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这首歌谁演唱的谁薛之谦作词作曲曲

作曲者、编曲者、演唱者和出版公司对于一首歌曲的版权怎么算?
主要是希望能够搞清楚如下这些个状况中的版权归属,喜好问题自己处理:比如,美雪阿姨新写一首歌A,词曲自己创作,然后濑尾一三编曲完成,成品称之为B,录制成碟出版发行。A和B在版权方面怎么区别?然后这个曲子由台湾某唱片公司甲公司购买,另外找人乙君编曲、配中文词,成为歌曲C,由歌手丙君演唱,录制成碟出版发行,这时C和甲公司、编曲作词者乙君、演唱者丙君分别有什么关系、C和B之间有什么关系?甲公司可以不做任何其他事情让其他歌手演唱录制出版发行么?接下来,有歌手丁君,他/她开演唱会,想在表演时翻唱歌曲C,他需要做什么么?然后演唱会要录制出版发行,他需要做什么么?再接下来,普通网民戊君,将歌曲C重新填词成歌曲D,唱完上传到网站己上。戊君出名了,大陆唱片公司庚公司想把戊君演唱的歌曲D录制发行,庚公司需要对上述哪些人或者机构联系?歌曲D的版权怎么算?以上基本包含了我个人面对翻唱作品时产生的大部分对于版权的困惑。。。-----------本题已收入知乎圆桌 >> ,欢迎关注讨论。
从法律理论上谈论一首歌曲的版权,可以复杂到把著作权的所有方面都走一遍。但是,实际中的版权状况并非如此,也没有必要如此书生化。
「版权」的意义在于让精神财富的创造者依据此获得法律地位,并可以实现相应的价值兑现。当为作品的商业价值贡献程度与法律的规定有矛盾的时候,在法律没有变动的情况下,通常价值会以另一个法律形式表现出来,而不是抓住「侵权」的小辫子不放。
下面结合音乐产业中的实际运作方式,来谈一谈版权在一首歌中的体现。
相对于影视剧或者科技产品,一首歌的研发成本较低,所以作者的数量也会更多。以大家熟知,也最为关心的流行音乐为例。在实际中,一首流行歌曲没有获得独立的歌曲作品法律身份。法律上是用「文字作品」与「音乐作品」来定义它。前者指的是歌词,后者指的是作曲。可以看出,这种定义还停留在古典文学与古典音乐的消费时代中。那么,在现代的词曲、编曲结合的流行音乐工业中,如何处理这个时代脱节呢?那就是音乐版权登记。
如果你去音著协登记一次,就会很快发现,大部分的作品登记都是词曲结合的Demo音频登记。词曲再加简单的单轨编曲就可以成为一个受到现代工业认可的初级歌曲作品。这个作品中,基本只会出现词作者、曲作者的署名。那个幕后的编曲者都是默默拿钱走人。 为什么较少编曲者署名呢?初级音乐作品是无法被消费的,它与消费者之间的「最后一公里」就把握在制作人统领的「编曲者」手中。不同的编曲涉及不同的风格、乐器、节奏,因而产生不同的感觉,直接决定了音乐作品的消费感觉。因而,可以说,编曲是音乐作品的市场定位好坏的临门一脚——很多专辑销量不高,好多时候就是编曲出了问题。但是,在目前的大陆法律框架下,编曲者结合不同乐器、安排不同节奏等技术是不能获得作品身份,而只能获得录音制品和录音录像制作者的身份。因为,音乐作品的法律焦点在于「旋律」。
在「词」、「曲」两个核心技术确定的情况下,不同的编曲,稍微改动,都可以产生不同的中级作品——伴奏带。但只要基本旋律不变,这些编曲都无法获得独创性的认定,只能沦为劳务。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比如大家熟知的《常来常往》的纠纷中,法院给出了如下权威性的定义:「它的劳动表现为配置乐器、与伴奏等人员交流、加诸电脑编程等,编曲劳动需借助于演奏、演唱并最终由录音及后期制作固定下来。不可否认,经过编配、演奏、演唱、录音等诸项劳动所形成的‘活’的音乐与原乐谱形式的音乐作品并不完全相同,构成了一种演绎。但是离开了乐器的演奏(或者电脑编程)及其他因素的配合,编曲的劳动无法独立表达,因此一般并不存在一个独立的编曲权。……伴奏带的编曲曲谱只是对原曲进行了乐器配置、声部分工、组合,并没有改变《常来常往》乐曲作品的基本旋律。该编曲过程仅是一种劳务性质的工作,编曲目的是为了将《常来常往》乐曲作品转化为录音制品,故其劳务成果之一即编曲曲谱并不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不能成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经过混音、修音等一系列后期处理后,一个成熟的音乐作品才诞生。