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清拆迁货币化安置方案的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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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告知——四川征地拆迁货币化安置 成农民首选 房子选哪自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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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征地拆迁后,是搬进政府建设的安置房,还是拿笔安置费自己买商品房?  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后者。今年3月,我省出台《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提质增效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措施》提出,对棚改以外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征用推行货币化安置,鼓励以购代建。  省国土资源厅透露,这一措施出台后至今,我省征地拆迁货币化安置率不断上升。  □本报记者 吴璟  货币化安置&&政府补贴资金,房子选哪自己做主  李孝明是家住乐山市市中区棉竹镇高坝村村民,供他选择的拆迁安置方式一是拆迁单位为每人无偿提供35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安置房;二是货币化安置,由征地单位按照同批次政府修建安置房的成本价,一次性将人均35平方米安置房的货币安置资金发给被拆迁人,房价超出协议部分由居民自补。  李孝明认为,关键看哪种更实惠。他家三口人,如果选择货币化安置,每人补偿35平方米、全家共105平方米的安置资金,每平方米4500元,共计47.25万元,老李自己选房、购房,花39万元,还剩下部分,“装修款也有了些,还是后一种划算。”  直接货币补偿,百姓自行购房安置,成为越来越多人的选择。省国土资源厅负责人介绍,在开展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货币化安置的地区,除了以规定金额的方式补偿被征地农房外,不少地方还探索参照经济适用房或商品房价格标准结算,或是开展房产评估价补偿。  在南充市高坪区白塔街道八角庙村,村民谭炳林全家200多平方米的拆迁房,在市场评估后,获得了近100万元的货币补偿资金。这让谭炳林的房源选择有了更多底气:“要选个交通方便、好点的社区。”  白塔街道拆迁项目涉及的270户村民中,选择货币安置的达到163户,占60%以上。“货币化安置,房源选择、资金使用更灵活。”省国土资源厅负责人认为,货币化安置带来的另一个变化是,百姓想住哪儿,选择范围大多了。&&&&省时优惠&&购房价格更低,还能“即买即住”  货币化安置始终坚持“居民自愿”原则,今年为何突然“走红”?  内江市东兴区一个拆迁项目,旧房子还没拆完,已有超过一大半的安置户搬了新居——都使用货币化安置的钱,买了商品房。  这与该市主城区执行的安置新政直接相关。以当地一套60平方米的拆迁房为例,新政前只能以房屋评估价得18万元,新政后总计可获安置金38万元,即每平方米约6300元,而内江主城区商品房均价约4100元。  而在绵阳江油市中坝镇的一个高品质小区,经过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的协调,开发商还同意让拆迁户先选房,再公开售卖。“拆迁前,我们做过摸底调查。看居民是想采取货币安置还是政府回购商品房安置,想住在江油的哪个区域……”江油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统征储备中心主任李阳韬说,充分了解百姓意愿后,政府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找开发商谈判,让开发商降低价格让利于民。安置户可以以每平方米690元的单价,购买市场价格近4000元的中高档商品房,安置户则不再领取安置费用。  很快,500多户拆迁安置户搬进了这一小区,占到整个小区的五分之二。“换句话说,仅这个小区,就解决了500多套的商品房库存。”李阳韬说。  “群众选房、政府买单,政府引导市场现有的普通商品房转为安置房源,供被征地农民选择,选购价格通过政府团购或与开发商谈判,让被征地农民可以得到更多实惠。”省国土资源厅负责人表示,货币化安置节约了给居民的过渡期补贴、后期因集中安置带来的管理成本,同时也避免了统规统建建设周期长、过渡安置费压力大、政府承担的后期服务管理责任重等问题,实现“即买即住”,而且购买已建成商品房,还可以减少待售商品房数量。&&&&因地制宜&&出台更多政策,逐步推动货币化安置  未来,政府还将继续通过货币补偿及奖励、税费减免、财政补贴、信贷支持等优惠政策措施,进一步引导居民主动选择货币化安置。  截至目前,成都、南充、内江等市州均已出台鼓励货币安置的政策措施。对此,省国土资源厅负责人表示,虽然我省已有不少实践,但目前货币化安置还处于起步阶段。  有分析认为,拆迁安置户住房消费能力有限,货币化安置时多数会购买中小户型,而市场中能否找到符合条件、数量足够的商品房,是这项政策推行的关键。“政府统一收购商品房或发放货币补偿由个人购商品房,价格均会受到市场波动影响。如货币补偿价格高于市场价格,开发商有可能人为提高房价,安置人员购买住房可能付出更高成本;若补偿价格低于市场价,对确实有住房刚性需求的安置户来说,可能买不到满意的住房。”为此,省国土资源厅负责人表示,推行以货币化为主导的多元化安置模式,需各地根据当地实际逐步推动,合理制订推进的时间和方式。  