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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热线15277112758,诚招全区、全国经销商,卖热销有机肥、生物有机肥、复合微生物肥。&广西肥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05-28,专业从事经营广西生物有机肥(联系热线15277112758),在化肥领域拥有丰富的资源和经验,是广西最大的有机肥生产厂家,年产量达15万吨。&广西肥源生物科技坐落在广西南宁市科园大道东四路远信大厦718室,公司的广西生物有机肥供应于广西等地,并以其高质量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客户认可。我们是你真诚的合作伙伴。化肥增值税复征以来,有机肥产品依然免征的消息,让生物有机肥又一次走进公众的视野。生物有机肥经高温腐熟,养分含量高、富含有益菌群,利用率高、效果好,受到农民的好评。不过由于其售价较高,便有一些不法分子受到利益驱使,开始制售伪劣生物有机肥,损害了正规合法企业和农民的利益。生物有机肥如何鉴别真伪呢?生物有机肥是我国新型肥料中技术含量较高的产品之一,虽然其中的“有效活菌”看不见摸不着,而且从产品外观上看,与普通有机肥料很难区别,但是,农民朋友依然可从产品包装上进行鉴别:一是检查包装上是否有农业部颁发的微生物肥料登记证。由于生物有机肥是一种具有特殊功能的肥料,产品登记证是在农业部微生物肥料登记中心进行,并由农业部颁发肥料登记证。不像复混肥、普通有机肥是在各省的农业厅土肥站进行肥料登记,颁发的是省级肥料登记证。证号表示方法为&微生物肥(登记年)临字(编号)号&或者&微生物肥(登记年)准字(编号)号&。二是检查包装上是否标注有效活菌数(cfu)的技术指标。如果包装上没有标注,就是假生物有机肥。因为依据强制性标准规定,必须在包装上标注。三是检查包装上是否标有产品生产日期和有效期。因为生物有机肥料中的特殊功能菌种是活的、有生命的,随着产品保存时间的延长,特殊功能菌种的有效活菌数(cfu)会不断减少,所以产品有效期标得太长是对用户不负责的。四是看包装上是否有&NY884-2012生物有机肥&标准。生物有机肥和普通有机肥料的产品执行标准不同,生物有机肥是NY884-2012有机肥料(代替NY884——2004),而普通有机肥是NY525-2012有机肥料(代替NY525——2002)。五是可以去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相关网站进行查询。另外,对于经销商来说,还可以从产品检验报告书检查生物有机肥的真伪。首先是查看该批产品检验报告上产品名称、检验依据、技术指标等与包装标识是否一致,一定查看“监督检验”报告,而不是“委托检验”或者是生产企业自己出据的检验报告;个别企业为迎合市场,刻意把有效活菌数(cfu)标得很高是可以的,但是一定要生产厂家出具在产品有效期内产品有效活菌数(cfu)指标的测定报告。最后,提醒农民朋友,网上提及的 “肉眼鉴别法”、“水浸闻味法”都不可信。另外,单从销售价格上判断是否为生物有机肥,也是行不通的。
“生物有机肥售价很高,出厂价在1000元/吨以上,市场零售价约1500元/吨。如果农民买到价格很低的所谓生物有机肥就得有所提防了,即使价格不低,但也存在不法商家故意抬高价格冒充生物有机肥的情况。广西有机肥(gh_9f0d496d7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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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延期开庭申请书  因为这起官司我生了一场大病,至今身体欠佳,我的父亲潘伟(亚洲奇人)又已故,曾经是我就被上诉人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广发重工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发电设备总厂、南宁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这起官司的委托人,帮助我一起打了五、六场官司,可是历经三年还没有解决我的问题,父亲现已过世。将于2014年元月20日,家族要给父亲举行下葬开道仪事,种种原因我不能经常回家,也无法接到你们的开庭通知书,请贵院谅解。  上述原因,上诉人潘利波无法于2014年元月20日到贵院出庭参加诉讼,特申请贵院准予延期至春节后再开庭审理此案。  此致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潘利波  二0一四年一月十六日
  南宁发电设备总厂成立于日,企业经济性质为全民所有制,主管部门是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作出〔2005〕17号常务会议纪要,决定将南宁重型机器厂、南宁发电设备总厂合并重组成立广发重工集团公司。日广发重工集团公司依法制定公司章程,按照章程相关规定,南宁重型机器厂、南宁发电设备总厂的债权债务一并由新公司承担。广西东方广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日作出东广验字(2005)第052号关于广发重工集团公司的验资报告书,验证了相关内容:1、广发重工集团公司实收资本总额为5000万元,其中净资产出资4250万元,债转股出资750万元。2、净资产出资情况:根据该所作出的东广评报字(2005)第26号评估报告和广西正德会计师事务所正德土估(号评估报告,南宁重型机器厂资产总额(含土地使用权)评估值为元,负债总额为元,净资产为元;根据该所作出的东广评报字(2005)第27号评估报告和广西正德会计师事务所正德土估(号评估报告,南宁发电设备总厂资产总额(含土地使用权)评估值为元,负债总额为元,净资产为-元。两厂资产总额(含土地使用权)评估值为元,负债总额为元,净资产为元。日,广发重工集团公司以500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登记注册成立。公司股东为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南宁市高新技术开发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市高投公司)。其中市国资委以原南宁重型机器厂、原南宁发电设备总厂的净资产(含土地、设备、厂房及现金)作价出资42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85%;高投公司以原南宁重型机器厂、原南宁发电设备总厂欠南宁市财政周转金本金债权1141.5万元中的750万元转为股权作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15%。公司成立后,2007年,广发重工集团公司变更注册资本为1750万元,又于同年再次变更注册资本为18000万元。至2010年10月,广发重工集团公司股东变更为南宁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该公司100%的股权,注册资本为19000万元。