保留词曲而再创作编曲的「翻唱」问题在法律上确实是对成熟音乐作品的众多作者们造成侵权,特别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翻唱。但是,如何界定以及如何获取证据证明「以营利为目的」呢?在没有缴纳音著协许可费用的早期 KTV 中,消费者其实都是在翻唱,不过他们是以「以营利为目的」还是「以欣赏为目的」呢?现在各大视频网站、自媒体上的音乐翻唱又是以什么为目的呢?所以,从音乐工业出发,我以为没有必要书生气地纠结翻唱的侵权界定,而应当看到翻唱行为在音乐工业中的作用——主动营销。在曲婉婷与李代沫的《我的歌声里》事件中,我们应当明确两点:自由翻唱增加版权价值,版权竞争在于艺人竞争。一个(未吸毒的)李代沫的价值高于一首歌的版权。
这个问题所描述的场景,从中国大陆相应法律规定的逻辑来进行分析供参考这个问题涉及到几个权利:1.音乐作品的作者的著作权,音乐作品是指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2.表演者表演这个作品,所产生的表演者权;3.录音录像制作者权。1.“比如,美雪阿姨新写一首歌A,词曲自己创作,然后濑尾一三编曲完成,成品称之为B,录制成碟出版发行。A和B在版权方面怎么区别?”首先,A是一个能够演奏或演唱的带词的音乐作品,这个作品的版权由美雪阿姨享有;其次,B是通过改编A这个行为产生的一个新的音乐作品,这个作品的版权由濑尾一三享有,但濑尾一三改编A需要获得美雪阿姨的同意,并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再次,录制成碟出版发行产生的另一个权利是录音录像制作者权,这个录制行为首先要获得濑尾一三授权,同时还要获得美雪阿姨同意,并对这两人都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2.然后这个曲子由台湾某唱片公司甲公司购买,另外找人乙君编曲、配中文词,由歌手丙君演唱,录制成碟出版发行,这时C和甲公司、编曲作词者乙君、演唱者丙君分别有什么关系、C和B之间有什么关系?甲公司可以不做任何其他事情让其他歌手演唱录制出版发行么?首先,甲公司购买这个行为实际上是获得B的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授权,可以直接录制,可以不经濑尾一三和美雪阿姨的许可,但应当向濑尾一三和美雪阿姨支付报酬;如濑尾一三和美雪阿姨声明不许使用的,甲公司也不得直接录制;其次,找人乙君编曲、配中文词,这个行为是一个对B的改编行为,需要获得濑尾一三和美雪阿姨同意,并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如果获得濑尾一三和美雪阿姨的改编同意,则产生一个新的作品C,这个作品的著作权由改编人乙君享有,如果甲公司和改编人乙君就改编委托约定改编后产生作品的著作权归甲公司享有,则著作权人为甲公司,乙君享有署名权;再此,由歌手丙君演唱,是著作权人许可该作品被表演的权利,由此产生表演者权,这个表演需要获得作品C的著作权人甲公司或乙君的同意,还要获得濑尾一三和美雪阿姨的同意,并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第四,关于录制成碟发行,这里首先一个需要明确的问题不明确,也就是甲公司和表演者之间的关系和对表演者权的约定,如果甲公司和丙君约定丙君的表演所产生的权利由甲公司享有,那么在这个假定下,甲公司可以委托录音录像制作者对该表演进行录音录像制品的制作,同时也要获得濑尾一三和美雪阿姨的同意,如果作品C的著作权人是乙君,还要获得乙君的同意,并对这些权利人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如果表演者权归丙君自己享有,那么甲公司委托录音录像制作者对该表演进行录音录像制品的制作,要获得丙君的同意,濑尾一三和美雪阿姨的同意,作品C的著作权如果归乙君享有,还要获得乙君的同意。3.接下来,有歌手丁君,他/她开演唱会,想在表演时翻唱歌曲C,他需要做什么么?然后演唱会要录制出版发行,他需要做什么么?