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瓯绍兴市建设局局长长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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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瓯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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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瓯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纪要
作者:&&&&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475&&&&更新时间:
2015年1月19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主任陈祥平主持召开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建瓯市2014年市级财政预算第二次调整方案(草案)的报告;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讨论稿);讨论了“一府两院”五个工作报告(讨论稿);审议通过了《关于建瓯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大会议案和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综合报告》、《关于成立建瓯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筹备领导小组的决定(草案)》、《关于召开建瓯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决定(草案)》、《建瓯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议程(草案)》、《建瓯市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建瓯市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财政经济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建瓯市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选举办法(草案)》、《建瓯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市十五届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和变动情况的报告》;通过了人事任免事项。现纪要如下:
一、关于建瓯市2014年市级财政预算第二次调整方案(草案)的报告
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财政局局长谢利富同志作的《关于建瓯市2014年市级财政预算第二次调整方案(草案)的报告》,表决通过了《关于批准2014年市级财政预算第二次调整方案的决议(草案)》。
二、关于向大会提交的几项报告的讨论情况
会议审议通过了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讨论稿),并对政府工作报告、计划报告、预算报告、法院工作报告、检察院工作报告等五个报告(讨论稿)进行了讨论,提出了具体的修改意见和定稿期限。
三、关于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议案和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综合报告
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议案和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综合报告,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建议,并表决通过了《建瓯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议案和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综合报告》。
四、关于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筹备工作
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成立建瓯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筹备领导小组的决定(草案)》,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余国荣同志通报了会议筹备的相关情况。
五、关于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的几个草案
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召开建瓯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决定(草案)》、《建瓯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议程(草案)》、《建瓯市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建瓯市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财政经济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建瓯市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选举办法(草案)》。
六、关于市十五届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和变动情况的报告
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办公室副主任江秀明同志代表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作的关于市十五届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和变动情况的报告,表决通过了《建瓯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市十五届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和变动情况的报告》。
七、人事事项
会议根据市政府的提请,表决通过了免去周荣华同志建瓯市卫生局局长、曹瑞麟同志建瓯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局长、叶华同志建瓯市经济贸易局局长、蒋文华同志建瓯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局长、陈锦胜同志建瓯市住房保障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局长、林金柏同志建瓯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职务事项;
会议根据市法院的提请,表决通过了免去余仟兴同志建瓯市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事项;
