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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尼勒克县教育局党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公开责任部门
尼教党字[2015]61号
信息有效性
印发《尼勒克县教育局党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印发《尼勒克县教育局党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全县各中小学、职业学校及幼儿园:
&&& 现将《尼勒克县教育局党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尼勒克县教育局委员会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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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勒克县教育局党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
为和纪委监督责任,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十八届中央纪委四次、五次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自治州党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试行)》和《尼勒克县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教育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第一条& 局机关、各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要全面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求,把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坚决贯彻中央、自治区党委、州党委、县委和上级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全面领导、执行和推动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切实履行党委领导班子的集体责任和领导班子成员的个人责任。
  第二条& 局纪委要全面落实监督责任,认真履行党内监督的职能,突出主业主责,积极协助同级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重点抓好惩治腐败、作风建设、纪律执行工作,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切实履行好监督执纪问责职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包括局机关各科室、全县各中小学校及其局领导班子成员和纪委。
二、党委的主体责任
党委的主体责任分为局党委主体责任和各科室、各中小学校党支部主体责任。
第四条& 局党委的主体责任
(一)组织领导责任。及时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每年至少召开四次党委会议,研究制定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计划、年度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进一步明确局机关干部、全县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工作职责,根据年度考核评价办法严格兑现奖惩;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对局机关干部、全县各中小学校、幼儿园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加强舆情信息工作,建立健全舆情信息汇集、分析和处置机制,确保舆情信息及时报送、妥善处理。
&& (二)教育引导责任。加强对党委主体责任的内涵、实现路径的宣传教育,增强教育系统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自治区党委部署,每年按时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月活动,注重以案论纪,开展警示教育;同时把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廉政法规作为党员干部学习的重要内容。
&& (三)源头治腐责任。坚持民主集中制,健全完善并认真落实党委党政领导会议,完善会议制度,规范决策程序,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五个必须、五个坚决不允许&和张春贤书记&四有教师&的要求,切实维护政治纪律严肃性;强化党内监督,督促各中小学校、幼儿园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认真落实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等党内监督制度,特别是加强对&一把手&权力运行的监督;落实党务、政务、办事公开制度,促进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抓好源头防治。&&&&&&&&&&&&&&&&&&
&& (四)选人用人责任。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干部人事制度,严把资格条件关,完善工作程序,坚持选拔任用政治坚强、信念坚定、为民服务、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加强对干部培训工作的监督。
(五)正风肃纪责任。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自治区&十项规定&、州党委和县委&十二项规定&精神,坚决纠正&四风&,督促干部认真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政策法规,加强作风建设,防止公款吃喝、公款送礼、公款旅游、公车私用等歪风反弹;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在完成上级部署的专项治理任务同时,每年联合县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文广局、纪委纠风室五个部门开展专项治理。&&&&&&&
(六)支持保障责任。及时调整充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组成人员,完善工作细则并严格执行,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大力支持纪委推进&转观念、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工作,集中力量抓好监督执纪问责工作。
 & 第五条 局各科室的主体责任
