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职尽责工作项目清单新闻媒体见面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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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新任领导昨与媒体见面
大江网-信息日报&&发布时间:
  本报南昌讯 余倩、实习生汪苏敏、记者万里庆报道:18日上午,江西省各民主党派省委会新一届主委、省工商联新一届主席在南昌举行新闻媒体见面会。
  新当选的民革省委会主委马志武,民盟省委会主委刘晓庄、民建省委会主委孙菊生、民进省委会主委汤建人、农工党省委会主委郑小燕、九三学社省委会主委李华栋、省工商联主席雷元江在见面会上分别作了履职讲话。主委与主席们一致表示,将积极履职尽责,团结和带领全省民主党派、工商联各级组织及广大成员,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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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州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举行新闻发布会认真履职尽责 服务经济发展
恩施日报讯(记者程芳、实习生李显文)9月20日,州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全州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履职尽责服务经济发展相关工作情况。
今年来,该局高度重视履职尽责工作,率先将履职尽责与廉洁自律合并起来,从领导到每个职工全部签订了个人履职尽责和廉洁自律责任书。积极改造升级电子交易平台系统,组织电子交易平台项目软件系统升级、硬件设备购置、设备调试和县(市)系统初步测试等工作,致力于打破州、县(市)两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息壁垒和信息孤岛,实现主体诚信信息及专家信息资源的全州共享。
不遗余力为重点建设项目开辟绿色通道,下发了《关于落实<恩施州固定资产投资、重点项目建设及易地扶贫搬迁百日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通过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制、认真办理容缺进场、容缺资料评标时补齐、切实落实限时办结制四项要求,确保全系统对重点建设项目及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开辟的&绿色通道&落到实处。
截至8月31日,进入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项目达到533个,预算金额61.05亿元,中标金额54.61亿元,节约资金6.5亿元,节资率10.65%。其中实施政府集中项目115个,预算金额1.02亿元,交易金额8409.34万元,节约资金1770.84万元,节约率17.39%。
责任编辑:谭燚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主管 恩施日报社承办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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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与阿布扎比全球市场金融服务监管局签署《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2016年7月14日,中国证监会刘士余主席与阿布扎比全球市场金融服务监管局首席执行官Richard Teng(邓伟政)在北京签署《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签署,对于进一步加强双方在证券期货领域的监管交流合作具有重要的意义,标志着中阿证券监管机构的合作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中国证监会一贯重视与境外证券期货监管机构的交流与合作。迄今,中国证监会已相继同59个国家和地区的证券期货监管机构签署了64个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证监会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
  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的相关要求,我会正在组织对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相关立法程序尚需一定时间。为保障过渡期内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实施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有效衔接,方便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我会发布了关于过渡期内落实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的公告。
  公告明确,对于已办理或者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在按照我会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信息报告、信息保存等相关义务时,应当以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为准,不再要求提供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证明;对于未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在登记制度改革过渡期内应当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全面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我会将严格依照相关要求,做好协调配合工作,确保改革举措顺利实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6〕12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进一步强化“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过渡期内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改革工作的有效衔接,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已办理或者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在按照我会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信息报告、信息保存等相关义务时,应当以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为准,不再要求提供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证明;在登记制度改革过渡期内,未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应当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中国证监会