  日上午,南宁市人民政府、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召开相关国有企业干部大会,宣布了关于南宁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整合重组的决定。南宁市决定成立南宁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将南宁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壮宁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南宁振宁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我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我公司47.71%股权)及上述三家公司下属所有企业并入集团公司。集团公司设立完成后,我公司第一大股东未发生变更,仍为南宁振宁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仍为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市政协九届六次会议第9.6.369号提案的答复  梁福升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国有企业单位欠缴职工每月缴纳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上缴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调查意见和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企业欠缴住房公积金的情况 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05年12月由南宁重型机器厂(以下简称南重厂)和南宁发电设备总厂(以下简称南发厂)合并重组成立,但由于各种原因至今两厂独立法人资格尚在,原两厂职工现虽已在广发重工集团公司工作但仍分别与两厂签订劳动合同。公司现有在册职工2190人,其中与南重厂签订劳动合同的有1239人,与南发厂签订劳动合同的有951人,离退休职工2751人。 公司组建前,两厂生产经营不景气,曾处于频临破产边缘,广发重工集团公司组建后,虽然生产经营呈现逐步回升态势,但沉重的历史旧债以及公司成立之后资金投入不足,企业生产经营面临储多困难,资金流十分吃紧。公司成立至今,累计共欠交职工住房公积金2213.48万元(其中南重厂欠1055万元,南发厂欠1158.48万元)。 二、解决问题的措施 接到市政协转来的提案后,我委对此十分重视,委领导带队到企业进行了调研,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公司领导班子对此事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统一认识,千方百计抓好生产经营,采取有力措施争取尽快解决欠交住房公积金问题: (一)广发重工集团公司积极采取措施,确保从2011年6月份起不再新欠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主要措施:(1)公司以管理制度文件方式规定,把工资的发放与缴纳住房公积金捆绑一起,同月发放同月上缴;(2)对缴纳住房公积金逐月逐年建立台帐,按月上报市国资委;(3)加大公司人员结构调整力度,充分安置富余员工到能创造经济效益的岗位上岗;(4)努力开拓市场,做大总量、增加现金流,加大应收帐款的催收力度,创造良好的缴费条件。 (二)积极研究解决旧欠的住房公积金问题,提出了明确的解决办法。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指示精神和企业发展的要求,目前,广发重工集团公司正在推进整体搬迁工作,通过市政府给予搬迁改造的有关扶持政策,改制重组广发重工,促进经营机制变革,提高企业核心装备能力,把企业打造成区域性国际化装备制造基地。公司制订的《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整体搬迁及改制发展实施方案》已于2010年8月经市委、市政府审定通过。 方案中对南重厂、南发厂的债务处置也作出明确的资金安排计划,通过收储南重厂和南发厂现有的厂区土地,用土地拍卖收入安排资金补缴企业所欠职工住房公积金和用于企业的搬迁建设。 鉴于企业目前所处的困境,企业暂时还无力全部解决补交职工的欠费问题。按照方案的实施步骤,企业计划于2012年完成搬迁和改制重组工作,我委将加强对企业搬迁改造及改制发展实施方案资金使用计划进行监督检查,专款专用,确保搬迁项目、债务处置和职工安置等任务的顺利实施。日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提案委员会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新《条例》中释放出明确的信号,提出干部选拔任用的基本原则是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将“裸官”“跑官”“病官”彻底从干部选拔任用中剔除出去。
  @ 中共中央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新《条例》中释放出明确的信号,提出干部选拔任用的基本原则是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将“裸官”“跑官”“病官”彻底从干部选拔任用中剔除出去。
  @ 民事上诉书  上诉人:潘利波. 女. 日出生. 壮族.住址:南宁市江南区五一中路22号9-1栋2-603号房身份证号:032026. 电话:。  被上诉人一,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南宁市秀安路15号,现任法定代表人:秦春林、职务:董事长。原法定代表人:覃勇、职务:董事长 、电话:。  被上诉人二,南宁广发重工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南宁市壮锦大道3号。法定代表人:邓炯汉、职务:总经理、电话:。  被上诉人三,南宁发电设备总厂地址:南宁市富宁路3号。法定代表人:韦志民、职务:厂长、电话:  被上诉人四,南宁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东葛路76号。法人:韦志民、电话:5702810  请求事项:请求法院判决被上诉人:  一、被上诉人三在2008年11月与上诉人签定的三年期劳动合同应为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二、被上诉人一、二、三、依法按时足额缴纳日至日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费;三、被上诉人一、二、三、支付日至日最低工资标准5000元。四、被上诉人一、二、三、从2011年11月至2012年1月未与申诉人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要求双倍赔偿此非法用工期间的月工资的差额:5000元。五、上诉人请求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上诉人一、被上诉人二、被上诉人三和被上诉人四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事实和理由:一、被上诉人一、二、三以南宁发电设备总厂在2008年11月份签订的三年期的劳动合同应为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上诉人是1989年7月分配到南宁发电设备总厂,现在该单位已经工作25年,期间与被上诉人三签订了两次以上的固定期劳动合同,但是被上诉人三都未给过我劳动合同书,所以具体签订的次数已经记不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如果劳动者手中没有这个有力的证明,一旦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则处于举证不利的境地,其合法权益极易遭受侵害。因此,本劳动合同文本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被上诉人三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依照劳动合同法的第14条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满10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签订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下一次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上诉人并未提出签订固定期劳动合同的的情况下,被上诉人三采取了欺诈、隐瞒的手段与上诉人签了三年固定期的劳动合同,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三在2008年11月签订的至日到期的合同为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并继续有效。  