首先,丁君翻唱C需要获得C的著作权人乙君或甲公司的同意,同时还要获得濑尾一三和美雪阿姨的同意,并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商业演出);其次,进行录制出版发行,需要获得丁君的同意,还需要获得C的著作权人乙君或甲公司的同意,同时还要获得濑尾一三和美雪阿姨的同意。前面的问题都有一个不确定的因素就是从最开始的作品A的著作权人开始到作品C的著作权人在进行各个行为时一般都会签订协议,那么在这么多过程中,是否有协议的约定存在独家、禁止改编等等约定,所以前面的回答均是在不存在特殊情况下,才能成立的答案。4.再接下来,普通网民戊君,将歌曲C重新填词成歌曲D,唱完上传到网站己上。戊君出名了,大陆唱片公司庚公司想把戊君演唱的歌曲D录制发行,庚公司需要对上述哪些人或者机构联系?歌曲D的版权怎么算?首先,普通网民戊君,将歌曲C重新填词成歌曲D,这个行为并没有形成新的音乐作品D,这个音乐作品还只是C,只是词不同,戊君仅仅是对词享有著作权,并非这个音乐作品,同时,这个填词行为需要获得C的著作权人的同意、还要获得濑尾一三和美雪阿姨的同意,并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其次,表演这个行为也是一个问题,如果是公开表演,那么这个表演需要获得C的著作权人的同意、还要获得濑尾一三和美雪阿姨的同意,并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这个问题的假定实际上是一个先表演再传播的概念,那么就应该获得同意;再次,上传网站,属于对于表演的一个信息网络传播,不论其之前的表演行为有没有获得授权,那么进行上网传播的行为也需要获得C的著作权人的同意、还要获得濑尾一三和美雪阿姨的同意,并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第四,庚公司的录制行为,需要获得表演者和作词者戊君的同意,还需要获得C的著作权人的同意、还要获得濑尾一三和美雪阿姨的同意,并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最后,歌曲D的版权这个概念有些笼统,D应该是包括了C这个音乐作品和新的作词这两个权利组成,分别由两个权利人享有各自的权利。
先来一张所提问题的作品衍生过程图:鉴于中国和日本都是《伯尔尼公约》和《罗马公约》的缔约国,因此美雪阿姨和濑尾一三虽是日本人,作品可能不在中国发表,但他们依然可以依据中国法律获得国民待遇,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在不考虑美雪阿姨等著作权人的权利是否过期的前提下,题主所提问题所涉法律可以如此回答。问题1:1)美雪阿姨对作品A享有著作权(准确地说是对词和曲,词和曲是独立的作品)。(著作权法第2条)2)濑尾一三的编曲行为不是著作权法上的创作,但濑尾一三对录制品B享有录制者邻接权3)濑尾一三在录制前应该获得美雪阿姨的许可,并支付报酬。(著作权法第40条第1款) 问题2:1) 乙君的编曲行为不是著作权法上的创作,但对改编词作品享有著作权。(可以参阅,李丽霞诉李刚、陈红、蔡国庆侵犯邻接权、录音制作合同纠纷案)2)乙君在翻译词前,应该获得美雪阿姨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如果乙并非是翻译,而是完全重新独立填词,无需经许可,也无需支付酬报,乙君可以对其填词获得独立著作权。(可以参考,龚凯杰与浙江泛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王蓓著作财产权纠纷案)3)丙君对其演唱乙君的作词的表演活动享有表演者领接权。(著作权法第38条)4)唱片公司录制丙君的演唱形成的录制品享有录制者邻接权;(著作权法第42条)5) 唱片公司在录制丙君的演唱前,应该获得乙君、丙君(以及伴奏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著作权法第40条第1款)6) 唱片公司在录制丙君的演唱前,可以不获得美雪阿姨许可(法定许可),但应向其支付报酬,美雪阿姨此前声明保留的,唱片公司不得录制。(著作权法第40条第3款)7) 唱片公司无需经濑尾一三许可,唱片公司不侵犯濑尾一三的邻接权。