2016年7月12日
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为贯彻中央关于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优化上市公司投资者回报机制”的精神,促进形成资本所有者与劳动者的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层的积极性,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优化投资者回报能力,我会于2016年7月13日正式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自2016年8月13日起施行。
  完善股权激励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改革的工作部署,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等重要文件中均有所体现。完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对于促进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的利益共同体,推动企业建立完善创新创业机制,提高核心竞争能力,优化投资者回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现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自2005年发布以来,实行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数量逐年持续增长,截至2015年底,推出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总共有808家,涉及股权激励计划达1110个,其中有229家公司推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权激励计划,对科技型、创新型公司的推动比较明显。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对调动员工积极性、提升公司业绩发挥作用显著。
  2015年12月18日至2016年1月17日,我会就《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有效意见建议130条。总体而言,市场各方对市场化改革的总体原则和简政放权、宽进严管的理念比较认同,意见集中在股权激励实施条件、激励对象范围、激励规模比例、考核评价机制、股票定价机制、实行股权激励、授权、行权的时间窗口、强化中介机构的监督把关作用,以及完善不当利益回吐机制等方面。采纳意见41条,其余89条意见逐一分类处理。
  本次制定《办法》的总体原则是以信息披露为中心,根据宽进严管的监管理念,放松管制、加强监管,逐步形成公司自主决定的、市场约束有效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对信息披露作专章规定,强化信息披露监管;二是完善股权激励的实施条件,明确激励对象的范围;三是深化市场化改革,进一步赋予公司自治和灵活决策空间,放宽绩效考核指标、股票定价机制、预留权益比例、股权激励与其他重大事项的间隔期、终止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强制间隔期等方面要求;四是基于实践发展需求,进一步完善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相关规定;五是强化公司内部监督与市场约束,进一步完善股权激励决策程序、实施程序相关规定,对决策、授予、执行等各环节提出细化要求;六是加强事后监管,增加公司内部问责机制安排,细化监督处罚的规定,为事后监管执法提供保障。
  考虑到《办法》出台后,市场需要一定的适应、缓冲期,《办法》自2016年8月13日起施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至3号以及2个监管问答同时废止。《办法》正式实施时,已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继续按照原规定执行,未经股东大会审议或者新提出激励方案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5月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第6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8月13日起施行。
&主&席:刘士余
2016年7月13日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起草说明》详见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
证监会优化基金公司设立审批程序
  2013年6月1日实施的新《基金法》及随后国务院为落实新《基金法》出台的《国务院关于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号)降低了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条件,并允许专业人士持股,激发了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公募业务的意愿,申请设立基金公司的数量持续攀升,申请主体渐趋多元。
  为进一步推动公募基金管理行业规范发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落实国务院《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关于对行政许可事项要“简化审批手续,规范审批流程”的工作部署,我会在《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框架下,调整基金公司设立审批程序,由现行的申请人先组建公司、我会实施现场检查后再批准设立的做法,改为我会先批准设立、申请人组建公司并通过我会现场检查后再开业。
  上述审批程序的调整,有利于降低市场主体申请设立基金公司的成本,有利于择优批准基金公司设立,推动公募基金管理行业良性健康发展,促进资本市场平稳、有序运行。下一步,将继续积极稳妥推进基金公司设立审批工作,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提升监管的有效性。
证监会公布2016年证券公司分类结果
  根据《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经证券公司自评、证监局初审、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复核,由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证监局、自律组织、证券公司代表等组成的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专家评审委员会审议确定了2016年证券公司分类结果。&
  证券公司分类结果不是对证券公司资信状况及等级的评价,而是证券监管部门根据审慎监管的需要,以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为基础,结合公司市场竞争力和合规管理水平,对证券公司进行的综合性评价,主要体现的是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的整体状况。&
