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画1912年美国选举中的威尔逊 妖精的尾巴漫画538上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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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政府的建立教师教学参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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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学目标
二、教材分析与教学建议
2.教材分析与教学建议
对美国1787年宪法中“分权与制衡”的理解与掌握。
依照学生现有的知识水平,对本节知识宪法中“分权与制衡”的理解与掌握难度大;
由于政治学科在高三教学中才涉及“邦联体制”与“联邦体制”,所以现在学生在理解这两个体制上略有难度。
教材内容分析与教学建议
本节教材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邦联政府的缺陷;第二,1787年宪法及其影响(进步性与局限性);第三,美国的两党制。
第一目,“独立之初的严峻形势”。邦联作为松散联盟,造成国家权力的微弱及各州权力的过大,使政治、经济、文化、外交的发展受到严重阻碍。
第二目,“1787年宪法的颁布”。本目内容主要分为四个方面:
1787年宪法的制定;1787年宪法的理论来源;“分权与制衡”──1787年宪法的原则;地方“自治”与中央政权的和谐一致。
1.1787年宪法的制定:时间、地点与制宪会议的召开。
2.1787年宪法的理论来源:欧洲启蒙思想的精华。
“分权与制衡”的学说来自洛克和孟德斯鸠等,美国人把思想、理论转变为行动、实践。分权制衡的精神在于平衡。政府结构必须能使各部门之间有适当的控制和平衡,使权力为公众福利和正义的目的有效行使其管理职能,同时又保持对权力的优良控制,实现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平衡,管理与控权的动态平衡,是分权和制约的归宿。通过分权、制约最终达到平衡,是宪政的最终目标。
3.1787年宪法的原则:“分权与制衡”
(1)立法权归于国会
①国会实行两院制;②参议院、众议院的选举规则;③立法权归于国会,法律的实施经总统批准;④国会拥有宣战权;⑤参议院对总统任命权、缔结条约的审批权;⑥在职官员不得成为国会议员。
(2)行政权归于总统
美国的总统权利使联邦的行政权保持强有力的地位,是美国政治制度的特点,美国政治制度被称为总统共和制,简称总统制。美国总统是全世界最有权力的职位之一,他的权力由宪法赋予,归结起来为:“保卫美国联邦宪法及执行国会制定的法律。”美国总统主管联邦政府的行政部门──一个有几百万人的庞大组织。而且,美国总统在立法和司法事务方面也有很大权力。
美国总统权力在行政方面主要表现为:
总统有权处理国家事务和联邦政府的各种工作,有权选任所有行政部、院、署、局等机关首长(须经参议院认可),总统是美国武装部队的总司令,宣战权虽属国会,但在一些情况下总统往往越过国会不宣而战。在战争和紧急情况下,经国会授权,总统还可拥有更大的权力。
在外交事务方面,总统是负责处理对外关系的主要官员。他任命驻外大使、公使和领事(须经参议院认可),接见外国大使及公务人员。总统有权与外国缔结条约,但须经参议院2/3多数票的批准;而总统与外国签订的一切行政协定,却不需经参议院的同意。
(3)司法权:归于联邦法院
监督和解释宪法,最高法院拥有最高裁判权。
(4)“分权与制衡”: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权力之间制约达到平衡。总统和国会之间、国会本身两院之间、司法与其他部门之间均构成制衡。
4.地方“自治”与中央政权的关系
“美国即联邦制,它使得任何地方都不存在完全的民主制度。中央政府只从州政府的权力中拿走了若干明确列举的权力,州政府则保留着中央政府拿走的权力之外的所有权力。罗马人知道如何让君主制度无害,那就是使其分立;美国人则将民主制度一分为二,从而解决了更为难缠的问题。”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各州拥有较大权力。州政府机构的设置与联邦政府相同,也由立法、行政、司法三部分实行分权和制衡。州的行政首脑是州长,州议会实行两院制。
本目内容还包括两个部分:第一,美国1787年宪法的重要进步意义;第二,1787年宪法的局限性。
1.美国1787年宪法的重要进步意义
(1)世界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资产阶级成文宪法,奠定了美国政治制度的法律基础。
(2)西欧的启蒙思想政治学说与美国实际的结合,在整个政治制度史中堪称典范,对以后资本主义国家制度的建立起到示范作用。
(3)联邦制赋予政府强有力的权力,利于国家的巩固;联邦政府实行三权分立原则,权力之间制约平衡,防止专制独裁,保障了资产阶级民主制度。
(4)地方自治权与中央政权形成较为和谐统一的关系,维护国家主权的同时,有利于地方的积极性的调动和创造性的发挥。
(5)体现和维护了独立战争的重大成果,使政府建立在民主原则的基础上,带来美国的长期稳定。
2.1787年宪法的局限性
(1)刚刚独立的美国既要建立强有力的政权以确保独立,又要防止政权走向独裁,故美国1787年宪法强调三权分立的原则,强调政权的组织形式没有真正解决人权问题,在印第安人、黑人问题上种族歧视明显,妇女地位低下。
(2)明确将财产作为划分标准。
第三目,“两党制的形成和发展”。
美国政党制度的发展过程比较漫长复杂,多种政治力量的不断分化、组合。到19世纪50年代,即内战前夕,两大主要政党民主党、共和党对峙的局面最终形成,并延续到今日。
两党对峙交替执政,在国会中激烈角逐,是美国共和政体的一大特色。但需明确,它们的本质都是资产阶级政党。分析时注意客观公正,既肯定其历史作用和现实积极意义,也注意分析其局限性。
三、教学设计与案例
1.教学设计
在本课教学中,教师可适当介绍美国独立战争的情况,使学生了解本节教学重点内容的历史背景。
在本课内容中,抽象的法律、政治概念较多,如邦联、联邦、中央集权、地方分权等,教师应尽量做到深入浅出,将这些概念形象化、生动化,使学生能够较快地理解和掌握。
本课的教学重点为“1787年宪法的颁布”,教材内容较为枯燥,教师可适当补充费城制宪会议的召开过程,使学生了解与会代表讨论问题的基本思路,从而加深对宪法内容的理解。
如时间允许,教师可生动介绍一些杰出人物如华盛顿、富兰克林、麦迪逊等人在制宪会议期间的活动,引发学生学习的兴趣。
2.教学案例
案例一 导入
师:在上节课中,我们学习了英国君主立宪制的确立。这种制度不同于以往世界上的任何一种制度,它初步体现了近代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则。在当今世界上,除君主立宪制外,西方的民主制度还有什么类型?
