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6日永康方岩镇镇长卢宇煜停电不?

  关于永康市方岩镇副镇长徐纲敲诈勒索及无中生有要把我   弄进班房的犯罪行为举报  永康市政府组织部:  我是永康市***卫生院职工,以下事项为事实,如有污蔑、诽谤,我愿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制裁。  一、徐纲敲诈勒索犯罪行为以及串通永康法院审判员金东波枉法裁判。04年我向徐纲、李晓云夫妇购买单身公寓,由于资金不足,我办理公积金贷款需要房产证,徐纲夫妇骗说房产证抵押在工行,要我借用其银行户头根据徐纲提供每月金额及帐号汇款,但06年7月徐纲夫妇以不能过户要挟,强骗在杭州进修的我赶回永康交付6.5千元做户名为“徐纲”房产证。从2005年1月徐纲夫妇就开始瞒我多骗取汇款,我要求查看却以隐私为由拒绝。09年11月在徐纲陪同下借款还清全部房贷款我要求过户,徐纲夫妇以其个人信用差为由趁机敲诈勒索3万才肯办理,09年12月在永康法院调节时调解员提议徐纲夫妇不要眼红,应同情我已离婚且带一小孩的困难份上,少拿过户费,否则我可以通过法院判决过户。但徐纲夫妇称当今社会是不会同情弱者并已多次打官司结交了法院熟人,坚持勒索3万元,我害怕其恐吓要支付的8千元遭拒绝,因此徐纲夫妇敲诈勒索未遂。09年9月,我向法院诉讼要求过户,徐纲夫妇不通过立案庭直接向法院审判员金东波提交诬告状,串通金东波枉法裁判。判后答疑的电话录音:金东波自称收受徐纲夫妇好处而无中生有枉法裁判。我受到多次通知拘留并被冻结工资,遭受非常大的精神打击致严重神经衰弱症。  二、徐纲夫妇不诚实、信用,抱怨永康市政府组织部强迫签订协议而损失1.8万元,并要无中生有把我弄进班房。2011年9月徐纲夫妇骗取永康市组织部的信任与我签订和解协议。2013年3月过户后,我向徐纲夫妇讨要部分上涨过户费遭拒绝。徐纲、李晓云夫妇抱怨永康市政府组织部强迫其夫妇签订协议而损失1.8万元,并要无中生有把我弄进班房。(提供电话录音)  三、打击犯罪分子,人人有责;保护人民财产,人人有责;维护社会安定,人人有责。徐纲及其夫人李晓云、金东波等组成的犯罪窝点一定要铲除。徐纲夫妇不惜毁坏共产党员干部形象,不择手段捏造事实敲诈勒索3万元,串通法院审判员枉法裁判,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法第274条、刑法第399条,徐纲能够脸不红、心不跳。如果让犯罪分子徐纲继续当任方岩副镇长,其将自持有法院熟人帮忙,势必奉强凌弱,千方百计地捞钱,会对方岩镇人民肆无忌惮地敲诈勒索,将使方岩镇人民财产受损失、生活不能安定,将使方岩镇社会秩序破坏。现请求永康市政府调查事实,保护检举人及方岩镇人民财产不再受损失,打击犯罪分子徐纲、李晓云夫妇及金东波负法律责任。  举报人:***  日  附:1、徐纲夫妇反诉状(6页)  2汇款凭证  3、徐纲还款明细(页)  4、汇款凭证、还款明细汇总(页)  5、还款明细与汇款凭证对照表及逾期原因(页)  6、(2010)金永民初字第566号判决书(页)  7、赔偿案例(页)  8、离婚证  9、还款协议  原告汇款情况及徐纲还款明细汇总
扣款日期 汇款日期 扣款额 实际汇款 多汇款 余额 是否逾期 银行20日扣款 逾期原因 徐纲还钱日  04.10.20 10月19日 5.13
  04.11.20 11月19日 5.13
  04.12.20 12月19日 5.13
  05.01.20
1月19日 1.10
  05.02.20
2月20日 1.10
  05.03.20
3月20日 1.10
  05.04.20
4月19日 1.10
  05.05.20
5月20日 1.10
  05.06.20
6月20日 1.10
  05.07.20
7月20日 1.10
  05.08.20
8月19日 1.10
  05.09.20
9月11日 1.10
  05.10.20 10月18日 1.10
  05.11.20 11月12日 1.10
  05.12.20 12月20日 1.10
26.12 是法院冤枉
12月26日  06.01.20
1月17日 1.10
  06.02.20
2月20日 1.10
  06.03.20
3月19日 1.10
6.48 是法院冤枉
3月23日  06.04.20
4月21日 1.10
-1.06 否徐纲诬告
  06.05.20
5月15日 1.10
  06.06.20
6月19日 1.10
  06.07.20
7月9日 1.10
  06.07.//
7月29日 //////
  06.08.20
8月21日 8.64
36.32 否徐纲诬告
  06.09.20
9月20日 8.64
  06.10.20 10月20日 8.64
  06.11.20 11月20日 8.64
  06.12.20 12月19日 8.64
  07.01.20
1月19日 36.34 +28.84
  07.02.20
2月17日 8.64 -12.80
  07.03.20
3月20日 8.64 -12.80
39.56 是法院冤枉
1298.64 徐纲取款
3月26日  07.04.20
4月20日 8.64 -12.80
  07.05.20
5月21日 8.64 -12.80
13.96 是法院冤枉
  07.06.20
6月19日 8.64 -12.80
1.16 是法院冤枉
6月28日  07.07.20
7月20日 8.64 -12.80
  07.08.20
8月19日 8.64 -12.80
  07.09.20
9月19日 8.64 -12.80
  07.10.20 10月19日 8.64 -12.80