  证券公司分为A(AAA、AA、A)、B(BBB、BB、B)、C(CCC、CC、C)、D、E等5大类11个级别。A、B、C三大类中各级别公司均为正常经营公司,其类别、级别的划分仅反映公司在行业内风险管理能力的相对水平。D类、E类公司分别为潜在风险可能超过公司可承受范围及被依法采取风险处置措施的公司。
  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公司分类结果对不同类别的证券公司在行政许可、监管资源分配、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频率等方面实施区别对待的监管政策。分类结果主要供证券监管部门使用,证券公司不得将分类结果用于广告、宣传、营销等商业目的。&
  2016年各证券公司分类的结果按公司名称拼音顺序排序如下:
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
  日前,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近几年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发展迅速,在满足居民财富管理需求、构建多层次金融服务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也日益显现。2015年3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实施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自《细则》发布以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规范。然而,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期间,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暴露出业务失范等诸多问题。为完善规则,进一步提高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的规范化运作水平,今年5月,在前期较长时间调查研究工作的基础上,就《细则》内容修改向行业机构征求了意见。共有56家行业机构书面反馈了277条意见,经认真梳理研究,对完善过渡期安排等合理性意见建议予以积极采纳。近期,为增强规则约束力,更明确地传递监管政策信号,在《细则》实践及相关修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我会研究出台了《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着眼于正本清源、划清底线、强化约束,重点加强对违规宣传推介和销售行为、结构化资管产品、违法从事证券期货业务活动、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开展或参与“资金池”业务、实施过度激励等问题的规范。《暂行规定》适用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形式开展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与此同时,为统一私募资管业务规范、避免监管套利,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参照执行。为做好新旧规则衔接,《暂行规定》明确对结构化产品等依照“新老划断”原则进行过渡安排,相关存续产品在合同到期前不得提高杠杆倍数、不得新增优先级份额净申购规模,到期后予以清盘,不得续期。
  今后,证监会将不断完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规则,进一步引导行业提高风险防控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6〕13号
  现公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自2016年7月18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6年7月14日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制定说明》详见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
证监会就修订《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及配套通知公开征求意见
  近日,证监会就修订《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配套通知公开征求意见。
  2007年4月,证监会和财政部联合发布了《暂行办法》,正式设立了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暂行办法》严格规范了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程序,为保护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期货市场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近年来期货市场规模的快速增长和投资者保护形势的不断变化,《暂行办法》中的一些规定已经不太适应市场发展需求:一是《暂行办法》中规定保障基金总额达到8亿元可以暂停缴纳,和期货市场体量不匹配,无法满足期货市场近年来快速发展的需要;二是在保障基金已有一定积累、市场总体风险可控的情况下,保障基金原有收取比例相对过高,调整基金缴纳比例有利于减轻市场负担;三是保障基金按季度缴纳,收取较为频繁。
  此次修订旨在更好的建立健全期货投资者保护的长效机制,降低市场运行成本。针对已经不适应市场发展的规定做出如下修订:一是删除关于保障基金规模具体标准的规定,将保障基金总额足以覆盖市场风险设定为暂停缴纳的情形之一;二是对保障基金的缴纳比例仅作原则性规定,通过与财政部联合发布配套通知的方式,明确下调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的缴纳比例,即期货交易所的缴纳比例由手续费的百分之三降低为百分之二,期货公司的缴纳比例由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五到十降低为亿分之五到十;三是保障基金的缴纳方式由按季度缴纳调整为按年度缴纳。
  欢迎社会各界对《暂行办法》及配套通知提出宝贵意见。
关于就修订《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及配套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适应期货市场快速发展和投资者保护形势不断变化的需要,我会拟对《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行修订,现就修订《暂行办法》及配套通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电子邮件:qhbzhc@
  3.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部,邮编100033
  4.传真:010-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6年8月14日。
中国证监会&财政部
