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工作人员疏忽小孩在娱乐场所交通事故乘客受伤索赔要怎么索赔

  男子去RTV唱歌,意外被人打残,咋索赔?美女去吃自助餐,不幸被火烧伤,谁之过?顾客赴商店购物,却不慎撞坏门牙,怎么办?  近日,思明区法院受理了多起消费者受伤引发的索赔案。法官说,商家对顾客的人身和财产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因未尽义务导致顾客受伤,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案例男子RTV唱歌意外被打残  “太倒霉了!朋友吵架,我被打残。”近日,消费者程先生向思明区法院提起诉讼,状告一家娱乐公司,要求对方承担他的伤残赔偿损失。  程先生说,去年1月份,他和朋友小刘等人一起到被告娱乐公司经营的一家RTV包厢消费。案发当天晚上,林小姐等人进入四楼包厢服务,服务期间,喝酒的时候,林小姐因琐事与小刘发生争吵。  争吵后,程先生和小刘以为没什么事,并不太在意,就继续喝酒唱歌。但是,林小姐不肯善罢甘休,她打电话给男友小吴,于是,小吴立即纠集一伙人,冲到RTV包厢楼下。  在包厢楼下,林小姐和小吴一伙人遇到了程先生等人。碰面之后,小吴二话不说,立即动手就打。  面对暴力殴打,小刘和程先生等人也持洋酒瓶反抗。刚开始,程先生这一边还不吃亏,打得小吴的一个同伙从二楼窗户跳下,逃离现场。  但是,随后小吴及其同伙下楼找到棒球棍和水果刀等工具后,又返回二楼,继续殴打小刘和程先生等人,直至将小刘打倒在地后,他们才离开现场。  狂殴之后,程先生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他伤势不轻,右腕神经挫伤、左侧多根肋骨骨折、右大腿皮肤软组织裂伤。接受手术治疗后,他住院20多天才出了院。经鉴定,程先生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争议顾客被打商家要赔吗?  案发不久后,殴打程先生的小吴及其同伙就因犯故意伤害罪获刑。当时,法院还判决要求小吴等人赔偿6万多元给程先生。  但是,由于小吴等人都是没有工作的外地人,没收入也没财产。因此,判决生效后,虽然打人者都坐了牢,但程先生没有拿到一分钱赔偿。  无奈之下,近日程先生只好将RTV的经营方告上了法庭,索赔6万多元。  但是,娱乐公司答辩说,小吴受伤是犯罪行为所致,娱乐公司无法也不可能预见、控制及避免犯罪行为,所以,娱乐公司没有过错,不必赔偿。  近日,思明区法院作出判决,要求被告娱乐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支付20211元赔偿金。判决没有尽责就要赔偿  法官认为,程先生被殴打受伤,应由殴打的人承担侵权责任。不过,RTV经营方因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也要承担一定的“补充赔偿责任”。  法官说,娱乐公司作为RTV的经营者和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应对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是,回顾整个事件的发展态势和处置过程,小吴等人先后两次进入RTV殴打原告程先生等人。  在整个过程中,被告及其工作人员都没有及时干预和制止。因此,被告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结合过错程度,法院认定娱乐公司的责任比例应为30%。案例美女吃自助大腿被烧伤  在餐厅吃自助餐,结果一不小心,裙子被火焰点燃,还烧伤了大腿。近日,美女王小姐为此状告餐厅,索赔2万多元。  顾客被烧伤,餐厅要担责吗?对此,王小姐起诉说,由于该餐厅安全措施不完善,致使她在自助取食时,身上穿的裙子被火焰点燃,当时火烧得很大,她右大腿被火焰烧伤。  被烧伤后,她立即被送往医院,经诊断为火焰烧伤5%。她因此住院15天,出院后,美丽的腿上已经留下了烧伤的瘢痕。判决服务不安全商家也要赔  近日,思明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餐厅在为王小姐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王小姐人身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王小姐住院期间,餐厅已经赔偿1万多元。因此,法院判决要求餐厅赔偿王小姐后续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3000多元。案例顾客赴店购物不慎撞坏门牙  商店玻璃墙擦太亮,让顾客“视若无物”,为此,刘女士撞上玻璃,撞坏了三颗门牙,还撞碎一个镯子。  近日,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商店应承担70%的损害赔偿责任,赔偿刘女士更换假牙和镯子损坏的费用9700元。  刘女士说,事发当晚,她去逛禾祥西路一家体育用品商店,这家商店入口处一侧的墙体和门都是透明无色玻璃。而且,这面玻璃墙没有任何提示性标识,刘女士还以为玻璃墙是空的,一头撞上去,结果,上颌的3颗门牙被撞坏了,玉手镯也当场被撞碎。为此,刘女士到医院拔掉受损的3颗假门牙,花了1万余元换上3颗新的。  随后,刘女士将商店告上法庭。判决保顾客安全 双方都有责  法官调查后发现,商店入口全部采用透明无色玻璃,消费者容易混淆门与墙体的差异,从而发生碰撞。而且,事故发生时,店内灯光明亮,店外的走廊光线则较为昏暗,导致消费者看不见玻璃墙。  