(可以参考,龚凯杰与浙江泛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王蓓著作财产权纠纷案)问题3:1)丁君对其演唱活动享有邻接权。(著作权法第38条)2)丁君如是进行非商业演出,为合理使用,无需经过同意,也无需支付报酬。(著作权法第22条第9款)3)丁君如是进行商业演出,则需要经过美雪阿姨(曲)、乙君的许可,并支付费用。(著作权法第37条)4)丁君无需经濑尾一三、唱片公司的许可,不侵犯他们的邻接权。(可以参考,龚凯杰与浙江泛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王蓓著作财产权纠纷案)5)录制演唱会发行,录制者对演唱会录制品获得录制者领接权,规则类同问题2。问题4:1) 网民戊对重新填的词享有著作权。(可以参阅,李丽霞诉李刚、陈红、蔡国庆侵犯邻接权、录音制作合同纠纷案)2)网民戊填词无需获得美雪阿姨许可。(系独立创作)3) 网民戊的其他行为所应该遵循的规则同上类似。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既然在中国讨论上述问题,所以上面的回答是依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美雪阿姨等人的著作权也可能依据日本法律向日本法院寻求保护,由于笔者日本法未有涉及,恕上述回答没有从日本法角度解答。知识产权法同其他部门法相比,有一个显著的特定是,每项权利都有较大的弹性空间,可辨性较高,因此关于知识产权问题的答案,可能只有在个案中才会固定并显现出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某些著作权和邻接权的权能可能会发生变化;例如2012年通过的《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生效,电影作品的表演者的权能会扩大。因此上述回答将来可能发生变化,比如“编曲权”。BTW,实例对了解著作权问题非常有帮助,但是要真正理解著作权法,可能还需认真研修著作权法,了解著作权法。
来!我来挑战极限!一条一条来看。。歌曲A成曲后,编曲录制涉及原作者改编权,复制权和发行权。编曲作者需要向原作者购买这三项权利。产生的歌曲B属于二次改编,为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也就是上一条所说的购买该三项权利。(第十二条)两者属于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的关系。乙君属于三次改编,则需要台湾公司继续购买改编权,复制权和发行权。而台湾公司找人改编,属于第十六条:一般情况下,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但是,以下两种情况,则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作品C与甲公司和作者乙的关系,参考以上。表演者丙君,则有专门章节,为第四章第二节。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表演者丙的权利包括:(一)表明表演者身份;(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故结合以上,若丁需要翻唱,则需要找甲公司购买表演权。若要录制发行,则需要找甲公司购买发行权。网民变C为D,为四次改编。需要向三次改编者与原著作人购买改编权。。由于在网络上发布并未获利,则无需购买信息网络传播权。但若出名后,需要发行和表演,则需要找三次改编者与原著作人购买相应权利。D作品,则属于四次改编作品。。若有人进行第五次改编,则需要向网民购买相应权利。。而发行公司与作品D的关系,则取决于发行公司是否购买了该作品的版权。。阿门!!学的东西果然就饭吃了。。。。。老师。。。你原谅我吧。。。
所以现在流行词曲创编唱混宣传一体的全能战斗机
说个残酷的现实吧,中国编曲者不享有任何版权,也分不到版税。
我再给你们补充一条,民法老师讲的,除非发声明本唱片独家发行,不然都是可以合法的先发行后给版权人版税,多少钱呢?0.07元一张。一百万张7万块呢!人民币!
