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什么是新媒体版权公开自己作品版权属于自己吗

谁来维护自媒体的版权?IMS打造全新维权组织_凤凰财经
谁来维护自媒体的版权?IMS打造全新维权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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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火爆的同时,也催生了版权热,2016绝对是自媒体版权保护元年。在众多视线关注自媒体版权,圈占自媒体资源的热潮当下,却有企业有针对性地,将自媒体维权,纳入了自己的业务板块。IMS新媒体投入重金与微博、360、UC联合投资创建了,立足于全球的权威自媒体价值排行及版权经济管组织&&克劳锐。 3月24日,一场新媒体大咖沙龙开启了自媒体告别撕逼,深度变现自身价值的破局之旅。 据了解,克劳锐致力于为自媒体全产业链开发、商业价值挖掘变现、以及版权经济管理等提供整合解决方案。 凭借其在自媒体领域专业的大数据分析及严谨的法律版权经济管理,&克劳锐自媒体价值排行榜&为自媒体呈现其商业价值属性,是最权威的自媒体价值排行之一。 在自媒体价值爆发的当下,版权问题日益凸显,事实上,保护版权就是保护原创的动力,就是保护自媒体这个行业的健康发展。克劳锐目前为大家提供的是三个层面的保护,第一个是原创内容的版权的免费保护,第二个是免费的监测以及定期监测报告,专门针对所有签约的自媒体对他的内容在全网是否遭受到侵权抄袭的监测。第三个就是版权侵犯免费诉讼以及经济赔偿。
克劳锐主要扮演的是一个自媒体&大管家&的角色,主要是为了完善IMS的自媒体大生态。 对于版权保护的意义,从法律角度上讲是这样的:以音乐为例,对比近几年的版权采购费用,从十万、二十万,已经猛然飙升到如今的上千万。这说明在国家的干预下,以及各个公司维权的推动下,给音乐公司造成了很大的压力,他们必须充实自己的版权库,所以有很多资金流向版权的市场。 但是现在文字、图片还有小视频领域,维权行为做的不是很够,市场上盗用是大量存在,那么很多自媒体可能在做这一类维权的时候,投入非常高,但是法院的判决额却非常低。然而,随着自媒体版权意识的觉醒,以及国家对于版权保护的重视,必然会对自媒体内容盗版行为产生强有力的冲击。我们的工作就是建立一套完整的维权体系,将自媒体版权市场通过不断的维权来进行推进,不仅维护自媒体的合法权益,也为今后版权的保护和流转迎来一个更好的明天。 2016年绝对是自媒体价值爆发年,而自媒体版权将备受关注。版权保护作为自媒体生态链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将作为IMS新工作重点,填补了自媒体行业缺乏版权保护空白。 目前IMS已出资6000万扶持自媒体成长。其中1000万用作自媒体版权免费诉讼及经济追偿, 2000万用于优秀自媒体的投资,剩余3000万作为优先分成款,激励符合扶持条件的自媒体或达人。 据了解,到目前为止,IMS已经整合了包括美妆、快销、美食等领域的,60余万优质自媒体资源,更是与微博、微信、优酷、今日头条等自媒体平台,建立了深度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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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小时点击排行我投了一篇文章给自媒体A,并且在我自己的公众号上优先发表了。第二天自媒体A刊发了我的文章,并标示了原创。那么现在这篇文章的版权到底是属于我自己还是属于自媒体A?现在有另外一个自媒体X要转载这篇文章,应该标示转载自媒体A还是转自我的公众号?