-50.04 是法院冤枉
10月23日  07.11.20 11月19日 8.64 -12.80
  07.12.20 12月19日 8.64 -12.80
  08.01.20
1月19日 98.64 -36.76
  08.02.20
2月19日 8.64 -43.51
  08.03.20
3月19日 8.64 -43.51
  08.04.20
4月19日 8.64 -43.51
  08.05.20
5月19日 8.64 -43.51
  08.06.20
6月20日 8.64 -43.51
  08.07.20
7月20日 8.64 -43.51
  08.08.20
8月19日 8.64 -43.51
  08.09.20
9月19日 8.64 -43.51
  08.10.20 10月19日 8.64 -43.51
  08.11.20 11月18日 8.64 -43.51
  08.12.20 12月20日 8.64 -43.51
  08.12.// 12月20日 //////
676.20 676.20
  09.01.//
.00 00 /////
否徐纲诬告
  09.02.20
2月19日 1.02 +12.35
  09.03.20
3月19日 5.51 +12.35
  09.04.20
4月20日 5.51 +12.35
  09.05.20
5月19日 5.51 +12.35
  09.06.20
6月22日 5.51 +12.35
否徐纲诬告
7月19日 5.51 +12.35
  09.08.20
8月18日 5.51 +12.35
  09.09.20
9月19日 5.51 +12.35
  09.10.20 10月18日 5.51 +12.35
  09.11.20 11月19日 5.51 +12.35
  09.11.// 11月24日 72.52
  金东波冤枉6次逾期  扣款日期 汇款日 银行扣款 实际汇款 多汇款 余额 冤枉逾期 银行扣款 逾期原因 徐纲还钱日  05.12.20
12.20 91.10
+1.81 26.12 金东波冤枉 441.7 徐纲取款
12月26日  06.03.20
3.19 91.10
6.48 金东波冤枉
0.00 徐纲取款
3月23日  07.03.20
3.20 98.64 -12.80 39.56 金东波冤枉1298.64 徐纲取款
3月26日  07.05.20
5.21 98.64 -12.80 13.96 金东波冤枉 334.35
  07.06.20
6.19 98.64 -12.80
1.16 金东波冤枉
0.00 徐纲取款
6月28日  07.10.20
10.19 98.64 -12.80 -50.04金东波冤枉
11.6 徐纲取款
10月23日  反诉状  原告:徐纲,男,日出生,汉族,住址永康市园丁西路1幢2-302室。  原告:李晓云,女,日出生,汉族,住址永康市园丁西路1幢2-302室。  委托代理人:徐纲(特别授权),系原告李晓云之夫  被告:***,女,住址永康市****医院集体宿舍  被告:***  请求事项:  消除本人征信系统中不良记录  补偿原告精神抚慰金叁万元  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和被告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中第2条约定12万元按揭贷款借被告偿还,所以被告也应承担起按时偿还贷款的责任,但是被告在借用原告银行户头进行还款中有多次逾期,在被告提供的汇款单中表明有5次逾期,具体时间为日,日,日,2009年1月,日,原告还缺少2005年7月,2007年1月、4月、8月、10月、11月、12月,2008年10月共13张汇款依据,原告的逾期汇款在被告的个人征信系统中留下了不按时还贷的不良记录,在本人申请办理兴业银行信用卡时,因为本人征信系统中不良记录被拒绝(在个人征信报告中,有兴业银行的查询证明)此不良记录造成本人贷款信誉较差,无法申请贷款,已对本人造成极大损失,并错失很多投资机会,所以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消除本人征信系统中不良记录,补偿被告精神抚慰金叁万元。  此致
永康市人民法院
  反诉人:徐纲
  日  附:徐纲夫妇作为证据提交的赔偿案例,金东波、、骆定进、陶仙琴、陈旻尔根据此案例的作出赔偿依据的案例:没办过贷款,咋有不良记录 □ 原因:银行当年审查不严被人冒名 □结果:赔偿客户精神损失12000元  本报济宁7月9日讯 因为银行疏忽,自己的名字被人冒名办理过贷款,因多次逾期还款而丧失个人贷款信誉,客户因此把银行告上法庭。7月8日,济宁一家银行被一审判决赔礼道歉、消除记录,并赔偿客户精神抚慰金12000元。  今年3月,方明(化名)因个人急需购房,去城区某银行办理贷款业务,结果被银行告知,其有逾期偿还贷款的不良记录,丧失了贷款信誉。方明很奇怪,此前自己从未办理过贷款业务,怎么会有个人征信系统不良记录?于是要求银行详查并消除不良记录,还自己一个清白。但2个多月过去了,银行始终未给消除记录,方明觉得银行这种行为,使自己丧失了购房机会,造成了很大的精神伤害,于是在今年5月份将银行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查明,三年前,济宁一家公司曾以方明的名义在该银行办理了个人住房贷款,虽全部偿还了银行本息,但在过程中多次未按期偿还贷款,致使方明在银行的个人信用系统多次出现逾期偿还贷款的记录。  