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粟县大同市组织部班子成员成员柳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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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 则  1.1 目的  为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构建和谐平安分宜,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措施果断、反应及时、依靠科学、加强合作和依法管理的原则;实行人员统一指挥,资源统一调配,信息统一发布的应急机制。  1.3 编制依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江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江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等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1.1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应急委员会)根据事件的性质、可能的危害程度以及县卫生局的建议,决定是否启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卫生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现将县应急指挥部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
总 指 挥: 李& 华&& 县政府副县长
副总指挥: 黄晓波&&& 县政府办副主任
熊精卫&&& 县卫生局局长
& &&成 &&&&员:张文耀&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陈玉华& &&县纪委常委正科级纪检员
赵福军&&& 县发改局副局长
袁& 刚&& &县卫生局副局长
&&&&&&& &&&&&&&&袁梦牙&&& 县工信局副局长
钟文广&&& 县教体局副局长
&&&&&&&&&&&&& &&詹 &d&& 县科技局副局长
黄春明&&& 县文广新局副局长
钟& 辉& &&县公安局副局长
袁水生&&& 县民政局副局长
李火芽&&& 县财政局副局长
宋小云&&& 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彭绍瑞&&& 县交通局副局长
王联云&&& 分宜火车站事务员
万文丰&&& 县电信局副总经理
柳& 江&&& 县农业局副局长
曾& 萍&&& 县质监局纪检组长
邓小红&&& 县环保局副局长
黄早生&&& 县林业局党委委员
林兢业&&& 县委办副主任、对台办主任
敖子文&&& 县气象局副局长
王立新&& &县工商局副局长
廖& 敏&&& 县食药监局副局长
符& 剑&&& 洞村乡政府副乡长
&邹& 勇&&& 县医药公司副总经理
张建侠&&& 县红十字理事会常务副理事长
袁平生&&& 县人武部副部长
& 曹运华&&& 县消防大队大队长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卫生局,熊精卫兼任办公室主任,袁刚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在县应急委员会领导下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县应急委员会的指令,启动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统一组织、指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向县应急委员会提出结束应急状态的建议等。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有:县卫生局、县委宣传部、县监察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信局、县教育体育局、县科技局、县广电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交通局、分宜火车站、县电信局、县农业局、县质监局、县环保局、县林业局、县对台办、县气象局、县工商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旅游局、县医药公司、县红十字会、县人武部、县消防中队等。  成员单位可由县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处理工作的需要,相应增减,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和预防控制技术方案;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落实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和实施卫生监督,并检查、督导其落实情况;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向县应急指挥部提出实施隔离、封锁等重大措施的建议,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协调重大食物中毒事故应急处理。  县委宣传部:把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舆论导向,实事求是地报道本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加强对新闻媒体的管理,负责做好新闻宣传口径的审核;协助做好群众防病知识宣传。  县监察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应急处理工作中的违纪行为。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将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大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给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影响及有关药品和相关商品供求情况的监测分析和预警;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调控和监督,稳定物价,维护市场秩序。
县工信局:负责应急疫苗、药品设备和器械、消杀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的储备和调度,组织市场物资供应。&&& 县教育体育局:督促、指导学校、幼托机构加强传染病、食品卫生等公共卫生安全管理,落实公共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学校中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内发生;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县科技局:组织和引进科技力量,支持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临床治疗、实验室检验等各项科学研究。
县广电局:负责应急行动期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知识的公益性宣传,跟踪报道防治工作进展和动态。&&& 县公安局:密切注视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封锁可疑区域,负责封锁区的治安管理、交通疏导,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车辆、人员迅速抵达现场;对不配合隔离治疗和医学观察的病人和密切接触者,依法采取强制性措施。 & 县民政局:组织协调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检查落实对特困群众的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社会各界、企业、个人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协助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死亡人员的无害化处理和有关善后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确保用于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的防治药品、消杀药品、监测检验试剂和器材、各种防护器材等的物资储备;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各项工资福利和工伤待遇政策;督促检查有关单位落实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各项工资福利待遇情况,落实传染病病人基本医疗保险和必要的医疗补助金。
县交通局:督促运输单位落实各项预防措施,根据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对乘坐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的运送,优先安排疫区紧缺物资和人员疏散的运送;做好疫区的交通管理。 & 分宜火车站:组织对进出火车站和乘坐火车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将发现的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人移交指定的医疗机构处理,防止传染病通过铁路运输五环节传播。确保铁路安全畅通,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铁路交通管理工作。
县电信局:负责承担应急通信保障任务的相关电信企业、有关单位的业务协调,保障应急期间通信畅通。
县农业局:组织做好动物疫病(含水生和陆生动物)防治,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向县卫生局通报有关动物疫情,采取严密措施控制动物疫情蔓延。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物资、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和管理。县林业局:负责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组织快速隔离、病样采集,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县环保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和环境保护监督执法,做好放射源的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置安全的统一监管,加强对医疗废弃物和其他相关危险废物的监管,