根据局党委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内容抓好落实,结合工作职责还应履行好以下责任:
(一)工会
1.督促责任范围内学校完成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
2.认真做好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年&2017年工作规划》,扎实推进尼勒克教育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
3.加强对&双拥&工作管理。严禁私自挪用、克扣、挤占双拥经费。
4.抓好国防教育工作。加强制度建设,抓好安全生产。
5.管理老龄、老干部、关心下一代及&红十字会&工
6.帮助、指导、解决责任范围内学校存在的问题,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7.协助牟疆益同志抓好教育系统治理商业贿赂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二)党建办
党员领导干部牢固树立守纪律、讲规矩意识,在守纪律、讲规矩上作表率。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班子集体责任、班子成员个人责任和局纪委监督责任,并细化保障措施。
1.重抓&两个责任&落实,与局机关党员干部签订党风廉政责任书;与学校校长、党支部负责人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与局科室负责人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严格实行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制。
2.负责教育干部与组织部门做好学校校长(园长)、书记、中层领导的考察、考核管理和培训工作,严格校长、书记、园长外出学习培训考察的审批。
3.扎实行风民主评议工作。以群众满意度为评价标准,开展民主评议活动,对民主评议中群众提出的建议予以整改和落实。确保系统民主评议群众满意度列全县上游。坚持民主集中制度,落实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和廉政约谈、诫勉谈话等制度。
(三)核算中心
1.严格&三公&经费管理,全面规范教育收费。保持教育收费 &零举报&。重点规范教育报刊、教辅材料征订、伙食费、大宗物资采购、干部出差费、教育系统培训费等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
2.认真做好各中小学校(包括幼儿园)的会计核算工作报表上报工作。
3.贫困学生资助、教育系统经费统计工作、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教育系统一卡通录制发放,教育系统(含特岗教师)工资人员征集审核、汇总及上报工作。
(四)办公室
1.负责重要文件的组织起草,处理来文来电。负责机关公文处理和档案资料的管理和保密工作,负责党委会议记录及会后意见落实,负责起草党委文件、材料和党委领导的重要讲话,做好文件及相关材料的的收集、整理工作,负责教育系统宣传,信息上报工作。
2.严格&三公&经费管理和外出学习培训考察的审批。严控招待费、租车费等非生产性支出,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
3.采取措施推进节俭过节。在中秋等节日,规范福利奖金发放。
4.严格防止用公款搞相互走访、送礼、宴请等拜年活动;用公款吃喝、旅游和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用公款购买赠送贺年卡及烟花爆竹、烟酒、食品等年货节礼;公车私用等问题。&&&&&&&&&&&&&&&&&&&&&&&&&&&&&&&&&&&&&&&&&&&&&&&&&&&&&&&&
(五)效能办
1.做好作风效能评价工作和教师绩效考核制度。
2.按季度组织作风效能建设评价,邀请行风监督员监督,定期公布,加强作风效能建设。
3.完善教师基本信息库,建立有投诉的教师信息库。
(六)思政办
1.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以及州教育工委、教育局《关于教职工违反政治纪律的27项处理规定》及县委、局党委要求,坚决纠正教师队伍在政治坚强和师德师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各族师生利益。加强师德师风和民族团结教育,组织全体教师作出公开承诺。
& &&2.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制定规划各级各类学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统筹组织全县中小学在主题月、主题日以及重大节庆日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民族团结教育、形势与政策教育、自我教育以及社会实践教育等活动。
&&& 3.加强学校、家庭、社会的三位一体网络育人格局,不断加大和成员单位的配合和联系,完善联合教育的制度、分工以及职责分配,深入开展家庭教育、社会教育;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校园文化建设;管理各级各类学校团、队组织;关心下一代委员会工作;指导全县中小学开展法制教育工作、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社会教育工作。
&&& 4.综合协调、指导全县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组织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法制教育;参与、协调各部门不断优化育人环境和德育基地的建设;组织对文明学校的创建、评估与上报工作。
&&&& 5.指导全县中小学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工作;各级各类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七)基教办
1.落实好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和《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等两个规定,在教师节、中秋节等节点组织明查暗访,对违反师德&零容忍&,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
2.负责职业成人教育(自考)、语言文字工作和事业统计报表工作、全县中小学毕业证书的发放、验印工作和初三毕业生的体育达标测试工作。对学生的学籍档案管理、学生入学、转学把关、课程设置、事业统计、职业教育要严格把关。
3.严格《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加强对教辅材料征订告家长书的规范管理。制定并实施全县基础教育发展规划,负责全县小学、初中、高中学校的教育管理,加大对教辅材料征订、进一步规范教辅材料征订。各学校征订的教辅材料在局《推荐目录》内,并坚持&一科一辅&和家长自愿的原则。
4.强化对学校或个人强制或变相强制要求学生购买其他学习资料行为的查处。禁止顶风违纪、向学生推销资料和保险等乱收费。
5.杜绝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案件,有损形象的赌博案件及有偿家教、非法集资担保等违反师德行风建设十项规定的其他案件。