因此,法官认为商店应该承担主要责任。不过,法官也认为,刘女士步行速度过快,靠近商店入口时没有减速或停顿,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  所以,法院依据双方的过错比例,酌定商店承担70%的损害赔偿责任。法官说法只要有错就有责任  法官说,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而安全保障义务,是指保障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义务。该义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物”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体现为保管、维护及配备义务。即商家对其所能控制的场所的建筑物、运输工具、配套设施、设备等的安全性负有保障义务。第二,“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即应配备适当的人员为他人提供预防外界及第三人侵害的保障。如警告、指示说明、通知和保护义务。  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形下,如果受害人受伤是因第三人加害所致,那么,只要商家尽职尽责地履行了义务,就没有责任。但是,如果商家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杨长平/文 陶小莫/图酒店管理疏忽,护栏年久失修,护栏意外堕落致小孩从高空堕落受伤该怎么理赔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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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随父去KTV受伤 家长未尽监护义务负七成责
如今,一家人去KTV唱歌已成为长沙市民热衷的娱乐方式之一。一些市民唱歌时甚至还会带上自己未成年的孩子,可唱到忘情处就顾不上身边的小孩了。雨花区法院近日审结的一起民事纠纷案中,市民朱先生带着自己两岁多的孩子去KTV唱歌一时疏忽,致使孩子受伤。经过审理,法院判决朱先生自己承担七成责任,而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的KTV管理方承担30%的次要责任。
  案件回放
  小孩随父去KTV受伤
  日,朱先生和同事到某KTV5楼包厢唱歌,还带上了自己两岁多的孩子小明(化名)。下午5时许,结束唱歌后,朱先生带小明出了包厢。由于年幼,小明突然走进5楼楼梯旁一方形柱子中间的空隙中,由于该空隙与楼梯边缘中间未设防护栏,导致小明从该空隙处摔至四楼受伤。事故发生后,小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小明被评定为八级伤残。为此,朱先生将KTV管理方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25万元。
  KTV管理方辩称:小明受伤是因为其父在KTV唱歌,放任小孩玩耍所致。“我们在显眼位置已经放置了‘未成年人禁止入内’的标志,因此朱先生应对小明的受伤承担责任。”朱先生则表示,他在带小明进入KTV时,并未受到工作人员的任何劝阻。
  法院宣判
  家长未尽监护义务负主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事故发生时,小明是仅有两岁多的幼儿,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小明父亲朱先生在从事娱乐消费过程中带小明一同前往,应当对其人身安全尽到相应的监护义务,“在朱先生结束唱歌出包厢后,没有尽到相应的监护义务,放任小明离开其监护范围导致摔伤,是导致小明摔伤的主要原因,应对此次事故产生的损失承担70%的主要责任。”
  “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院表示,KTV管理方在朱先生带小明进入娱乐场所消费时未加以阻止,且在方形柱子存在空隙可能导致小孩从中摔伤的情况下却未设置防护栏,设施上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应对事故承担30%的责任。
  最终,法院确定小明因此次事故受伤导致的损失有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16万元,KTV管理方赔偿4.9万元。(记者 李广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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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子在娱乐场所摔伤责任如何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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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岁小孩子在娱乐场所一楼因坐在栏杆上不稳摔倒在地,导致手臂骨折,当时其家长在二楼娱乐,服务生有制止小孩子跑闹爬高,这种情况责任如何划分?