县林业局:开展对野生动物疫源疾病监测工作,应急期间,组织快速隔离、病样采集,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县对台办:会同有关部门与涉外机构、台资企业的协调、沟通,做好在分宜居住、投资的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外籍人员应急救治的协调、涉外宣传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涉外事务。
县气象局:负责应急期间的气象信息的预测预报,开展与公共卫生相关的气象科学研究,为有效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供气象参考依据。  县工商局:加强市场监管和广告监管,严厉查处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之机误导消费者和非法牟利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的质量监督;协助做好有关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供应和储备;负责重大食物中毒事故应急处理。  县旅游局:组织旅游行业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严格旅游团队档案管理;建立严格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旅游团队中发生和通过旅游活动跨地区传播扩散。&&& 县医药公司:负责防治药品的统一经营和调配;及时了解掌握防治医药用品的市场信息,加强与防治医药用品生产厂家的沟通;应急期间,对有关医药用品库存和市场销售情况定期报告。  县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需要,通过上级红十字会发出救助呼吁,依法开展募捐,接受社会各界、企业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救助。  县人武部、县消防中队:负责支持和配合地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行动,配合公安部门做好事件现场的控制工作。 & 县直其他有关部门也应根据本部门工作性质与职责,做好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有关工作。  2.1.2 现场指挥部的设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应急指挥部可以根据需要,在事发地设立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县应急指挥部指定,当地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在县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事发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全面掌握事件发展态势,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为上级决策提出建议;检查督促各项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2.2 日常管理机构及职责  县卫生局设立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定有关应急处理的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审定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承办防病、救灾、反恐、中毒、放射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对各成员单位履行《分宜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的职责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2.3 专家咨询委员会及职责  县卫生局负责组建由流行病学、传染病、卫生监督、地方病、临床医学、健康教育等专业专家组成的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其主要职责为:(1)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2)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应急处理准备提出咨询建议;(3)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进行评估;(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对应采取的重大措施提出建议;(5)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意见;(6)承担县应急指挥部及应急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应急处理专业机构的职责  2.4.1 医疗救治机构  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控制医院内感染;负责住院病人和疑似病例检测标本的采集、疫情报告;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  2.4.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提出对有关人员采取医学观察和隔离措施的意见;采集病人、疑似病人及其接触者和环境标本;开展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或实验室检测;开展疾病监测。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应急预案,对公众开展预防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知识的宣传教育和行为干预。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实验室检测的技术指导和技术支持。  2.4.3 卫生监督机构  负责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现场的应急处理;负责事件发生地的食品卫生、环境卫生、饮用水卫生、各项预防控制措施落实情况的卫生监督和执法检查。  2.5 建立应急联动机制  全县110、119、120等报警台、县有关部门专业队伍、县人武部、消防中队通过县应急委员会统一协调,共同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3&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根据国家的统一要求,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报告网络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以及全县统一的举报电话。  县卫生、农业、环境保护、林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动物疫情、环境的主动监测,并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信息互通,保证监测质量。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机构、畜牧兽医站、环境监测站等机构负责制定与各自职责相关的监测计划,建立监测点,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及时预测预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并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各监测点根据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和报告,非监测点根据监测预警工作需要适时开展相关工作。  各相关部门要配合卫生及有关部门开展对交通、建筑工地、农贸市场、流动人口聚集地和各监测点的监测。  3.2 预警  3.2.1 预警支持系统 全县110、119、120、12331等部门建立全县应急联动信息系统。县卫生局按照资源共享、运转正常、指挥有力的要求,依托“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决策指挥系统,负责接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单位和县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转送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3.2.2 预警级别及发布程序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四级预警级别,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进行预警。  县卫生局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医疗机构及其他部门所属监测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以及专家咨询委员会提出的建议,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可能的发展趋势,提出预警级别建议。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应急委员会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初步确定预警级别,发布预警信息,拟定处理措施。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决定是否启动本级应急指挥部,根据相应级别做出应急反应。