首先要跟您确定下您“投了一篇文章”是个什么性质的行为,是基于工作还是纯属个人投稿行为,如果您是这个自媒体的员工并且利用了自媒体的独有的资源、帮助、环境来进行的创造,则有可能构成职务作品,版权可能属于自媒体。但就常理来看,您的行为应该不属于上述情况,因此,应该肯定的是您对该文章享有著作权,这与公开发表的场合与时间没有关系,只要您完成了文章的写作,无论是否发表均享有著作权。其次,要确定您跟自媒体A之间是否达成了某些许可或转让权利,著作权是一项概括性权利,其包括四项人身权利及十二项财产性权利,如果您与自媒体A就某项或某些项财产性权利达成了转让协议,则自媒体将成为该项权利的权利人。最后,即便您转让了若干项财产性权利,人身权的属人性决定其不得转让,所以,您的作品在发表、刊登、转载过程中应署您名。总之,著作权是您的,自媒体A及其他媒体平台刊登转载必须标注您的作者名字,征得您的同意。至于标注转载自XXXX,也需要分情况,看自媒体A对转载是否有限制,总体上无大影响,都可以。但是如果自媒体A当做自己的原创文章来发表却不署您的名字,那就不对了。(因为对真实情况不太清楚,所以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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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我还有救自媒体健康发展需过版权关而如何保障自媒体作者的版权,也在考验着自媒体平台的管理水平。2015年2月以来,微信团队密集推出了对于原创内容保护的各种措施作者:法治周末记者
马树娟 法治周末见习记者 刘
&&&最后更新:&20:19:41来源:法治周末法治周末记者 &&&&马树娟
法治周末见习记者 刘 &嘉
“以转载、抄袭内容的生产方式必然导致原创内容枯竭。从研究的角度看,平台对于自媒体原创内容的保护措施会进一步加强,而且这已经成为趋势。”5月25日下午,在由中国人民大学创意产业技术研究院主办的“自媒体内容的版权保护与管理研讨会”上,中国人民大学创业学院副院长陈姚如是说。
陈姚介绍,自2012年微信公众号推出,微信公众号自媒体的产生一直处于井喷状态,其他自媒体平台也快速崛起,原创内容的变现模式日益多元化,自媒体的商业化价值也逐渐显现。从2015年下半年开始,资本也开始密集进入自媒体领域,如逻辑思维估值超过13亿元,Papi酱也获得了1200万元的投资。
信息分发平台“一点资讯”副总编辑薛峰介绍,为了鼓励优秀原创作者,今年年初,“一点资讯”在此前推出的“一点不留”(自媒体人获得文章的全部利润)基础上,还推出了“点金计划”,即根据原创度、垂直度、活跃度等七个维度进行考量,对优秀的自媒体人进行扶植。
好看联盟CEO李雷也表示,今年对自媒体而言,是发展元年,很多主流互联网公司都加入到该领域中来。例如,今年3月1日腾讯推出“芒种计划”,拿出两亿元资金扶持自媒体;5月10日,阿里巴巴移动事业群推出UC订阅号,旨在“赋能媒体”,这些利好信息都会推动自媒体的发展。
然而,伴随着自媒体行业的高速发展,剽窃、抄袭、擅自盗用文章等问题也随之而来。陈姚指出,目前自媒体的原创标识力还是不足。陈姚援引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沈阳教授团队调研数据称,目前一些10万+自媒体推文中,96%文章无原创标识,致使跨平台侵权事件经常发生。
而如何保障自媒体作者的版权,也在考验着自媒体平台的管理水平。2015年2月以来,微信团队密集推出了对于原创内容保护的各种措施,如抄袭公众号处罚措施、原创内容鼓励措施等。
为了构建良好的自媒体生态体系,薛峰介绍,“一点资讯”也采取四项举措保护原创版权:严格的筛选内容源,依据科学系统的推送策略对优质内容进行发布和推荐;建立版权库,对于符合平台标准的文章,会打上“独家”和“首发”的标记;特别推出算法识别原创度系统,通过算法识别是否原创;建立完善的投诉和申诉机制,确保用户的保护版权的诉求可以及时得到响应。
针对如何加强自媒体内容版权保护与管理的问题,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表示,近几年,文著协一直跟传统媒体、自媒体在共同探索制定行业规范,目前已经初步达成了共识,要建立网络转载作品公示、网络稿酬转付和网络盗版监测机制。据张洪波介绍,目前文著协已经联合一些媒体,正在建立开放性协议,商议转载作品稿酬标准和转载规则。
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明涛从技术架构、商业模式角度分析了自媒体网络服务商在不同情况下的责任性质及责任边界:如果只是对自媒体的内容提供展示平台,那么该自媒体内容聚合平台应该属于网络存储空间服务提供商;如果通过全网搜索模式来传播、分享相关的版权作品,那么就属于链接和搜索法律服务提供商。
陈明涛强调,如果网络服务商属于第一种情形,对上传的版权作品有实质性的控制能力,并且从作品当中获得了直接的经济收益,会被认为不能免责;同时,无论是哪种类型的服务提供商,如果对平台上传的作品存有主观过错,将不能适用避风港条款。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副司长段玉萍指出,国家版权局在今年的“剑网行动”中将重点治理网络文字作品的版权秩序。段玉萍希望业界能在自律的基础上谋求共赢发展,自媒体内容聚合平台严格遵守著作权法规定,规范自己的经营行为,建立合理的授权模式,搭建合法快捷的授权渠道,而不是把版权作为恶性竞争的手段。分享到:45678910 6月26日,国际禁毒日,一个警钟敲响的日子。 1982年,中国建立第一支专业缉毒队伍,到今年刚好30周年。30年里,中国在遏制毒品蔓延问题上做了诸多探索,禁毒政策不断调整。由中国老年法律工作者协会、中央国家机关美术家协会、中央国家机关书法家协会、法治周末报社、海峡两岸法学交流促进会、北京富春山书画院、河北省司法厅、石家庄市司法局普法办等联合主办自媒体转载勿忘保护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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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自媒体转载勿忘保护著作权