湖南 长沙 望城县发表时间: 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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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判断责任主体将成为本案维权关键和难点,证据很重要,建议聘请专业律师协助你维权。
已有相类似案例可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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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回答共 5 条
  应由小孩家长及娱乐场所共同承担,家长负责6成,娱乐场所4成较为合理
回复时间: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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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娱乐城有没有尽到管理和安全注意义务,根据过错分摊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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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3679****
需要证明自己尽到管理安全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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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3907****
1、家长未尽到监护责任,承担主责;
2、娱乐场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次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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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7487****
受伤严重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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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幼儿园摔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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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版权所有 找法网()- 中国大型法律服务平台&孩子在商场儿童娱乐区玩耍受伤,该谁负责?
时间: 01:41  来源:新快报
■室内儿童游乐场的安全隐患、卫生状况成家长最关心的两大问题。 CFP/图
如今,室内游乐场已成为众多商场、超市等大中型消费场所的标配。但小孩玩耍过程中,难免磕磕碰碰。如果不慎受伤,商场是否要担责?去年,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儿童被娱乐设施夹骨折的民事案件。事件中,不满3岁的孩子小楠右腿被旋转轮盘夹成十级伤残。近日,法院对该起案件进行判决:娱乐区拥有人及超市将承担全部责任,赔偿7.7万元给小楠一家。
■新快报记者 周聪 通讯员 欧阳燕桃 李长志 刘佳星
超市儿童娱乐区发生小孩骨折意外
日晚上8时左右,小楠的父母在从化区某超市内的&儿童娱乐中心&门前,以15元购买了一张门票,让小楠独自进入娱乐区内玩耍。在玩转动轮盘时,小楠的右脚掌嵌入轮盘与地面的空隙,娱乐中心的工作人员听到哭叫声后,赶紧前去将其被轮盘夹住的腿抽出。随后小楠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右胫骨骨折,住院3天,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事件发生后,娱乐区经营者黄某也承认是设备存在问题以及自己的工作人员监护不到位,表示一切事情由其负全责,并要求不要报警。后因双方无法达成赔偿协议,小楠父母将A超市及娱乐区告上法庭。小楠父母认为,女儿是在工作人员的监护之下进入儿童娱乐中心玩耍。由于儿童娱乐中心的设备落后和设计缺陷以及工作人员监护疏忽,导致小楠被轮盘夹断右小腿,不能像正常人那样行走和成长,对其日后的个人生活和择偶嫁人都有影响。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超市和儿童娱乐中心经营者赔偿各项损失共16.6万元。
娱乐区经营者黄某辩称,小楠在儿童娱乐中心受伤是事实。但小楠的监护人将小楠放到游乐场即离开,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对小孩受伤也有一定过错。黄某还提供了三张照片,其中的一张是关于免责声明的。当中的第4点显示:&5岁以下孩童必须有成人(监护人)陪同入场,本游乐场只提供游乐场所设备,不具备独立看管孩童之能力和不承担相应看管责任&。而超市负责人则认为,超市与黄某是租赁关系,小楠父母请求超市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依据。
娱乐区经营者及超市应承担全部责任
从化法院经审理查明,该儿童娱乐区位于A超市内,实际经营者是黄某,但没有办独立的营业执照。黄某提供的证据,拟证明在事故前,儿童娱乐区的入口处已张贴提示及免责声明,认为原告的监护人未入内陪同,未尽监护责任。经询问,原告父母表示,由于大人进入游乐园内需要另行支付5元,因此当天原告父母均未购票入内,仅在园外观看。而黄某则表示,5岁以下孩童的监护人入内无需购票,但如果无监护人陪同入内,其仍然会让5岁以下孩童单独入内游玩。
编 辑:刘明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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