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村民过年杀猪视频风水山村民不想卖,可是政府部门还是强行卖,村民应该怎么办

我是销售代理机构
吉屋网月覆盖3000万购房人群,中文房产网站排名第4。
吉屋网月覆盖3000万购房人群,当前合作新盘超过2000个。
吉屋网月覆盖3000万购房人群,更快更准推广合作业务。
您的位置:
农村房屋能不能买卖 看看法律如何规定
来源:房天下 &&发布时间:
农村的房屋是不是可以进行买卖?有不少的人觉得农村的房子价格是较低的,想在农村买房,或是居住或是用作其他,但同时也有很多人疑惑,农村的房屋是不是可以买卖?下面小编就结合一则真实案例来为大家说明,农村的房屋是不是可以买卖?
【案情简述】 2008年,某村的村民的吴某、杨某(是夫妻关系)从同村的黄某那里购得属于甲村的地基的第2、三层的的使用权,由吴某、杨某自建的第2、三层房屋。12月,吴某、杨某与乙村的林某签订了房屋的,将自建的第2层的以85000元的价格卖给了林某。但当林某将85000地的购房款项支付给吴某后,因吴某、杨某的夫妻感情不和,杨某以购房款未交至他手中为由拒不向林某来交付房屋。为此,林某诉至法院,要求吴某、杨某退还购房的款项并支付相应的损失。 【法院审判】 法院一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物权法》第1百五十三条的规定“的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等相关法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第1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附属设施的转让、互换、出资或者是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附属的设施占用的范围内的的使用权一并处分”。按照我国的现行的制度,出卖房屋的,宅基地的使用权也应当要一并转移。关于宅基地的使用权的转让问题,现行的法律和国家的有关政策采取的是原则禁止的态度。林某与吴某、杨某之间的房屋的买卖合同所涉及的土地是属于万安镇甲村的集体用地,双方签订的房屋的买卖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中关于农民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的强制性的规定。农村是属农村集体组织所有,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村村民转让农村住房和宅基地的,因违反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属性,应当认定无效。本案中林某为万安镇乙村村民,吴某、杨某均为万安镇甲村村民,林某与吴杨二两人并不属于同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此双方达成的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本案中,在双方签订转让合同时,吴某、杨某均有在契约书上签字,应当认定为两人已经经过平等协商,对将房产转让给林某取得一致意见,因此吴某、杨某应当共同返还林某支付的购房款85000元。双方对合同的签订均有过错,应由双方各承担一半的利息损失。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当日,林某即将85000元的购房款支付给吴某,可以认定为这是吴某代表其妻子杨某共同行使接林某支付购房款的权利,杨某不能以购房款85000元是单独由吴某个人签收且并未用于家庭开支为由拒绝与吴某共同偿还林某购房款及利息损失。综上,新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吴某、杨某应返还原告林某85000元购房款,并赔偿一半的利息损失。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律师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属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只有该组织成员才享有;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从上述规定来看,法律虽未禁止农村村民出卖、出租宅基地上所建住宅,但对售房主体却有限制。 的出售方一般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而购买方则存在两种情况:一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二是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 1、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又分三种具体情况: 一是本身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国家规定的宅基坐标准; 二是已有宅基地,但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是已在集体经济组织落户,但尚没有分到宅基地。根据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对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村民,再申请宅基地是不可能得到批准的。对上列第2种情况,村民如再申请第2处宅基地时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也不应得到批准。至于第三种情况,则可依法申请建房用地。 2、如果是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会出现两种情况: (1)城镇居民。根据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第2条第2款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和。 (2)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民。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有资格使用该组织的宅基地。因此,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民也不是农村房屋买卖合法的购买方。 农村宅基地不得单独流转交易,并不代表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也不能流转交易。 现行立法允许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随房屋的继承而被继承。因为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属于农民个人财产,可以依法继承。实践中,农民宅基地上的问题可以分为下列情况:如果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可以经批准后取得被继承房屋的宅基地;如果不符合申请条件,则可以将房屋卖给本村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如果不愿出卖,则该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扩建,待处于不可居住状态时,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继承人是城市居民的,比照上述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情形处理。 小编提醒: 购买要谨慎,如果是非同一集体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法院可能会认为是无效的。因此,小编建议,需要进行农村房屋买卖的人士应事前向相关专业律师咨询。