在南充蓬安县,如果选择货币化安置,则获得的货币安置款为人均45平方米的基本住房保障面积,乘以房屋拆迁时相邻区域普通商品住房市场评估价。同时,根据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分别享受搬迁补助费、住房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业补助费。  都江堰市滨江新区征地拆迁安置项目中,货币化安置提供了“现金安置”和“购房券安置”两种形式。如果选择“现金安置”,被拆迁户在提供他处有稳定居所的证明后,就可按人均安置住房面积35平方米和每平方米2800元的价格标准,领取每人9.8万元的住房货币化安置款。而“购房券安置”则针对除拆迁房外没有其他稳定居所的人,对他们的安置以每人9.8万元为基数上浮20%,即每个被拆迁人可以领取“购房券”11.7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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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临清棚户改造拆迁计划
2016年临清棚户改造拆迁计划葡北片区棚户区改造拆迁工程项目。该片区位于临清市新华办事处花园村,涉及花园村居民76户,拆迁面积约为23500平方米,总投资0.3亿。本次拆迁工程由临清市安居置业有限公司运作管理,拆迁后闲置土地由政府收回统一管理,因此本环评对象为拆迁工程,不涉及拆迁后土地上的建设内容。花园村棚户区原有民居破旧,建筑密度高,人口密度偏高;沿街巷两侧的建筑严重抢占、挤占道路;基础设施极不配套,严重影响了居民的正常生活。为积极响应国家加快城镇化建设,促进经济发展的政策要求,政府决定由临清市安居置业有限公司实施该片区的拆迁工程。本次拆迁施工工人高峰期约50人,拆迁工程拟于日开始进行,于日结束,共计约120天,工人每天施工时间为14小时(即6:00~12:00,14:00~22:00)青年片区棚户区改造拆迁工程项目。该片区位于青年办事处钞关、龙山区域,拆迁面积约73977平方米,涉及拆迁户482户。全部实行货币化安置,总投资约1.5亿元。本次拆迁工程由临清市安居置业有限公司运作管理,拆迁后闲置土地由政府收回统一管理,因此本环评对象为拆迁工程,不涉及拆迁后土地上的建设内容。本次拆迁施工工人高峰期约50人,拆迁工程拟于日开始进行,于日结束,共计约120天,工人每天施工时间为14小时(即6:00~12:00,14:00~22:00)。文东片区棚户区改造拆迁工程项目。该片区位于临清市大辛庄办事处邱屯居,涉及邱屯居居民186户,拆迁面积约为60000平方米。总投资0.8亿。本次拆迁工程由临清市安居置业有限公司运作管理,拆迁后闲置土地由政府收回统一管理,因此本环评对象为拆迁工程,不涉及拆迁后土地上的建设内容。邱屯居棚户区原有民居破旧,建筑密度高,人口密度偏高;沿街巷两侧的建筑严重抢占、挤占道路;基础设施极不配套,严重影响了居民的正常生活。为积极响应国家加快城镇化建设,促进经济发展的政策要求,政府决定由临清市安居置业有限公司实施该片区的拆迁工程。本次拆迁施工工人高峰期约50人,拆迁工程拟于日开始进行,于日结束,共计约120天,工人每天施工时间为14小时(即6:00~12:00,14:00~22:00)新华片区棚户区改造拆迁工程项目。该片区位于临清市新华办事处北三里村,涉及北三里村居民150户,拆迁面积约为39900平方米。总投资0.8亿。本次拆迁工程由临清市安居置业有限公司运作管理,拆迁后闲置土地由政府收回统一管理,因此本环评对象为拆迁工程,不涉及拆迁后土地上的建设内容。北三里村棚户区原有民居破旧,建筑密度高,人口密度偏高;沿街巷两侧的建筑严重抢占、挤占道路;基础设施极不配套,严重影响了居民的正常生活。为积极响应国家加快城镇化建设,促进经济发展的政策要求,政府决定由临清市安居置业有限公司实施该片区的拆迁工程。本次拆迁施工工人高峰期约50人,拆迁工程拟于日开始进行,于日结束,共计约120天,工人每天施工时间为14小时(即6:00~12:00,14:00~22:00)
临清人说临清事说临清,百万临清人共同的选择。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
公司名称: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临清市人民政府
关于曙光路北段道路打通项目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公告
临政公字〔2016〕2号
曙光路北段道路两侧居民:
为完善交通基础设施,打通曙光路北段,根据《临清市城市总体规划》和临清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拟对曙光路北段中心线两侧各40米内的房屋(含土地使用权)依法进行征收。
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城市规划与道路打通目标,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本着公平、合理、科学的原则,市政府制定了《曙光路北段道路打通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将该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请本区域内的被征收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临清市曙光路北段道路打通项目指挥部提交书面意见或建议,也可以将意见或建议发送至邮箱。
联 系 人:叶立涛; &&联系电话:
附件:曙光路北段道路打通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临清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29日