2016年7月15日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说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新旧条文对照表)》、《关于明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缴纳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关于明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缴纳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起草说明》详见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
证监会对5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
  近日,证监会依法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内幕交易等5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
  2宗信息披露违法案中,北京无线天利移动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京天利)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封卷稿)》及《2014年年报》中未披露与上海报春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上海报春,后更名为上海誉好数据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上海誉好)之间的关联关系,违反了《证券法》第63条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4条、第37条、第51条规定。2015年京天利在《关于收购上海誉好数据技术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公告》中未披露与上海誉好之间的关联关系,未履行关联交易程序,违反了《证券法》第63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48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3条第1款、第3款规定,我会决定对京天利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京天利董事长钱永耀给予警告,并处以合计60万元罚款。黑龙江黑化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黑化股份)于2016年3月28日、4月18日签收了由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黑化股份为被告的合同纠纷案相关传票、应诉通知书等涉诉材料,黑化股份涉案金额约为18,558万元,并且占黑化股份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2016年5月6日黑化股份发布临时公告对该诉讼事项进行披露。黑化股份未立即披露上述涉及本公司的重大诉讼,违反了《证券法》第63条、第67条规定。依照《证券法》第193条,黑龙江证监局决定对黑化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黑化股份董事长隋继广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2宗内幕交易案中,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湘财证券)监事、董秘办主任来某是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购买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升股份)持有的湘财证券股份这一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来某通知刘丹(湘财证券股东之一金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到北京召开股东通报会,并有通话联络,后刘丹使用本人账户交易“华升股份”,获利约13.6万元。刘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我会决定没收刘丹违法所得约13.6万元,并处以约13.6万元罚款。时任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罗向阳凭借从业人员的职务便利,知悉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方铁塔)重大投资、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黄河旋风)增资计划、重大投资等内幕信息。上述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罗向阳、罗杨颖(两人为兄弟关系)利用实际控制的多个证券账户分别于2013年、2014年、2015年内幕交易“东方铁塔”、“黄河旋风”。罗向阳、罗杨颖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我会决定对罗向阳、罗杨颖三次内幕交易行为合计没收违法所得约 44.7万元,并处以约254万元罚款,并对二人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1宗从业人员买卖股票及操纵市场案中,2010年8月20日至2014年8月26日期间朱炜明担任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龙华西路营业部经纪人,其控制使用其亲属证券账户买卖“海螺型材”、“神剑股份”等共计132只股票,盈利约为452万元。2013年3月1日至2014年8月25日期间,朱炜明在上海电视台第一财经频道“谈股论金”栏目中通过明示股票名称或描述股票特征的方法,公开评价、推介“利源精制”、“万马股份”等10只股票,并在公开荐股前先行建仓买入,公开荐股后的三个交易日内卖出,获利约为43万元。朱炜明作为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3条第1款规定,其中,其对“利源精制”等10支股票先行建仓买入,公开荐股后卖出的行为同时违反了《证券法》第77条第1款第(4)项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9条、第203条、第233条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第三条、第五条规定,我会决定责令朱炜明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朱炜明违法所得约452万元,并处以约1358万元罚款,同时对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律法规,破坏了市场秩序,必须坚决予以打击。我会秉持“依法、从严、全面”监管原则,将持续对资本市场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维护资本市场长期健康规范发展。
(来源:中国证监会&日期:)
新闻发布会问答环节
  1、问:请问对于郑州中院针对风神股份及其法定代表人王锋诉河南证监局和证监会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一事,证监会是否已经提请上诉?
  答:日前,经研究,我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就郑州中院一审判决依法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问:7月19日,万科发出了《关于提请查处钜盛华及其控制的相关资管计划违法违规行为的报告》,引起市场广泛关注。对此,证监会有何评价?