法院审理认为,某公司以原告方明的名义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由于银行未尽谨慎审查义务,致使原告名下的该笔贷款不实,并因此影响了原告在银行系统的个人信用,给其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故被告应书面赔礼道歉,适当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同时消除相关不良信用记录。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某银行10日内向原告方明书面赔礼道歉,三个月内消除因某公司贷款所产生的相关不良信用记录,并一次性赔偿给方明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0元。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三版日。  诉讼欺诈行为之刑事规制  来源: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骆定进 ?? 发布时间: 15:33:39?? 【字号:大 中 小】 【关闭】   ???? 诉讼欺诈,是指行为人在诉讼过程中,通过使用伪造的证据、虚假的陈述、恶意串通等手段干扰人民法院的审判秩序,意图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的裁决,以获得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诉讼欺诈行为在我国民事、行政、刑事诉讼三个领域中均存在,在民事诉讼领域表现较为出..................??一、诉讼欺诈行为的危害性及产生原因分析??? 诉讼欺诈行为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的权威,极大地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人民法院是现代社会司法权威最重要的象征,任何人对法律的信赖总是要转化为对法院的信赖。诉讼欺诈行为一方面使崇尚公平与正义的法院成了不法分子的“帮兄”,庄严的法庭俨然成了某些人眼中非法交易甚至犯罪的场所,不但降低了诉讼制度的性能和效用,还损害了国家审判机关的权威性。另一方面,不仅仅人民法院,也包括公安、检察等在内的司法资源,因当事人的诉讼欺诈行为,而被极大地消耗与浪费。在貌视强大的诉讼欺诈者面前,司法机关所表现的软弱,会导致受到诉讼欺诈的受害人有可能失去对司法机关的信任,甚至失去对社会道德、社会正义的信任。.................??? ??? ??? (二)诉讼欺诈罪的司法适用??? ......??实践中应注意的是,成立诉讼欺诈罪,情节必须达到严重以上,才能定罪处罚。对于一般的妨害诉讼行为,因其危害性小,可不作犯罪处理,可以参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仅予以民事制裁,对个人可采取拘留15日以下,或罚款一万元以下,对单位可处罚款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或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可处15日以下拘留。至于哪些情形属于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应由最高院出台司法解释予以规范。??? ??? (三)诉讼欺诈行为的民事救济??? 行为人的诉讼欺诈行为,应受到刑事规制,但并不妨碍受害人提起民事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因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对损害赔偿请求权有着特殊的限定,受害人可以通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以行为人为被告要求损害赔偿,损害赔偿的范围除受到的财产性损失(包括律师费、诉讼费、误工费等)外,还可以包括受害人遭受的精神损失。受害人只要证明其损失与行为人的诉讼欺诈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 (作者单位: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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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旬老太为何裸死街头?数百头母驴为何半夜惨叫?小卖部保险套为何屡遭黑手?!女生宿舍内衣为何频频失窃?连环强歼母猪案,究竟是何人所为?老尼姑的门夜夜被敲,究竟是人是鬼?数百只小母狗意外身亡的背后又隐藏着那些不为人知的秘密?这一切的背后,是人性的扭曲还是道德的沦丧?是性的爆发还是饥渴的无奈?敬请关注天涯著名楼主敢为就敢当今天在天涯杂谈所作的年度巨献《向浙江永康组织部检举方岩镇副镇长无中生有要把我弄进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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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解决问题
我能拿回被永康市方岩镇副镇长徐纲、李晓云夫妇敲诈勒索后的欠款吗?
