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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演艺天王刘德华(下称香港刘德华)最近遇上了一件烦恼事。4月底,香港媒体报道“香港艺人刘德华告四川‘刘德华板鸭’侵权,请求撤销商标”。一时间,有关香港刘德华与四川“刘德华板鸭”之间的权益之争引起了各界的热议。
据了解,现年68岁的四川崇州市观胜镇刘德华老人(下称四川刘德华),从1980年起便开始做板鸭生意,且一直使用“刘德华板鸭店”这个名称。2004年,四川刘德华申请将“刘德华”文字配个人形象注册商标,使用类别为第29类。该商标于2007年获准注册,有效期为日至日。
2010年3月底,四川刘德华收到了一封来自香港刘德华在内地的经纪公司——亨泰环宇有限公司的商标争议相关文件,文件大意是“刘德华板鸭”对天王刘德华造成精神损害,是侮辱和诋毁,而且商标由“刘德华”三个字和一位老者的头像组成,令天王多年奋斗获得的良好公众形象与社会影响力受到损害,香港刘德华请求撤销这个“刘德华”商标。
5月4日,香港刘德华在其个人论坛留言,对于这起与四川“刘德华板鸭”之间的商标争议作了说明,称关注商标注册事宜是其公司正常商业动作,此次关于板鸭商标的咨询其实在2009年就已经开始跟进,现阶段只是咨询程序,并没有提起任何的诉讼。
本报记者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查询获知,国内以刘德华之名注册商标的共有12人之多,其中,除香港刘德华注册之外的已注册“刘德华”商标,大多处于异议或争议状态中。其中,四川刘德华注册的“刘德华”商标目前处于争议状态。
关于此事件的最新进展是,5月7日,亨泰环宇有限公司发表声明,指出此次商标争议裁定申请只是恐防有假冒或混淆情况出现,并非要干涉他人使用其名字或商标。希望此事不会引致任何人士的误会或不便。现经内地商标代理人了解经营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之材料,该公司决定撤回争议裁定申请。
香港、四川两个刘德华的商标争议事件,以各方都比较宽慰的结局收场。但此事件引发的知识产权问题仍然值得探讨。
与名人姓名相同,能否注册商标
专家:法律并不禁止无主观恶意下的正常注册
与享誉华人世界的香港著名艺人刘德华相比,四川刘德华可以说是名不见传的小人物了,但是他可不可以把自己的名字注册成商标呢?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律与知识产权系主任李顺德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认为,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并没有禁止正常使用自己的姓名注册商标,除非注册有其他恶意。比如不是自己的名字,拿别人的名字尤其是名人的名字注册商标,有可能存在恶意侵权嫌疑;或者用于注册商标的姓名会引发不良社会影响的,比如把国家领导人姓名注册为商标等。
一个普通人如果姓名与名人姓名相同,能否把自己的姓名注册为商标?对此,北京务实知识产权发展中心主任程永顺认为,法律并没有明确限定。有些文艺界、体育界的名人姓名一旦成为商标,可能会对商标权人带来利益。但到底谁是名人?名人的标准是什么?实践中很难界定,特别是当名人出名在后,他人与其姓名相同又使用或者注册商标在前,这时名人如果要阻止他人将姓名注册为商标或者作为商标使用,要认定他人的行为侵权,必须有足够的证据,必须有足够证据证明其抢注行为存在主观恶意。
程永顺指出,公民将自己的姓名作为商标使用,哪怕与名人姓名相同,只要其是将商标在经营中正常使用,其注册该姓名为商标并非用于交易或转让,其行为本身不具有恶意,法律就不应该禁止这些行为。
会不会误导大众
专家:特定范围内不会误导
四川刘德华将自己的名字注册成了板鸭店商标,这个与人人皆知的香港刘德华同名的商标会不会对大众产生误导呢?