  答:证监会日前从网上关注到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科)发出的《关于提请查处钜盛华及其控制的相关资管计划违法违规行为的报告》。深圳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分别收到万科提交的书面报告。
  对此,深圳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立即展开调查,并已分别对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钜盛华)未将权益变动相关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万科未履行公司决策程序且向非指定媒体提前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等违规行为,向钜盛华、万科发出监管函件予以警示,并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管谈话,予以诫勉,要求汲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证监会一直在持续关注万科之争中各方当事人的言行,证监会将会同有关监管部门继续对有关事项予以核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万科相关股东与管理层之争已经引起社会高度关注,相关各方本应成为建设市场、维护市场、尊重市场的积极力量,带头守法,尽责履职。但遗憾的是,至今没有看到万科相关股东与管理层采取有诚意、有效的措施消除分歧,相反通过各种方式激化矛盾,置资本市场稳定于不顾,置公司可持续发展于不顾,置公司广大中小股东利益于不顾,严重影响了公司的市场形象及正常的生产经营,违背了公司治理的义务。对此,证监会对万科相关股东与管理层表示谴责。
  希望相关各方着眼大局,本着负责任的态度,尽快在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框架内寻求共识,拿出切实行动,协商解决问题,促进公司健康发展,维护市场公平秩序。在此,证监会郑重重申,将坚持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面监管,对监管中发现的任何违法违规行为,都将依法严肃查处。
(来源:中国证监会&日期:)
                            证监会对4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近日,证监会依法对4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1宗信息披露违法案中,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大智慧)在2013年通过承诺“可全额退款”的营销方式,以“打新股”、“理财”等为名进行营销,利用与相关公司的框架协议等多种方式,共计虚增2013年度利润1.2亿余元,违反了《证券法》第63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3条、第233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第3条第(1)项、第4条、第5条规定,我会决定对大智慧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张长虹(大智慧董事长兼总经理)等14名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至30万元不等的罚款;对张长虹等5名责任人员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2宗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案中,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简称立信所)在为大智慧开展2013年年报审计业务中未勤勉尽责,未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简称中同华)在为大智慧开展资产评估业务过程中,违反多项执业准则。立信所、中同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173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23条规定,我会决定责令立信所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其业务收入70万元,并处以21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注册会计师姜维杰、葛勤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责令中同华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其业务收入12万元,并处以36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资产评估师徐建福、朱云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1宗短线交易案中,2015年6月30日至2016年2月25日开盘前,上海格林兰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简称格林兰)为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绿地控股)持股5%以上股东。2016年2月25日当日,格林兰证券账户通过二级市场累计买入“绿地控股”827,300股,期间卖出“绿地控股”50,000股。格林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7条第1款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5条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格林兰给予警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律法规,破坏了市场秩序,必须坚决予以打击。我会将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介机构违法违规、短线交易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查处,依法、从严、全面监管。