生:民主共和制。
师:这一制度第一次成功的尝试,发生在距英国君主立宪制确立一个世纪后的另一块大陆上。这就是美国的建立。请问:美国的国庆日是哪天?为什么这一天被定为美国的国庆日?
生:7月4日。因为在1776年的这一天,发表了美国的《独立宣言》。
师:不错,这一事件发生于美国独立战争中。然而,如果我们研究一下英文的原文,则会发现,美国人对7月4日的称谓,并不是我们中国人熟悉的national day,而是independence day,即“独立日”。这是因为《独立宣言》的发表只意味着美国从其过去的宗主国英国分离出来,但这与我们今天所看到的美国仍有巨大不同。从政治意义上说,今天美国政治体制的确立,并不源于独立战争,而是源于1787年费城宪法的制定。
案例二 三权分立原则的确立
师:通过以上的学习,我们了解了宪法的制定者为了解决邦联制所存在的问题,赋予联邦较大的权力。然而,在这些人的心目中却存在着一个深深的忧虑,请看下边的材料:
(1787年)6月4日,富兰克林说,第一个被放在掌舵位置上的会是个好人,后继者怎么样,就只有天知道了。
──易中天著《美国宪法的诞生和我们的反思》
请大家判断:富兰克林所说的那个“好人”,指的是谁?
师:不错,指的是乔治·华盛顿。这位伟人拥有高尚的道德和杰出的能力,如果当时美国进行总统选举,华盛顿的呼声是最高的。在后来的选举中,华盛顿果然被一致推举为美国的第一任总统。但很显然,富兰克林的这段话,其用意不在于强调华盛顿的“好”,而表现了他对后继者的担忧。这体现了一种怎样的理念呢?
师:这些宪法的制定者们坦白地承认一个事实:人是靠不住的。因为他们认为,权力就是强腐蚀剂的代名词。即使被选举出来执掌政权的人确实是个好人,仍然不能保证他在权力的腐蚀下不发生变化。因此,必须用一种机制去限制和规范人的不可靠行为。那么这种机制是什么呢?在美国独立前,一位睿智的法国人已经对这种体制作出了设计:
每一个国家有三种权力:(一)立法权力;(二)有关国家法事项的行政权力;(三)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
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
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便都完了。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这体现了什么原则?
生:三权分立。
师:为防止联邦政府演变成联邦暴君,宪法的制定者们在这个权力结构的设计中突出地体现了两大原则:其一:不惜一切代价实行权力分割的原则。宁可把权力切得支离破碎,丧失效率,甚至自相矛盾,也不要全面统一、高度集中的权力。因此,他们把国家权力分割成立法、行政、司法三大权力。其二,制约与平衡的原则。即立法,行政,司法这三大权力中的任何一项法定权力都要受到另外两项权力的制约,其中任何一项权力都不允许在权力的天平上大于另外两项权力,从而避免绝对权力的出现。
这样,经过近四个月的漫长会议,当这部宪法即将问世时,发生了这样一幕:
在会议的最后一天,当代表在这部宪法的大字文本上签字的时候,富兰克林博士凝视着主席座位后边背景上画的太阳,对自己身边的代表说:“在会议时期,我对会议的结果有时充满希望,有时又忧心忡忡。我总是一次又一次地凝视着主席身后的太阳,分辨不出那轮红日究竟是在升起,还是在落山。现在我终于高兴地明白了,这是一轮喷薄东升的旭日,而不是一轮冉冉西下的落日。”
──华盛顿·欧文著《华盛顿传》
四、问题解答
【学思之窗】
请谈谈你对美国1787年宪法的看法。
解题关键:从材料中提取信息,提炼观点。
思路引领:结合材料中的观点,参照本课内容,说明个人看法。
答案提示:本题属开放型设问,答案没有唯一性,学生可根据自己的理解判断,言之有据即可。
【探究学习总结】
美国1787年宪法和英国《权利法案》的相同点和不同点主要有哪些?