郑重声明:以下为真实事项,如有捏造、诬陷、诽谤,我愿接受威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制裁。也一定要让永康市方岩镇副镇长徐纲及李晓云夫妇明白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道理,并根据法律赔偿我相关损失。
04年10月我向徐纲、李晓云夫妇购买单身公寓,由于资金不足,我办理公积金贷需要房产证,徐纲夫妇骗说房产证抵押在工行,要我借用其银行户头根据徐纲提供每月金额及帐号汇款,但06年7月徐纲夫妇以不能过户要挟,强骗在杭州进修的我赶回永康交付6.5千元做户名为“徐纲”房产证。从2005年1月徐纲夫妇就开始瞒我多骗取汇款,我要求查看却以隐私为由拒绝。09年11月在徐纲陪同下借款还清全部房贷款我要求过户,徐纲夫妇趁机敲诈勒索3万才肯办理,09年12月在永康法院调节时调解员提议徐纲夫妇不要眼红,应同情我已离婚、年纪大且带一小孩的困难份上,少拿过户费,否则我可以通过法院诉讼判决过户。调节记录员也制止了徐纲夫妇想收回房子的歪点子。但徐纲夫妇称当今社会是不会同情弱者,而是要诈取,并宣言“它已打过多场官司,结交了永康市、金华市法院很多熟人会帮助它,跟它打官司我不可能赢”,称已与妻子李晓云商量坚持要收取3万元过户费,坚持拒绝我支付8千元的安慰费。我不信当今法制社会有在威严的法院下敲诈勒索行犯罪行为,而在2010年9月向永康市法院诉讼,徐纲夫妇未经立案庭直接向审判员金东波提交无证据的反诉,诬告我06年4月,、06年8月、07年5月、09年1月、09年6月共5次逾期汇款引起其征信受损不能办理贷款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3万元,永康市法院金东波不采纳我提前、被骗多汇款的票据及徐纲工行还款明细,自作主张从还款明细中找出有6次逾期记录的05年12月、06年3月、07年3月、07年6月、07年10月,无中生有冤枉我逾期汇款,但这几次均为我及时、提前、足额、超额汇款,是徐纲夫妇盗取钱款使银行不能扣款引起逾期,预谋诬告、敲诈。立案庭安排一周内判后答疑,但未能实施后我打电话给金东波,金东波自称已收受徐纲夫妇好处(电话录音),所以不经立案庭直接立案,未征徐纲夫妇同意把精神损失改成经济损失,在(2010)金永民初字第566号自作主张改判赔偿徐纲夫妇1.2万元经济损失费,我向永康市法院立案庭质问徐纲夫妇诬告状怎能成立,立案庭回复:徐纲无证据的反诉讼未经立案庭立案,是审判员金东波直接受理的,你可以上诉。我不服金东波枉法裁判而上诉,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只有陶仙琴一人,判决书中却有审判员骆定进、陶仙琴、陈旻尔审判员认定徐纲贷款象财产一样转移给我,不管徐纲夫妇是否盗取钱款,只要有逾期记录都应我负责,在(2011)浙金民终字第89号维持原判。我不服后遭受永康市法院多次拘留的通知并冻结了我的工资。通知拘留我前我多次向永康市法院、金华市法院法院反映金东波、骆定进、陶仙琴、陈旻尔枉法裁判的犯罪行为触犯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并反映(2010)金永民初字第566号、(2011)浙金永民终字第89号判决书中污蔑我与离婚8年的前夫是夫妻,把他人公寓903室错误判决给我,这样判决书是否有法效。永康市法院执行科回复“判决书(2010)金永民初字第566号、(2011)浙金永民终字第89号中把930室改判903室是笔误,不影响结果,至于污蔑我与前夫是夫妻、无中生有冤枉我逾期的认定不是笔误,枉法裁判是审判员金东波、骆定进、陶仙琴、陈旻尔个人问题,他们只按判决书办事,不影响拘留我(电话录音)”的执行。我回答:一份判决书难道可以有10多处笔误?既然永康、金华市法院不顾离婚法判决我有丈夫,就按(2010)金永民初字第566号、(2011)浙金永民终字第89号判决书中判定把他人903室过户给我,并按以上两份判决书让凭空多出的婚后经济AA制已离婚8年的“丈夫”来执行吧!结果永康市法院执行科向与我婚后经济AA制已离婚8年的“他人丈夫”拿走6千元,并冻结了我的工资。2011年9月在徐纲提拔方岩镇副镇长之机,我向永康市政府举报徐纲的敲诈勒索、诬告的犯罪行为,徐纲骗取永康市政府信任,经政府组织部出面下签订协议,协议规定徐纲支付我打官司费用3千元及赔偿上涨过户费,暂先支付2千元,多退少补。在2012年3月办理房产过户后徐纲夫妇拒付房屋过户上涨费1.1千元,并抱怨永康市政府让他赔偿了5千元,损失了法院判决的1.2万元(电话录音)并挑衅我向法院申诉也不可能改判,扬言要联合永康市、金华市法院熟人骆定进、陶仙琴、张荣、张燕燕等无中生有要把我弄进班房(电话录音)。2013年3月我经浙江省高级法院指点向金华市中级法院提出申诉,提交徐纲夫妇拒付房屋过户上涨费1.1千元,并抱怨永康市政府让他赔偿了5千元,损失了法院判决的1.2万元的电话录音,以及李晓云宣言“你到法院申诉好了,谁怕谁”的录音,审判员张荣、张燕燕、梁立不采纳,以徐纲夫妇提交“徐纲”提拔永康市方岩镇副镇长的“永康日报”为依据,在(2013)浙金民申字维持原判。我要求公开裁定书,徐纲夫妇要求不公开。所以这冤案不能在网上找到。