7×24小时热文榜
你可以按区域查找无锡新房、二手房,也可以按区域查询深圳房价。同时,你买房 过程中遇到的很多问题都可以在这里得到解答。
区域二手房
Copyright&(C)&2017& 深圳市吉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当前农村村民建房管理中存在问题和思考
日 20:34:41
求是理论网
&&&&作者:
近年来,随着农村生活水平的提高,不断富裕起来的农民建房热情也随之高涨,绝大多数农村村庄的规模正迅速向外扩展,趋向城镇化的快速发展阶段。与此同时,国家、省、市县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落地,大量的征收集体土地拆迁农村村民房屋,农村村民需重新择址新建,拆迁安置过程出现了不少问题,由此引起的民间纠纷和群体上访呈上升趋势,严重影响我县社会稳定,成为当前我县经济发展不容忽视的障碍。
一、我县农村村民建房的现状
1、城镇规划区内建房。近年来随着城市化的推进,城市框架的拉开及工业园区的建设,这些街道和村都有大量的土地被征收,好多村民点已被城市所包围或被城市所逼近,城市规划区范围,已与城区联成一片,成为建成区的组成部分。传统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正逐渐被打破,村民建房面临重新选址,好多还需要改革建房方式,在形态上接轨城市、融入城市。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村民建房受城市规划、土地利用、重点项目建设等的制约较大。对这些街道、社区而言,村民建房不再象其它农村那样方便、随意,这样日积月累下来,矛盾暴露得十分明显,如紫巾社区9、10、11组,先农社区3、4组等因城市规划原因近十年了未能办理居民建房手续。
2、“圈外”选址的重点工程项目用地征地拆迁,农村村民需重新择址新建。据统计,我县近年来武广高速铁路、潭衡西线高速公路、南岳高速公路在我县境内共计路程106.8公里,共计征收土地8237.4亩,途经累计17个乡镇、84个村、371个村民小组,拆迁农村村民房屋1231栋,造成拆迁户60%需占用耕地建房。像武广高速铁路拆迁开云镇新坪村滂湖组17户、师古村群力组19户,潭衡西线高速公路拆迁白果镇建筑村38户、岳北村21户、马迹镇牌楼村34户、贯塘乡新塘村47户,南岳高速公路拆迁店门镇桂花村万工桥组35户、康家湾组34户他们全组原宅基地需拆迁而跨村组安置。近三年来我县按村民建房批次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317户,批准面积41201平方米,因我县建设用地指标和占补平衡耕地补充指标的不足,尚有477户、58624平方米(其中卫片执法208户、26197平方米)未能上报市局。村民建房实际情况是一部分未占耕地的村民建房由国土分局、中心所把建房用地手续办理到位,未出现上访现象;另有一部分属重点工程建设征地拆迁户、卫片执法占耕地的已建房,对超出法律政策的面积又不能为其办理用地手续。近年来村民建房,受选址、批次建房、耕地补充指标、乡村规划及村组户界线调整等因素的影响,村民建房无法审批。
3、妥善处理村级组织和国土分局、中心所管理关系。其他正常性农民建房,村民建房顺利与否,村级组织和分局、中心所起着关键作用。哪个地方的村班子团结及国土分局、中心所管理工作抓到位的,哪个地方的村民建房落实得就快就好,反之村民建房的矛盾也就相对突出。
二、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土地浪费较为严重。近一些农民混淆了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区别,把土地看成私有财产,误认为集体分给自己的责任田,想拿来种田就种田,想用来建房就建房,谁也干涉不了。年来,富裕起来的农民建新房的愿望越来越高,很多农户都有两处或多处以上的宅基地或房屋。许多富裕起来的农民在建新房屋时不考虑实际的需要,建房往往选在公路旁,建在农田中,一味图大求宽,又不拆掉旧房,致使老宅闲置着,又在耕地和基本农田上建新房, 建房面积普遍超标,土地资源浪费严重,使农村耕地逐年减少。
2、影响社会和谐隐患增多。一是邻里纠纷增多,部分村民常常与邻里比台阶、争柱顶的高低,占用道路等公用地邻里之间纠纷不断;还有不少因宅基地权属问题而引发各种矛盾纠纷。二是安全隐患增多,农村建房工程一般由当地施工队伍承建,无资质、无图纸、无完整安全设备的“三无型”施工队是农村住房建设的主力军。建房中所使用的建筑工具多是一些原始或比较简陋的建筑工具,建筑用料全凭施工经验测算,建房、承包人和施工人员安全意识不强,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导致在农村建房中安全事故时有发生。
3、村庄、居民点布局散乱。农民原来建房基本上没有统一规划,集中建设,选址多数选择在自家的自留地、承包地或交通较为便利的县乡村道两侧,绝大多数的农民新房建设见缝插针,哪里地势好、“风水好”就在哪里建,造成新房旧宅斑驳错杂,房子大小、高矮参差不齐,极为混乱。既影响了村容村貌,又严重浪费了土地资源。
三、农民建房无序管理的原因及分析
1、农民自身的法律意识、房屋安全意识淡薄。长期以来,农民在兴建房屋时往往仅满足于“居有其屋”,对于房屋是否需要规划、设计、验收等,均未能有足够的认识,又由于相关政策法规宣传落实不够,农民自身的法律意识、房屋安全意识淡薄。
2、农村建设用地流转难。 一是农村建设用地调剂难,因30年不变的土地承包政策(林地70年),导致农户承包的规划建设留用地、待置换用地调剂难。二是闲置宅基地流转难。由于缺乏有效的可操作的政策和措施,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难。三是空置住宅拆除难,“空心”村、“空壳屋”整治难。长期以来,“一户一宅”政策未执行到位,“一户多宅”现象普遍,空置住宅难拆除。
3、建房审批难,审批环节多,时间长。一是农民建房的正常审批程序,从村民个人提出申请,村组召开村民(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由行政村签署意见送到乡镇国土分局、国土所,乡镇国土分局、国土所现场勘察后符合建房条件的再由乡镇政府审查后送到县国土局审核,县国土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二是而占用耕地的报批方式单一,各区县国土资源局不能一宗一报,而是按乡镇汇总后,以批次的形式向市人民政府申报,还受农村个人建房用地指标分配和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指标的约束,其时间跨度比较长,许多农民耐不住长时间的等待,便先行建房,造成“未批先占”现象的发生。
四、农民建房管理的对策建议
1、加大《土地法》和《城乡规划法》的贯彻力度。土地是不可再生资源,既要合理开发利用,又要对耕地进行保护。乡镇对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占补平衡措施的实施、土地用途的管制、建设用地面积的控制、宅基地审批的流程等方面,进行重点监控。真正深入到农村一线,与农民面对面地开展法律宣传活动,做到土地管理的政策法规家喻户晓。无论是地方政府还是国土部门,都要站在维护群众利益的角度搞好村民建房管理工作,多手段、多途径帮助群众了解自已有关土地的权益,在发现群众可能丧失自已权益的情况,应主动帮其了解实情,并告之相关政策。发扬民主促管理,村务真公开。对宅基地审批等重大事项做到公开、公平,发扬民主。及时搞好村务公开,主动让群众参与监督,使广大农民群众真正拥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做到科学规划,合理安排,要结合旧村改造,鼓励村民拆旧建新,要严格控制村民超标准占地建房,对超标占地的,要严肃查处。