解题关键:掌握比较的方法。
思路引领:结合历史背景,根据两部法案的目的、内容、作用说明二者的异同。
答案提示:相同点:都初步确立了法治的原则;防止绝对权力的出现。
不同点:美国1787年宪法的内容更为全面、充实、完善;如:确立美国联邦体制,划分了中央政府和各州的权力;明确地以三权分立原则为指导,对国家权力进行了分配;而《权利法案》的重点在于制约王权。
阅读表格内容,联系学过的历史知识,请对美国总统制和英国君主立宪制作一简要评价。
解题关键:掌握比较的方法。
思路引领:从国体的角度以及政府各部分的地位和关系分析二者的异同。
答案提示:君主立宪制和总统制都是资本主义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国体相同,但政体有差异。君主制是国家元首世袭的一种政治体制,自古即有。但在近代君主立宪制的国家中,世袭的君主只是象征性的国家元首,权利受到宪法的限制,是统而不治的虚君。议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内阁对议会负责。总统制是国家元首由选举产生的一种政治体制。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是国家武装力量的总司令;行政权集于总统,总统决定对内对外政策,拥有较大权力,但要受到政府中立法和司法分支的制约。
五、资料与注释
1.原始资料
美国《独立宣言》摘录
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被他们的“造物主”赋予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才在人们之间成立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力系得自被统治者的同意。当任何一种形式的政府变成是损害这些目的的,那么,人民就有权利来改变它或废除它,并建立新的政府。新的政府必须是建立在这样的原则的基础之上,并且是按这样的方式来组织它的权力机关,从而在人民看来这样才最能够实现他们的安全和幸福。诚然,谨慎会主宰人们的意识,认为不应该为了轻微的、暂时的原因而把设立已久的政府予以改变;而过去的一切经验也正表明,只要那些罪恶尚可容忍时,人类总是宁愿默然忍受,而不愿废除他们所习惯了的那种政治形式以恢复他们自己的权利。但是当一贯追逐着同一目标的一连串的弊政和侵夺证明这个政府企图把人民抑制在绝对专制主义之下时,人民就有权利,有义务来推翻这样的政府,而为他们未来的安全建立新的保障。──这就是我们这些殖民地人民过去一向忍耐,而现在却必须改变原先那种政府体制的原因。大不列颠现任国王的历史,就是一部怙恶不悛、一再侵夺的历史,这一切都只有一个直接的目的,即在我们各州建立一种绝对专制的统治。
美国《独立宣言》阐述的资产阶级民主主义原则
第一,关于平等的理论。平等应该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政治平等,每个人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都有权利直接或间接参加国家管理。二是经济上的平等。第二,自然权利说。即人一生下来应该是自由平等的,这些权利不是创世主或权威的恩赐,而是大自然所赋予的,因此是不可剥夺或割让的。这一学说提高了人民的地位,承认了个人的尊严,从理论上摧毁了专制主义存在的基础。宣言发展了洛克自然权利学说,用“追求幸福”代替“财产权利”作为人们的自然权利。它打破了否定现世生活而把希望寄托于来世或天堂的宗教观念,指出人活着不是为了受苦,而是为了追求幸福,而促进人民的幸福是政府的重要目的。第三,人民主权学说。人民是主权者,政府的一切权力来自人民,政府是服从人民意志的,是为了人民幸福和保障人民权利而存在的。第四,人民革命权利的理论。宣言以自然权利论和人民主权论为基础,指出:既然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目的是保障人民的自然权利,一旦政府不履行自己的职责,侵犯人民权利,并成为祸国殃民的压迫者且不可救药时,人民就有权举行革命或起义推翻它,不管这个政府是封建专制的,或曾经是民主的。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节录)
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
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便都完了。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1787年)(节录)
美国国民,为建设更完美之合众国,以树立正义,奠定国内治安,筹设公共国防,增进全民之福利,并谋今后国民永久乐享自由之幸福起见,爰制定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如下:
第一项本宪法所授与之立法权,均属于由参议院与众议院组成之合众国国会。
第二项众议院以各州人民每二年所选举之议员组织之。各州选举人应具该州众议员之选举人所需之资格。
年龄未满二十五岁、为合众国国民未满七年、及当选时非其选出州之居民者,不得为众议院议员。(众议院议员人数及直接税额应按合众国所辖各州人口之多寡,分配于各州,此项人口数目包括所有公民及五分之三非公民。并包括须服役数年之人,但未被课税之印第安人不算。)……
第三项合众国参议院由各州州议会选出参议员二人组成之。参议员任期六年。参议员各有一表决权。