程永顺认为,类似“刘德华板鸭”商标会不会误导大众,关键是要界定大众的范围,并不是所有大众。四川刘德华从1980年就开始经营“正宗刘德华板鸭店”,对于当地的消费者来说,不会产生混淆,不会认为是香港的艺人开的板鸭店,即使板鸭产品销往港澳台等地区,一般也不会引发公众混淆,因为艺人一般会经营与自己相关的行业,而板鸭和香港艺人刘德华相关行业相差较远。
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则认为,两位刘德华,双方各自有自己的姓名权,姓名权是人身权。如果两位刘德华的姓名权都一直限定在人身权的范畴内,没有嬗变到商业标识及其财产权领域,那么两位刘德华的姓名权完全可以“大路通天,各走一边”;无论名大名小,无论在东在西,无论谁先谁后,无论是男是女,在姓名权面前人人平等;而且同名的姓名权完全可以平行使用,互不发生权利冲突,相同的姓名可能会在使用中发生混淆,但即使混淆也无侵权之嫌。
陶鑫良认为,就“刘德华”商标事件而言,公众购买或者观察四川“刘德华板鸭”,不一定必然会将其与香港刘德华相混淆,但至少会发生有关联想。其中可能会有一些人误认为“刘德华板鸭店”与香港刘德华有联系,但大家更多的是自然而然会由此四川刘德华联想到香港刘德华,进而造成“刘德华”这一未注册驰名商标类商业标识的淡化。
“刘德华”板鸭商标是否侵权
专家:无主观故意,则不构成侵权
对于四川刘德华将自己名字注册成商标是否侵犯香港刘德华相关权益的问题,专家一致认为,四川刘德华在此事件中并无主观恶意,不存在侵权。
李顺德认为,四川刘德华用自己的姓名注册商标并作为传统饮食板鸭店的名称,其出发点并无恶意。四川刘德华本来姓名就叫刘德华,又不是专门改名去沾香港艺人刘德华的光,这不是恶意搭便车行为。每个公民的名字都应该享有同等的姓名权,名字相同有时候属于巧合。而且这个事件中,四川刘德华老人年龄远远大于香港艺人刘德华的年龄,自己经营的板鸭店有自己的特色,对于其申请自己姓名作为商标,不能认定为就是搭香港艺人刘德华的便车。
客观上讲,香港刘德华知名度高,但认定民事侵权必须有足够的证据和法律依据,从目前的事实来看,四川刘德华没有民事侵权的故意。
程永顺认为,商标只是商品的符号、标记,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符号都可以申请注册成为商标或者作为商标使用。如果拿名人的姓名作为自己商品或服务的商标使用或申请注册商标,那么其可能存在侵权的主观恶意。从本案来看,公民只是在经营过程中将自己的真实姓名作为商标使用,并在使用过程中注册了该商标,应该不存在侵犯他人的姓名权。
陶鑫良指出,两位刘德华的姓名都已经主观、客观或者有意、无意地嬗变成一种商业标识,随之衍生出各自主张的在不同商业类别范围内的商业标识知识产权权益。该事件中所反映出来的“权利冲突”,不是两位刘德华各自姓名权之间的冲突,而是两位刘德华之姓名嬗变为商业标识后的商业标识类知识产权权益之间的冲突。
陶鑫良认为,香港刘德华与四川刘德华之争,可以看成香港刘德华的“未注册驰名商标”权益与四川刘德华之间可能存在的本地范围内关于板鸭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益和形式上的注册商标权相互之间的“权利冲突”。如果四川刘德华从1980年起就使用“刘德华板鸭”的字号或者未注册商标的,其享有相应范围内的“刘德华板鸭”之上述权益的“先用权”,可以继续使用“刘德华”商业标识而不侵犯香港刘德华的“未注册驰名商标”;因此其已经获准注册的姓名加头像的“刘德华”图文组合商标权不应撤销。但是如果四川刘德华只是从2004年申请并且在2007年获准后才使用“刘德华”组合商标和“刘德华”字号的,则侵犯了香港刘德华在先已经形成的“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类合法权益;因此其已经获准注册的姓名加头像的“刘德华”图文组合商标权应当予以撤销。
名人姓名是否受特殊保护
专家:法律未给予特殊保护,但作为商标注册时有一定限制
近些年,名人名字被注册成商标事件屡有发生,从之前的“姚明”、“易建联”等等被恶意抢注,到此次四川刘德华申请注册“刘德华”商标,关于名人姓名权是否应受特殊保护的问题,一直颇受社会各界关注。
李顺德指出,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对名人姓名进行特殊保护,但对于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一些情况下应该限制注册或使用。比如,如果有人未经许可用他人、或者跟自己毫无关系的人、名人姓名注册商标,法律应该限制注册和使用;故意把自己的姓名改为名人或公众人物姓名注册商标也应该禁止。
作为明星和名人的香港刘德华又享有什么样的合法权益呢?陶鑫良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同时在视频、平面媒体强势化与互联网超越化等综合背景的现代信息传播环境下,面对“眼球经济”的新形势,名人的姓名及其肖像、形象已经成为具有巨大现实或者潜在商业价值的载体和标识,是最强势的广告资源和商誉“放大器”,由此产生了明星和名人之姓名、形象的相应商业标识性权益;有人称其为“商品化权”之一支。但是我国迄今尚无商品化权的明确法律规定,因此可以将明星和名人的相应商业标识性权益归入竞争法及知识产权语境之下。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诸如“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等法律资源予以保护,实际上是对于知名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而对于特别知名的,在全国、全世界著名或者驰名的巨星和名人,则可以援引为未注册驰名商标加以跨商业领域的市场全覆盖的保护。享誉华人世界的香港刘德华就可以看作是这样一个“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应当给予跨商业领域的市场全覆盖的知识产权权益保护。
香港著名艺人
2007年2月,四川刘德华获准注册如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板鸭、腌肉和香肠
四川刘德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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