责,指责po主开庭不到场。

po主很委屈啊,事情发展到这一步非我所想,但对方似乎认定了po主见钱眼开要坑开发商一笔,她可真是太高看po主了,po主从头到尾都是在说拿回应得的,不要求双倍。

po主咽不下这口气啊,不告他死不瞑目的感觉,一点不夸张,于是调解失败,po主等着判决书下来。

然后闪瞎po主眼的高潮来了!

立案时间:2016年8月16日

开庭时间:2016年9月6号

判决书下发时间:2017年1月18日(4个月)

请注意!!下周各单位即将放年假,长达4个月的等候,po主终于等来判决书,然后下周面临的就是放假,如果po主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书面上诉,将视为po主默认了此次法院判决,将失去上诉资格!

判决结果:驳回原告(po主)诉讼请求

也就是法院认为开发商是合法的售楼,详细请看po主上传的判决书资料;

po主起诉的是开发商无证售楼,要求退还押金并补偿,涿州市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是这样写的: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订购单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定进行登记备案并不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的必备条件,仅根据原告提交的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综合审批科出具的一份证明不足以认定被告不具备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资格……

看完这个之后,po主沉默了,po主告的是开发商无证售房,你法院跟我说因为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书的订购单,就默认是双方真实的意思?what???

(感情国家规定的预售证是拿来当摆设的,你没证你有理,你合法,住建局开具的证明也是无效的?……是po主孤陋寡闻,长见识了!)

po主在这里真心说一句,2万块钱不多,也就po主一个月的工资吧,po主在乎的从来不是钱的事,po主想要的是一个说法,从出了这事,po主也接到了不同职级身份的人的电话,但是po没有听到哪怕一句道歉的话;

事情回归到原点,po主都差点忘了自己是受害者,判决书下来的这一刻,po主甚至怀疑起人生,po主以前的信念都开始动摇,如果连法律都走不通,

这社会还有没有公道可言?我大清已经亡了呀!!说好的法制社会呢!

请问广大网友,这种情况po主时不时该去找个大厦跳下去,这事才能得到重视?

(当然跳楼是po主开玩笑的,po主有大好的青春还没挥霍,怎么会想不开去死,只是这件事情实在太让人恶心,恶心之后就是心寒,我们国家的法律……po主有生之年还能看到希望吗?)

顺便在这里报备一下事情进度,po主会继续上诉的,最坏这钱po主不要了,但是就想看看他们还能恶心人到哪一步。

2016年真是风波的一年,2017年祝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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