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预警发布后,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同级应急指挥部的预警决定和各自职责,迅速做好应急处理各项准备工作。  3.3 报告  县人民政府应设立统一的举报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1)各级人民政府;(2)政府有关部门;(3)各专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4)有关单位和个人: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种植、养殖、运输、屠宰业主(报告家禽、畜类动物疫情)等。  3.3.2 报告时限和程序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县卫生局报告。接到报告的县卫生局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市卫生局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控制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县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卫生局可直接上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3.3.3&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首次报告应在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2小时内报告;进程报告应在事件处理过程中随时报告;结案报告应在事件处理完毕后10日内报告。  (1)首次报告的基本信息为: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发生地点、波及人群或者潜在的威胁和影响、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通讯方式。尽可能报告的信息:事件的性质、范围、严重程度、可能原因、病例发生和死亡的分布及可能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控制措施、救治措施和其他应对措施。  (2)进程报告应报告事件发展及变化趋势、处置进程、事件的判断和原因或可能原因、事件处置物资需求等。进程报告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又要对首次报告的内容进行补充、修正。  (3)结案报告应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3.3.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各级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可直接通过互联网专报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紧急还应同时电话报告。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信息后,应及时审核,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统计汇总、分析,按有关规定报告县卫生局和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4& 应急响应  4.1 预案的启动  4.1.1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事件发生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机构和其他部门提供的监测数据和有关预警信息,立即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和专业技术机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原因、性质、发生强度、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等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初步判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型和等级。  4.1.2根据专家咨询委员会的评估意见,卫生行政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应急委员会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反应的建议。  4.1.3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同级人民政府应急委员会做出是否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反应的决定。  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启动,由县级人民政府应急委员会决定,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4.2 应急反应原则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按照下列原则实行分级负责:  4.2.1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两个县(区)以上行政区域发生的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较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4.2.2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发地的县应急委员会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发展态势,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对预警和反应级别升级。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反应级别,及时撤消预警。  对发生在学校、口岸及地区性或全市性重要活动期间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预警和反应级别,确保事件迅速、有效控制,维护社会稳定。  4.2.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抢救、边处理、边调查、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事态的发展。  4.2.4事发地相邻的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和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类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并服从上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3 基本反应程序  4.3.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应急指挥部、卫生行政部门和当地有关部门、单位在上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同时,应对事件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扩大。  4.3.2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信息后,按照下列原则和程序办理:  (1)记录电话接听的时间、报告人姓名、单位、联系电话等。(2)询问并记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概况:发生时间、地点、原因、涉及的范围、发展趋势、人员发病或伤亡情况,现场指挥和救护或处置情况,事件发生现场事态发展情况以及请求支援的情况等。(3)工作时间由工作人员按照程序提出初步拟办意见并迅速呈送;下班后或节假日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应直接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带班领导或者直接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应急联动中心报告。(4)对处理情况、过程应当及时准确地进行记录(包括:时间、处理过程、方式、接报和处理人),并将相关内容录入计算机。  4.4 应急反应措施  4.4.1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委员会  (1)领导和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工作。(2)落实防治专项资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3)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组建本级应急指挥部,调集辖区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4)甲、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应急委员会报经上一级应急委员会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应急委员会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并采取以下控制措施: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它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封锁被传染病病原体、化学、核辐射污染的公共生活饮用水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5)对流动人口中的传染病病人和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和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疫情控制需要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6)组织铁路、公路、民航、卫生、质监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运送物资以及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追踪观察,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7)动员、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街道(乡镇)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部门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工作;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控制传染源的传播。