(来源:中国证监会&日期:)
依法、从严、全面执行退市制度&让欺诈发行“无路可逃”
近日,证监会正式认定欣泰电气欺诈发行并作出行政处罚,深交所当即启动退市程序。这意味着,欣泰电气将成为中国资本市场上第一家因为欺诈发行被退市的上市公司,且根据交易所相关规定,欣泰电气不可重新上市。
稽查执法速度之快、行政处罚标准之严、退市程序执行之果断,让市场耳目一新,彰显了监管层坚定推进退市的决心。从资本市场长远发展角度看,依法、从严、全面执行退市制度,将欺诈发行等重大违法行为坚决清理出证券市场,有利于警醒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坚守诚信底线,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净化IPO环境,促进资本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欣泰电气退市,且不可重新上市,是依法监管的具体表现。
日前,证监会依法向欣泰电气及相关责任人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欣泰电气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时存在欺诈发行行为,上市后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
根据2014年颁布的107号令和修订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欣泰电气收到证监会正式《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书》,确认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等情形,公司股票将被深交所暂停上市。而且,与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暂停上市风险公司不同的是,根据上市规则,“欺诈发行”这一违法行为具有不可纠正、不可消除影响的特征,没有恢复上市的制度安排。
因此,欣泰电气将不可避免走上退市道路,将成为中国证券市场第一家因欺诈发行被退市的上市公司。
为规范终止上市公司申请重新上市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深交所于2015年发布修订版《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该办法针对创业板作出了差异化制度安排,明确规定:“本所创业板不接受公司股票重新上市的申请”。
因此,作为创业板上市公司,欣泰电气一旦终止上市,深交所将不再接受其重新上市的申请。
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将欺诈发行这一恶劣行为的成本上升至最高,让抱有侥幸心理铤而走险的上市公司没有回头路可走。此次证监会和交易所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坚决推进欣泰电气退市,并强调其不可重新上市,正是不折不扣落实好证券法赋予的职责、保证资本市场的纯净性、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表现。
果断启动欣泰电气退市程序体现了从严监管。
所谓欺诈发行,是指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行为。从概念的界定可以看出,欺诈发行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突破诚信底线、无视法律权威,严重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是证券市场最为严重的证券欺诈行为之一。发行是资本市场的入口端,在 & 监管转型的大背景下,对入口端的事后追责如果不决绝、处罚机制如果不严明,让虚假欺骗的公司进入资本市场的违法成本很低,这个市场就没有诚信可言,资本市场的基础也将荡然无存。
因此,对待欺诈发行,监管要有严肃的态度,不能有丝毫的“人情账”。尤其是退市牵扯各方利益,关系错综复杂,面对不同利益方的阻力,在大是大非面前,监管层必须要服从于资本市场发展大局。放眼全球,欺诈发行从来都是各国监管机关执法监管的重点,我国证监会对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也一直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严厉查处。
今年以来,证监会对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类案件严格执法常态化。上半年,证监会新立IPO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件33起,处罚信息披露违法类案件15起。在不远的将来,把退市发展为常态化的日常工作,让上市公司主动退市,都是可预期的现象。
针对欣泰电气的稽查执法、行政处罚体现了全面监管。
欺诈发行类案件,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造假手段复杂隐蔽,单靠某一家主体之力是做不了的,涉及的违法主体必然类型众多,构成了一个完整链条。
这个违法链条上,既有上市公司及其董监高、原始股东,也有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对待这个链条上的每个环节都要追责问责,凡是违法违规的,必须依法从严监管。
本着“绝不放过任何一个涉案主体、绝不放过任何一项违法失职行为、绝不放过任何一项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原则,证监会充分行使和发挥行政、自律组织的职权职能作用,严格追究、推动落实案件责任人应当承担的行政、刑事和民事法律责任,对欣泰电气的相关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坚决予以查处,全面追究责任
今年4月,证监会针对前期已经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部署了对审计机构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立案调查,对保荐机构兴业证券启动初步调查程序,并已根据调查掌握的情况转入正式立案调查;对法律服务机构东易律师事务所正式启动立案调查的行政执法程序
IPO是资本市场发挥直接融资功能、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方式,有赖于市场参与各方坚守诚信、依法合规、勤勉敬业,把投资者权益保护放在最为突出的位置。在欺诈发行事实已经认定,退市程序开始启动的当下,更应该重视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权益,多措并举,多元化解,支持投资者依法维权。