二、又按劳仲裁字[裁决书裁定至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三还处于协商未果的状态,不应视为旷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的规定,双方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二十条 工资计发到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所以被告在合同没有解除前必须给原告发放最低工资。依照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少发甚至不发工资,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都是属于违法行为。故要求依法按时足额缴纳日至日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费;支付日至日最低工资标准5000元。三、在2012年的1月9日的仲裁开庭时,被上诉人一在庭上也承认了被上诉人二是其子公司,并说是被上诉人二是上诉人的用人单位,那份报告是在招用上诉人,这也是他们非法用工的有力证明。被上诉人一还说了被上诉人四韦志民兼具多重身份,即是南宁产业投资公司的法人代表又是发电设备总厂的法人代表还是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并委托被上诉人二邓炯汉代为处理发电设备总厂的所有事宜,真是天大的笑话,这是他们的一个阴谋,逃避推脱责任的借口。2005年9月或12月成立了南宁广发重工集团后,给上诉人更换了写有被上诉人一的工作牌及写有被上诉人一工作服,之后2008年由被上诉人二管理,但被上诉人二从未和上诉人签订过书面的劳动合同。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南市民二终字第320号证明:南宁发电设备总厂成立于日,企业经济性质为全民所有制,主管部门是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作出〔2005〕17号常务会议纪要,决定将南宁重型机器厂、南宁发电设备总厂合并重组成立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日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依法制定公司章程,按照章程相关规定,南宁重型机器厂、南宁发电设备总厂的债权债务一并由新公司承担。广西东方广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日作出东广验字(2005)第052号关于广发重工集团公司的验资报告书,验证了相关内容:1、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实收资本总额为5000万元,其中净资产出资4250万元,债转股出资750万元。2、净资产出资情况:根据该所作出的东广评报字(2005)第26号评估报告和广西正德会计师事务所正德土估(号评估报告,南宁重型机器厂资产总额(含土地使用权)评估值为:元,负债总额为:元,净资产为:元;根据该所作出的东广评报字(2005)第27号评估报告和广西正德会计师事务所正德土估(号评估报告,南宁发电设备总厂资产总额(含土地使用权)评估值为:元,负债总额为:元,净资产为-元。两厂资产总额(含土地使用权)评估值为:元,负债总额为:元,净资产为:元。日,广发重工集团公司以500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登记注册成立。公司股东为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南宁市高新技术开发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市高投公司)。其中市国资委以原南宁重型机器厂、原南宁发电设备总厂的净资产(含土地、设备、厂房及现金)作价出资42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85%;高投公司以原南宁重型机器厂、原南宁发电设备总厂欠南宁市财政周转金本金债权:1141.5万元中的750万元转为股权作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15%。公司成立后,2007年,广发重工集团公司变更注册资本为1750万元,又于同年再次变更注册资本为18000万元。至2010年10月,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变更为南宁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该公司100%的股权,注册资本为:19000万元。依照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故被上诉人一、二、三、从2011年11月至2012年1月未与申诉人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要求双倍赔偿此非法用工期间的月工资的差额:5000元。
  @ 广发重工是由原南宁重型机器厂和原南宁发电设备厂重组而成的,这是不争的事实,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他们想采用“金钱脱壳”的办法逃避债务或者逃避对其劳动者的其他义务,即不转移债务,而只是把资金转移到新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原来的用人单位丧失承担对劳动者义务的能力而拒绝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对劳动者不负责。根据本条的规定,只要新成立的用人单位继承了原用人单位的权利,就应当同时承担其用人单位的义务,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和对劳动者负责。在我国市场经济秩序还未完全建成的情况下,为了防止一些用人单位假借合并和分立转移债务,逃避应当承担的各种法律责任,包括对劳动者的义务,我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第二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这一规定就是要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或者分立时,尽最大可能地保护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本法关于用人单位合并和分立的规定,是民法通则上述立法精神在劳动法法领域里的具体体现,即要尽最大可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重组和改建一些用人单位被兼并或者被撤销;另一些用人单位分立为新的用人单位。无论用人单位的这些改变是出于何种原因,其合并或者分立后,原劳动合同都是继续有效,都应该按照本法的规定得到继续履行。原单位进行重组和改建。一些用人单位被兼并或者被撤销;另一些用人单位分立为新的用人单位。无论用人单位的这些改变是出于何种原因,其合并或者分立后,原劳动合同都是继续有效,都应该按照本法的规定得到继续履行。  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磨海强,该公司员工。再次向江南区人民法[2012]江民一初字第184号一案伪造证据证明: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并不是由南宁重型机器厂[法人:覃勇]和南宁发电设备总厂[法人:韦志民]改制合并重组成立的。