  附徐纲夫妇反诉状
原告:徐纲,男,日出生,汉族,住址永康市园丁西路1幢2-302室。
原告:李晓云,女,日出生,汉族,住址永康市园丁西路1幢2-302室。
委托代理人:徐纲(特别授权),系原告李晓云之夫
被告:***,女,住址永康市****医院集体宿舍
被告:***前夫
请求事项:
消除本人征信系统中不良记录
补偿原告精神抚慰金叁万元
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和被告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中第2条约定12万元按揭贷款借被告偿还,所以被告也应承担起按时偿还贷款的责任,但是被告在借用原告银行户头进行还款中有多次逾期,在被告提供的汇款单中表明有5次逾期,具体时间为日,日,日,2009年1月,日,原告还缺少2005年7月,2007年1月、4月、8月、10月、11月、12月,2008年10月共13张汇款依据,原告的逾期汇款在被告的个人征信系统中留下了不按时还贷的不良记录,在本人申请办理兴业银行信用卡时,因为本人征信系统中不良记录被拒绝(在个人征信报告中,有兴业银行的查询证明)此不良记录造成本人贷款信誉较差,无法申请贷款,已对本人造成极大损失,并错失很多投资机会,所以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消除本人征信系统中不良记录,补偿原告精神抚慰金叁万元。
永康市人民法院
反诉人:徐纲
附1、房屋转让协议
3、工行汇款凭据
4、个人信用报告(徐纲个人查询版)
5、赔偿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三版日
没办过贷款,咋有不良记录 □ 原因:银行当年审查不严被人冒名 □结果:赔偿客户精神损失12000元
附:徐纲夫妇作为证据提交的赔偿案例,金东波、、骆定进、陶仙琴、陈旻尔根据此案例的作出赔偿依据的案例:没办过贷款,咋有不良记录 □ 原因:银行当年审查不严被人冒名 □结果:赔偿客户精神损失12000元
  本报济宁7月9日讯 因为银行疏忽,自己的名字被人冒名办理过贷款,因多次逾期还款而丧失个人贷款信誉,客户因此把银行告上法庭。7月8日,济宁一家银行被一审判决赔礼道歉、消除记录,并赔偿客户精神抚慰金12000元。
  今年3月,方明(化名)因个人急需购房,去城区某银行办理贷款业务,结果被银行告知,其有逾期偿还贷款的不良记录,丧失了贷款信誉。方明很奇怪,此前自己从未办理过贷款业务,怎么会有个人征信系统不良记录?于是要求银行详查并消除不良记录,还自己一个清白。但2个多月过去了,银行始终未给消除记录,方明觉得银行这种行为,使自己丧失了购房机会,造成了很大的精神伤害,于是在今年5月份将银行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查明,三年前,济宁一家公司曾以方明的名义在该银行办理了个人住房贷款,虽全部偿还了银行本息,但在过程中多次未按期偿还贷款,致使方明在银行的个人信用系统多次出现逾期偿还贷款的记录。
  法院审理认为,某公司以原告方明的名义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由于银行未尽谨慎审查义务,致使原告名下的该笔贷款不实,并因此影响了原告在银行系统的个人信用,给其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故被告应书面赔礼道歉,适当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同时消除相关不良信用记录。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某银行10日内向原告方明书面赔礼道歉,三个月内消除因某公司贷款所产生的相关不良信用记录,并一次性赔偿给方明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0元。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三版日。
我汇款情况及徐纲工行贷款还款明细汇总
我按徐纲通知
实际汇款额
葫芦法官金东波判葫芦案
1、反诉状是徐纲、李晓云夫妇串通金东波直接立案,未经立案庭审查立案
2、原告f***、c***并非夫妻,已离婚8年,是法院追加前夫为原告,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离婚证证明。
3、徐纲、李晓云夫妇签订规定我一人汇款协议,也是一直由我从工资卡取款后汇款,徐纲夫妇串通瞎眼金东波冤枉离婚8年的前夫c***汇款,侵犯了我的个人财产。
4、瞎眼金东波没有看到徐纲提交的银行信用卡个人征信系统复印件报告中有至少8次逾期的记录吗?
5、瞎眼金东波违反婚姻法认定原告f***、c***是夫妻,自称与李晓云是夫妻而无中生有枉法裁判,并如李晓云肚里的蛔虫一样预知徐纲贷款后肯定赚钱,如果徐纲贷款后赔钱了,是李晓云肚里蛔虫的金东波是否会奖励我呢?