  近日中山第一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了一起因在微信公众号上擅自转载他人原创作品引起的著作权纠纷案,最后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中山市某公司微信公众号的擅自转载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元,并须连续三日在“最潮中山”的微信订阅号上向商房网书面赔礼道歉。那么随意转载自媒体文章会侵犯权利人什么权利?普通网民怎样防止无意识侵权?如何平衡著作权保护和自媒体传播之间的矛盾呢?
  主持 江晓清
  法律支持 国鹏律师事务所
  微信转发侵犯作者财产权及人身权利
  记者:当下,以微信为代表的自媒体越来越火,其实大多都是在转载,自媒体是什么概念?随意转载可能会侵犯权利人什么权利?若构成侵权,则可能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林丽娟律师:自媒体这个概念来自国外,又称“公民媒体”或“个人媒体”,是指私人化、平民化、自主化的传播者,以现代化、电子化的手段,向不特定的大多数或者特定的单个人传递规范性及非规范性信息的新媒体的总称。在当今社会,自媒体平台主要包括博客、微博、微信、贴吧、论坛等,这样的平台比较平民化,随意性强,但也容易缺乏约束。
  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是作者独创完成的文学、艺术或科学领域作品,具有外在表达的独创性和载体形式的可复制性等特点,无论其是通过传统媒体还是通过互联网发表的,只要符合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作品”特征,均受著作权法保护。
  首先,随意转载、转发文章或其他创作品,可能会侵犯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据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条的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所以如果未经作者许可进行传播的,则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其次,如果转载文章或其他作品时未标注作者署名,甚至篡改原作的,则同时构成对作者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这种行为,是属于《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明确规定的侵权行为。
  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一旦认定为侵权,则需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怎样防止转发微信无意识侵权
  记者:自媒体平台本身就是公共分享平台,转载是很普遍的形式,那么都会构成侵权吗?如果涉嫌侵权,大多数转发或转载的人都是无意识的,怎样防止无意识侵权呢?
  张克律师:由于微信等自媒体平台是新兴的传播方式,我国法律对这些形式的著作权保护还没有特别细化的规定,因此本着保护著作权利人的精神,我们一般会参照《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来判断涉及著作权的侵权行为。
  但由于网络是公共平台,其本质特征就是即时性和共享性,为了更加符合当前网络传播这一特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社、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对于这种规定,一般称之为“准法定许可使用”或“默示许可使用”,以默示许可的形式来促进网络传播的发挥,只是仍然强调转载行为必须注明出处而且支付报酬,否则就构成侵权。因为默许转载并不表示权利人没有著作权,也并非放弃著作权,而是权利人行使作品著作权的一种特殊方式。
  应注意的是,微信用户也分为个人用户和公众号。如果一个作品仅仅在数量有限的微信朋友圈内私下转发,一般不属于向公众传播的行为,因此可不受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一般来讲,微信是一个分享平台,所以除非特别声明,否则发布信息就意味着默许转发,在标明作者转发的情况下不构成侵权;如果改变署名冒称原创,则构成著作权侵权。但公众号多是企业或团体的公用空间,面对的群体为不特定的人,而且大多承载了宣传本企业形象的职能,很有可能会因该公众号的宣传而获得利益,属于附属营利性质的行为,那么公众号在转载或转发时应承担更多的责任和义务。
  无论是个人用户还是公众账号,转载者要防止无意识侵权,应承担一定的注意义务:
  一是转载时必须注明原出处及原作者姓名,并不得侵害原著作权人的其他合法权益,如不得擅自篡改原作者姓名、不得擅自变更作品内容等;二是转载行为须是无偿行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如果转载者转载的目的在于利用他人的作品获取经济利益,那么就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转载者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三是如果原作者在作品中注明有“不得转载”的标记,那么其他用户就不能进行转载,否则原作者有权依据自己已保全的“不得转载”证据,诉请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自媒体传播知识别忽视知识产权保护
  记者:权利人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何平衡著作权保护和自媒体传播之间的矛盾?