曙光路北段道路打通项目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打通曙光路北段,实现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征收范围】解放路北、银河路南的曙光路北段中心线两侧各40米内(以规划红线图为准)。
第二条【征收主体】临清市人民政府为房屋征收主体,征收补偿方案、征收决定、补偿决定由市政府负责制订并作出,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为房屋征收部门,新华路街道办事处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第三条【补偿方式】合法住宅的征收补偿采取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一种。
第四条【签约期限】签订补偿协议的期限为日至日,分以下三个阶段:
(一)日至日(10天)为第一阶段;
(二)日至日(3天)为第二阶段;
(三)日至日(2天)为第三阶段。
第五条【未登记房屋调查认定处理】市国土资源局、城市规划局、房地产管理处和新华路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组成调查认定组,对未登记房屋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处理。被认定为合法房屋,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照本方案第八、九、十条予以补偿。
超出应安置面积以外部分的建筑物证件不齐全或者未登记的,原则上按违法建筑处理,不予补偿,但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照80&480元/平方米六个等级给予物料补偿,具体等级由工作组认定。
第六条【强制方式】为确保征收工作顺利进行,对被征收人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或者同时采取下列强制方式:
(一)针对危房,有关部门组织危房鉴定机构统一对存在危险的房屋进行技术检测和鉴定,经鉴定属于危房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针对违法建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然后依法强制拆除;
(三)对于违法信访的,公安机关依照《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3〕25号)依法处理;
(四)国有土地的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签订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不明确的,实施单位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报请市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后,依法强制执行;
(五)集体土地的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签订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土地使用权不明确的,其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对被征收人给予适当补偿;
(六)集体土地的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签订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不明确的,其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和第二十六条规定,强制拆除房屋;
(七)对拒不签订补偿协议的非本村居民,不论其宅基地或者房屋是通过违法批准还是非法买卖获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撤销其房屋所有权证;其使用的土地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对房屋、土地依据评估报告只给予货币补偿;
(八)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对报案的经济犯罪案件尽快开展立案审查工作;
(九)税务机关依法对被征收企业和经营者进行税务稽查和执法;
(十)市卫生、市场监管、环保、教育等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形成促进征收的合力;
(十一)其他合法有效的方法。
第七条【承诺追加】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后,如果本项目同类情况的补偿标准提高了,征收部门按照提高的标准对已签订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进行追加,确保支持征收工作的被征收人的利益不受损。
第二章 &补偿与安置
第八条【住宅补偿】住宅的被征收人可以按照下列标准选择安置楼房:
(一)按各户院落(不含街巷)实占合法宅基地面积的70%确定应安置面积。被征收房屋面积达不到宅基地面积70%的,按照宅基地面积的70%给予补偿,不足部分由被征收人按照30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交建筑差价;
(二)别墅类楼房的应安置面积为该户院落实占宅基地面积的70%与二层及以上合法建筑面积之和;
(三)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后,对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分别进行评估,结算差价,评估办法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四)养殖、闲置土地和公共厕所只给予货币补偿;