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覃勇一伙阴谋破灭: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南宁广发重工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法人:邓炯汉]冒充原发电设备总厂[法人:韦志民]日非法使用原发电设备总厂法人公章.签名签发文件开除职工,南发总【2011】15号文件和发电设备总厂工会委员会公章,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覃天师[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部长]日冒充南宁发电设备总厂人力资源部科长日签字调字第[022]号。南宁广发重工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副部长杜官华日和9月15日,冒充原发电设备总厂人力资源部盖公章开除职工。南宁广发重工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电工车间赖启江月冒充原发电设备总厂电工车间领导对定子绕线班职工进行考勤。2008年原发电设备总厂[法人:韦志民]就已调到南宁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任董事长,原发电设备总厂法人根本就不存在[可以到南宁市人民政府国资委及南宁市工商局查看档案]。也就是说: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覃勇一伙长期非法使用原发电设备总厂工章和工会委员会工章从事犯罪活动[备注:日我与另外两位和我情况相似的工友一起去找原南宁发电设备总厂、总厂党委、总厂人力资源部、总厂工会,原南宁发电设备总厂工会委员会主席韦清光说:[现任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副主席]现南宁发电设备总厂工会委员会已不存在,总厂党委、总厂人力资源部、总厂工会,现归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管理,按照[企业工会工作条例]企业改制须同时建立健全工会组织。故原南宁发电设备总长工会委员会早已不存在。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先克扣劳动者工资,又擅自解除劳动合同,应分别情况,按照相应的规定向劳动者作出补偿或赔偿。用人单位克扣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按照《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号)第三条的规定,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并且按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号)第六条的规定,可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的赔偿金。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工资收入损失的,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号)第二、三条的规定,除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全额支付外,并应加付给劳动者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劳部发〔1995〕309号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体制改革过程中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有关政策。困难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应区分不同情况,有些亏损企业属政策性亏损,生产仍在进行,还能发出工资,应该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已经停产半停产的企业,要根据具体情况签订劳动合同,保证这些企业职工的基本生活。在国有企业固定工转制过程中,劳动者无正当理由不得单方面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也不得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为由,借机辞退部分职工。按照劳动部办公厅《对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9号)的规定,各地企业在与原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保护老弱病残职工的合法权益。对工作时间较长,年龄较大的职工,各地可以根据劳动法第一百零六条制定一次性的过渡政策,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OO2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9次会议通过,自2OO3年2月1日起施行)为了正确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二、企业公司制改造第四条: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第五条: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整体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原企业债务由改造后的新设公司承担。第六条: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对所转移的债务债权人认可的,由新组建的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对所转移的债务未通知债权人或者虽通知债权人,而债权人不予认可的,由原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原企业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就此向新设公司主张债权的,新设公司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承担连带民事责任。第七条:企业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而将债务留在原企业,债权人以新设公司和原企业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主张债权的,新设公司应当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单位的事由符合法定情形,单位可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天通知,并需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如未提前30天通知,应多支付一个月工资做为补偿;经济补偿的标准为按工作年限一年补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计算,该工资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4、如果构成违法辞退,单位应支付相当于经济补偿双倍的赔偿金  综上所述:新《民诉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113条规定: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诉人请求中级人民法院被上诉人一、被上诉人二、被上诉人三和被上诉人四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抄送南宁市人民政府信访局及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南宁市人民政府纪律检查委员会、南宁市检察院及南宁市江南区检察院并在网站发表。  