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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害天气致部分地区小麦品质下降 销售不畅
  目前,夏粮收购工作已全面展开。部分地区小麦灌浆期和收获期连续阴雨而受灾严重,多措并举化解农民卖粮难,帮助受灾地区农民减轻灾害损失,是当前粮食收购工作面临的首要任务。专家建议,应该尽早公布最低收购小麦竞价交易底价,以稳定市场预期。  根据国家统计局7月12日公布的数据,2016年全国夏粮总产量13926万吨,处于历史第二高位,属于丰收年。目前,夏粮收购工作已全面展开。但是,今年部分地区小麦灌浆期和收获期,遭遇连续阴雨而受灾严重,不完善粒超标情况比较突出,对农民售粮产生了较大影响。多措并举化解农民卖粮难,帮助受灾地区农民减轻灾害损失,是当前粮食收购工作面临的首要任务。  保障农民利益至上  7月初,在安徽省太和县旧县镇亚泰粮库外,几十辆卖粮车正在排队等待售粮。粮库门前,两条粮食收购作业流水线开足马力卸粮,经过清选后符合标准的小麦直接送往粮库。已经卖完小麦的太和县原墙镇刘庙村种粮大户赵三献告诉《经济日报》记者,他今年种植了800亩小麦,每亩产量800斤左右。不过,受到阴雨天气影响,每亩减产约200斤,虽然小麦价格与往年持平,但实际收入较往年下降了不少。  太和县粮食局副局长王健从粮食输送带上抓起一把经过筛选的小麦,颗粒饱满。他说,今年小麦不完善粒较多,收购形势比较严峻。为此,太和县财政筹措80万元资金购置了一批清理设备帮助售粮和整理粮食,既保证了国家收购粮食的质量,又保护了农民的利益。  不完善粒超标是今年小麦主产区普遍面临的问题。河南是我国小麦生产大省,该省驻马店地区4月底和5月上旬小麦扬花期遭遇连阴雨,导致赤霉病高发,影响了小麦产量;新乡地区虽然未发生大面积小麦赤霉病,但在收获期遭遇降雨,部分地区小麦萌动,个别地块发芽。不过,河北邢台、石家庄、衡水3地小麦品质良好,未发生明显赤霉病及其他病害。  针对今年部分地区小麦因受灾出现的不完善粒超标问题,国家粮食局日前发布《关于切实做好受灾地区夏粮收购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多措并举解决农民卖粮难。国家粮食局局长任正晓在河南调研夏粮收购时再次强调,必须全力防止发生农民卖粮难,各托市收储库点必须全面启动政策性收购,不得以优先安排储备粮轮换等理由拒收符合政策性收购质量要求的粮食。要正确执行小麦收购质量标准,防止操作过严损害农民利益。  国有粮库仍是收购主力军  小麦品质下降势必影响粮食加工企业收购的积极性。太和县三泰面粉加工企业董事长祝跃华告诉记者,他们公司今年计划收购1.5万吨小麦,在国家启动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之前,收购了5000吨小麦,可是由于小麦不完善粒超标,面粉品质下降导致滞销,公司现在已经暂停收购小麦。  太和县粮食局副局长王健告诉记者,太和县小麦常年产量70万吨左右,商品量40万吨左右,国有企业、粮食加工企业和购销企业是粮食收购的主体。然而,与往年积极入市收购不同的是,今年当地粮食加工企业和购销企业入市收购积极性不高,国有粮库就成为了小麦收购的主力军。  各类小麦贸易商均不愿积极存粮,是影响小麦收购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据了解,全国规模较大的国储库在积极争取托市收购资格,不愿收购自营贸易粮;规模较小的私营粮库在积极争取将仓库租赁给有托市收购资格的仓储企业;粮食收购点普遍采取“随收随走”策略,不愿存粮,因为去年大量存粮而小麦价格不涨反跌导致了亏损。  作为托市收购政策执行主体,中储粮充分发挥收购主力军的作用,近期采取一系列措施,尽最大努力帮助受灾农民减损。目前,6个小麦主产省已启动最低收购价库点3100个,可用空仓容3627万吨,基本能够满足收购需要。河南作为小麦最大主产省,又增设了333个延伸收购库点,进一步方便农民就近售粮。  加强小麦后市预期管理  目前,江苏、湖北、安徽、山东、河南、江苏等6个小麦主产区已经全部启动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今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格为每斤1.18元,远远高于市场收购价格。这是导致国有粮库门前卖粮车排成长龙的一个重要原因。  从目前掌握的情况看,今年河南南部、江苏、安徽多地小麦品质较差,能够达到制粉标准的小麦有所减少,而小麦制粉需求基本稳定,南部麦区小麦可能出现饲用需求,但饲用需求同比明显增加的可能性并不大。总体而言,今年小麦供应仍将大于需求。  目前,小麦贸易商和面粉厂均不愿建立额外的小麦库存。专家认为,如果今年小麦托市收购量较大,尤其是河北、山东两省小麦托市收购量较大,那么华北黄淮地区优质小麦可能出现阶段性偏紧局面,价格可能上涨。  不过,今年的托市收购预案中取消了往年“顺价销售”的提法,给市场造成了托市小麦竞价销售底价可能调整的预期,对市场价格产生了一定影响。按照目前的托市小麦竞价交易底价,2014年产托市小麦进厂成本预估在每斤1.30元左右,高于托市收购价每斤0.12元。如果后期托市小麦竞价销售底价下调,那么本年度小麦价格顶部也将随之下降。  专家建议,应该尽早公布最低收购小麦竞价交易底价,以稳定市场预期。目前市场普遍认为如果今年托市收购量较大,那么小麦价格存在上涨的可能,部分有仓容和资金的贸易商和面粉厂会视托市收购进度而增加小麦库存,但市场主体担心“顺价销售原则”调整后,托市小麦交易底价可能下调,价格顶部下降,会导致亏损,建立小麦库存的意愿并不强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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频道本月排行商务部:蒜价上涨因去年种植面积减少 不必大惊小怪
中新网7月19日电 商务部发言人沈丹阳表示,新一轮蒜价上涨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去年种植面积减少,加上产量有所下降所致。今年4月中旬以来,情况已经发生了变化,随着各地新蒜陆续上市,蒜价开始回落。  商务部在今日召开例行发布会。商务部发言人沈丹阳通报今年上半年以及6月当月我国商务运行的情况并答问。  有记者提到,近几年大蒜价格多次出现暴涨暴跌,今年也出现过暴涨情况,近期新蒜上市以后,蒜价有所回落,相比往年还是价格高不少。今年蒜价为什么出现这么大的波动?后期是否会有回落的空间?  沈丹阳介绍,这几年大蒜价格确实有一些起伏,涨得狠一点,有人说这是“蒜你狠”。其实新一轮大蒜价格的上涨是从去年7月份就开始的,今年以来延续上涨态势,4月上旬达到本轮高点。  沈丹阳解释,关于这一轮蒜价上涨的原因,有一些媒体分析说是不是有人在炒作,有人在投机倒把?实际上,这一轮蒜价上涨,主要是由于去年种植面积减少,加上产量有所下降所致。据农业部对全国580个蔬菜重点县所监测到的数据信息,2015年大蒜在田面积同比下降2.2%。另外一个数据,2015年大蒜主产区山东省金乡县大蒜收获面积53.6万亩,同比下降14%,产量58.7万吨,同比下降4.7%。  沈丹阳提到,今年4月中旬以来,情况发生了变化,随着各地新蒜陆续上市,蒜价开始回落。据商务部监测,上上周(6月27日-7月3日)全国36个大中城市大蒜平均批发价格为每公斤10.85元,比4月上旬高点下降9.2%。总体来看,目前大蒜市场供应有保障,价格还有一定的回落空间。  沈丹阳指出,对于像大蒜等一些农产品价格的涨落现象,不必太过于大惊小怪。因为市场本身有一种调节机制,价格高涨的时候,可能就会有对生产的刺激,生产产量上来之后,价格会有所回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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频道本月排行台风“狮子山”明天进入东北 强风雨影响农业
