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饭店遇到奇葩的顾客怎么办顾客质疑饭店食物的真实性我该怎么办

南京一饭店10余顾客食物中毒 疑厨师体内有病菌-中新网
南京一饭店10余顾客食物中毒 疑厨师体内有病菌
  南京一家饭店出现10个人食物中毒!昨天,这则微博引起大家关注。随后,记者联系了鼓楼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确实有此事,这起事件并非人为所致,而是由于凉菜间的厨师感染了沙门氏菌,再将病菌通过食物传染给食客。
  微博:
  在阿英煲吃饭吃“倒”好多食客
  据龙虎网微博称,5月23日,朱女士一行10人在南京福建路阿英煲吃饭。没想到饭后接连两三天内,先后有人出现身体不适、拉肚子等情况。
  据这位朱女士介绍,他们当中,身体素质好点的年轻人只是拉肚子,有的人年纪大了,直接被送到了医院。这位朱女士说,她平均一天拉十几次,当时是前往南医大二附院东院治疗,在看病过程中,凑巧周围也有人称自己是在阿英煲用餐后,出现不舒服现象。朱女士还说,除此之外,当时给朱女士看病的医生也说最近有好多人都是在阿英煲用餐后出现问题。医院并没有明确说明朱女士等人出现不适是因为食物中毒引起的,只是确诊为急性肠胃炎,但是朱女士怀疑就是食物中毒。“肯定有问题,不然不会那么多人都出现不适,而且都是同一家店。”
  调查:
  确实有食客有“中毒症状”
  鼓楼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确实有这一事件,当时有十来人出现这种症状。5月25日,鼓楼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市民的投诉,立即派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经过工作人员的排查,发现,这家饭店还是比较规范的,所有厨师和服务员都有健康证,而且食物的进货渠道也非常正规,消毒也非常规范。
  因为不是团餐,所以饭店并没有留样,但是,那么多人拉肚子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那么问题出在哪里?随后,鼓楼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立即与鼓楼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联合调查,疾病部门的工作人员也对食客和饭店的相关人员进行询问、检测等,结果是,凉菜间的3名厨师体内含有沙门氏菌,而那么多食客出现症状,有相当一部分原因是源于这3名厨师。而这3名厨师自己都不知道已经感染了沙门氏菌。随后,鼓楼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对其进行了处理,首先是停业整顿,第二是立案查处,第三是这3名厨师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店家:
  根本不知道厨师感染病菌
  这位朱女士所说的情况是否准确?昨天晚上,记者联系上了阿英煲的负责人,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饮食质量一直是他们常抓不懈的一个工作。出现这样的事情,他们也有点措手不及。
  这位负责人说,在5月25日,她接待了两桌人的反映,有一桌10人,有4个出现了拉肚子,另外一桌子也有几个人出现了拉肚子。而且,均反映是吃了两三天后才有的症状。作为餐饮单位的负责人,她深知,如果食物卫生有问题,一般会在几个小时内出现情况。怎么会在两三天后才有症状?他们当时也懵了。而让他们郁闷的是,这3名厨师自己也不知道自己携带病菌了,而且,他们都没有什么症状。“为了保证食客的安全,我们已经换了一批厨师。”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他们也正积极地处理这个事件。
  疑问:
  沙门氏菌真的这么“毒”?
  一个小小的病菌这么厉害?对此,南京市疾控中心主任李解权告诉记者,从事餐饮行业的人绝对不能携带沙门氏菌,这个病菌会传播,而且有一些人是慢性带菌,所以,在餐饮服务行业的体检中,有这一项。如果这几个厨师都取得了健康证,说明在就职前,没有感染上这个病菌,沙门氏菌可以引起肠道传播疾病,症状多数是拉肚子,传播途径是从粪便到手再到食物进入食客的肠道。李解权说,这种病菌有点“恐怖”,有的人感染后慢性带病,无法察觉。一般来说,该病菌发病的潜伏期为2―5天。□金陵晚报记者 李花
【编辑:朱峰】
>社会新闻精选:
直隶巴人的原贴: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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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聚餐后9名顾客疑似食物中毒 已无生命危险
洛阳网-洛阳晚报郭学锋
12月30日凌晨0时15分至2时7分,河科大一附院新区医院(以下简称新区医院)急诊科陆续接收了9名疑为食物中毒的患者,市疾控中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洛龙分局等相关部门已介入调查。目前,9名患者均已无生命危险。记者得知,12月30日凌晨0时15分至2时7分,新区医院急诊科陆续接收了9名疑为食物中毒的患者,其中3名患者被收治到了EICU(急诊重症监护室),2名患者被转入医院重症医学科(内科)病房,4名患者被医院消化内科收治。此前,9名患者曾同在洛龙区政和路与金城寨街交叉口附近某文化酒店聚餐。随后,医院按照相关规定上报相关部门。12月30日上午,《洛阳晚报》记者到该文化酒店走访发现,酒店正常营业。酒店一工作人员说,那数名出现不适症状的顾客确实曾在该酒店同一桌就餐,“他们一桌坐了十多个人,不过他们出现不适症状时已离开酒店有一段时间,而且(他们)其中有几个人没出现类似情况,不排除有人是在别的地方吃坏肚子的可能”。记者还从处理此事的相关部门得知,9名患者中有一人系该酒店相关负责人,29日晚,他宴请10余人在该酒店就餐。就餐后,当日23时许,一些人相继出现呕吐等不适症状,随即于次日凌晨陆续入院接受治疗。目前,市疾控中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洛龙分局等相关部门已入院提取了9名患者的呕吐物,后期将作进一步化验调查。9名患者均已无生命危险,涉及此事的相关情况有待相关部门进一步调查。(洛阳晚报记者 郭学锋)(洛阳网-洛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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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拿出丢手机的足够的证据才能让饭店承担责任。话又说回来了,如果是大饭店为了顾全他的信誉,还可能好办点,如果是小饭馆怕是没有希望了
食堂的费用可以是收据,入应付福利费.这是可以的.比如说买菜时连收据都没有,这时通常都是支付证明单入账就可以了.