会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通过了林铭荣同志任建瓯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林俊同志任建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丁小华同志任建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童明春同志任建瓯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局长、蒋文华同志任建瓯市商务局局长、冯奇贞同志任建瓯市农业局局长、林辉同志任建瓯市科技局局长、陈锦胜同志任建瓯市规划建设和旅游局局长、江卫华同志任建瓯市环境保护局局长、林祥芝同志任建瓯市人民法院副院长的职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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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邮箱:建瓯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
- 建瓯市建设局
建瓯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
建瓯市建设局 发布时间:&& 发布机构:建设局&& 作者:&&
建瓯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
因临江门上西河片区(一期)棚户区及三旧改造项目建设需要,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按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
一、征收范围:
东至:斗富巷、国税局、管葡路、镜花巷、西马路;南至:西大街、工农巷、临江门;西至:建溪河沿岸;北至:国税局宿舍、现状房屋边界(具体以规划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
二、房屋征收部门:建瓯市住建局& 电话:<SPAN style="TEXT-TRANSFORM: FONT-VARIANT: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COLOR: FONT-SIZE: 16 VERTICAL-ALIGN: mso-ascii-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mso-fareast-font-family: 仿宋_GB3
三、签约期限:
四、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建设项目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和评估机构
建设项目房屋征收部门:建瓯市住建局
协助配合工作单位:建瓯市芝山街道办事处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建瓯市天信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
评估机构:在建设主管部门核准的范围内,由多数被征收人推荐确定评估机构或采取随机抽取的办法确定。
二、房屋征收的四至范围
东至:斗富巷、国税局、管葡路、镜花巷、西马路;南至:西大街、工农巷、临江门;西至:建溪河沿岸;北至:国税局宿舍、现状房屋边界(具体以规划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
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本片区房屋征收补偿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形式,被征收人可以自愿选择。
(一)货币补偿办法
被征收房屋视如下不同情况进行补偿
1.店面补偿:管葡路段及西大街沿街店面按<SPAN style="TEXT-TRANSFORM: FONT-VARIANT: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COLOR: FONT-SIZE: 16 VERTICAL-ALIGN: mso-ascii-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mso-fareast-font-family: 仿宋_GB元/㎡进行补偿。
2.住宅补偿:按不同建筑结构进行补偿,即框架结构<SPAN style="TEXT-TRANSFORM: FONT-VARIANT: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LETTER-SPACING: -0.6 COLOR: FONT-SIZE: 16 VERTICAL-ALIGN: mso-ascii-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mso-fareast-font-family: 仿宋_GB元/㎡,砖混结构<SPAN style="TEXT-TRANSFORM: FONT-VARIANT: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LETTER-SPACING: -0.6 COLOR: FONT-SIZE: 16 VERTICAL-ALIGN: mso-ascii-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mso-fareast-font-family: 仿宋_GB元/㎡,砖木结构(含木、土木)<SPAN style="TEXT-TRANSFORM: FONT-VARIANT: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LETTER-SPACING: -0.6 COLOR: FONT-SIZE: 16 VERTICAL-ALIGN: mso-ascii-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mso-fareast-font-family: 仿宋_GB元/㎡。
被征收房屋为有天有地私人房屋的(俗称天地房),按所建建筑不同层数进行补偿:
(1)被征收房屋总建筑层数为单层房屋的,补偿金额按建筑面积乘以结构单价再乘以<SPAN style="TEXT-TRANSFORM: FONT-VARIANT: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COLOR: FONT-SIZE: 16 VERTICAL-ALIGN: mso-ascii-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mso-fareast-font-family: 仿宋_GB系数;
(2)被征收房屋总建筑层数为一层半房屋的,补偿金额按建筑面积乘以结构单价再乘以<SPAN style="TEXT-TRANSFORM: FONT-VARIANT: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COLOR: FONT-SIZE: 16 VERTICAL-ALIGN: mso-ascii-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mso-fareast-font-family: 仿宋_GB系数;
(3)被征收房屋总建筑层数为二层房屋的,补偿金额按建筑面积乘以结构单价再乘以<SPAN style="TEXT-TRANSFORM: FONT-VARIANT: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COLOR: FONT-SIZE: 16 VERTICAL-ALIGN: mso-ascii-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mso-fareast-font-family: 仿宋_GB系数;