(八)义教办
1.严格遵守工程建设招投标制度。教育项目报建、报批手续工作,校舍安全工程网络系统的填报、各类统计数据的填报工作、负责各类教育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编制全县教育项目建设发展规划、组织实施、项目建议书及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教育项目申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及各类教育项目预决算的审核工作。
2.基建工程、大宗物资采购、校园三产等各类项目的招投标工作。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教育系统各类项目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加强对各类项目招投标行为的监督力度,努力从源头上规范。
(九)学前办
1.负责全县学前教育教学的组织管理,学前双语免费教材及相关材料的发放,自治区项目双语幼儿园配套教学用具的配发,民办幼儿园办学许可证的办理,学前双语教师的培训及相关工作,学前教育的其他工作。&&&&&&&&&&&&&&&&&&&&&&&&&&
2.规范学前教育,重点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校园安全,营养餐安全。
(十)人事办
1.依法履行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及岗位设置(包括局机关岗位)、审核、岗位设置变动、招聘、调配、录用、评优评先、职务评聘。
2.认真审核本县教育系统机构编制、人事、劳资、考核、教师评优表彰工作、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县教育系统区内外支教教师的选派、安置和管理工作。
3.配合州教育局做好入围人员政审工作、请销假审核登记、退休人员登记上报。
(十一)考务中心
1.负责普通高校、初中、成人高校招生的信息采集、报名、组建档案;组织考生体检、考试、填报志愿,并协助初中、成人高校招生的录取工作;
2.负责自学考试的报名、组建档案、教材征订发放、准考证发放等证书考试的报名、考务、组织考试等工作。
3.组织中考信息、技术考试的报名、考务、编排工作。禁止招生、考试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4.负责普通高考,成人高考,区内初中班、内地新疆高中班的资格审查、报名、组织考试、录取、接送以及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高中学业水平测试、初中学业水平测试的报名和组织考试等工作。
(十二)教研室
1.负责全县中小学教育思想、教育理论、教育方法及手段的研究,提出教学计划和使用教材的意见。
2.负责组织多层次、多形式的教研活动,帮助教师执行教学计划,钻研掌握课程标准和教材,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3.负责研究教学方法改革,总结推广教学规律,检查评估教学质量;负责教育教学研究工作,组织实施各类课题立项、研究、管理和评价。
4.规范收取假期对教师专业及能力提升培训费用。
(十三)校外活动中心
1.负责行政日常管理、调配管理人员,组织业务学习。管理和规划机构内各项设施、经费的合理利用,确保资金正常运转。积极拓展培训项目,聘请兼职教师,做好广大青少年特长培训。
2.指导监督各项活动正常有序开展。负责筹划各项文体活动、比赛的开展,积极拓展活动项目。负责各活动部之间的协调工作。负责科技、健康教育宣传工作,协助活动部开展各类活动。负责器乐室设备管理工作及学员培训工作,协助活动部开展各类活动。协助整理档案资料。负责筹划各项文艺活动。
(十四)双语办
制定双语教育规划,计划和各类关于双语教育的实施方案,负责学生实名制管理数据采集统计工作,全县中小学双语课程设置方案落实情况,组织双语教育质量测试工作,指导全县中小学双语教育常规管理,协调配合双语招聘考试有关事宜。
&& (十五)条装办
负责全县各学校的勤工俭学业务工作,&绿色&学校、&花园式&学校创建及局机关后勤保障工作。
&&& (十六)远程教育中心
1.主要负责远程教育整体工作,并全面负责各学校远程技术指导工作。
2.主要负责后勤及全县远程教育项目学校的监督管理,远程教育中心档案工作。
&& &3.主要负责接收远程教育资源、新疆电教馆发布的资源并收集、整理电教资源。负责远程教育安全工作,并对晚班进行监督。
&& &4.主要负责本单位(外单位)在远程召开的会议、举办的培训班相关准备工作;负责中小学教师计算机考试的工作,负责教育信息网的管理维护工作,远程教育中心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局办公计算机及周边设备、各项目学校设备保修工作。
(十七)资助中心
1.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高中助学金和职教助学金惠民政策专项排查。
2.严把学生营养餐使用发放及食品质量关,让学生吃上放心的食品。
第六条& 各中小学校党支部的主体责任
根据县委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内容局党委的具体部署抓好落实,结合工作职责还应履行好以下责任:
(一)抓好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学习,增强党员干部的纪律意识和法律观念。
&&& (二)认真落实以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会议为主要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凡关系教师切身利益的事项都要实行民主决策。
&&& (三)认真落实校务公开制度,对法律法规和上级明确要求以及涉及教师切身利益的事项,必须按要求及时公开,重点抓好财务收支、工资发放等方面情况的公开。
(四)加强效能建设,改进工作作风,切实解决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
(五)认真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纠正&四风&,防止公款吃喝、公款送礼、公款旅游等歪风。
  第七条& 党委书记的第一责任
  (一)必须坚决承担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做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要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参加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全局性工作会议及活动。
&&& (二)大力支持纪委工作。加大对纪检监察机关工作的支持力度,推动各科室、各学校的协调配合,及时排除查办案件工作中的干扰和阻力。
&&& (三)扎实开展廉政教育。把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纪法规作为学习的重要内容,不断增强廉洁从政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定期组织并主动参加党风廉政建设系列教育活动,亲自讲廉政党课。支持和参与廉政文化建设,营造廉荣贪耻的社会氛围。
&&& (四)带头开展检查考核。坚持平时检查和年终考核相结合,每年主动参加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检查考核,督促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