2、处理农民建房历史遗留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方便群众、妥善处理、逐步规范的原则,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建房申请资格的建房户及时补办用地手续,经地类确认为农用地(耕地)的应先补办农转用报批后,再补办用地手续。对历年来的城市拆迁、重点项目拆迁等符合建房条件未批先建的,属符合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并补办相关手续;对其他正常性农民建房,在补办用地手续前,必须按现行规定立案处理。农民建房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有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处理工作,以保证该项工作顺利开展,以免留下后遗症。
3、严格用地条件,切实保护土地资源
农村村民占用集体土地建房严格实行一户一宅,即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标准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等场地,属于拆旧建新的,必须先拆后建。新建、扩建、改建个人住房的,必须符合下列土地和建房条件:(1)每户原有住宅占地面积超过140平方米的,原则上不予批准新宅基;人均占地面积达到30平方米或人均建筑面积达到50平方米,不予批准新宅基。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2)农村村民新建房屋(包括危房户、受灾户和无房户)使用农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含附属设施);使用未利用土地(建设用地)的,每户用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含附属设施)。超过标准的不得审批。(3)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征用、购买、占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
4、依法报批用地,规范建房审批程序
各乡镇要按照《县村镇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科学编制村庄土地利用规划、集镇和村庄建设规划,指导和引导农民依法依规科学建房,合理布局,节约集约用地。对农民新建(翻建)住宅的,必须选址建造在村庄建设规划划定的区域内,并严格落实拆旧建新、一户一宅的要求,把好农民建房的统一规划关、建筑设计关、审查批准关、实地放线关、跟踪管理关和复查验收关。对符合规定批准建设用地的个人建房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批:(1)申请建房的农村村民向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建房申请,并提供现有住房、家庭成员、户籍关系等情况。(2)村民委员会集体讨论建房申请,并予以张榜公示。期满后无异议、且符合本文件规定的,由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同时附具村民委员会与申请建房农村村民签订的原有住房拆除协议或无偿交由村民委员会统一管理的协议,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国土资源管理所现场核实,并踏勘用地现场是否符合村镇规划,绘制建设地点图,填写农村个人建房用地呈报表并提出初审意见。(3)农村个人建房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对符合规划的,乡(镇)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国土资源管理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由分管领导审核并签署初审意见后报乡(镇)长审批。严格使用《县村镇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全县农村个人建房统一审批表,发放“一书一证”。国土资源管理所依据“一书一证”下发用地通知书。(4)建房户取得用地审批手续和其他相关审批手续后,在规定时间内自行确定日期报请乡(镇)建设管理办公室放线动工。乡(镇)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接到农户申请后,组织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等相关单位参加放线。
5、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实
(1)加强组织领导。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个人建房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实行乡镇“一把手”负总责制度,明确一名班子成员兼任乡(镇)建设管理办公室主任,在现有干部中配备2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专门从事农村建筑市场监管工作。
(2)严格审批程序。各乡镇要制定农村宅基地管理、农村个人建房的具体规定,加强房屋式样、规划、土地、建设批前、批中、批后的管理,杜绝违法占地行为。要严格坚持“户报、村评、办(乡建办)审、乡镇长批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认真执行审批一支笔制度,切实规范我县农村个人建房秩序。
(3)加大违法查处。各乡镇建设管理办公室、国土资源管理所要认真执行政策,加强对群众的宣传引导,强化依法用地意识,加大对违反村镇建设规划、道路交通建设规划、私下买卖土地、未批先建、乱占滥用土地、乱搭滥建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制止未批先建、批少建多等违法行为,从源头上遏制违法违章等突出问题。对违法修建和不服从管理的建房户,乡(镇)建设管理办公室要报请乡镇人民政府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控制违法建设。
(4)严格责任追究。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及乡(镇)建设管理工作人员要廉洁勤政,秉公执法,严格农民建房审批,有效控制农村建房用地,切实保护土地资源。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越权审批建房、违规收费、纵容违法建设的乡(镇)直单位、乡镇、村干部,纪检、监察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辖区内村民违法建设行为放任不管、制止不力、玩忽职守而造成违法建筑多发、信访问题不断的,要严肃追究乡镇单位、乡镇干部、村级管理工作人员的责任。对因工作措施不力、监管审批不严造成违法占地、违章建筑、房屋建设式样混乱的,乡镇主要负责人要向县政府做出书面检查,并在规定时间内整改。违法建设主体是公务员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县国土资源局每季度要对各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进行检查和自查,及时抓好整改;县政府每半年组织对各乡镇农村个人建房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个人的责任。
(作者单位:湖南衡山国土资源局人事宣教股)
网站编辑:农村村民建房政策、法律法规依据及常见问题