(4)被征收房屋总建筑层数为两层半房屋的,补偿金额按建筑面积乘以结构单价再乘以<SPAN style="TEXT-TRANSFORM: FONT-VARIANT: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COLOR: FONT-SIZE: 16 VERTICAL-ALIGN: mso-ascii-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mso-fareast-font-family: 仿宋_GB系数;
(5)被征收房屋总建筑层数达三层以上按实际建筑面积乘以结构单价进行结算;
(6)单位房改房及商品房征收按实际建筑面积乘以结构单价进行结算。
征收当事人双方就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无法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补偿金额。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以下简称征收协议),交验《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有效的产权证件,按时搬迁,交付房屋钥匙,经验收合格,由征收人一次性发给被征收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金、一次搬迁补助费、6个月的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原房屋二次装修补偿费及附属物、构筑物补偿费和搬迁奖励金。被征收人对以评估价确定的货币补偿金额有异议,无法与征收人就货币补偿金额达成协议的,可以在接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复核结果10日内向南平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二)产权调换安置办法
1.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相同面积的,征收当事人双方均以新建楼房地面起算第九层为标准层,不补结构差价与朝向差价和楼层差价,每往上加一层加价50元/㎡,每往下减一层减价50元/㎡,以此类推结算产权调换回迁时的楼层价格差价。
2.被征收房屋面积产权的确认
(1)以《房屋所有权证》确认的建筑面积为准。
(2)原房改房未计入产权的走道、楼道等公摊面积和杂物间(柴火间),经有关部门确认并补办相关手续后可以并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3.店面部分:店面安置原则上按原街巷地段进行安置(具体详见规划示意图)。
4.住宅部分:就近安置在本片区规划地块内(详见规划示意图)。被征收房屋为“天地房”总层数为单层房屋的,由征收人按照原房建筑面积<SPAN style="TEXT-TRANSFORM: FONT-VARIANT: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COLOR: FONT-SIZE: 16 VERTICAL-ALIGN: mso-ascii-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mso-fareast-font-family: 仿宋_GB.50比例无偿增加住宅安置面积;被征收房屋为“天地房”总层数为一层半房屋的,由征收人按照原房建筑面积<SPAN style="TEXT-TRANSFORM: FONT-VARIANT: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COLOR: FONT-SIZE: 16 VERTICAL-ALIGN: mso-ascii-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mso-fareast-font-family: 仿宋_GB.25比例无偿增加住宅安置面积;被征收房屋为“天地房”总层数为两层房屋的,由征收人按照原房建筑面积<SPAN style="TEXT-TRANSFORM: FONT-VARIANT: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COLOR: FONT-SIZE: 16 VERTICAL-ALIGN: mso-ascii-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mso-fareast-font-family: 仿宋_GB.13比例无偿增加住宅安置面积;被征收房屋为“天地房”总层数为两层半房屋的,由征收人按照原房建筑面积<SPAN style="TEXT-TRANSFORM: FONT-VARIANT: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COLOR: FONT-SIZE: 16 VERTICAL-ALIGN: mso-ascii-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mso-fareast-font-family: 仿宋_GB.07比例无偿增加住宅安置面积;被征收房屋为“天地房”总层数为三层以上的及商品房、单位房改房实行等面积<SPAN style="TEXT-TRANSFORM: FONT-VARIANT: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COLOR: FONT-SIZE: 16 VERTICAL-ALIGN: mso-ascii-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mso-fareast-font-family: 仿宋_GB产权调换。
5.原单位(企业)产权未房改职工宿舍补偿安置
(1)原属单位(企业)所有权的房屋分配给职工居住的未房改房屋,原则上由征收人补偿安置给产权单位,由产权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处置。经产权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原住户符合原房改政策规定按成本价购买单位公有住房条件的,产权单位可参照出售单位公有住房政策向原住户出售。
原居住在单位(企业)被征收房屋的住户依照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按时搬迁、交付房屋钥匙,经验收合格,由征收人发给搬迁补助费、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原房屋二次装修补偿费和搬迁奖励金。安置房建成后由产权单位和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处置。
(2)原单位(企业)职工住户在宿舍区、厂区范围内未经批准的建筑不予补偿安置。