  李宁律师:新媒体在发展中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现象,首先是缘于网络即时性、共享性和交互性的特性,虽然给人们带来了很多方便,但部分自媒体素质不高,在传播信息过程中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其次,网络传播的成本低,网民的网络传播权利保护意识淡薄,缺少网络传播审查机制,当前网络侵权较难取证,也造成了侵权的发生;再次,维权诉讼过程漫长、举证繁琐,违法成本极低,但维权时间、精力和财力成本极高,让多数权利人选择沉默。
  微信著作权的保护不仅仅靠外部力量,作为权利人也应提高著作权保护意识。个人或企业利用微信公共平台时亦要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首先,微信用户应当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增强风险防范意识,采取积极措施防止自身著作权受到侵害,并在遭受侵害时积极维权。其次,应当注意自身行为,尊重他人著作权。用户之间可以签订知识共享协议。根据此协议,只要用户遵循“署名”和“保持作品完整性”原则就可以非商业性使用他人的“微作品”,促进知识交流与共享。
  互联网行业发展本来就是“野蛮”的、呈几何形增长的,“野蛮生长”之后需要规范,对于微信等自媒体的管理,既要维持自由、共享的活力,又要注重对著作权的保护。如何掌握二者之间的平衡,已不只限于法律专业领域,而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探讨与解决。在相关法律完善以前,要让管理政策与时俱进,平衡好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与版权保护的关系。必须从技术手段上建立主动防范措施,并提高网络用户本身的道德及自律水平。法律更新要与技术变革同时俱进,法律必须赋道德于技术,唯有这样才能有效地杜绝当前自媒体作品侵权现象的发生。
  自媒体平台自身也应当提高版权意识,采取诸如热门作品报警审查机制等科学技术措施,强化与著作权人的合作,建立利益合作机制,共同实现原创和分享、学习和传播的良性互动。
  怎样才能既保护微信创作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自媒体传播知识的积极功能呢?
  一是要建立微信作品授权机制。微信服务提供商建立微信作品授权机制,微信用户在发布微信时可以选择设置不同的转发权限。比如在界面上增设“原创”“署名”“随意”等“版权表情”备选,如用“原创”表示内容系原创,“随意”表示允许随意转发,“署名”表示希望保留署名权,让使用者自己选择是否主张作品知识产权。将转发设置的权利赋予作者,既能保护作者的选择权,也能发挥微信作品的传播功能。
  二是要完善信息网络传播法律规定。自媒体本身是信息传播的平台,是传播知识的有效途径,应尽可能地发挥其传播功能让更多国民受益。对于每天刷新和发布微博、朋友圈内容的网络个体来说,他们获取新闻、资讯和阅读、欣赏作品的渠道,已经不再是或者不主要是传统媒体,而是与他们存在日常关联的其他微博和微信用户。然而,我们正生活在一个充满答案的黄金时代,智能手机就可以轻易获取大量信息,自媒体就是一个很典型的传播方式,分享知识,共同学习,“人人都是麦克风”。不少网民在成为内容消费者的同时,也成为了内容生产者。自媒体是一种与传统发行和传播完全不同的传播媒介,是对传统以私权保护为基础兼顾利益平衡原则的著作权制度的巨大冲击,公众号转载文章不标明出处或作者的行为,或许是无意的,若严苛地将之界定为侵权,似乎略显偏颇,因此应对《著作权法》相关条款进行修订。《著作权法》对于“合理使用”行为采取列举式的方式,但显然其列举的使用方式已不适用于自媒体的传播方式,可适当降低自媒体作品的“合理使用”范围,界定若传播人非以营利为目的,且善意、传播范围较小、转发次数较少的情况下,可不认定为侵权,既节省了执法资源,也可以为知识的传播营造健康的环境。
  当今社会是知识社会,当今世界的竞争是知识和人才的竞争,只有知识的不断创新才能为技术创新和科技创新提供指导。创新是民族进步的动力和源泉,是生命力生生不息的保障,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创新关系到民族的前途命运”,当前迫切需要的是在全社会形成尊重知识、保护著作权的文化氛围,如此才能刺激人才积极进行创作,进而提升我国文化创新能力,并在此基础上促进科技创新和技术创新水平不断提高,最终提升我国的核心竞争力,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江晓清)
(责编:朱妮(实习生)、马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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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传播中“避风港”规则的适用
——以“知乎”网友作品被侵权为例
  ● 程一帆