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欣泰电气股东在公司暂停上市阶段和终止上市阶段还有两段交易机会。目前欣泰电气已经收到证监会处罚决定书,预计公司股票7月12日开市起复牌,投资者可以注意投资风险,自行进行操作。
从目前已开展的工作看,欣泰电气投资者保护工作正三措并举:一是冻结或限制行政责任当事人的原始股份;二是券商先行赔付,兴业证券拟使用自有资金5.5亿元设立欣泰电气适格投资者先行赔付专项基金,切实履行了保荐机构归位尽责的职责;三是在日常监管过程中,辽宁证监局、深交所对欣泰电气剩余的募集资金进行专户监管,并督促欣泰电气管理层履行勤勉忠实义务,确保欣泰电气正常生产经营。
 欣泰电气案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不仅为未来欺诈发行退市、创业板退市提供个案标本,更重要的是,让市场参与各方看到了监管部门对重大违法行为“零容忍”的坚定决心以及交易所严格执行退市制度的坚决态度。
 相信在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面监管的工作要求下,欺诈发行在中国资本市场将“无路可逃”,退市制度在中国资本市场将被严格、严肃执行,发展为常态化工作,IPO将成为市场参与各方坚守诚信、勤勉尽责的正面“赛场”,最终市场运行秩序得到有效维护,市场运行基础得到深化夯实,IPO环境得到进一步净化,中国资本市场也将更加健康、强大。&
(来源:上海证券报&日期:)
证券市场违法违规手段多变花样翻新
办结立案101起违法违规呈现六大特点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在昨日的证监会例行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了证监会今年上半年的稽查执法工作情况。统计显示,上半年,证监会新立案件138起,办结立案案件101起,同比增长25%。其中,内幕交易案为当前在办最主要案件类型,操纵市场案件是数量增长最快的案件类型,老鼠仓案件中基金经理涉案的仍居高不下。
他表示,上半年我国市场违法违规案件主要呈现六方面特点,包括:案件涉及领域不断拓宽,覆盖面广;违法主体类型不断增多,少数违法主体屡涉违法;违法违规手段复杂多变,花样不断翻新;违法交易金额屡创新高,违法情节严重;信息披露违法涉及主体广泛,危害后果严重;审计评估机构多有涉案,市场反映强烈。
上半年办结立案案件同比增长25%
2016年以来,证监会稽查执法工作依照“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面监管”的工作要求,针对资本市场违法违规特点和趋势,对重点领域和市场关切给予了着重关注,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保持了监管执法的高压态势。
张晓军介绍,今年上半年,证监会共受理涉嫌证券期货违法违规线索338起,启动初步调查案件241起,新立案件138起,新立涉外案件76起。
1至6月,证监会共办结立案案件101起,同比增长25%;移送公安机关案件28起,同比增长27%;累计对253名涉案当事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冻结涉案资金20.13亿元。
与去年同期相比,证监会在办案件共444起,同比增长48%。数据显示,监管部门案件查处数量继续呈现快速攀升态势。
从涉嫌违法违规案件的构成上看,上半年,证监会新立内幕交易初查和立案案件共193起,占比达52%,内幕交易成为当前在办的最主要的案件类型。
同期,证监会新立操纵市场案件52起,比去年同期增长68%,表明操纵市场案是市场上数量增长最快的案件类型。
另外,上半年新立IPO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件33起,中介机构未按规定履职案件18起,也呈现出明显增长的态势。
值得注意的是,证监会1到6月新立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件42起,基金经理涉案的占比85%,仍然居高不下。
资本市场违法违规呈现六大特点
张晓军介绍,综合来看,上半年我国市场违法违规案件主要呈现出如下六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案件涉及领域不断拓宽,覆盖面广。
内幕交易案件除主板市场易发多发外,新三板市场案件也不断上升,内幕信息涉及资产重组、非公开发行、控制权变更、高送转等多种题材,涵盖法定内幕信息全部类型;
 操纵市场案件在传统主板市场持续攀升,在期货市场、新三板市场、债券市场以及沪港通等领域不断出现;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件全面覆盖主板和新三板市场的IPO、挂牌、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并购重组各环节;
基金、保险、券商、资管、银行均出现利用未公开信息违法案件,部分领域案件持续高发。
二是违法主体类型不断增多,少数违法主体屡涉违法。
内幕交易主体除涉及与上市公司治理直接相关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公司董、监、高外,公职人员、交易对手方及与其关系密切人员也多有涉案;操纵市场涉案主体除一般机构和个人外,还涉及券商、信托、私募基金、配资公司等特殊主体;信息披露违法案件中,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方等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涉案案件占比上升明显。
此外,部分违法主体多次被立案查处,不少违法主体屡涉违法。
三是违法违规手段复杂多变,花样不断翻新。上半年证监会调查的多起操纵市场案件中,违法者既有采用利用资金或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利用信息优势联合、“黑嘴”荐股等传统手法,还有采用利用配资系统多点布局、多账户分仓、以信托账户掩护、程序化下单等新型手法,有些案件多种操纵手法交织,花样不断翻新。
四是违法交易金额屡创新高,违法情节严重。上半年证监会查处的内幕交易、老鼠仓、市场操纵等交易型案件的累计交易金额、非法获利金额呈现不断攀升态势,部分案件创历史新高,违法情节特别严重。
五是信息披露违法涉及主体广泛,危害后果严重。
