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店既有外卖又有现场消费,可以享受18万/季的所得税减免消费税吗吗

宾馆、酒店外卖食品今年开征增值税
作者:焦小超
  本报2月2日讯(记者 焦小超)春节期间,不少宾馆、酒店、餐厅在为顾客提供现场就餐、住宿服务之外,纷纷推出包装精美的食品礼品、肉类等供顾客购买外带。近日,不少旅店业和餐饮业纳税人咨询这部分服务应如何纳税。税务部门表示,消费者购买上述纳税人专门用于对外销售的,购买后不在该经营场所食用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  据了解,早在1996年,国税总局即规定,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发生属于营业税“饮食业”应税行为的,同时销售货物(含烧卤熟制食品)给顾客的,不论顾客是否在现场消费,都应当征收营业税;对其附设门市部、外卖点等对外销售货物和专门生产或销售食品的工厂、商场等单位销售烧卤熟制食品,应当征收增值税。而根据国税总局日前下发的《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对相关政策进行调整,自日起,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发生上述应税行为,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税务人员表示,从日起,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只要顾客不在现场消费的,要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应纳增值税额=收取的全款÷(1+3%)×3%)或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按照规范的计税方式缴纳增值税(应纳增值税额=收取的全款×适用税率-进项税额);顾客在现场消费的,仍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应纳营业税额=收取的全款×5%)。假如,外卖盒饭收入5000元,申报缴纳增值税[5000÷(1+3%)]×3%=145.63(元),如果缴纳营业税,营业税额为5000×5%=250(元),相差104.37元,缴纳增值税会减轻相关纳税人税收负担。据介绍,配餐公司税负也将减轻,餐饮企业的各类配餐公司给航空公司、学校、机关、单位、企业等提供盒饭,这项行为应当缴纳增值税。即使有少量现场消费,也可分别向国税机关、地税机关申报增值税和营业税,还可以分别申请增值税发票和餐饮发票,向消费者提供。作为航空公司、各类学校、机关、单位、企业等对提供盒饭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是合理的、正当的,不属于招待费范畴。  税务部门表示,在实际生活中,若消费者购买一份快餐,在餐馆吃了一部分后将剩下的打包带走,该行为应视为该饮食业的纳税人对此份快餐提供了餐饮服务,应当征收营业税,而并非机械地分为两部分,对已消费部分的收入按餐饮服务业征收营业税,对打包带走部分的收入征收增值税。也就是说,公告所称的应征增值税的“非现场消费的食品的收入”,应以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平时的销售计量为一个单位,如一份快餐、一盒月饼等,至于消费者购买的一个计量单位中已经消费了一部分的剩余打包食品不应包括在内。您所在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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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望618484 论文题目:中式高档餐馆的客户关系管理 旌迸筐堡专业研究生匿匾墓指导教师三垩副煎援 中文摘要 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繁荣和高级社交宴请活动的日益频繁,中餐业向着高
档化的方向发展,中式高档餐馆的出现满足了国内外部分高消费群体的需求,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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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新的竞争优势。本文的研究目的即是将中式高档餐馆与客户关系管理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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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管理进一步专门化、细分化,探索如何发展更稳固、回报率更高、获利能力更强
的客户关系,基于此构建了一套比较完整的中式高档餐馆客户关系管理体系。 在具体内容方面,本文从中式高档餐馆这一角度提出了客户关系管理的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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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开创性。本文提出的策略有:客户信息管理是客户关系管理的基础;差别关系战
略体现了客户关系管理“区分客户关系,集中精力于最具价值客户身上”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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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创造客户忠诚的机会。 本文的研究方法主要有规范研究、实证研究、定性研究及定量研究方法。通过
对客户关系管理的理论基础的梳理,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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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不在现场消费的,按3%收税
& 08:民生 & 稿件来源:德州晚报 & 作者:郑乃春
  晚报讯(记者&郑乃春&通讯员&曲冰)中秋国庆期间,一些酒店、宾馆、饭店在为顾客提供就餐、住宿消费之外,纷纷推出包装精美的月饼、熟食等食品供顾客购买外带。在此,本报提醒广大旅店业和饮食业从业者,应注意国家近期关于上述经营行为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规定,防止发生不必要的税收风险。&&&&据德州市国税局有关工作人员介绍,早在1996年,国家税务总局就在《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和《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中规定: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发生属于营业税“饮食业”应税行为的同时销售货物(含烧卤熟制食品)给顾客的,不论顾客是否在现场消费,都应当征收营业税;对其附设门市部、外卖点等对外销售货物和专门生产或销售食品的工厂、商场等单位销售烧卤熟制食品,应当征收增值税。&&&&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2号)对相关政策进行调整:自日起,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发生上述应税行为,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也就是说,从日起,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只要顾客不在现场消费的,要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顾客在现场消费的,仍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在此,本报特别提醒上述类型的从业者,发生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情况的,应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领购增值税发票开具或者向其申请代开,将非现场消费食品收入和现场消费收入在财务账簿中分开核算。在10月份申报期内,要按照9月份两类收入应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分别向主管国税机关和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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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新闻网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 禁止下载使用营改增后“外卖”和“堂食”税率差距大,开饭店的一定要看看!_厦门地税-爱微帮
&& &&& 营改增后“外卖”和“堂食”税率差距大,开…
  餐饮业是生活服务业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老百姓日常接触最多的行业。营改增后,餐饮业适用6%税率,可抵扣项目较多,税负降低,但餐饮企业堂食和外卖之争又起,二者税率差距较大,笔者认为,问题关键在于如何界定兼营与混合销售。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定义,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因此,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必须同时具备,没有饮食场所,单纯的外卖企业不是餐饮企业,应为销售货物。    现在绝大多数餐饮企业既有堂食又可以外卖,营改增前对此有专门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2号)规定:“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7号)规定:“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因此,餐饮企业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不属于提供服务,而属于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    同理,营改增后,餐饮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现场消费的食品属于销售服务,适用6%税率;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属于销售货物,适用17%税率。    笔者认为,这里有一个问题,即如何理解“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对于既有堂食又有外卖的餐饮企业,如果本身有外卖窗口,则该外卖窗口销售的食品属于销售货物,适用17%税率。但是,大多数餐饮企业并没有外卖窗口,消费者可以通过电话或网络叫外卖,或者上门购买要求外带,这种情况是否属于销售货物。    从严格意义上讲,只要消费者没有在餐饮企业内就餐,而是将食品带出就餐场所,就属于“非现场消费的食品”。但是,餐饮企业这些食品并不是为外卖而制作,而本身就是堂食,由于消费者选择外带,才从中拿出交给消费者带走。比如快餐店的汉堡、炸鸡、薯条等,事先做好,如果消费者在店内就餐,服务员将食品放在盘子里交给消费者,如果消费者带走,服务员将食品放在袋子里交给消费者。如果说电话或网络叫外卖餐饮企业还有个送餐的服务,那么消费者上门购买要求外带餐饮企业为消费者提供的服务与堂食是一样的。    因此,餐饮企业的上述非专门外卖行为到底是兼营还是混合销售?    《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笔者认为,餐饮企业的上述非专门外卖行为与堂食没有本质上的区别,不应属于兼营,而是属于混合销售。餐饮企业销售堂食,由于消费者要求外带而销售食品,符合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按照销售服务,即按照6%税率缴纳增值税。    “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是每一个餐饮企业都会面临的问题,笔者建议有关部门予以明确。原创实务稿件,未经授权禁止转载,违者必究!咨询: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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