(3)被征收单位(企业)的职工宿舍及原配套给个人使用的杂物间(柴火间)层高大于<SPAN style="TEXT-TRANSFORM: FONT-VARIANT: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COLOR: FONT-SIZE: 16 VERTICAL-ALIGN: mso-ascii-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mso-fareast-font-family: 仿宋_GB米,因历史遗留原因,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来源清楚、没有异议的,经征收部门实地调查核实,由被征收人补办相关手续后,视同符合补偿条件的建筑,按本项(1)点安置。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征收当事人双方按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第三条第三款“产权调换面积差价及优惠价格结算办法”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安置金额,签订《征收协议》,交验《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有效的产权证件,按时搬迁,交付房屋钥匙。被征收人房屋搬迁后,向征收人申请办理《房屋搬迁验收证》,由征收人一次性发给被征收人房屋两次搬迁补助费、每6个月支付一次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被征收人产权调换的差价款暂不补交,被征收房屋的二次装饰补偿费、附属物、构筑物补偿费及搬迁奖励金也暂不发放,待产权调换安置房交付使用时再结算差价。
(三)产权调换面积差价及优惠价格结算办法
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均按货币量化形式进行结算。
1.店面面积差异结算:
(1)临江门、管葡街及西大街地段临街店面差异结算:原房店面与安置房店面进深在4米以内的,双方按<SPAN style="TEXT-TRANSFORM: FONT-VARIANT: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COLOR: FONT-SIZE: 16 VERTICAL-ALIGN: mso-ascii-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mso-fareast-font-family: 仿宋_GB万元/㎡进行结算;原房店面与安置房店面进深在4米以上8米以内的,双方按<SPAN style="TEXT-TRANSFORM: FONT-VARIANT: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COLOR: FONT-SIZE: 16 VERTICAL-ALIGN: mso-ascii-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mso-fareast-font-family: 仿宋_GB万元/㎡进行结算;原房店面与安置房店面进深在8米以上12米以内的,双方按<SPAN style="TEXT-TRANSFORM: FONT-VARIANT: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COLOR: FONT-SIZE: 16 VERTICAL-ALIGN: mso-ascii-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mso-fareast-font-family: 仿宋_GB万元/㎡进行结算;原房店面与安置房店面进深在12米以上,双方按<SPAN style="TEXT-TRANSFORM: FONT-VARIANT: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COLOR: FONT-SIZE: 16 VERTICAL-ALIGN: mso-ascii-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mso-fareast-font-family: 仿宋_GB万元/㎡进行结算。
(2)店面产权调换每户优惠购买面积限定在原房店面面积的10%以内,产权调换超出原房店面面积10%以上的,届时按所安置在该楼盘的市场价购买。
2.住宅面积差异结算:
因建筑结构原因,被征收人住宅产权调换就近上靠后超出原房建筑面积的,可以享受如下优惠购买价格:
(1)产权调换超出原房面积10㎡以内的,按新建楼房从地面起算第九层<SPAN style="TEXT-TRANSFORM: FONT-VARIANT: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COLOR: FONT-SIZE: 16 VERTICAL-ALIGN: mso-ascii-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mso-fareast-font-family: 仿宋_GB元/㎡计价,每往上加一层加价50元/㎡,每往下减一层减价50元/㎡,以此类推结算产权调换回迁时的楼层价格差价。
(2)产权调换超出原房面积10㎡以上20㎡以内,按新建楼房从地面起算第九层<SPAN style="TEXT-TRANSFORM: FONT-VARIANT: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COLOR: FONT-SIZE: 16 VERTICAL-ALIGN: mso-ascii-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mso-fareast-font-family: 仿宋_GB元/㎡计价,每往上加一层加价50元/㎡,每往下减一层减价50元/㎡,以此类推结算产权调换回迁时的楼层价格差价。
(3)产权调换超出原房面积20㎡以上40㎡以内,按新建楼房从地面起算第九层<SPAN style="TEXT-TRANSFORM: FONT-VARIANT: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COLOR: FONT-SIZE: 16 VERTICAL-ALIGN: mso-ascii-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mso-fareast-font-family: 仿宋_GB元/㎡计价,每往上加一层加价50元/㎡,每往下减一层减价50元/㎡,以此类推结算产权调换回迁时的楼层价格差价。若市场销售价格低于<SPAN style="TEXT-TRANSFORM: FONT-VARIANT: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COLOR: FONT-SIZE: 16 VERTICAL-ALIGN: mso-ascii-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mso-fareast-font-family: 仿宋_GB元/㎡,则按该栋楼盘实际销售价格结算。
(4)每户优惠购买面积限定在40平方米以内。
(5)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且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家庭成员2人以下的(含2人),按不低于45平方米进行安置;家庭成员3人以上的(含3人),按不低于60平方米进行安置。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被征收人应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补交差价。
(四)安置房公摊系数差异结算
征收人建设的安置房公摊系数控制在<SPAN style="TEXT-TRANSFORM: FONT-VARIANT: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COLOR: FONT-SIZE: 16 VERTICAL-ALIGN: mso-ascii-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mso-fareast-font-family: 仿宋_GB以内,超出<SPAN style="TEXT-TRANSFORM: FONT-VARIANT: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COLOR: FONT-SIZE: 16 VERTICAL-ALIGN: mso-ascii-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mso-fareast-font-family: 仿宋_GB以上的公摊系数部分由征收人无偿赠送。