此致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上诉书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告):潘利波、女、日出生、壮族。住址:南宁市江南区五一中路22号9-1栋2-603号房。身份证号:032026电话:。  被上诉人一,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南宁市秀安路15号,现任法定代表人:秦春林、职务:董事长。原法定代表人:覃勇、职务:董事长。   被上诉人二,南宁广发重工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南宁市壮锦大道3号也是南宁市富宁路3号同址。法定代表人:邓炯汉、职务:总经理。   被上诉人三,南宁发电设备总厂、 地址:南宁市富宁路3号也是南宁市壮锦大道3号同址。法定代表人:韦志民、职务:厂长、电话:  被上诉人四,南宁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东葛路76号。法人:韦志民、电话:5702810   请求事项:  请求裁判被上诉人:  一、被上诉人依法按时足额缴纳日至日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费。二、被上诉人支付日至日最低工资标准20000元。三、被上诉人从2010年11月至2011年11月未与申诉人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要求双倍赔偿此非法用工期间的月工资的差额:20000元。四、撤销被告人三南宁发电设备总厂日关于因旷工而解除与申请人劳动关系作出的通知;继续履行与上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及重新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五、请求法院判决被上诉人一、被上诉人二、被上诉人三和被上诉人四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事实和理由:(一)、被上诉人三南宁发电设备总厂在2010年11月无故停发申诉人的基本工资,并在日下发一份通知,以申请人没有去其单方面安排的工作岗位上班而按旷工处理的通知,申诉人向南宁市仲裁院递交了两份诉状,仲裁院已经受理,于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南劳仲裁字[号。本案经调解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 33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现裁决如下:一、撤销被申请人南宁发电设备总厂于日对申请人潘利波作出的《通知》;继续履行申请人潘利波于日与被申请人南宁发电设备总厂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2)江民一初字第184号。一、撤销被告南宁发电设备总厂于日对原告潘利波作出的《通知)};二、原告潘利波于日与被告南宁发电设备总厂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剩余期限(即日至日共计10个月)继续履行;(已生效)。南宁广发重工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邓炯汉在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2)江民一初字第184号得以证实。邓炯汉多次冒充原南宁发电设备总厂法人签发文件开除职工、跟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及销售合同时控制工人进行各种犯罪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具有约束力,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被上诉人南宁发电设备总厂于日作出的《通知》中认定上诉人从日至日连续旷工15天以上,没有事实依据,本委不予支持。上诉人要求撤销被申请人发电设备总厂于日对其作出《通知》的请求,本委予以支持。由此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合同关系继续存在,被上诉人一直没有与上诉人协商,还是单方面地强迫上诉人去做不能胜任的工作,上诉人去找过被上诉人南宁广发重工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也就是被上诉人二的法人代表邓炯汉经理协商此事未果,在2011年的9月20被上诉人三下发的一份由于申诉人旷工按自动离职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的通知。上诉人未能胜任被上诉人安排的工作一直是在与被上诉人处于协商状态,没有事实依据,不应视为旷工,又凭什么解除申请人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现在是被诉人一、二、三的原因,上诉人的电器装配工作岗位已经撤销,原来的劳动合同因签订条件(工作岗位)的改变而发生了变更。平等自愿、协商一致是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也是其变更应遵循的原则。劳动合同关系,是通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而形成的,其变更当然应当通过双方协商一致才能进行。劳动合同允许变更,但不允许单方变更,任何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都是无效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为协商解除,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互相协商,在彼此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而被上诉人并未与上诉人协商就按上诉人自动离职解除劳动合同进行处理,这是不合法的,而且上诉人也不同意被申请人三按自动离职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一)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工作已有25年,被上诉人也未跟上诉人签订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被上诉人一和被上诉人二及被上诉人三发电设备总厂并也未按规定跟上诉人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属违法行为。(备注:由于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覃勇董事长一伙,多次向仲裁院,法院伪造证据损害中国共产党形象破坏司法公正残害人民,迫害工人。中共广西南宁市委同意(南委[号)免去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覃勇董事长.董事职务。秦春林同志任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董事长(试用期1年);中共广西南宁市委决定(南委[号)秦春林同志任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董事长,试用期1年;免去覃勇的中共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书记、委员职务)。