年龄未满三十岁,为合众国国民未满九年,及当选时非其选出州之居民者,不得为参议员。
合众国副总统为参议院之议长,除该院全体参议员可否数相等时,无表决权。
第七项一切征税法案应由众议院提出,但参议院得提议或赞同,关于此项法案之修正案与其他法案同。凡通过于众议院及参议员之法案,应于成为法律前,呈递于合众国大总统。大总统如批准该项法案,即应签署之,否则退还之,但退还时应附异议书,发交提出该项法案之议院。该院应将该项异议书说载于该院议事录,然后进行复议。如经复议后,该院议员三分之二人数同意通过该项法案,即应将该案连同异议书送交其他一院,该院亦应加以复议,如经该院议员三分之二人数之认可,该项法案即成为法律。但遇前项情形时,两院之表决应以赞成与反对之票数定之,投票赞成或反对该项法案之议员姓名应登记于各该院之议事录。如法案于呈递大总统后十日内(星期日除外)未经大总统退还,即视为经大总统签署,该项法案定为法律。惟国会因休会使该项法案不获退还时,不在此限,遇有此项情形时,该项法案不得成为法律。
凡必须经参议院及众议院同意之命令或决议或表决,(惟关于休会之问题者除外)应呈递于合众国大总统。该项命令或决议或表决于发生效力前,应经大总统批准,如大总统不批准,应依照所定关于法案之规则与限制,由参议院及众议院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再通过之。
第八项国会有下列各权:
1.赋课并征收直接税、间接税、输入税与国产税,偿付国债、并计划合众国之国防与公共福利。但所征各种税收、输入税与国产税应全国划一;
2.以合众国之信用借贷款项;
3.规定合众国与外国、各州间及与印第安种族之间之通商;
4.制定全国一律之归化法规及破产法;
5.铸造货币,厘定国币及外币之价格,并规定度量衡之标准;
6.制定关于伪造合众国证券及通用货币之罚则;
7.设立邮政局并开辟邮政道路;
8.保障著作家及发明家对其著作品及发明物于限定期间内之专有权利,以奖励科学与实用技艺之进步;
9.设定隶属于最高法院之低级法院;
10.明定及惩罚在公海中所犯之海盗罪与重罪暨违犯国际公法之罪;
11.宣战,颁发捕获敌船许可状,并制定关于陆海捕获之法规;
12.招募陆军并供给陆军军需,但充作该项用途之款项,其支拨期不得过两年;
13.设备海军并供给军需;
14.制定关于统辖陆海军之法规;
15.规定召集民团,以执行合众国之法律,镇压内乱,并抵御外侮;
16.规定民团之组织、武装与训练,并指挥召集服务合众国兵役之民团,惟任命军官及依照国会所定军律训练民团之权,由各州保留之;
17.对于由州割让与合众国、经国会承受、充合众国政府所在地之区域(其面积不得过十方英里),行使任何事项之独有立法权。对于经州议会许可取购之地方,用以建筑要塞、军库、兵工厂、船厂及其他必要之建筑物者,亦行使同样权力;
18.制定执行以上各项权力及依本宪法授与合众国政府或政府中任何机关或官员之一切权力时所需之法律。
第一项行政权属于美利坚合众国大总统。大总统之任期为四年,同任副总统之任期亦然,大总统与副总统,应依照下列手续选举之。
各州应依照各该州州议会所定方式,选派选举人若干名,其数应与各该州所当选派于国会之参议员与众议员之总数相等。但参议员,或众议员,或在合众国政府下受俸或任职之人,不得被派为选举人。
选举人应集合于各人本州投票选举二人,……获得选举票最多数者即当选为大总统……凡于选出大总统后,获得选举人所投票数最多数者即当选为副总统。
无论何人,除生为合众国国民或在实行本宪法时即为合众国之公民者外,不得当选为大总统。年龄未满三十五岁及居住于合众国境内未满十四年者,亦不得当选为大总统。
第二项大总统为合众国陆海军大元帅,并于各州民团被征至合众国服务时统率各州民团。大总统得令各行政部门长官,以书面发表关于其职务各事项之意见。大总统并有权对于背叛合众国之犯罪颁赐缓刑与赦免之权,惟弹劾案不在此限。
经参议院之劝告及同意,并得该院出席议员三分之二赞成时,大总统有缔结条约之权。大总统应提出人选经国会之劝告及同意而任命大使、公使、领事、最高法院法官及合众国政府其他官吏。其任命手续未经本宪法另行规定,而须以法律加以规定。但国会如认为适当,得以法律将下级官员之任命权授与大总统、法院或各部长官。
大总统有权任命人员以补参议院休会期间所发生之政府人员缺额,惟该项任命应于参议院下次会议之终满期。
第一项 合众国之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国会随时制定与设立之低级法院。最高法院与低级法院之法官毋忝职守时,得终身任职,于规定期间应受俸金,该项俸金于任期内不得减少之。
──周一良、吴于廑主编《世界通史资料选辑》近代部分(上)(本册由蒋相泽主编)
《人权法案》(节录)
(1787年宪法草案中没有关于保障人权的内容,而美国人民普遍强烈希望在宪法中明文规定他们的民主权利。有7个州是在宪法必须补充有关人权的条文的条件下批准宪法的。1789年宪法补充了10条修正案,即《人权法案》。)以下为《人权法案》摘录:
第1条联邦国会不得制定法律规定宗教国立、禁止宗教信仰自由,亦不得剥夺言论出版的自由,人民和平集会以及为救济疾苦而向政府请愿的权利。
第4条人民的身体、住宅、文件、动产等不受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受侵犯……
第5条……非依正当的法律手续,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又私有财产不得收归公用而无公平的赔偿。
第9条宪法中关于某些权利的列举,不得解释为人民所保留的其他权利即因此已被否认或忽视。