(五)安置房选房原则
被征收人回迁安置按照签订《征收协议》后房屋搬迁验收先后的顺序,即谁先搬迁谁先选择安置房,选房时间由征收人另行通知。
(六)安置房地点&
就近在本征收片区规划建设的地块内安置,具体房源以规划部门审定通过的规划总平图为准。
(七)安置房装修标准
安置房建筑结构为框架结构,外墙装修标准按市规划部门审定通过的设计图纸要求进行。室内装修部分:楼地面为水泥砂浆抹平;室内和天棚均为水泥砂浆白色腻子刮白,卫生间安装座式便器,安置房电容量按国家电力部门规定标准配置。住宅用房水、电、电话、有线闭路电视、宽带网铺设到户,其立户等费用由用户自理,每户住宅装配一个防盗门,店面门按规划图纸确定配置。
(八)过渡期限
产权调换安置房过渡期为36个月。在过渡期内,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由征收人按每6个月发放一次,发至交房之日止(以征收人交房通知为准)。因征收人原因延长交付使用的,从逾期之日起征收人每月应付给双倍的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逾期安置期间,遇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标准调整的,应自调整之月起按调整后标准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
(九)房屋搬迁验收证发放办法
被征收人申请办理《房屋搬迁验收证》必须出示水、电、电信、有线电视的报停结帐发票,交付房屋钥匙,将房屋完整地交给征收人(如被征收人擅自拆除损坏房屋构件及其设施,造成损失的从被征收人的房屋补偿费中扣除),经征收人验收合格后,发给《房屋搬迁验收证》。《房屋搬迁验收证》是计算房屋征收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起算时间和是否符合享受搬迁奖励金和安排回迁选房顺序的依据。
(十)对被征收房屋具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空地,按市政府<SPAN style="TEXT-TRANSFORM: FONT-VARIANT: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COLOR: FONT-SIZE: 16 VERTICAL-ALIGN: mso-ascii-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mso-fareast-font-family: 仿宋_GB年颁布的住宅一级地基准地价<SPAN style="TEXT-TRANSFORM: FONT-VARIANT: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COLOR: FONT-SIZE: 16 VERTICAL-ALIGN: mso-ascii-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mso-fareast-font-family: 仿宋_GB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补偿。
(十一)简易结构、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及原房屋二次装饰采取作价补偿,不予实物安置(见附件)。
(十二)被征收房屋只有合同买卖关系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必须按规定补办过户手续,交清款项后,方可按本片区的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安置。
(十三)被征收人房屋有产权纠纷,在征收期限内纠纷未能解决的,由征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人员做好现场勘查记录,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后,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根据本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后,先予以临时安置后拆除。今后被征收人凭《调解书》、《裁定书》或《判决书》等法律文书办理有关补偿安置手续。
(十四)工业用地及厂房按照评估价格实行货币补偿。
四、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 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
2. 被征收房屋为非住宅用房;
3. 有合法、有效的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证照,且行政许可证照上载明的住所(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
4. 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根据经营者近3年平均利润确定,不足3年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期间平均净利润确定。净利润根据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后利润额证明材料确定;税务部门无法出具证明的,根据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确定。
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按照实际停产停业期限计算;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按照6个月计算。
征收部门已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或提供非住宅周转房过渡的,征收部门不再另行补偿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
五、房屋用途的确定及违章建筑的认定补偿
(一)营业店面的确定,按规定确认必须是底层临街营业用房,在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三个月已在营业,且持有征收公告发布前12个月至房屋征收时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并保留原状。为营业店面提供附属服务的仓储加工场所不认定为营业店面。原单位(企业)厂区宿舍区范围内的住宅等非营业用房的房屋不能认定为营业店面。
(二)<SPAN style="TEXT-TRANSFORM: FONT-VARIANT: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COLOR: FONT-SIZE: 16 VERTICAL-ALIGN: mso-ascii-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mso-fareast-font-family: 仿宋_GB年10月20日之前,被征收人房屋没有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属违章建筑,拆除时原则上不予补偿。但被征收人能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签订《征收协议》并按时搬迁的,视以下两种不同情况给予补偿。
1.违章建筑已接受过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被征收人按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补办有关手续,交清有关款项后,视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面积。