在上海中发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与南宁发电设备总厂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上海中发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北大北路24-8号。负责人陈汉善,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凯中,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春丽,广合律师事务所职员。被告南宁发电设备总厂,住所地南宁市富宁路3号。法定代表人韦志民,厂长。委托代理人磨海强、梁宇,该厂职员。审 判 长: 方扬慧,人民陪审员: 韦小虹人民陪审员: 杨秉延。二0一0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鲍柳艳。从上面委托代理人可以看出磨海强、梁宇是已南宁发电设备总厂职工出现的。  (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申请人的爱人这十几来至今没有工作,还有一个12岁的孩子要抚养,申请人自己的生活费都没有着落,更别提给孩子生活费了。按照劳动法的第四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而被申请人十年来未安排上诉人工作。上诉人在被申请人三处已工作满25年,所以不能以上诉人不能胜任其安排的工作为由解除申请人的劳动合同。上诉人的电器装配工作岗位已经撤销,原来的劳动合同因签订条件(工作岗位)的改变而发生了变更。平等自愿、协商一致是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也是其变更应遵循的原则。劳动合同关系,是通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而形成的,其变更当然应当通过双方协商一致才能进行。劳动合同允许变更,但不允许单方变更,任何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都是无效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为协商解除,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互相协商,在彼此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而被诉人并未与申诉人协商就按申诉人自动离职解除劳动合同进行处理,这是不合法的,而且申请人也不同意被申请人三按自动离职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一)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已有22年,申请人也未申请过要求签订固定期的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三发电设备总厂并未按规定给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属违法行为。  (三)、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申请人的爱人这十几来至今没有工作,还有一个12岁的孩子要抚养,申请人自己的生活费都没有着落,更别提给孩子生活费了。按照劳动法的第四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而被上诉人十年来未安排上诉人工作。上诉人在被申请人三处已工作满25年,所以不能以上诉人不能胜任其安排的工作为由解除申请人的劳动合同,拒绝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四)、被申请人三违法解除申诉人的劳动合同,则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三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依照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少发甚至不发工资,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都是属于违法行为。所以依法按时足额缴纳日至日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费,支付日至日最低工资标准9020元、滞纳金、补偿金共计10000元。  (五)、上诉人从1989年分配到南宁发电设备总厂工作至今,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南市民二终字第320号证明:南宁发电设备总厂成立于日,企业经济性质为全民所有制,主管部门是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作出〔2005〕17号常务会议纪要,决定将南宁重型机器厂、南宁发电设备总厂合并重组成立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日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依法制定公司章程,按照章程相关规定,南宁重型机器厂、南宁发电设备总厂的债权债务一并由新公司承担。广西东方广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日作出东广验字(2005)第052号关于广发重工集团公司的验资报告书,验证了相关内容:1、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实收资本总额为5000万元,其中净资产出资4250万元,债转股出资750万元。2、净资产出资情况:根据该所作出的东广评报字(2005)第26号评估报告和广西正德会计师事务所正德土估(号评估报告,南宁重型机器厂资产总额(含土地使用权)评估值为元,负债总额为元,净资产为元;根据该所作出的东广评报字(2005)第27号评估报告和广西正德会计师事务所正德土估(号评估报告,南宁发电设备总厂资产总额(含土地使用权)评估值为元,负债总额为元,净资产为-元。两厂资产总额(含土地使用权)评估值为元,负债总额为元,净资产为元。日,广发重工集团公司以500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登记注册成立。公司股东为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南宁市高新技术开发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市高投公司)。其中市国资委以原南宁重型机器厂、原南宁发电设备总厂的净资产(含土地、设备、厂房及现金)作价出资42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85%;高投公司以原南宁重型机器厂、原南宁发电设备总厂欠南宁市财政周转金本金债权1141.5万元中的750万元转为股权作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15%。公司成立后,2007年,广发重工集团公司变更注册资本为1750万元,又于同年再次变更注册资本为18000万元。至2010年10月,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变更为南宁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该公司100%的股权,注册资本为19000万元。   5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举行隆重的揭牌仪式,它是由南宁发电设备总厂和南宁重型机器厂合并重组而成,南宁市副市长陈刚在仪式上致辞,同时南宁市人民政府主办和南宁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承办在网站发布: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由南宁重型机器厂、南宁发电设备总厂合并重组以及南宁市高新技术开发投资公司出资共同组建,于日成立,集团公司总部位于南宁市秀安路15号,紧邻南宁市快速环道。