对于广大农民来说,建房是件大事,但不少人对于农村村民建房政策法规缺乏了解,导致了一些违法、违规的情况出现。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普及一下农村村民建房政策法规依据,还有一些常见问题解答。1、规范农村村民建房有哪些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村镇规划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建房管理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8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2、农村村民符合哪些条件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申请使用宅基地?答:①现有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的限额标准的;②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且已分户无宅基地的;③因自然灾害、旧村改造、避险移民、自然村合并或征地拆迁等原因需重新安排宅基地的;④因离异且在财产分割时未取得宅基地的,或虽取得宅基地但宅基地面积未达到规定限额标准的;⑤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3、哪些情形,农村村民不得申请使用宅基地?答:①不符合村镇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的;②未满18周岁,以分户为由申请使用宅基地;③将原有宅基地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为经营场所后,再申请宅基地的;④户口已迁出再向原户籍所在地申请新宅基地的;⑤原有宅基地已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⑥土地权属有争议的;⑦影响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设施的;⑧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4、农村村民建新房要不要拆旧房?答:需要。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建房管理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81号)规定,实行建新拆旧。原址重建的,除保留施工期间必须的生活用房外,应先拆除旧房后方可开工建设;保留的生活用房,应在新房建成3个月内拆除。异地新建的,原则上在新房建成6个月内拆除全部旧房。村民应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协议,承诺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旧房。逾期不拆除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拆除。5、什么是“五个禁止”?答:“五个禁止”是指禁止非法倒卖集体土地建房;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建房;禁止建新房不拆旧房;禁止未批先建、批小建大、批此建彼;禁止违反城镇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建房。6、农村村民建房需办哪几个证?答:分两种情况。①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需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集体建设用地许可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②在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外:需要《集体建设用地许可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7、在自家的自留地、自留山等建房可以不用审批吗?答:自留地、自留山的土地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村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在自家的自留地上建房要经过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否则以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查处。8、农村村民建房可以边审批边施工吗?答:房屋建设必须等所有审批手续都齐全后才能动工。一边办理审批程序,一边施工建设是违法行为,一律按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查处。9、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内什么类型用地?答: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凡村内有空闲地、老宅基地未利用地的,不得批准占用耕地。10、对依法收回的空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如何处理?答:能复垦的要恢复耕种,不能复垦的由村委会作村预留建设用地,安排住宅或其他建设用地。11、因村庄改造、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原因收回宅基地的,应由谁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答:应由建设实施单位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12、我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对农村宅基地作了哪些规定?答:我国《土地管理法》第8条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该法第62条进一步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3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每一户用地面积使用耕地不超过130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不超过21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超过180平方米。13、耒阳市对农村村民建房规模是否有具体的规定?& &答:有。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建房管理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81号)规定,农村建房应当控制建房规模,各地可根据实际制定具体要求。《耒阳市城市规划区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办法》(耒政发【2013】26号)第19条规定,村民住房的用地标准,根据其家庭常住农业户口人数,结合原有住房面积进行确定。三人以下户(含三人),总用地面积最高不得超过120平方米;三人以上户,每增加一人,可增加30平方米的总用地面积,但最高不得超过180平方米。第20条规定,村民住房的建筑面积根据其家庭常住农业户口人数进行确定,建筑面积人均不超过55平方米/人,三人以下户,每户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65平方米;三人以上户,每增加一人,可增加建筑面积30平方米,但每户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40平方米,且一户最多两套住房。