&& &(五)准确把握廉政状况。及时全面掌握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状况以及其他班子成员和党员干部队伍的廉洁从政状况,做到情况明、底数清。
&&& (六)争做廉洁从政表率。模范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自治区、自治州和县委作风建设意见以及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按制度管权管人管事,自觉接受监督,促进权力规范运行。抓好班子带好队伍,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醒并督促整改。
&&& 其中,各中小学校支部书记在落实以上主体责任的同时,结合工作职责还应履行好以下责任:
&&& 1.认真学习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部署,模范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自治区、自治州和县委作风建设意见以及廉洁从政有关规定,增强纪律法律意识。
&&& 2.密切联系党员群众,准确掌握学校党员群众的诉求,宣传政策,化解矛盾,切实解决服务千万教师进万家&最后一公里&的问题。
&&& 3.落实民主管理、校务公开,严格执行校务财务管理、集体建设项目监管和集体资产资源处置等各项制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 4.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上级要求管理、发放工资,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吃拿卡要、收受钱物。
&&& 5.依法组织、参加选举,不得拉票贿选、破坏选举。
&&& 6.积极协助局纪委查处学校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
三、纪委的监督责任
第八条& 纪委的监督责任,要抓好执纪、监督、问责,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协调反腐败工作,督促各中小学校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任务,开展执纪监督和查办腐败案件。纪委要根据&转观念、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要求,明确职能定位,聚焦主责主业,改进工作作风,做到监督工作不缺位、不错位,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协助和推动落实党委主体责任。
1.加强纪律建设,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营造守纪律、讲规矩的氛围。加强监督检查,对不守纪律的行为严肃处理。重抓作风常态化建设,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县委&十二项&规定。把顶风违纪搞&四风&列为教育系统纪律审查的重点,严肃查处。认真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以及关于加强作风建设各项制度,坚持正风肃纪常态化管理。对&三重一大&事项备案制度进行执法监察。对各科室重大事项决策、重要组织人事、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报备制度进行监督,定期对各科室备案情况进行监督。
2.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年工作规划》,进一步完善廉政、工程建设招投标、教育收费和作风建设等制度,科学有效预防腐败。提升制度的执行力。以制度执行的刚性要求,推动各项制度的严格执行。进一步加强对各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执行校长&四个不直接分管&制度,对《自治区中小学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执行情况加强督查。
3.重抓信访稳定工作,保持高压态势不放松。坚持零容忍的态度,配合纪委工作室,重点查处贪污、受贿、私设小金库等经济案件;努力压降信访量。加大教育、管理和引导力度,引导教职工合规合理信访。职称评定、岗位设置、绩效考核等政策解释力度,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学校,化解在第一时间。同时督促各学校加大工作透明度,保障教职工的知情监督权。围绕中心任务,服务全局,狠抓作风转变,不断开创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局面。强化权力运行监督和制约。深化党务政务校务公开工作,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防控廉政风险。
&&& 4.查办案件责任。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对贪污腐败和玩忽职守&零容忍&;严格执行案件质量标准,使每一起案件都成为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严格实行办案安全责任制,确保办案安全;严格按照查办腐败案件以纪委领导为主的要求,对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同时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四、建立健全保障机制,推动&两个责任&落实。
  第九条& 健全社会评价机制。深化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和政风行风群众满意度测评,完善测评办法,进一步提高测评结果的科学性和公信力。强化测评结果运用,将其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年度绩效管理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建立健全谈话提醒机制。建立健全廉政谈话、提约谈机制,加强领导干部日常监督管理。党委书记、纪委书记与其他班子成员,其他班子成员与分管范围的领导干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廉政谈话,督促落实廉洁从政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对新任领导干部,由纪委和组织部门进行任前廉政谈话。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对班子成员,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的党员干部出现的苗头性问题,要及时进行提醒。纪委对群众反映或者执纪监督中发现领导干部的违纪问题线索,可以用发函的形式督促本人作出解释说明的,经纪委领导批准,可以对该领导干部进行函询;对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群众来信来访反映较多、违纪违法案件较多、民主测评满意度较低的学校,由纪委领导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听取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第十一条& 完善检查及考核办法。