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2日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就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和苏州工业园区申联超市侵害商标权一案作出判决,北京稻香村停止在糕点商品包装上使用“稻香村”文字标识赔偿苏州稻香村115万元。
10月12日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就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責任公司和苏州工业园区申联超市侵害商标权一案作出判决,北京稻香村停止在糕点商品包装上使用“稻香村”文字标识赔偿苏州稻香村115万元。
北京青年报(ID:beijingqingnianbao)记者从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了解到判决书已经于12日送达给了当事双方。
被告北京稻香村食品责任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犯原告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第35299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糕点商品包装上使用“稻香村”文字标识。
北京稻香村食品责任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115萬元
被告北京稻香村食品责任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犯原告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第35299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糕点商品包装上使用“稻香村”文字标识
北京稻香村食品责任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115万元。
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代理律师郭杰在接受北青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案中,苏州稻香村方面提交了苏州稻香村在糕点类商品上拥有的“驰名商标”以及北京稻香村将“稻香村”文字标识用在糕点、糕点包装上的相应證据法院最终依法做出了上述判决。
郭杰说:“虽然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不高但是制止了相应的违法行为,我们认为这个判决回归了商标法的规则本身”
上个月,苏稻被判赔偿北稻3000万
就在上个月的9月1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苏稻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作出宣判:
一审判决被告北京苏稻公司、苏州稻香村公司停止在“粽子、月饼、糕点”等商品上使用“稻香村”商标。
赔偿原告北京稻香村公司经济损失3000万元
一审判决被告北京苏稻公司、苏州稻香村公司停止在“粽子、月饼、糕点”等商品上使用“稻香村”商标。
赔偿原告北京稻香村公司经济损失3000万元
两家“稻香村”争了近10年
南北稻香村在商标方面的纠纷已长达十年。据媒体2016年报道早在2009年,北京稻香村便对苏州稻香村注册的扇形商标提出异议
2014年,北京市一中院、北京市高院及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做出判决和裁定认定苏州稻香村申请的扇形“稻香村”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判决生效两年后苏州稻馫村又使用了与北京稻香村手写体“稻香村”商标更为近似的无边框“稻香村”字体商标。
2016年北京稻香村副总经理尹博表示,从2015年9月开始北京稻香村再次就苏州稻香村商标侵权行为分别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及北京市朝阳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
2016年3月28日,北京稻香村已将稻香村食品集团公司、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北京蘇稻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苏稻在企业名称和多家门店的字号上明确“苏州”二字。
文|北青报记者 屈畅 李铁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