(五)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6平方米。对于无证的宅基地面积超过166平方米的部分,按照临清市最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和《关于聊城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号)规定予以补偿,且只给予货币补偿;但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仍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予以补偿。
第九条【单位补偿】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只给予货币补偿,不进行产权调换。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由政府无偿收回,房屋按其重置价结合成新价予以补偿;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由政府有偿(按原出让价格)收回土地使用权,结合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给予补偿,其房屋按重置价结合成新价予以补偿。
涉及集体土地上单位拆迁的,依据评估报告只给予货币补偿。
第十条【货币补偿】被征收人在协议签订期限内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户按应安置面积2600元/平方米补偿。住宅户建筑面积不足宅基地面积70%的,不足部分下调800元/平方米予以补偿。
第十一条【安置房位置与面积】住宅安置在美隆香城社区,安置房面积在92&138平方米区间内,实际面积以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定为准。
第十二条【住宅安置楼标准】住宅安置楼房的具体标准为:
(一)安置楼房的质量标准与商品楼房的质量标准一致,同为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格工程;
(二)住宅安置楼为多层电梯楼房;
(三)标准层高3米;内墙为混合砂浆抹灰,墙体刮白;地面除卫生间、厨房外,其余房间为水泥毛地面;
(四)外墙标准:外墙保温,刷外墙防水涂料;
(五)厨房、卫生间地面瓷砖统一粘贴,内墙砖粘贴到顶,厨房设烟道一个;卫生间设通气孔、座便器、洗手池各一个;
(六)室内电路采用暗线铺设(包括电话、闭路和宽带线),合格的照明电路和空调电路分设,每户水、电、暖气、天然气分卡使用;
(七)供暖采用地板辐射方式集中供暖;
(八)入户门为安全门,阳台全封闭,窗户为塑钢窗(中空玻璃),储藏室门为普通铁门,单元门安装楼宇对讲。
第十三条【超面积安置结算标准】安置房原则上不得转让,被征收人应当就近面积选择安置房,按照下列标准结算:
(一)住宅安置房
1.超出应安置面积5%以内部分,按照2600元/平方米结算;
2.超出应安置面积5%&10%部分,按照2700元/平方米结算;
3.超出应安置面积10%以上部分,按照2800元/平方米结算。
(二)地上储藏室收取2000元/平方米。
(三)产权证件办理费用和暖气、燃气开口费,按标准收取。
第十四条【附属物等补偿】院墙、树木等附属物的补偿标准见附件。
第十五条【保障性安置】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市人民政府直接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不再轮候。
第十六条【安置楼房挑选程序】工作人员引领被征收人到核算室领取补偿明细表,进行楼房确认,领取核算清单。
被征收人持核算清单、身份证、房产证和土地证,签订补偿协议。
被征收人持补偿协议、核算清单和原房屋钥匙到验收组申请验收。验收合格的,领取楼房确认通知单并进行结算。
第三章 补助与奖励
第十七条【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交付原房屋相关证件和钥匙后,货币补偿的,按应安置面积每月6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产权调换的,按应安置面积每月6元/平方米的标准,先预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待楼房竣工交付使用时据实结算。
第十八条【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其被征收房屋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的,按10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一)目前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纳税记录(免税者除外);
(二)房屋所有权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一致;
(三)目前仍在营业且营业期限在两年以上。
第十九条【搬家补助】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10元/平方米一次性向被征收人支付搬家补助,每户不低于800元。
第二十条【签约奖励】为鼓励被征收人尽早签订补偿协议,以便尽早实现公共利益,特设立以下签约奖励:
(一)在第一阶段(日至日)签订补偿协议、腾空房屋交钥匙的,每户给予2万元;
(二)在第二阶段(日至日)签订补偿协议、腾空房屋交钥匙的,每户给予1.5万元;
(三)在第三阶段(日至日)签订补偿协议、腾空房屋交钥匙的,每户给予1万元;