加强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健全检查考核机制,修订完善检查考核的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将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实行年终检查、年终考核制度。年底,由局党委领导带队,对各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检查考核。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其纳入各中小学校目标考核重要内容,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表彰奖励、考察考核、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四、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为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全面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实行责任倒查追究。
  第十五条& 党委领导班子及局各科室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本系统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放任不管、压案不查或阻挠调查的;
  (二)在任期内,本系统发生重大腐败窝案,或者在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腐败案件的(主动查处的除外);
  (三)对直接管辖下属失教失管失察导致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四)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违反作风建设各项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一定后果的;
  (六)对上级党委、纪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导致党风政风出现问题的;
  (七)对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反响强烈、带有一定普遍性的问题治理不力的;
  (八)不支持纪委履行监督责任或干扰纪委正常履职,造成不良影响或一定后果的;
(九)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十)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七条& 党支部不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第一责任人&不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部署、不过问、不协调、不汇报,不参加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全局性工作的会议和活动,对有关重要文件和材料不能及时作出签批和传达,造成不良影响或一定后果的;
  (二)不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拒不办理,造成不良影响或一定后果的;
  (三)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
  (四)群众观念淡薄,作风漂浮,损害群众利益的;
  (五)漠视群众正当利益和合理诉求,工作不力,造成集体访、重复访和越级上访的;
  (六)违反中央&八项规定&、自治区&十项规定&、州党委和县委&十二项规定&,出现&四风&问题的,或利用职务影响为配偶、子女、亲友和身边工作人员谋取私利的;
  (七)对本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不检查、不督促,对发生明令禁止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对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或授意、暗示下属阻挠、干扰案件查办的;
  (八)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八条& 纪委履行监督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压案不查、瞒案不报或包庇袒护违纪违法行为的;
  (二)在任期内,本系统发生重大腐败窝案,或者在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腐败案件的(主动查处的除外);
  (三)对本系统主要领导、班子成员腐败问题失察或不报告的;
  (四)对协助本系统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落实不到位、监督不力的;
  (五)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自治区&十条规定&、自治州&十二条规定&和县委&十二条规定&精神,纠正&四风&问题敷衍塞责、查处不力,导致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
  (六)以案谋私,违规办案,泄露信访举报内容和案件情况等秘密的;
  (七)其他需要追究责任情形的;
  第十九条& 落实&一案双查&,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问题的学校,既要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要倒查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做到有错必究、有责必问。
  第二十条& 局党委、纪委有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党支部有本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或廉政谈话、纪委约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上报县纪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二条& 受到党政纪处理的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和各中小学校党支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及各中小学校领导班子,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局党委办公室和局纪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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