  “知乎”是当前我国一个比较热门的社会化网络问答社区,是一个自媒体平台,网友在这个平台上对相关问题给出自己的答案。在自媒体时代,人人都可以创作,但创作的内容大不相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中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不少“知乎”网友的答案具有较高的传播价值,符合“作品”范畴,受著作权法保护。自2010年12月“知乎”以邀请制开放注册(特别是2013年3月向公众开放注册)以来,“知乎”网友的作品屡次被未经授权的媒体转发,而且大多没有署名和稿费。“知乎”网友的遭遇只是我国自媒体传播领域的一个缩影,现实中,部分网络服务提供者滥用“避风港”规则,规避法律责任,而自媒体著作权人往往处于弱势,这类现象值得关注。
  自媒体传播中作品侵权纠纷不断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作品合理使用的范围,以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为目的使用已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在合理使用的情况下,他人可以自由使用著作权作品,无需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很显然,将“知乎”网友的作品原封不动地发表并向特定受众传播并不属于合理使用。此外,通过免费抄袭“知乎”网友的作品获取广告收入,即将他人的作品用于商业目的,违反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属于直接侵权。
  在2014年7月到11月间,“知乎”的几名网友接连发布了作品著作权被侵权的事实(见下表)。当这些网友发现自己的作品被侵权,并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后,只有华西都市网和百度百家在第一时间删除了侵权内容,腾讯微信经过著作权人多次举报才作出行动,健酷网则在舆论压力下才把侵权内容删除。事后,相关著作权人均未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
  在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方面,我国法律借鉴了“避风港”规则中“通知与移除”的程序,《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此外,《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作了规定。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承担责任的核心条件,即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知道侵权,在知道侵权后是否采取必要措施。①
  上述事件中,华西都市网、百度百家和健酷网就性质来说属于内容发布者,它们对上传内容有完全的控制权,并不适用“避风港”规则,当其发布的内容侵害他人权益时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而腾讯微信、新浪微博则属于内容传播者,它们为网友提供平台,适用“避风港”规则。
  自媒体传播中“避风港”规则滥用的原因
  “知乎”网友的遭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自媒体传播领域存在的乱象,其成因涉及现行法律、网络服务提供者和自媒体著作权人三方面。
  (一)我国现行法律无法满足实践需求
  就法理层面来说,首先,法律法规并未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和“应当知道”的判定标准,往往只能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其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权利人应以书面形式发出通知,但法律没有对书面通知中关于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②此外,“避风港”规则源于美国1998年的千禧年数字版权法案,按照当时的技术发展水平,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法对上传的作品逐一审查。随着信息技术与时俱进,网络环境日益复杂,法律的不完善导致侵权者在技术层面有机可乘。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只顾经济利益,不尊重他人著作权
  受经济利益的驱使,部分网络服务提供者肆意侵犯他人著作权,或在版权问题上打“擦边球”。如以“新闻搬运工”自居的“今日头条”在2014年被推上版权纠纷的风口浪尖。作为新闻搜索网站,“今日头条”对传统媒体的内容进行整合,在自己的平台上以链接形式对外发布。依照我国法律,未经许可的复制和传播行为都涉及侵权。“今日头条”既没有事先与著作权人达成协议,也没有事后向著作权人支付稿费。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今日头条”不能以内容传播者为由混淆视听,逃避责任。
  (三)自媒体著作权人缺乏版权意识