6、瞎眼审判员金东波的判决书从头到尾都在判决他人单身公寓903室。而我们争议的是单身公寓930室。这样的判决是否有效?
7、瞎眼审判员金东波是否认识被告徐纲、李晓云诬告的日,日,日,2009年1月,日这些字和数?并且没有要经济损失费,只要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8、李晓云肚里蛔虫的金东波是否认识经济损失费,与精神损失是否一样?徐纲、李晓云要的是精神抚慰金3万人民币!
9、李晓云肚里蛔虫的金东波无中生有、指鹿为马、枉法裁判原告先后有2005年12月、2006年3月、2007年3月、2007年5月、2007年6月、2007年10月未及时偿还贷款,原告行为造成被告的银行征信系统留下了不按时还贷的不良记录,这些都是我根据徐纲夫妇指示被骗、多汇款,是徐纲夫妇盗窃我的汇款引起。
10、徐纲、李晓云夫妇不让我看存折了解具体真实还款数额,口口声声说这是徐纲的隐私,因此我被骗多汇款了208.69元给徐纲夫妇,瞎眼金东波不采纳。
11、我已证明还款明细中6次逾期记录中,我的汇款证明我除07年5月21日逾期1天,其余5次都是提前、足额汇款;瞎眼金东波要我拿出证明是徐纲自己方面原因引起的证据。存折放在徐纲夫妇手里,我怎知我汇款后徐纲是否取钱拿去嫖娼还是赌博,是否李晓云取钱拿去与金东波一起挥霍?
12、徐纲与工商银行签订贷款合同,我与徐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徐纲与工商银行签订合同的权利与义务均由徐纲负责,枉法裁判金东波把徐纲的个人信用赖到我头上。
13、瞎眼金东波自称与李晓云是夫妻,滥情确定赔偿李晓云夫妇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2000元。
14、判后电话答疑;金东波承认受贿,自称与李晓云是夫妻,所以要枉法裁判(电话录音)
15、此案例是否会成为不法分子如有徐纲夫妇头脑而敲诈勒索成功的参考、借鉴案例
浙 江 省 永 康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0)金永民初字第566号
原告(反诉被告):f***,女,***出生,汉族,***卫生院医生,住浙江省永康市***医院集体宿舍,
原告(反诉被告):c***,男,***出生,汉族,干部,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反诉原告):徐纲,男,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76011),汉族,居民,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园丁西路1幢2单元302室。
被告(反诉原告):李晓云,女,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14027),汉族,居民,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园丁西路1幢2单元302室。
委托代理人:徐纲(特别授权),系被告李晓云之夫,即第一被告。
原告f***、c***与被告徐纲、李晓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被告徐纲、李晓云于日提起反诉,本院予以受理,并决定将原告f***、c***诉被告徐纲、李晓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与反诉原告徐纲、李晓云诉反诉被告f***、c***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合并进行审理,依法由审判员金东波适用简易程序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f***、c***(反诉被告,以下简称“原告”),被告徐纲及被告李晓云(反诉原告,以下简称“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徐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f***、c***起诉称:两原告及两被告均系夫妻。两原告于日与两被告签署房屋转让协议一份,被告将其所有的位于永康市**单身公寓903室房屋以265000元价格出卖给原告,钱款已全部付清,永康市人民法院于日作出的(2010)金永民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已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原告要求被告按合同要求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但被告不肯协助。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被告徐纲、李晓云答辩称:原告应先消除被告征信系统中的不良记录及补偿原告精神抚慰金3万元以后,再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 
被告徐纲、李晓云反诉称:原告和被告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中第3条约定12万元按揭款转原告偿还,所以原告应承担按时偿还贷款的责任,但原告在汇款中有多次逾期,原告提供的还款单有5次逾期,具体时间为日,日,日,2009年1月,日,原告还缺少2005年7月,2007年1月、4月、8月、10月、11月、12月,2008年10月共13张汇款依据。原告的逾期还款在被告个人征信系统留下了不按时还款的不良记录,在本人申请办理兴业银行信用卡时,因为本人个人征信系统中的不良记录被拒绝。此不良记录造成本人贷款信誉较差无法申请贷款,错失许多投资机会。为此,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消除被告征信系统中的不良记录,补偿原告精神抚慰金叁万元。
反诉被告f***、c***答辩称:1、被告征信系统损失与原、被告双方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没有关系,合同中也没有关于此项的条款。2、即使被告征信系统损失,与原告也没有任何关系。3、原告一直足额还款,六次记录中只有一次是原告拖延了一天。而其余五次均被告方面的原因。因此即使要原告承担所谓责任,也是极其轻微的。4、被告作为直接与银行发生信贷关系的一方,在避免发生被征信系统记录的问题上是掌握主动权的。从以上四点说明,被告向原告提出3万元赔偿要求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