(四)日以后签订补偿协议的,没有奖励。
第四章 罚则与救济
第二十一条【强制方法】对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依法采取下列强制方法:
(一)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司法拘留;
(二)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裁执分离&的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规定,市人民政府组织公安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实施强制拆除,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和实际执行支出。
第二十二条【公安保障】被征收人存在下列情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以自焚、自残、自杀以及对征收工作人员进行殴打、威胁、恐吓、侮辱、谩骂等方式妨碍依法征收的;
(二)在家存放易燃、易爆、剧毒、腐蚀物质的;
(三)饲养犬类妨碍依法征收的;
(四)故意制造谣言、散播虚假信息的;
(五)煽动、组织、策划违法信访、集会游行的;
(六)采取伪造或者虚构手段骗取征收补偿款的;
(七)其他违法方式对抗依法征收的。
第二十三条【告知义务】在补偿协议签订前,被征收房屋存在被抵押、已出租、被查封、权属有争议、出售后尚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继承或遗赠纠纷等情形的,被征收人应当如实向实施单位报告,由实施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被征收人逾期不报告的,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隐瞒事实真相骗取补偿的,相关合同条款无效。
第二十四条【假证处理】变造、伪造或者骗取证件的,一经发现,按照伪造公文印章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所签订合同的条款无效,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虚构事实骗取补偿的,按照诈骗行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错证处理】被征收房屋以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为准;登记发证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登记发证部门依法纠正存在的错误,即更正登记、注销登记或者撤销登记,之后按照违法占地或者违法建筑处理。
第二十六条【私自拆除责任】被征收人在移交被征收房屋时,必须保持房屋主体、门窗等设施完好,禁止私自拆除。若私自拆除的,将在补偿款中扣除私自拆除造成的损失,且被征收人自行承担安全责任。
第二十七条【签约拒搬后果】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后拒不搬迁的,交回所取得的全部奖励和补助,并赔偿整个征收项目因被征收人拒不搬迁所增加的临时安置补助损失。实施单位可以委托拆除公司直接拆除。
第二十八条【权利救济】被征收人对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补偿决定等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在2个月内向聊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补偿协议效力】签订的补偿协议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文书送达】评估报告、征收决定、补偿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拆除决定等法律文书可以采取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
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为被征收人现在住所;如果被征收人搬离现在住所,需向指挥部书面告知新住所,否则,指挥部向被征收人现住所留置送达法律文书后,即视为法律文书已经送达。
第三十一条【安全提示】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应当加强安全防范措施,防止水、电、煤气等安全事故发生,妥善保管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准建证等办理相关手续的重要证件和资料。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办理授权委托手续,避免上当受骗。
第三十二条【安全保障】人民法院裁定书规定的搬迁期限未届满的,自来水、电力、燃气等单位不得停止供应,确保被征收人的正常生活;搬迁期限届满后,实施单位应当通知上述单位停止供应,以防造成安全事故。
第三十三条【特别处理】本方案未尽事宜,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并书面公告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方案解释权】本方案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附属物补偿(迁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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