2.违章建筑未受过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被征收人按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补办有关手续,补交罚金及有关款项后,视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面积。
(三)<SPAN style="TEXT-TRANSFORM: FONT-VARIANT: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COLOR: FONT-SIZE: 16 VERTICAL-ALIGN: mso-ascii-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mso-fareast-font-family: 仿宋_GB年10月20日《建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停止单位及个人建房的通告》(瓯政〔<SPAN style="TEXT-TRANSFORM: FONT-VARIANT: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LETTER-SPACING: 0.2 COLOR: FONT-SIZE: 16 VERTICAL-ALIGN: mso-ascii-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mso-fareast-font-family: 仿宋_GB〕93号)发布之后至<SPAN style="TEXT-TRANSFORM: FONT-VARIANT: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LETTER-SPACING: 0.2 COLOR: FONT-SIZE: 16 VERTICAL-ALIGN: mso-ascii-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mso-fareast-font-family: 仿宋_GB年9月30日止的违章建筑一律按重建价格补偿。
(四)<SPAN style="TEXT-TRANSFORM: FONT-VARIANT: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COLOR: FONT-SIZE: 16 VERTICAL-ALIGN: mso-ascii-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mso-fareast-font-family: 仿宋_GB年10月1日以后的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六、搬迁补助费及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标准
(一)房屋搬迁补助费:住宅6元/㎡,仓储、办公用房7元/㎡,生产和营业用房8元/㎡,搬迁补助费每次低于<SPAN style="TEXT-TRANSFORM: FONT-VARIANT: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COLOR: FONT-SIZE: 16 VERTICAL-ALIGN: mso-ascii-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mso-fareast-font-family: 仿宋_GB元的,按<SPAN style="TEXT-TRANSFORM: FONT-VARIANT: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COLOR: FONT-SIZE: 16 VERTICAL-ALIGN: mso-ascii-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mso-fareast-font-family: 仿宋_GB元发放。对货币补偿发给一次性搬迁补助费,对产权调换的,一次性发给两次搬迁补助费。
(二)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住宅10元/㎡/月(以户为单位,住宅原房合法建筑面积少于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计算),仓库、办公用房12元/㎡/月;管葡路及西大街地段店面40元/㎡/月。
七、征收时间安排和奖金的规定
(一)签约时间:以建瓯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房屋征收决定和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为准,具体签约事宜由征收部门委托建瓯市天信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办理。
(二)凡在市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签约期限内达成搬迁补偿协议且被征收人搬迁完毕的,经验收合格后,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60元,超过此期限的不予奖励。
(三)被征收人按规定时限签订《征收协议》,但不能按规定时限进行搬迁的,无故延期搬迁验收的时间,不能享受搬迁奖励金。
(四)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搬迁奖励金待产权调换房交付使用时结算。
八、产权事宜
安置房由征收人负责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与原房实际产权证面积相等部分所需的税费由征收人支付,超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自理。
九、征收纠纷处理办法
在征收实施过程中,征收当事人双方在市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对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经多次协商仍达不成协议的,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由征收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做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在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工作纪律
(一)征收工作全过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依法征收的原则。
(二)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不准弄虚作假,以权谋私。
(三)在房屋征收期间不得随意传播无政策依据的虚假信息,造谣惑众,故意扰乱征收工作秩序,对散布谣言,煽动闹事,损坏或哄抢财物,强占房屋,妨碍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一、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主办单位:建瓯市规划建设和旅游局电话: 信箱: 建议使用分辨率&IE6.0以上版本浏览器&flashplayer8.0以上版本播放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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