第10条宪法既未授予联邦,亦未禁止各州享有的权力,概归各州各自保留,或归人民保留。
2.课文注释
华盛顿的简要生平
华盛顿(1732—1799)美国独立战争的领导人,美国第一任总统。1732年2月22日出生在弗吉尼亚东部的一个大种植园主家庭。从1748年起,在弗吉尼亚当过三年土地测量员。后来,曾在英国殖民军服役,获上校军衔。曾参加1756年爆发的英法“七年战争”,随英国军队对法国作战,为英国立下了汗马功劳,并受到军事锻炼,成为具有军事才能的人。他还参加过对西部印第安人的大屠杀。1759年至1774年为弗吉尼亚议会议员,反对英国殖民统治。1774年初和1775年先后当选为第一、二届大陆会议代表。1775年,第二届大陆会议任命他为大陆军总司令。在人民群众的推动和支持下,他率领大陆军经过特伦敦(1776)、普林斯顿(1777)……和约克镇(1781)等战役,击败了英军,取得了独立战争的胜利,赢得了人民的爱戴。1787年5月,华盛顿在费城主持召开制宪会议。会议制定了联邦宪法,决定建立联邦政府。1789年1月,华盛顿当选为美利坚合众国第一任总统,4月,在美国临时首都纽约就职。1793年连任。任内,他尽力发展资本主义工商业和对外贸易;设立合众国银行;成立联邦最高法院。但他主张保存奴隶制。1797年,华盛顿任第二届总统期满,退居弗吉尼亚的维农山庄。1799年12月14日因患喉头炎逝世。
华盛顿受到美国人民的高度尊敬,被誉为“美国之父”。他的功绩,不仅在于作为大陆军总司令,领导美国人民最终取得了北美独立战争的胜利,建立了美利坚合众国,还在于他拒绝了独立之初一些人提出的君主立宪和称他为国王的主张,领导制定了美国宪法,从而确立了美国的民主共和制。
华盛顿留给后人最重要的遗产之一,是他拒绝了终身制,开创了美国总统任职不超过两届的先例。关于总统的任期,美国宪法只规定“任期四年”(第二条第一款),至于可否连任则只字未提,实际上为总统终身制留下了余地。独立之初,华盛顿威望极高,甚至有被神化的倾向。1789年,他以全票当选合众国第一任总统,4年后再次当选。以他的声望,加之联邦政府内部汉密尔顿派和杰弗逊派的不和,大家都希望他留任。当时即便华盛顿要当终生领袖,也顺理成章。但是,出于对民主共和制度的坚定信仰,他不居功,不恋权,而是功成身退。1796年9月17日,在第二届任满前5个多月,华盛顿发表了《告别词》,申明不再寻求第三届总统连任的决心,从而在美国政治生活中确立了总统任职不超过两届的先例,并成为传统,为美国的民主制度奠定了基础。这一传统一直延续到1940年富兰克林·罗斯福当政时期。
1947年,美国国会提出一项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总统任职不得超过两届。1951年,这条修正案被批准成为宪法第二十二条修正案,使华盛顿开创的总统连任不超过两届的传统得以制度化、法律化,从根本上杜绝了总统终身任职的可能性。
华盛顿在《告别词》中对党争和派系倾轧的警告、对外国影响或卷入国外纠纷的警告,以及在公共事务方面对道德与忠诚精神的呼吁对美国社会影响深远,这是华盛顿本人和《告别词》的起草者们始料不及的。
邦联制及其缺陷
《独立宣言》正式宣告了北美英属13个殖民地的独立。独立后的13个州,实际上是13个主权国家,大陆会议对各州没有多大约束力。为了取得独立战争的胜利,大陆会议经过紧张的、延续一年多的辩论,于1777年11月通过了《邦联条例》。这是美国第一部宪法。在13个主权州全部批准后,从1781年3月1日起,《邦联条例》正式生效,大陆会议改为邦联国会。《邦联条例》规定:邦联名称为美利坚合众国;各州保留它们的主权、自由和独立;邦联只设国会作为中央权力机构;各州派2至7人为国会代表,各州只有一票表决权;凡有关宣战、缔约、举债、召集军队和任命总司令等类重大事项的决定,均需要取得至少9个州的同意;等等。邦联无权向各州征税和管理各州的贸易。邦联未设行政首脑和司法长官,也没有对违抗邦联权力的行为实行制裁的任何规定。因此,邦联政府无力解决独立战争胜利后所面临的严重问题。修改宪法,加强中央政府权力的呼声越来越高。
独立之初美国社会的动荡局面
美国独立战争后,确立了邦联体制,中央政府无权,实际上只是一个由13州组成的松散联合体,国家面临着许多无法解决的问题。首先,国家无力偿还大笔债务。独立战争期间,大陆会议为了筹措军费,在国内发行了大量公债,还向法国和荷兰等国大举借债。其次,中央政府不能有效地促进国内外贸易。邦联政府无权制定统一关税,各州都有关税壁垒,币制也不统一,致使国内商品流通不畅,也无法保护本国商人在海外的利益,商人非常不满。第三,政府没有军队,无法保证白人同印第安人作战的胜利,还受到仍然驻扎在西北边境的英国军队的威胁。第四,中下层人民的利益受到威胁。尽管美国独立战争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反对英国征税,但独立后各州政府收取了种种税收增多,远远超出了独立前英国收的税,民众忍无可忍,各地起义不断,其中,最大的一次起义是年在麻萨诸塞州爆发的谢司起义。谢司是参加过独立战争的老兵,战后解甲归田,生活穷困。1786年秋他与路克·戴伊一起在康科德集合一批武装农民,准备攻打波士顿。起义者要求分配土地,取消一切公私债务和惩罚穷人的法庭。政府很快派军队前去镇压,起义队伍被打败,撤出麻萨诸塞。不久起义者重整旗鼓,发展到15 000人。统治阶级急忙召开会议研究对策。1787年1月政府为争取时间,决定与起义者谈判,致使起义军松懈。当政府援军开到时,政府立即停止谈判并下令进攻,包围了起义队伍。谢司突围逃出,但起义军已大伤元气,无法继续战斗,最后以失败告终。谢司起义尽管失败了,但却使邦联体制的矛盾得到充分暴露,促使美国统治集团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需要强化中央政府的权力。