为证明其主张及反驳被告的反诉,原告举证如下:
1、(2010)金永民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告知书原件各一份,证明法院已经确认坐落永康市**单身公寓903室属两原告所有的事实。
2、当庭提交银行的还款明细表四份,证明原告一直按期足额还款,六次记录中只有一次(5月21日)是原告拖延了一天,但并不影响被告的征信系统损害,其余五次均系被告方自己的原因造成,与原告无关。
为证明其主张,被告举证如下:
A、房屋转让协议复印件一份,证明按揭贷款12万元转为由原告偿还的事实。
B、还款凭证复印件6页、银行信用卡个人征信系统复印件3页,证明原告六次逾期还款,造成被告的个人征信系统中留下了不良记录的事实。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及被告提供的证据A,经当庭质证对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原告提供的证据2,被告没有提出实质性异议,而能说明原告确有六次逾期还款的记录,原告对本人提出其中五次均系被告方自己的原因造成,未有提供证据予以佐证。对被告提供的证据B,原告没有提出实质性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结合原、被告双方的庭审陈述及本院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审核结论,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于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坐落永康市**单身公寓903室以265000元的价格出卖给原告所有;由原告支付被告部分房款15902***3元,原由被告向永康市工商银行按揭贷款120000元本息,由原告清偿。合同签订后,被告将房屋交付原告使用。日原告付清所有购房款。本院(2010)金永民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原、被告于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坐落永康市**单身公寓903房屋属原告所有。由于原告在清偿按揭贷款时,先后有2005年12月、2006年3月、2007年3月、2007年5月、2007年6月、2007年10月未及时偿还贷款,原告行为造成被告的银行征信系统留下了不按时还贷的不良记录,被告要求原告赔偿精神抚慰金,为此双方发生矛盾,被告至今没有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本院认为,原告f***、c***与被告徐纲、李晓云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已实际交付了房屋及付清房款,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本院(2010)金永民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原、被告于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坐落永康市**单身公寓903房屋属原告所有。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同时,由于原告多次不按时偿还贷款,被告的银行征信系统留下了不按时还贷的不良记录,造成被告不能办理银行信用卡及贷款业务,对被告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原告对此应予赔偿,本院酌情确定原告赔偿被告的损失人民币12000元。对被告提出消除征信系统的不良记录,此行为不能有原告和法院来实施,只能有银行监管部门予以实施,故本院对被告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对其他诉讼请求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徐纲、李晓云协助原告f***、c***对坐落永康市**单身公寓903房屋办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由原告f***、c***对赔偿被告徐纲、李晓云经济损失人民币120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被告徐纲、李晓云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徐纲、李晓云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f***、c***负担150元,由被告徐纲、李晓云负担1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0年十一月三十日
   申请人:***,女,汉族,离异,浙江省永康市**院职工,住永康市***号集体宿舍。
    被申请人:徐纲,男,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园丁西路1幢2单元302室。
   被申请人:李晓云,女,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园丁西路1幢2单元302室。
   申诉请求
请求依法提起申诉;
依法撤销(2011)浙金民终字第89号判决和(2010)金永民初字第566号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多还款的208.69元;
   事实和理由;
   1.一、二审法院认定申请人违约的事实不清与证据相违背。
一、二审法院认定被申请人与工商银行贷款转为申请人,把原属于被申请人的贷款简单地认定为已经转为申请人,该认定完全错误。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被申请人也明确表示其银行贷款户头只是借给申请人还款,非经工商银行同意把合同转给申请人,申请人无须承担当时合同之后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征信记录事宜,除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并且,在履行该贷贷还款时,被申请人未给申请人还款存折,仅提供还款账号,约定申请人根据其指示汇款。申请人也是根据被申请人指示汇款。期间申请人也曾多次要求被申请人出示还款存折查明还款情况,但被申请人均以个人隐私为由拒绝。申请人曾到工行查询还款情况,工商银行也以被申请人隐私为由拒绝申请人查询。一二审法院认定申请人05年12月、06年3月、07年3月、07年6月、07年10月违约逾期汇款与证据相违背,事实上,申请人都在扣款日之前足额归还贷款,仅一次因时间赶不上延误在扣款日当天缴纳贷款,逾期记录原因是申请人按被申请人指示及时、提前、足额、超额汇款后,被申请人取走部分或全部钱款,直至多日后返还,引起银行每月20日不能足额扣款,引起逾期