自己带饭,如嫌麻烦,那就叫快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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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因食物硌坏客人假牙被判赔2000余元
  核心提示
  近年来,个人与酒店或餐厅打官司的案件层出不穷,基本上都属于饮食服务合同纠纷的范畴。
  所谓饮食服务合同纠纷,就是指饮食服务提供者和顾客之间因提供服务和买卖食品而引起的各种争议。顾客来到饭店或酒店就餐的同时,双方就已经形成了饮食服务合同关系。因为餐饮业在管理和服务理念上还存在很大的漏洞和缺陷,消费者需要了解更多的相关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此,本期律政在线邀请了湖南白沙律师事务所陈平凡律师给大家讲解饮食服务合同纠纷中的相关法律问题。
  ⊙《法制周报》见习记者 何丹
  2008年 8月,王某在在北京一家餐厅就餐时,食物蜜枣中的枣核将其假牙损坏。该餐厅负责人张明(化名)为王某出具书面证明,认可事实经过,并同意支付原告因此造成的损失。
  事发后,王某到口腔医院就诊,支付医疗费2395.4元。但王某两次持单据要求餐厅赔偿,都遭到拒绝。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医疗费2395.4元,并承担诉讼费。
  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庭审中辩称,王某所述不属实,公司无张明这个人,现无法确定王某在被告公司就餐。王某之诉超过诉讼时效。故不同意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原告王某作为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依法享有人身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被告作为提供餐饮服务的企业,负有向消费者提供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义务。但被告提供的食物致使原告牙齿损坏,应就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被告公司时任经理书面承诺可在原告就医后予以赔偿,原告凭医疗费发票要求被告赔偿未果后向法院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之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就扣除被告先行支付部分予以支持。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北京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2375.4元。 (据《人民法院报》)
  律师点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本案中,原告在被告处就餐时,食物蜜枣中的枣核将其假牙损坏。被告没有尽到法定义务,导致原告遭受人身伤害,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提供的食物致使原告的牙齿损坏,应当依法承担原告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包间还收鲜花费 饭店道歉又退款
  日晚,张先生和家人到河北省石家庄市联盟路一家饭店就餐。在包间吃完饭,张先生共付了859元。8日早晨,张先生无意中发现餐饮小票上显示,饭费中包含80元鲜花费,而他并未买过鲜花。
  随后,张先生找饭店理论,工作人员告诉他,“这是包间费,鲜花可以带走,钱不能退。”该饭店一名服务总监称:“这(鲜花费等)是饭店包间的设置,如果顾客认为不适合自己,可以选择其他就餐区。”
  对于张先生所称“事先不知情”的说法,该服务总监解释:“每位客人用餐之前,我们都会介绍饭店的设置。可能是新招的服务员没有给客人解释清楚。”
  经调解,该饭店已经向张先生道歉并退还包括鲜花费、果盘费在内的188元包间费。(据《河北青年报》)
  律师点评: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同时《消法》还规定了经营者的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真实信息的告知义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的咨询,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答复。
  大厅消费和包间消费享受的效果是不同的,包间有私密空间,单独的空调,有的还配置专门的服务员,但消费单价和大厅是相同的,虽然大多数饭店并没有收取包间费,但对于包间的消费往往要求达到一定数额,或者饭店的消费价格本身就比较高,包间费已经分摊到单价中了。餐饮业属于市场调节,由经营者自主定价,包间费的设置本身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必须以明示的方式向消费者告知。
  顾客就餐摩托车被盗 看管不周饭店赔偿
  2008年8月的一天中午,王某驾驶摩托车与朋友一起到李某经营的饭店吃饭,将车停在饭店门口后让李某帮忙照看。吃过饭后王某发现车子被盗,随即拨打110报警。派出所立案几个月后,盗贼仍未被抓获,王某认为,自己在李某经营的饭店就餐,李某就有义务看管车辆,遂与李某协商赔偿事项,但李某拒不赔付,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到李某经营的饭店就餐,李某答应帮忙照看车辆,二者之间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车辆被盗,李某作为保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经法院调解李某同意赔偿4000元,并当场付清了赔偿款。 (据《人民法院报》)
  律师点评:饭店为了吸引顾客就餐往往在门口设置一些停放车辆的地方,予以看管但不另外收取费用,虽然不用交费但事实上顾客与饭店之间已形成了车辆保管关系。
  根据《合同法》第369条的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保管人对保管物应尽保管、看管的义务。如果保管人由于疏忽或保管行为不妥,致使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王某和饭店之间存在着一种无偿保管合同,如果饭店不能证实自己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反之饭店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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