  自媒体属于在探索中不断发展的新事物,相对于传统媒体来说,自媒体还未形成一套能被大多数用户所熟悉的使用规则。在这种情况下,有的自媒体著作权人没有认识到网络作品与传统媒体的作品一样受到法律保护,没有认识到网络媒体著作权人与传统意义上的著作权人享有同样的权利;部分“草根”著作权人更是以自己的作品被转载、获取关注为荣,并不在意被转载的作品是否署名,是否注明出处。此外,当作品遭到侵权时,自媒体著作权人往往还面临举证难、维权成本高、后续问题多等情况,难免有人打起“退堂鼓”,不能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自媒体传播中“避风港”规则适用的建议
  “避风港”规则的本意是高效消除版权侵害,促成网络服务提供者和著作权人的合作共赢,这也符合自媒体时代“分享”的要义。如今,传播速度和传播效率当先,每个人都可能是著作权人,每个人都可以通过自媒体传播他人的作品。为防止“避风港”规则被滥用,应当有一些新的举措。
  (一)在当前网络技术发展的基础上完善立法
  比如在使用“避风港”规则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归责的同时,严格限定其免责的范围,细化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和权利,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和“应当知道”的判定标准,对匿名转发等难以找到出处的作品在法律对策上加以规范等。只有立法得到完善,自媒体时代的传播才能更好地有法可依。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要建立自己的风险防范及侵权应对机制
  以新浪微博、腾讯微信和“知乎”为例,新浪微博使用实名认证制度以应对自媒体平台的匿名性,推出“微博管理员”来对平台上的著作权侵权者进行技术处理。2014年8月,新浪微博推出“打赏”功能,粉丝在阅读过博主发布的内容后可以选择为其支付一定的“赏钱”,这能让著作权人的作品更便捷地转化为收益。腾讯公司出台了《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来限制微信用户,其中包含多项与著作权相关的内容。2013年8月,腾讯公司推出微信公众平台数据统计功能,量化阅读内容和用户信息,后来这项功能增加了终端机型统计、阅读渠道统计等指标,为著作权侵权的取证提供了条件。但是,腾讯公司对侵权用户一般采用封号的做法,其合理性有待商榷。“知乎”在《“知乎”协议(草案)》中对知识产权部分做了十项规定,为用户提供“保留所有权利,禁止转载”的选项。同时,“知乎”团队针对原创作者推出系列电子书《盐》,把被动维权转换为主动获取商业价值,也能弥补“知乎”网友作品被侵权的损失。合理的风险防范及侵权应对机制,不仅能够维护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用户双方的权益,还能为彼此带来更高的效益。
  (三)自媒体著作权人应创新维权思路
  1.在自媒体平台上发布作品时规范版权声明。“知乎”网友GayScript在自己的专栏提出来一个版权声明的模板,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对转载行为作出限制,并依照《报刊转载、摘编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明确提出稿酬要求,任何以转载或其他方式复制其原创回答的行为将被视为同意其版权声明的要求,需向原作者支付稿酬。这个版权声明一经推出,便得到了不少网友的响应,此后“知乎”网友在发表原创作品时就能在规范性上有所参考。附带版权声明后,如果有人未经作者允许就刊发其作品便会造成侵权。
  2.建立便捷有效的维权途径,做好防范,主动维权。如新浪微博用户运营负责人刘新征提出《微博自媒体作者版权保护计划(草案)》,对创建维权组织和如何维权进行阐述,这可以看作未来自媒体作者维权的一个方向。“知乎”网友苏菲则提出“维权代理人”的概念。代理人需要将授权人在“知乎”发表的作品在微信公众平台上进行搜索、定位,向存在非法转载行为的公众号提出交涉并索取稿费,同时该代理人也将在网上接受公开监督。在技术层面,“知乎”网友炎燎等自发制作了“微维网”(),该网站通过查询、筛选、举报/索要稿费三个步骤为自媒体作者反盗版提供援助。
  总之,“避风港”规则在侵害版权的事件中是用来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归责,而不是让其免责。在自媒体时代,网络服务平台和自媒体人都应当提高版权意识,不能为了扩大自己的影响力而随心所欲地侵害他人的著作权。只有著作权人、网络服务提供者与公众携手并进,“避风港”规则才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自媒体的良好创作和传播。
  注释:
  ①芦世玲:《被误读的“避风港”——网络服务商著作权侵权纠纷适用法律分析》[J],《现代出版》,2014年第4期
  ②马明飞 周华伟:《论避风港规则在网络出版中的适用》,《出版发行研究》[J],2013年第10期
  (作者单位:河南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
编辑: 解西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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