中国天气网讯 8月30日至31日,东北地区大部、内蒙古东部有中到大雨,部分地区有暴雨,其中,吉林东部的局地有大暴雨(100~140毫米)。东北地区大部、内蒙古东部、山东半岛东部有5~7级风,阵风8~10级。中央气象台8月30日06时继续发布暴雨蓝色预警。  “狮子山”明天进入东北 强风雨来袭&  昨天下午,今年第10号台风“狮子山”由超强台风减弱为强台风级,并继续向日本本州岛东北部移动。受其外围云系影响,东北东部雨水增多增强。&2  29日上午,受温带气旋影响,辽宁出现大风天气。&  预计,“狮子山”将以每小时50公里的速度向偏北转北偏西方向移动,强度逐渐减弱,并将于30日傍晚前后在日本本州东北部一带沿海登陆(强热带风暴级,25~30米/秒,10~11级)。“狮子山”登陆日本本州后,将移入日本海,之后将向西北转偏西方向移动,移速逐渐加快,强度继续减弱,31日早晨将进入我国东北地区(热带低压级或热带风暴级,16~20米/秒,7~8级),然后减弱变性为温带气旋。&  “狮子山”将与温带气旋合并,受其影响,东北地区和内蒙古东部将迎来持续的强风雨天气。预计8月30日至31日,东北地区大部、内蒙古东部有中到大雨,部分地区有暴雨,其中,吉林东部的局地有大暴雨(100~140毫米)。东北地区大部、内蒙古东部、山东半岛东部有5~7级风,阵风8~10级。中央气象台8月30日06时继续发布暴雨蓝色预警。。  此次东北地区及内蒙古强风雨持续时间长、阵风大、累计雨量大,对农业将会产生较大影响。从有利方面来讲,较强降水将利于土壤增墒和农业蓄水,黑龙江西南部、吉林西部、内蒙古东部大部地区旱情将得到有效缓解。从不利方面来说,较强风雨天气易造成玉米、水稻、大豆等作物倒伏,影响作物灌浆成熟;林木易出现折断;经济林果易落果、折枝,产量和品质受到影响;蔬菜大棚、畜舍和水产养殖等设施易被损毁。建议各地提前加固和修护蔬菜大棚、畜舍和水产养殖等农业设施,及时采收已成熟蔬菜、瓜果,保持农田沟渠畅通,力争减轻大风、渍涝危害;同时,要抓住降水时机,增加库塘蓄水,防御秋旱。  除了农业方面,还需防范中小河流洪水和城乡渍涝等灾害,特别要加强防范山区山洪和地质灾害。  在强风雨侵袭下,东北的气温将明显下滑,今明两天大部地区的最高气温将跌至20℃左右。  西南华南局地有暴雨&  除了东北地区外,昨天我国的降雨主要集中在西部和华南沿海。预计,8月31日至9月2日,西南地区东部、江南、华南等地自西向东将有一次中到大雨的降水过程,部分地区将有暴雨。上述局部地区并伴有短时强降水、雷暴大风等强对流天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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频道本月排行山东农业人口“进城”又有新利好:落户、保障、不动地!
8月30日,山东省政府网站发布《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44号文件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意见》聚焦促进实现全省外来务工人员市民化、城中村城边村原有居民市民化、其他农村地区就地转移就业人口市民化“三个市民化”的实际问题,在就业、医保、养老、子女教育等备受关注的方面都给出非常有针对性的保障政策,为农业人口“进城”准备好“定心丸”。  《意见》明确,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创造条件加快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向常住人口全覆盖,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调动各地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积极性。具体如下:  对于农业转移人口就业服务问题,《意见》明确,农业转移人口与当地户籍人口平等享受就业扶持政策。  对于农业转移人口医疗保障问题,《意见》明确,完善城乡统一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确保城乡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支付结算、经办服务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对于农业转移人口养老保障问题,《意见》明确,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将与企业建立稳定劳动关系或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农业转移人口纳入企业养老保险等城镇社会保障制度覆盖范围,加快构建有利于人口流动、城乡一体的养老保障体系,促进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动。  对于农业转移人口子女教育问题,《意见》明确,支持将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全部纳入接收地财政保障范围,保障其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44号文件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  鲁政发〔2016〕23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国发〔2016〕44号)精神,加快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促进实现全省外来务工人员市民化、城中村城边村原有居民市民化、其他农村地区就地转移就业人口市民化“三个市民化”,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新型城镇化、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战略部署,适应户籍制度改革、实施居住证制度和公共服务管理改革的新形势,强化人口流入地政府的主体责任,健全完善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体系,加大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地区尤其是中西部地区中小城镇的支持力度,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创造条件加快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向常住人口全覆盖,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调动各地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积极性。  (二)基本原则。健全完善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体系,一要坚持创新机制,大力推进公共资源配置改革,尽快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使全体居民共享改革成果;二要坚持精准施策,综合考虑农业转移人口特点和地区间财力差异因素,加大对财力薄弱地区的转移支付,增强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三要坚持强化激励,建立与“三个市民化”挂钩的激励机制,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享有的既有权益,有序推动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四要坚持上下联动,强化市县政府主体责任,加大省级政策引导和资金扶持,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共建能力和共享水平,形成推进“三个市民化”的工作合力。  (三)目标任务。围绕促进实现“三个市民化”,遵循“基本公共服务随人走”的原则,进一步健全完善财政政策支持体系,强化激励约束功能,加强对农业转移人口的基本公共服务有效供给,使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地区的财政保障能力明显增强,“三个市民化”进程明显加快,全省城镇化质量与水平明显提升,力争到2018年构建起功能完备、责权明晰、科学规范、保障有力的支持新型城镇化发展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体系。  二、政策措施  (一)支持农业转移人口享有受教育权利。适应城镇化进程中学生流动性加大的新情况,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从2016年起,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现“两免一补”资金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对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以及中等职业教育、技师教育等各类涉及学生政策的转移支付,省级财政全部按照在校学生数及相关标准测算分配到市县,支持将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全部纳入接收地财政保障范围,保障其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全面实施解决城镇普通中小学“大班额”奖补政策,资金分配要向接收农民工子弟较多的学校倾斜,促进教育资源均衡配置。  (二)支持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就业服务体系。将城镇常住人口和城镇新增就业人数作为省级就业补助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支持农业转移人口与当地户籍人口平等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在就业地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的进城农民,免费享受政策咨询、信息发布、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并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技能鉴定、创业担保贷款及财政贴息等扶持政策。招用农业转移人员达到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由当地财政部门给予贴息支持。  (三)支持完善统筹城乡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加快落实城镇职工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积极推进参保人员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完善城乡统一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确保城乡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支付结算、经办服务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对于居住证持有人选择参加当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缴费,各级财政按照当地参保居民同样的标准给予补助,避免重复参保、重复补助。深入实施城乡一体的医疗救助制度,实现城乡居民救助政策、救助内容、救助条件和救助标准统一。完善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转移支付办法,省级财政按照常住人口数及相应标准测算分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转移支付资金,支持将进城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当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  (四)支持构建统筹城乡的基本养老保障体系。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将与企业建立稳定劳动关系或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农业转移人口纳入企业养老保险等城镇社会保障制度覆盖范围,加快构建有利于人口流动、城乡一体的养老保障体系,促进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动。