1787年联邦宪法的制定
1787年5月25日到9月17日美国在费城召开制宪会议制定宪法。它取代1781年《邦联条例》成为美国的也是世界近代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制宪会议由华盛顿主持,出席会议的共55人,在政治态度上多是保守派,代表人物汉米尔顿。只有富兰克林和路德·马丁两名民主派参加会议。最后通过了联邦宪法。这部宪法基本未提及人民的民主权利,后在群众压力和资产阶级民主派的斗争下,于1789年7月又通过十条宪法修正案,1791年12月15日正式生效,即著名的《人权法案》。
制宪会议上的权利之争
制宪会议上产生了大州和小州、北方州和南方州之间的权利斗争。大州和小州之间的斗争主要集中在国会代表的比例分配上。反映大州要求的弗吉尼亚提案主张各州的代表人数应根据该州人口在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简称为“联邦比例”)产生。对此,小州坚决反对,新泽西州提案主张各州代表名额相等。南方州和北方州之间的矛盾反映了南方种植园主和北方资产阶级的利益冲突。南方州主张,计算“联邦比例”时,黑奴应计算在内,但纳税时黑奴则不算人口;北方州主张,黑奴应算在纳税人口中,不计算在“联邦比例”中。南方州和北方州的斗争还表现在关税和奴隶贸易这两个问题上,南方州反对国会有征收关税的权力;北方州要求禁止输入奴隶,对此南方州以退出联邦相威胁。
最后,为制宪会议代表们共同接受的是康涅狄格州的“大妥协案”:国会分为参议院和众议院,参议员各州都出两名,众议员按“联邦比例”出;计算“联邦比例”和纳税人口时黑奴都以3/5的人口数加入计算;国会有权征收关税;1808年以前可以输入黑奴,但每人课以不超过10美元的关税,1808年以后是否禁止奴隶贸易到时国会再讨论决定。
3.学术观点
对1787年宪法的评价
我国史学界对1787年宪法的评价,基本上都能坚持一分为二的原则,即承认1787年宪法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又认为该宪法有一定的局限性。但在对1787年宪法的肯定或否定程度上还是有所区别的。
一种观点认为,1787年宪法,就其产生的过程来说,完全没有民主的基础。制宪会议取得制宪的任务,既不是基于人民的创议或同意,也不是基于各州的授权,而是由于会议中代表自己的决定。参加这种会议的各州代表的产生,既不是出于人民直接或间接选举,而是由州议会或州长产生,新宪法制定后,也未交人民直接表决,而是由各州的制宪会议批准。这些制宪会议的产生,又未经广大人民参加选举,不能反映广大人民的意见。因此,新宪法可以说与人民没有关系。
但是,我们在评价美国宪法时,也应考虑当时的历史条件和整个世界的政治环境,那时候,世界各国仍处在封建专制统治之下,美国新宪法是有一定的进步意义的,其首创的共和制、民选总统制、联邦制和分权制衡制,在当时是难能可贵的。(曹绍廉:《美国政治制度史》,甘肃人民出版社,1982年。)
另一种观点则是对1787年宪法持基本肯定的态度,认为1787年宪法是美国革命的一大成就,是保守派的业绩,是一个进步的文件。
第一,联邦宪法虽然满足了保守派的政治经济上的要求,但是不能忽视它同时也是有利于整个美利坚民族,有利于人民的。这是因为宪法确立了一个真正的全国政府,用一个名副其实的国家代替过去的松散的联盟,不仅有利于全国性市场的形成和资本主义的迅速发展,而且有利于保卫国家的安全。
第二,1787年宪法还包含了大量的民主因素,主要表现在:(1)宪法中规定了三权分立的原则。该原则虽然有压抑人民的消极作用,但也有积极的一面,三者可互相限制、平衡。(2)宪法大大加强了中央权力,但也把相当多的权力留给各州。创造了现代“联邦制”国家形式,是对人类的重大贡献。(3)确立了共和制。(4)实行民选政府制度。(5)体现了文官政府的权力高于军权的原则。(6)宪法规定了修改宪法的程序,体现了杰斐逊“死人不能统治活人”的思想,后人必须结合当代实际修改宪法。
总之,1787年的美国宪法是美国社会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矛盾发展的必然结果,是美国国家制度发展演变的产物。1787年宪法加强了联邦政府的力量,使美国由一个松散的邦联过渡到联邦,调解了各个利益集团的矛盾,维护了美国的统一,使美利坚成为一个真正统一的国家。这不仅加强了美国的政治和军事势力,而且促进了国内市场的形成和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美国宪法是美国资产阶级专政的根本大法,它确立了资产阶级的民主原则和资产阶级共和政体,用法律的形式巩固了美国第一次革命的成果。宪法确立了资产阶级的分权制衡制度,使美国成为实行“三权分立”最早的国家之一。这部宪法是世界近代史上最早出现的资产阶级成文宪法,在当时封建专制制度在世界各国占统治地位的历史条件下,不论是对美国还是对其他各国都具有进步意义。由于宪法是在资产阶级和奴隶主取得政权,国内阶级矛盾上升的条件下制定的,是资产阶级和种植园奴隶主妥协的产物,所以它又具有鲜明的保守性和反人民性。(录自《高校世界历史配套教材·近代史卷》)
美国学者对宪法的评价
美国史学界和政治学界历来对美国宪法多有讨论。在承认其局限性的同时,多数学者对美国宪法对美国及其在人类历史上的地位和贡献持肯定态度。分歧在于宪法所规定的分权制对政府效能和政府责任所产生的影响,以及如何应对近年来宪政所面临的挑战,如政治选举中的金钱因素、权钱交易、媒体对政治的影响和对民意的左右、政治人物的道德修养与政治的关系及其与个人隐私的界限等问题。