14、农村宅基地的权属,《物权法》是如何规定的?答:根据《物权法》第15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规定。15、宅基地可以转让或继承吗?答:根据《土地管理法》第8条规定,农村村民的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村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一律不准转让或买卖。宅基地不属于村民的私有财产,因而不能继承。但村民继承了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也随之转移。16、怎样解决宅基地纠纷?答:我国《土地管理法》中对宅基地纠纷的解决办法,主要有三种:①协商解决。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 6条第1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据此规定,公民之间发生的宅基地纠纷,应当先通过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②行政解决。《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③司法解决。《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表明公民之间就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发生的纠纷,只有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条的规定,先经过有关行政机关的处理,对于处理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对于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被侵权人可以不经行政机关的处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17、农民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是否可以重新分配宅基地?答:根据《物权法》第154条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18、农村村民的宅基地违法行为主要包括哪几种类型?答: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宅基地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八类:①农村村民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为;②农村村民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为;③农村村民建住宅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土地的行为;④农村村民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的行为。⑤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违反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⑥农村村民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行为。⑦农村村民擅自在耕地上建房的行为。⑧农村村民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建房的行为。19、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答: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20、农村村民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答: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21、农村村民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22、农民超过规定的标准多占土地,应如何处理?答: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23、对于未办理建房用地手续已建房的农村村民,如果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及其他农村宅基地许可条件的如何处理?答:经申请准予补办宅基地用地手续。24、对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委会越权批地或擅自买卖、转让宅基地的,应如何处理?答:对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委会越权批地或擅自买卖、转让宅基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81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9条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款。同时,对单位或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5、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擅自在耕地上建房,破坏种植条件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答: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6、农村村民占用基本农田建房,毁坏种植条件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答: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33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0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74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每平方米25-30元。27、《城乡规划法》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工程的处罚有何规定?答:依据《城乡规划法》第65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28、《刑法》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有什么处罚条文?答:第228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罚金。第342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410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手机号登录
请输入登录密码
使用其他账号登录
还没有来买地网账号?}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