在中国,词、曲分别享有著作权。录音著作者进行录制后,对一个作品又享有的著作权的邻接权。但对于词、曲及表演者的录音权是属于原作者还是唱片公司,那么就要看当事人之间是如何进行约定的了。如果没有约定的或其他证据证明的,以作品上的署名者为准。
至于不请自来怒答一发算复习music business了…纯干货,如果有错请用力拍砖!在这个问题中牵扯到的主要只有两点,performing right与machanical right。编曲者能够编曲,是由于作曲者向编曲者进行了授权(有偿无偿均可)。在之后的reproduction(通俗点说就是变出新版本了)中,作曲者都拥有(依合同而不同)一定比例的machanical fee收入,一般50%。同时,在音乐被表演的过程中,作曲者也存在收入,一般是表演总收入的50%但是这个比率是可以变动的。(表演收入不代表票价啊…你吹的空调乐器的搬运乐队的饭钱都在里面)所以这个问题就很明朗了。美雪阿姨授权那啥一三的 machanical right,此时阿姨有完整版权,一三只对这个编曲版本有版权甲公司开出package deal,使作品B版权归公司所有,此时依据合同不同,美雪阿姨与一三同志除了收package deal也有一定比率的performing与reproduction产生的收入。同时,合同生效也代表阿姨与一三授权甲公司performing right与machanical right,使甲公司可以制作作品C。C是A的一个版本,依照合同规定,甲公司拥有C版权,同时C的表演与reproduction会向A产生一定收入。丁君要翻唱C,首先要经过甲公司授权允许(performing right),同时要给甲公司一定比例的演唱C时产生的收入。如果出版发行,甲公司有最少50%的publishing right收入。(当然演唱会出版CD不可能里面只有一首,所以举个例子,如果里面有10首,那甲公司最少收入50%/10=5%的出版收入)至于D,庚公司只有词的著作权,其他什么都没有。所以该找甲公司要performing right和machanical right(发到网上也算performing)。然后阿姨再通过与甲公司签订的合同获取由庚公司与甲公司间的合同产生的利益与日后D产生的利益。没有一三编曲什么事。另:戊君私自表演并上传曲目C,没有经过甲公司的performing授权,其实也算在一定程度上侵权…除非甲公司有特殊声明放弃所有对performing right的限制。
写这么多太麻烦。简单说,词曲算一块儿,演录算一块儿。如果一首歌产生收益,词曲分20%,演录分80%作曲者是词曲那边儿的,编曲者和演唱者是演录这边儿的。实操中,欧美的习惯是词曲归一个公司管,演录归一个公司管,词曲这块儿叫XX Publishing,演录这块儿叫XX Record。至于编曲者,一般Record,会把编曲买断,一次性支付费用。对于作词作曲者,Publishing会把词曲买断,一次性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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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太利,日出生于山东省[1]
,成员之一,中国内地音乐人 、演员。2007年,王太利与组成筷子兄弟;同年二人主演音乐电影《男艺伎回忆录》获得首届播客大赛特等奖[2]
。2010年10月主演的青春励志为题材的《》短片《》[3]
,同名歌曲《》成为百度“歌曲TOP500”前10名[4]
。2011年主演的贺岁网络音乐电影《》于12月21日全国首映,该片获得首届“金微奖”之最佳微电影奖[5]
。2014年5月推出歌曲《》再度走红[6]