     在本案中涉及二个合同关系,第一,被申请人与银行之间的金融贷款合同关系,第二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至今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申请人认为贷款合同系被申请人与工行之间签订的合同,所涉合同的权利与义务均由被申请人与工行承受与申请人无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条款的变更(提高利率增加还款数额、及在之后增加的信用违约记录),申请人均不知情,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被申请人所有的贷款应由被申请人按时偿还,在自己偿还后再向申请人追偿。因买卖合同中双方约定今后的按揭由申请人根据被申请人指示缴纳,理应由被申请人履行正确还贷数额增加的通知义务,并不能多骗取申请人多汇款。
     在反诉状中被申请人要求支付就是精神抚慰金,一二审法院在被申请人没有变更请求的情况下判定申请人再支付1.2万元违反法律规定。
2.被申请人违反合同及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合同后,就必须履行后合同义务告知申请人真实还款情况,但被申请人违反合同法及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从2005年1月就开始瞒骗申请人,多骗取申请人汇款,申请人要求查看却以隐私为由拒绝,至目前共瞒骗申请人多汇款208.69元,并且多次在申请人及时汇款后取走钱款,直至多日后返还,引起银行逾期扣款,在申请人借款还清贷款后,以上述理由敲诈申请人3万元过户费,违反房屋转让合同拒绝协助办理房产过户,使申请人不能享受在09年办理房产过户国家优惠政策。
3、一审法院(2010)金永民初字第56号追加***为申请人系主体不适格。一、二审法院认定申请人与***为夫妻关系违反事实真相。申请人与***在2000年 11月 登记结婚,在2005年3月登记离婚,离婚协议明确婚后经济AA制,约定该房产由申请人个人所有,相应的贷款由申请人自己承担。与被申请人签订还款协议中被申请人明确约定由申请人偿还,汇款金额均由申请人工资卡上划取,本案与***没有任何关系,不能成为本案的主体。
   4、被申请人诬告申请人。被申请人反诉讼诬告申请人06年4月21日、06年8月21日、07年5月21日、09年1月、09年6月22日5次有逾期汇款是引起其银行征信系统留下不良记录,引起不能贷款的原因。三次逾期记录就会被银行征信列入黑名单而影响贷款,但根据徐纲贷款的还款明细明示除07年5月21日逾期1日外其他5次未见有逾期记录,并且被申请人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中多笔贷款至少有8次逾期记录,完全是诬告申请人。
   5、当事人知法犯法,应追究法律责任。被申请人李晓云为中国人民银行职员,其根本知道征信系统情况,掌握还款存折,掌握申请人汇款情况,并且其有还款存折、电脑银行可以查询,申请人多次出示还款明细及汇款凭据讲明逾期原因是被申请人自己造成,是申请人汇款后被申请人取走,使工行在20日不能正常扣款引起逾期,却嫁祸申请人,其目的是逼迫申请人以30万的价格把房子卖还给他们,申请人已花了31万多元,且与女儿居住一起将无处安身,不可能卖房,法院调解不成功后,申请人表示要向法院诉讼,被申请人宣称其已打过多场官司,永康、金华法院都有熟人帮助,申请人不可能会赢。被申请人明知已瞒骗申请人208.69元且逾期原因是自己引起,却嫁祸申请人,要申请人赔偿精神损失费3万元,其行为根本就是敲诈。申请人认为法院是会主持公道的,相信法院会给申请人法理。但见证“奇迹”的时刻来了,作为主持“公平、公正”的法官,一审永康法院审判员金东波无中生有认定05年12月、06年3月、07年3月、07年6月、07年10月是申请人逾期汇款,并且有如李晓云肚里蛔虫一样的功能能预知徐纲贷款后肯定稳赚不赔钱,在申请人已出具信用债权未转移、还款过程、逾期原因等事实证据却未采纳,枉法裁判上述日期是申请人逾期还款(有电话录音为证),二审金华法院审判员骆定进、陶仙琴、陈旻尔要求申请人具有神仙功能获取徐纲隐私不多不少汇款,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明知申请人一直按被申请人指示金额汇款,也明知申请人06年3月、07年3月、07年月、07年6月多汇款情况下出现逾期记录,却枉法裁判冤判申请人(申请人上诉状中有提出上述逾期原因未采纳),在被申请人没有变更请求的情况下判决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没有法律依据的精神损失费1.2万元。金东波、骆定进、陶仙琴、陈旻尔对被申请人不成立的理由、证据都采纳,互相勾结对申请人进行敲诈,把申请人与***判定为夫妻关系,又极不负责任把单身公寓930室判决成903室,使申请人未能及时办理房产过户,不能享受在09年办理房产过户国家优惠政策。使申请人日夜失眠,积愤成疾,造成申请人极大的精神及身体伤害。在法制社会的今天,金东波、骆定进、陶仙琴、陈旻尔及被申请人知法犯法,应追究法律责任。有金东波、骆定进、陶仙琴、陈旻尔及徐纲夫妇等人在,申请人绝不是第一个受敲诈、受冤判,也绝不是最后一个受敲诈、受冤判的受害者。所以希望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能够帮助受敲诈、受冤判的弱势群体依法审理,为他们讨回公道。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我删除第5条、当事人知法犯法,应追究法律责任的诉讼,因此,按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后于2013年2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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