上半年,证监会按照“绝不放过任何一个涉案主体、绝不放过任何一项违法失职行为、绝不放过任何一项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原则,对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件涉及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保荐、审计、评估及法律服务机构全方位、全链条追责。个别案件还触发退市条件,严重损害投资者权益,社会影响极坏。
六是审计评估机构多有涉案,市场反映强烈。今年5月,证监会首次针对审计评估机构部署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监管震慑效果明显。
张晓军透露,下半年证监会将继续密切关注市场发展动态,进一步优化“类案集中、批次推进、持续高压”的案件查办组织模式,持续保持对各类违法违规的高压态势,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行政处罚88起案件&内幕交易占三分之一
今年上半年,证监会对88起案件作出处罚,其中内幕交易类案件处罚为30起,占比达到34%。
这是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7月1日在新闻发布会上通报的情况。2016年上半年,证监会对88起案件作出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109份,较去年同期增长84.75%,罚没款共计25.54亿元,作出市场禁入决定书4份,对7人实施市场禁入,其中2人被实施终身市场禁入,行政处罚的结案效率和惩处力度持续提升。
一是信息披露违法类案件处罚15起。博元投资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犯罪,2015年3月移送公安机关,博元投资暂停上市,今年5月终止上市。发行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涉众面广,社会影响大,破坏资本市场的诚信基础,证监会将始终坚持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对财务欺诈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实施重点治理和严厉打击。
二是内幕交易类案件处罚30起。其中,苏嘉鸿内幕交易“威华股份”案罚没金额超1亿元。有24起案件的涉案内幕信息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相关,占比80%。张晓军指出,证监会对内幕交易行为始终保持密切关注,监控网络疏而不漏,一经查实,严惩不贷。
三是市场操纵类案件处罚18起。其中,中鑫富盈、吴峻乐操纵“特力A”等股票案罚没金额超过10亿元。随着市场结构、市场深度、流动性的变化和交易品种的增多,操纵行为呈现出一些新的手法和特点。张晓军强调,市场操纵行为破坏了市场正常的价量形成机制,扰乱了市场信号,降低了市场效率,无论其采用何种手段,均不能逃避法律的制裁。
四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类案件处罚5起。其中,《中国连锁》杂志传播“黄光裕提前出狱”虚假信息、重庆云锦传媒传播“中国电信与中国联通合并,中国移动与广电网合并”虚假信息、赢商网传播“万达院线停牌将收购金逸影院及艺恩网”误导性信息,相关涉案主体被顶格处罚。
五是期货操纵类案件处罚1起。陶暘、傅湘南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仓优势操纵大连商品交易所“胶合板1502”期货合约价格,被处以300余万元罚没款并被采取期货市场禁入措施。证监会对于期货市场操纵行为,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坚决遏制期货市场的过度投机,发挥好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
六是私募基金违法类案件处罚3起。喆麟基金在募集过程中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中融金城在销售基金过程中存在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推介、违规承诺收益等多项违法行为,穗富投资违背承诺非法减持股票,均被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七是中介机构违法类案件处罚2起。张晓军表示,中介机构是资本市场治理的一道重要防线,应当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义务,证监会将不断加大对中介机构的监管执法力度,督促其归位尽责,发挥好资本市场“看门人”的作用。
八是短线交易类案件处罚3起。苏泊尔集团作为持股“苏泊尔”5%以上的股东,因短线交易“苏泊尔”被处以警告。张晓军指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大股东,客观上具备“内部人”的信息优势,短线交易背后往往掩盖着滥用此种优势牟取私利的动机,违背了大股东对于中小股东、董监高对于股东所担负的信义义务。
九是股转系统挂牌公司违法类案件处罚2起。股转系统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证监会严格依照《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比照《证券法》关于市场主体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对股转系统严格执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此外,上半年证监会还处罚了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类案件2起,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件1起,违法减持股票案件2起,限制期限内买卖股票案件1起,法人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案件2起,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案件1起。
张晓军强调,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坚持“依法、从严、全面”的监管原则,始终保持对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来源:上海证券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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