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政策,省级财政按照符合领取居民基础养老金条件的老年人口数和相关补助标准对市县予以补助,市县政府负责落实缴费补贴政策,并为困难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  (五)支持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住房保障体系。按照市场配置资源和政府保障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农业转移人口通过市场购买或租赁住房,采取多种方式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居住问题。各市要将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本地城镇住房保障范围,积极推进以城中村为重点的棚户区改造,促进城中村居民市民化。将公租房保障范围扩大到持有居住证的农业转移人口,符合条件的进城农民可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或申领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租赁补贴,省市财政部门按照实际承租或领取补贴人数分配相关补助资金,支持进城农民平等享受公租房保障政策。省级财政在安排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时,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尤其是城中村、城边村、建制镇等棚户区改造任务重的地区给予重点支持。  (六)支持产城、产业融合发展带动农民就地就近市民化。加大财税政策实施力度,支持小城镇和农村新型社区产城融合发展,增强其公共服务供给、产业辐射和就业吸纳能力,带动农村就地转移就业人口市民化。各级城镇化建设、产业发展、扶贫基金等专项资金要重点加大对县域及小城镇建设的支持力度,推进县域、镇域特色经济产业化,积极打造生态、宜居、宜业、宜游的特色小镇。将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与新型城镇化有机结合,开展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试点,采取先建后补、贷款贴息等方式,引导农产品加工、仓储、物流等农村二三产业向县城、小城镇、产业园区集中,就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市县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农村新型社区和特色产业园区“两区共建”的扶持力度,强化产业就业支撑,拓宽农民就近就地就业渠道。  (七)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结合中央市民化考核奖励情况,省级财政设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对“三个市民化”进展快、城镇化质量高的地区给予奖励,重点向农村人口进城落户多、农村新型社区纳入城镇化管理程度高、城中村城边村改造成效大、城镇化率提高快的地区倾斜。省级奖励资金由市县统筹用于加强农业转移人口公共服务供给、增强社区服务能力以及支持城市基础设施运行维护等支出。  (八)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分配办法。充分考虑农业转移人口因素对县级基本支出的影响,将包括持有居住证人口在内的常住人口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省级财政在测算相关支出时,将与接纳农业转移人口相关的基本公共服务支出需求全部按常住人口测算,增加对吸纳外来较多且民生支出缺口较大县(市、区)的转移支付。对当年农村人口进城落户人数增加较多的县(市、区),适当提高奖补系数,鼓励和引导各地将持有居住证的常住人口有序在城镇落户。县级政府要统筹用好资金,切实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不断加强对农业转移人口的基本公共服务有效供给。  (九)改革完善省对下均衡性转移支付制度。建立省对下均衡性转移支付稳定增长机制,改进转移支付分配办法,强化财力均衡功能,推动全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综合考虑农业转移人口公共服务需求和地区间财力状况,科学设置均衡性转移支付分配因素与权重,提高持有居住证人口因素权重,增加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且财力水平较低地区的均衡性转移支付,促进地区间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市级财政在对下分配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时,要考虑县级政府为持有居住证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增支因素,增强县级财政保障能力。  (十)建立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政策动态调整机制。省市财政部门在测算分配各类基本公共服务转移支付时,要根据资金性质、补助对象、实施条件等因素,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为农业转移人口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提供财力支持。要根据不同时期农业转移人口数量规模、不同地区和城乡之间农业人口流动变化、大中小城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差异等,对转移支付规模、结构以及保障标准等进行动态调整。  (十一)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按照责任共担、适度均衡的原则,建立健全由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落实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责任,合理划分省以下各级政府在义务教育、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保障性住房等方面的支出责任,完善重大民生政策财政分担机制;强化企业社会责任,依法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农业转移人口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落实农民工同工同酬权利;完善参保缴费激励机制,强化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政策导向,引导农业转移人口积极承担社会保险费等成本,提升其自我发展和融入城镇的能力。  (十二)支持提升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各地要编制实施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规划和城中村改造规划,并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做好衔接。省级在分配建设类专项资金时,要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地区倾斜,支持城镇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建立多元化城镇建设投融资机制,鼓励各地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引导基金、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贴息或补助以及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等多种方式,拓宽城镇建设融资渠道,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镇建设运营以及提供公共服务。各级在分配使用政府债券时,要优先考虑吸纳外来人口较多地区的城中村改造、综合管廊建设、海绵城市建设、农村新型社区建设、综合片区开发等建设需求,并对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中小城市试点、特色小镇等予以适当倾斜。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的重点改革任务。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协调配合,做好城乡政策制度统筹衔接,破除农业转移人口平等享受公共服务的制度障碍。省级有关部门要及时调整完善相关政策,积极推进市民化政策落实。市级政府要落实市民化工作的主体责任,统筹推进市域内城镇化建设、户籍制度改革、进城农民定居落户、转移支付保障等工作。县级政府负责市民化具体实施工作,要统筹用好自有财力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努力保障好农业转移人口基本公共服务需求。  (二)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合法权益。各地要扎实做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转让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或将其作为进城落户条件。对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业转移人口,按规定继续享受以土地为发放依据的各类农业补贴。要通过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逐步建立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的相关权益退出机制,积极引导和支持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相关权益,促进相关权益的实现和维护,但现阶段要严格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要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进城落户农民在城镇居住、投资、创业,鼓励农民带资进城落户。  (三)完善农业转移人口统计调查制度。以县级为单位,健全完善农业转移人口统计制度和年度全省人口抽样调查制度,增加人口与劳动力抽样调查样本量,全面掌握农业转移人口数量、变动等情况,准确反映跨区域农业转移人口规模和结构。加快居住证办理工作进程,加强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采集、登记工作,为完善相关财政政策提供基础数据支撑。完善反映城镇化质量的指标体系,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监测制度,重点监测农业转移人口就业创业、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城镇落户等情况,客观反映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展情况。  (四)支持农村新型社区纳入城镇化管理。全面实施《山东省农村新型社区和新农村发展规划》(鲁办发〔2014〕43号),落实农村新型社区纳入城镇化管理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农村社区依法实行“村改居”,纳入城市社区治理体系,按照城市社区模式开展服务。积极支持农村新型社区基础设施建设按城市社区标准投入,居民社会保障政策逐步按城市社区居民标准执行,促进农村人口就地就近向城镇转移。  (五)加强评估督导。省财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根据市、县(市、区)向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公共服务等情况,对各类转移支付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政策效果进行评估。要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政策动态调整机制,对成效明显或绩效较好的政策,要适当增加资金规模,强化实施效果;对成效不明显或绩效较差的政策,要及时调整完善,适当压减资金规模或适时退出。  各市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抓紧制定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措施,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山东省人民政府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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