美国史学界和政治学界对美国宪法在以下几方面的看法基本一致:
一、它是美利坚民族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法,是美国的最高法,也是近代世界的第一部成文宪法。它的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它将欧洲文艺复兴时期以来人类对于理性政治的追求变为现实。
二、美国宪法的独特贡献在于它创立了一套新的宪政原则和实践,使共和制成为一种可操作的现实。它所确立的宪政原则(包括人民主权、限权政府、共和政体和公民权利的不可剥夺性等)和机制(包括联邦制、三权分立和权利法案等),既是对欧洲(尤其是英国)宪政思想和实践的创造性的继承和发挥,更是美国人基于自己历史经验的一种创新。这些原则和实践,不仅为美国200年来由小变大、由弱变强奠定了制度上的基础,也深刻影响了世界其他国家的发展。
三、1787年宪法并不是一个完美无缺的政治体制设计,其最明显最严重的缺点在于承认了黑人奴隶制,使美国以后为此付出了极大的代价,这是制宪者当初始料不及的。一位政治学教授1995年曾评论道:“未得到解决的奴隶制问题,是所有问题中最具爆炸性的问题,终于导致了一场大内战。战争结束了,问题并未结束。奴隶制包袱继续到今天,美国黑人的被奴役,已证明是头等重大的社会和政治灾难。”
四、美国宪法是一种妥协的产物,其本身也成为一种妥协的机制。制宪者当初的目的,并不是创造一种十全十美的、民主正义的、能流芳百世的政治制度,而是寻求一种现实的、有效的、能够及时挽救走向失败边缘的邦联的途径。各州的代表及其所代表的利益集团是多元的,由此产生的宪法必然是多元利益相结合的产物。宪法并没有忠实贯彻《独立宣言》中所宣示的美国的立国理想与原则(如人人生而平等),但它始终是一部“活的宪法”,随着历史的发展,其宪政原则和实践不断受到挑战,但通过修正案,改正了宪法的某些缺点,使原来的宪政安排不断得到更新,以应对新的历史条件下出现的新问题。这是1787年宪法所以在此后200年间具有“超稳定”性的主要原因。
学者们在以下方面存在分歧:
关于三权分立,学者对分权使国会和法院能够有效地制约和防止政府领导人独断专行和滥用权力这一作用持肯定态度,并无分歧。但对于分权制对政府效能和政府责任所产生的影响,则存在截然相反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分权导致国会同总统的对立,造成政治僵局,总统因国会的阻挠而不能制定和实施前后一致的、有效的全国政策,从而削弱了政府的效能;由于权力分立,国会和总统可以推诿责任,使任何政党和个人都不能对政策的得失负责,因而造成公众对政治冷漠。持此意见者主张修宪,采用某种形式的议会制。
另一种意见认为,美国政府所遇到的困难,不是政府结构造成的,因此不需要修改宪法,改变分权制和采用某种形式的议会制。美国自建国起就实行三权分立,这并未妨碍有能力的总统决心采取迅速行动。
此外,随着近年来一些新问题的出现,如克林顿政府时期因府、院矛盾使联邦政府的某些部门一度被迫关门、克林顿弹劾案、2000年的选举僵局等,暴露了宪政体制的一些缺陷,因而一些学者呼吁进行宪政改革。
4.图画说明
签署美国1787年宪法
这幅油画由美国著名画家霍华德·克里斯蒂(Howard C.Christy,1873—1952)创作,原作为6×9米。1940年被国会接受后,便悬挂在美国国会大厦众议院所在的东翼楼梯处。画面展现出1787年制宪会议上乔治·华盛顿主持宪法签署的情景,来自联邦12州的55名代表中有39人在宪法文本上签了字。画面右上方昂首站立在书桌旁的即担任主席的华盛顿,画面中部持杖者是本杰明·富兰克林,其右边与他讲话的人为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坐在富兰克林左边桌旁的是被誉为“美国宪法之父”的詹姆斯·麦迪逊。从表情上看,多数代表对美国的未来充满信心。由于年迈体弱,富兰克林在制宪会议上很少发表公开演讲,宪法签署前,他表示:尽管有很多缺憾,但想不出有比这更好的宪法。他含着激动的眼泪在宪法文本上签了字。当其他代表签字时,他一直在琢磨刻在华盛顿座椅上的太阳是日出还是日落。签署仪式完成后,他说:“现在,我很高兴地知道,那是日出,而不是日落。”
白宫(White House)
美国总统官邸,位于美国首都华盛顿宾夕法尼亚大街1600号。有三层楼,100个房间,占地约7公顷。1792年由费城建筑师J.霍本设计,1800年建成。1814年在第二次美英战争中被英国人焚毁,其后三年进行重建和扩建。1901年,西奥多·罗斯福将此地址印在其信纸上,“白宫”由此正式得名。除乔治·华盛顿外,美国历任总统在任期间均居住于此。
根据宪法,美国联邦政府的行政权被授予总统。总统集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武装力量总司令三大职务于一身,享有立法倡议权和立法否决权,又是政党的当然领袖。
辅助总统实施行政权力的有副总统、总统行政办公机构、内阁行政各部、军事各部、政府公司及行政独立机构等,它们构成了美国联邦政府三大部门之一的行政部门。
美国国会大厦(Capital , the United States)
是美国国会举行会议的地方。位于华盛顿国会山顶,宪法大街和独立大街之间,由W.桑顿1792年设计,1793年奠基。北翼先期完工并于1800年交付国会使用。1807年南翼建成。1814年遭英国人焚毁。1827年波士顿建筑师C.布尔芬奇将两翼连接起来并建造了最初的圆顶。1857年众议院扩建工程完工,两年后参院扩建工程完工,占地53公顷,有房间约540个。