;同年7月10日主演的电影《》上映[7]
王太利早年经历
王太利出生于1969年,24岁前的学习生活都在,高中时就读于,后转入美术班。他从小爱好音乐,喜欢着歌手,当歌手一直是王太利的梦想[8]
1993年王太利从山东老家来北京学唱歌,盘缠花完只好回家,如此反复数次。1997年王太利又一次来北京,王太利成立文化公司自己当老板,后来在食堂吃饭经人推荐认识肖央[9]
王太利演艺经历
2007年音乐人王太利与导演组成组合;同年他们拍摄了网络音乐电影《》,在首发,演唱歌曲《》在网络走红,9月《》获得首届播客大赛特等奖[10]
2008年王太利和肖央搭档拍摄了第二部短片《男艺伎回忆录前传之世界末日》[11]
,同年拍摄了一部悲剧MV《你在哪里》,并演唱同名歌曲《》。
2010年10月王太利和肖央自编自导自演了一部以青春励志为题材的《》短片《》[3]
,这部电影受到了广大网友的推崇,同名歌曲《》成为百度“歌曲TOP500”前10名[12]
日,筷子兄弟自编自导自演的励志短片《》在网络首映[13-14]
为导演执导的职场励志喜剧片《》献唱主题曲《》[15]
。11月加盟执导的喜剧电影《》[16-17]
。12月王太利主演“中国首部贺岁网络音乐电影”《》上映[18-19]
,同时由他词曲创作并演唱的同名歌曲《》,获得由6亿网民评选出来的2012百度沸点十大金曲[20]
2012年3月上映的平民喜剧电影《》中饰演田基[21]
。8月领衔主演改编自同名小说的电影《》,在片中饰演健叔[22-24]
号,由王太利作词作曲的电影《》宣传曲《》MV和音乐一经上线,在一周内成为广泛传唱和模仿的歌曲和舞蹈[25-27]
王太利主要作品
王太利参演电影
王太利音乐作品
歌曲名称(歌曲说明)
《老男孩》
(电影《老男孩》主题曲)
(微电影《父亲》的宣传曲)
《祝福你亲爱的》
(网络视频《男艺妓回忆录》的主题歌)
《你在哪里》
(音乐电影)
《大家爱起来》
《我一定要得到你》
(《11度青春系列之老男孩》的插曲)
《小苹果》
(电影《老男孩之猛龙过江》的宣传曲)
王太利MV作品
时间  歌名备注2007年《祝福你,亲爱的》《》 歌曲2008年《你在哪里》《》 同名歌曲2014年《小苹果》电影《老男孩之猛龙过江》的宣传曲
王太利获奖记录
&&&百度“歌曲TOP500”前10名
&&&填词并演唱的歌曲《老男孩》
&&&(获奖)
王太利人物评价
王太利从音乐界转战大银幕,相继出演了多部电影作品,包括《东城西就2011》、《》、《》等电影,均取得不错的反响[29-30]
。(新浪娱乐、网易娱乐评)
老王(王太利)是长不大的孩子,思维跳跃,语速太快,心里生活着一个小女生的老男孩。他太适合反串了,尽管他因为面子问题一直不承认[31]
.齐鲁网.[引用日期]
.新浪科技[引用日期]
.凤凰视频[引用日期]
.新华网[引用日期]
.北方网[引用日期]
.新浪娱乐[引用日期]
.南海网[引用日期]
.潍坊传媒网[引用日期]
.网易[引用日期]
.新浪娱乐[引用日期]
.新浪娱乐[引用日期]
.四川广播电视网[引用日期]
.网易娱乐[引用日期]
.新浪娱乐[引用日期]
.网易娱乐[引用日期]
.网易娱乐[引用日期]
.搜狐娱乐[引用日期]
.腾讯娱乐[引用日期]
.新浪娱乐[引用日期]
.中国日报[引用日期]
.新浪娱乐[引用日期]
.央视网[引用日期]
.网易娱乐[引用日期]
.新浪娱乐[引用日期]
.腾讯娱乐[引用日期]
.沈阳日报[引用日期]
.腾讯[引用日期]
.时光网[引用日期]
.新浪娱乐[引用日期]
.网易[引用日期]
.搜狐娱乐[引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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