集团公司设立若干管理部门和两个主业生产机构即重型机器制造公司(原南重厂)和发电设备公司(原南发厂)。现有在岗员工2746人,各类专业技术人员500多人,具有初级工以上技术水平工人1100多人,2005年年底总资产7.0492亿元。集团公司还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规范要求设立有6个控股和3个参股的专业化子公司,生产经营铸钢件、锻钢件、压力容器、金属结构件、工矿配件,工业用氧气、氮气、氩气、二氧化碳气、乙炔气体和医用氧气,工业用弹簧等产品并能承接环保项目“交钥匙”工程。集团公司将充分利用、整合原南重厂、南发厂人力、技术、装备等资源,以市场为导向,打造产品品牌,搭建“重振南宁市机械产业”平台,使公司成为广西乃至华南地区的机械制造中心。(南宁市人民政府主办 南宁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承办 版权所有 本站网络实名:中国南宁 通用网址:中国南宁版权所有 桂ICP备号 本网站浏览量统计:)  上诉人从1989年分配到南宁发电设备总厂工作至今, 5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成立后,随即上诉人得到了更换写有被上诉人一的工作牌,由被上诉人一、二管理,但被上诉人一、二从未和上诉人签订过书面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被被上诉一、二从2010年11月至2011年11月未与申诉人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要求双倍赔偿此非法用工期间的月工资的差额:20000元。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企业党建网 舆情 & 网友声音 & 《企业党建参考报》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批准,中组部、中宣部、国资委支持,中宣部全国企业党建领导小组办公室主办,唯一全国公开发行的党建类报纸。转载陈文军发表的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覃勇一伙历史能删得掉吗? 09:09:27 来源:(天涯社区)查明真相.........广西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法人:覃勇]为首一伙贪污腐败分子制造了惊天动地的大阴谋,日,由南宁重型机器厂[法人:覃勇]和南宁发电设备总厂[法人:韦志民],改制合并重组成立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日在原发电设备总厂内成立南宁市广发重工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法人:邓炯汉]就这样鲸吞和蚕食原发电设备总厂和生活区十几个亿资产归覃勇所有,原发电设备总厂职工一仟多人都成为覃勇的奴隶,覃勇狂妄的说原发电设备总厂没有一个职工跟他签定过劳动合同......广大工人阶级几十年辛辛苦苦积累的建设的国有企业,集少人花几个钱甚至不花钱就把国有企业搞到手。劳动人民的辛苦劳动化为己有,下岗工人没有工资,没有医疗保险,没有生活来源。极少数人合理合法的把国有企业变成自己的私有财产。天理何在。改制背后潜藏着黑暗与罪恶,国退民进的改制方针被一些人蹂躝和利用,使国有资产被严重私分,建国以来国家为解决国计民生建立起来的国有企业一夜之间化为乌有,在群众眼里国有企业改制成了私分国有资产的代名词,为国为民的改制事业成了只为管理层几个人构建满足他们私欲的平台,使国有资产被私分合法化。每年几千万元的利润被他们管理层以国退民进的改制方式侵吞,国有资产没有了,职工被以各种方法解除,越改越坏,他们利用国有资源产生的利润不断地铺设自己的企业,把不当得利看成合理合法,他们的得利属不当得利。2013年9月陈文军再次各大网站发表了邓炯汉、覃勇、秦春林、韦志民、合伙损害中国共产党形象破坏司法公正!  原南宁发电设备总厂的法人代表韦志民现任南宁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代表,是被上诉人一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及管理者,也是南宁发电设备总厂的法人,请法院调查核实给上诉人一个合理的判决。  综上所述: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一、二、三和四覃勇、秦春林、韦志民、邓炯汉合伙损害中国共产党形象破坏司法公正!活活气死委托代理人潘伟(亚洲奇人原南宁发电设备总厂工人),上诉人潘利波父亲,还想害死上诉人潘利波,幸亏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工会主席韦清光(原南宁发电设备总厂工会主席)报警公安110、消防119、医院120到达现场及其家人亲朋好友抢救,救了上诉人潘利波一条命,否则早就被上诉人一、二、三和四害死,被上诉人一、二、三和四利用南宁重型机器厂、南宁发电设备总厂合并重组成立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残害工人及人民,是铁证如山的犯罪事实,不可更改!现要求被上诉人一、二、三和四共同承担赔偿法律责任:一、被上诉人依法按时足额缴纳日至日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费;二、被上诉人支付日至日最低工资标准10000元。三、被上诉人一从2010年11月至2011年11月未与上诉人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要求双倍赔偿此非法用工期间的月工资的差额:20000元。四、被上诉人一、二、三继续履行与上诉人签订《劳动合同》及重新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五、上诉人请求法院判决被上诉人一、被上诉人二、被上诉人三和被上诉人四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第八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第九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第十一条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的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将于日起正式施: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的,失信也将进入"黑名单" )......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南宁市人民政府信访局及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南宁市人民政府纪律检查委员会、南宁市检察院及南宁市江南区检察院并在网站发表。  此致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邓卫平、石生龙同志职务调整  日09:40
来源:广西日报  原标题:邓卫平、石生龙同志职务调整  中共中央批准,邓卫平同志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委员、常委和自治区纪委书记,石生龙同志不再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常委、委员和自治区纪委书记职务,另有任用。
  @ 2014年元月16、17日,谁把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秀安路15号大门,用三辆汽车堵住大门,为什么?