美国宪法制定者把国会看做代议制民主的主要体现,是中央政府三部门中最重要的部门。根据宪法,美国国会是独立于政府的立法部门。代表人民、制定法律、制约和监督总统和行政部门是国会的最基本职能。国会所拥有的财权、人事权、弹劾权和调查权,是其制约和监督总统和行政部门的手段。
上议院即参议院,由100名议员组成,当选参议员的条件是:年满30岁,取得美国公民资格满9年,并为其将要代表的州的居民。下议院即众议院,由435名议员组成。各州国会众议员数量由每10年进行一次的人口普查结果决定,但每州至少要有一名议员。众议院全体议员每2年改选一次。当选众议员的条件是:年满25岁,取得美国公民资格满7年,并为其将要代表的州的居民。
联邦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联邦法院是独立于总统和国会的司法部门,拥有联邦司法审查权。1789年秋,国会根据宪法规定制定了联邦司法法,创建了联邦最高法院,负责解释宪法和法律及有关案件的终审,其裁决是终审裁决,各级政府和法院必须执行。从这个角度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解释宪法和法律来制定政策,从而对美国经济、政治和社会产生重大影响。但法院的权力也受到国会、政府其他部门及舆论的制约。
联邦最高法院由首席大法官1人和大法官数人组成,大法官的名额由国会确定。目前大法官的人数(包括首席大法官)为9人。他们均由总统在征得参议院的意见和同意后任命,并终身任职。最高法院的开庭时间为每年10月份的第一个星期一,通常持续到第二年的6月底。它每年大约审理150个案件。近年来审理的案件越来越少。
1912年美国总统选举中的民主党候选人威尔逊
威尔逊(Thomas Woodrow Wilson,1856—1924),出生于美国弗吉尼亚州,后来到北卡罗来纳州,先在当地的戴维森学院学习,不久,又到著名的普林斯顿大学求学。1886年,他在约翰斯·霍普金斯大学获哲学博士学位。此后,他一直在大学从事教学活动。1902年起,他成为普林斯顿大学校长,推行了一系列具有较大影响的教育改革,成为一名著名的教育家。1910年,他竞选新泽西州州长成功。1912年,他以民主党候选人的身份参加总统竞选,当时,竞争对手共和党的两位重要领导人塔夫脱和T·罗斯福之间出现分裂,为他的竞选提供了有利条件。他以“新自由”为竞选口号,赢得了比较广泛的支持,最终获得了大选的胜利。本图就是当时美国报纸上出现的一幅漫画,威尔逊骑着民主党的代表动物驴。就任总统后,威尔逊进行了一系列重要的改革,如改革关税政策,增加美国对外贸易,扩大美国的对海外的投资领域;建立联邦储备体系,加强美国金融资本在海外的竞争能力;制订联邦所得税法,确立累进税原则,增加联邦政府的财政收入;制订了铁路工人八小时工作制和限制使用童工;同时,他在名义上也认为工人有罢工的权利。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后,威尔逊政府利用“中立”地位,使美国资本家大发横财,到1916年,美国已经从战前的债务国成为世界的债权国。利用这一有利形势,威尔逊赢得了总统连任。1917年4月6日,威尔逊看到交战双方都已经精疲力竭,于是借口德国发动“无限制潜艇战”损害了美国利益,正式对德奥宣战。1918年1月,威尔逊提出结束战争的“十四点原则”。“十四点原则”后来成为交战双方议和的基础。在巴黎和会上,他在山东问题上偏袒日本,牺牲中国利益。1920年,他在总统竞选中失败;同年底,获得诺贝尔和平奖。
5.参考资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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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塞缪尔·莫里森、亨利·康马杰、威廉·罗伊希滕堡著,南开大学历史系美国史研究室译:《美利坚共和国的成长》,天津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
⑦詹姆斯·伯恩斯、杰克·佩尔塔森、托马斯·克罗宁著,陆振纶等译:《民治政府》,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
⑧Linda RMonk,The Words We Live by:Your Annotated Guide to the Constitution,New York:The Stonesong Press Inc,2003
⑨李道揆:《探析美国宪法修正案的注释》,《美国研究》2003年第2期。
⑩任东来:《美国宪法的英国普通法传统》,《美国研究》2002年第4期。
⑾崔之元:《关于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的三个理论问题》,《美国研究》1997年第3期。
⑿周琪:《美国对西方近代民主制的贡献:代议制民主》,《美国研究》1994年第4期。
⒀萧琛:《论美国的“法治设计”对其经济效率的支持》,《美国研究》1995年第3期。
⒁王希:《2000年美国总统大选述评》,《美国研究》2001年第1期。
⒂褚乐平:《〈美国宪法〉批准史探》,《美国研究》2003年第1期。
⒃白雪峰:《论美国司法独立的确立》,《美国研究》200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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