  @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北京1月22日电 (李源)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湖北省国资委副主任兼湖北清能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鲁力军因涉嫌严重违纪,正接受组织调查。
  @ 中央纪委“一天通报7名官员落马”显新年零容忍反腐  谢启东  日10:58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昨天,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先后通报了安徽省马鞍山市发改委副主任曹琰、湖北省国资委副主任鲁力军、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罗长刚、福建省环保厅原副厅长王国长、福建三明市政协原副主席吕凯明,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副师长宋国安和第十三师副师长冯焰等7名官员接受调查的消息。一天之内7人被查,是十八大以来中纪委网站通报人数最多的一天。(1月23日人民网)  腐败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直接危害着党的战斗力和执政基础。惩治腐败事关民心向背。习近平曾经指出“反腐倡廉必须常抓不懈,拒腐防变必须警钟长鸣,关键就在‘常’、‘长’二字”。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坚决反对腐败,防止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腐化变质,是我们必须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反腐败高压态势必须继续保持,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这既宣示了从严治党的决心和长期作战的恒心,也增强了反对腐败的坚强信心,更为我国反对腐败指明了方向。  中纪委一天之内通报7名官员落马,凸显了中央反对腐败的鲜明态度和坚强决心,再次擂响反腐战鼓。同时,也是向大家昭示:党内绝不允许腐败分子有藏身之地,反对腐败决不会时紧时松,只会越来越紧,中央“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老虎’、‘苍蝇’一起打,对触犯国家法律和党的纪律者一查到底、绝不手软”的态度非常坚决。  新一轮的反腐号角已经吹响,我们务必按照习总书记“反腐败高压态势必须继续保持,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的要求,一鼓作气,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一方面,在领导干部教育和织密制度笼子上下功夫,着力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狠抓各项制度的落实,用制度管人管权管事管钱,堵塞公权滥用漏洞,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让手握公权力者不想腐,不能腐,没法腐;另一方面,严厉打击腐败,不管是“苍蝇”还是“老虎”,都要狠狠打击,坚持“一案两查”制度,真正做到“有腐必反、有贪必肃”,严惩腐败者,发挥震慑作用,让手握公权力者不敢腐。唯如此,才能夺取反腐败斗争的最后胜利。
  @  新桂网南宁9月15日讯(记者喻媛媛)9月15日上午,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举行隆重揭牌成立仪式,两厂的合并重组标志着南宁市机械行业重组基本完成。南宁市有关部门领导和广发重工集团职工参加了揭牌成立仪式。 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是由南宁重型机器厂和南宁发电设备总厂合并重组以及南宁市高新技术开发投资公司出资共同组建。南宁重型机器厂和南宁发电设备总厂合并组建集团公司,实现了两厂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充分利用两厂人力、技术、装备等资源,发挥整体优势,开拓国内国际市场,把企业做强做大。合并重组后公司将以发电设备、港口机械、冶金及冶金深加工设备、制糖造纸设备、矿山建材设备、金属结构及压力容器6大类产品作为支柱产品,将全力打造“重振南宁市机械产业”的平台,使公司成为广西乃至华南地区的机械制造中心。
  @ 中组部“12380”举报网站公布四起违规用人典型案件  日15:07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北京1月24日电 今日,中组部“12380”举报网站公布四起违规用人典型案件:  1、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原副区长朱松泉违规提拔案。朱松泉,2012年11月任衡阳市雁峰区副区长。经查,朱松泉2009年1月在衡阳常宁市提任副主任科员和2009年5月提任主任科员时,存在不符合任职资格、没有履行相关程序以及突击提拔等问题。衡阳市已免去朱松泉的职务,按科级职务安排工作。同时,对时任常宁市委书记胡某某,市委常委、组织部长邹某某,市委组织部干部组组长姚某某,雁峰区委书记唐某某,进行诫勉谈话;对时任常宁市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贺某某、雁峰区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谭某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吉林省松原市水利局原局长赵文忠违规提拔任用干部案。赵文忠,2007年5月任松原市水利局局长、党委书记。经查,2013年6月和7月,市水利局党委两次召开会议研究干部问题,涉及干部16名。在尚未向市委组织部和人社部门报审的情况下,擅自对提拔的13名干部进行了任前公示。涉及到局机关提拔的7名干部,均未按规定履行民主推荐和组织考察等程序。松原市委组织部宣布市水利局党委两批次研究的所有干部任用事项一律无效;责令赵文忠辞去领导职务,并进行诫勉谈话。  3、河南省固始县3名干部“带病提拔”案。经查,固始县国土局原纪委书记许培明,2010年1月被判处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2012年9月,被提拔为县国土局主任科员。许新,固始县矿产稽查大队原大队长,2010年1月被判处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2011年5月,被任命为县国土局党委委员;2012年9月,被提拔为县国土局副局长。杨志辉,固始县国土局地产交易中心原副主任,2010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2012年12月,被调任县城市土地监察大队副队长。河南省有关部门对当事人和责任人进行了严肃处理:对许培明、许新给予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对杨志辉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对信阳市国土局,固始县纪委、组织部、国土局、法院等5个单位的12名相关责任人给予了党纪政纪处分。  4、山西省中阳县委超职数配备干部案。经查,日,在县公安局已超配1名副局长和1名副政委的情况下,中阳县委常委会又通过了对县公安局王某某等6人的任职决定。山西省委组织部责成中阳县委免去之前超配的1名副局长和1名副政委,并撤销王某某等6人的任职决定。同时,对吕梁市政协副主席、时任中阳县委书记刘某某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 国资委要求坚决遏制央企腐败蔓延势头  日05:46
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国资委要求坚决遏制央企腐败蔓延势头  新华网北京1月23日电(记者何宗渝)国务院国资委主任张毅在23日举行的中央企业反腐倡廉建设工作会议上说,中央企业要把惩治腐败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旗帜鲜明,真抓真查,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要抓早抓小,对领导干部身上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既要把生产经营搞上去,又不能让干部倒下来。  他还要求,中央企业各级党组织要切实担负起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要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切实履行好第一责任人的职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切实承担起领导责任;要对承担的廉政建设责任进行签字背书,做到守土有责;对领导不力、不抓不管而导致不正之风长期滋长蔓延,或者屡屡出现重大腐败问题而不制止、不查出、不报告的,都要分清责任,严肃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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