(8)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9)必要时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进展情况通报驻地部队、武警,请求协助采取紧急措施。  4.4.2 卫生行政部门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根据需要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2) 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反应的建议;对突发事件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概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3) 组织对重点地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培训、督导和检查。(4) 根据事件性质,有针对性的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5)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请求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协助处理和技术援助。  4.4.3 医疗救治机构  (1)承担病人接诊、现场救护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别管理,对疑似患者及时排除或确诊。对确需转诊的要严格按要求做好转诊工作。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致病、致残人员,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2)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集检测标本和开展流行病学调查。(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和医疗废物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环境污染。(4)做好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要立即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4.4.4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疾病预防控制技术人员到达事件现场后,应尽快制定流行病学调查方案和计划,开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暴露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2)根据疫情线索,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传播途径,并向相关地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3)按有关技术规范要求,采集足量的标本开展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如当地无法开展相关检测时,应及时将采集的足量、足够的标本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所实验室或其他相关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4)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并负责全县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5)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类别开展健康教育和行为干预。  4.4.5 卫生监督机构  (1)在县卫生局的领导下,对医疗机构、疾控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传染病防治、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监督执法。(3)协助县卫生局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4.4.6 其他部门与单位  按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承担责任范围内的应急工作。  4.5 分级反应  4.5.1基本反应程序: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应急委员会、县卫生局和各相关部门、单位应在迅速报告突发事件的同时,应对事件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扩大。(2)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信息后,按下列程序办理:
A 、记录电话接听时间、报告人姓名、单位、联系电话等。
B、询问并记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概况:发生时间、地点、原因、涉及的范围、发展趋势、人员发病或死亡情况,现场指挥和救护或处置情况,事件发生现场事态发展情况,请求支援情况。&&&&&
C、工作时间由工作人员按程序提出初步拟办意见并迅速呈送;下班后或节假日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应急直接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带班领导或直接向市卫生局报告,同时立即报县人民政府应急委员会。
D、对处理情况、过程应当及时准确地进行记录(包括时间、处理过程、方式、接报和处理人、并将相关内容录入计算机。)  4.5.2分级反应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Ⅰ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Ⅱ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Ⅲ级),由省、市应急委员会作出应急反应,县人民政府在上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各项措施。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Ⅳ级)。
(1)县应急委员会的反应: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成立应急指挥部,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并向市应急委员会报告;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信息收集、人员隔离、公共卫生设施的落实和卫生宣传教育工作;启动应急储备物资,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供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致病、致残人员得到及时、有效治疗;必要时向上级人民政府请求支援。(2)县卫生局的应急反应:接到事件报告后,立即按规定向政府和市卫生局报告;并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启动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迅速组织医疗、疾控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5.3非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反应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通报后,应根据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有针对性地做好以下工作:  (1)与事件发生地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2)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和物资准备;(3)加强本区域相关疾病监测、报告工作,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事件发生、传入和扩散;(5)开展防治知识社会宣传和健康教育工作,提高群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6)根据县应急委员会及有关部门的决定,实施综合预防措施;(7)服从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6 应急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已经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由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卫生厅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由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或省卫生厅提出应急反应终止建议,由省应急委员会决定,并向卫生部报告。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或市卫生局提出应急反应终止建议,由市应急委员会决定,并向省卫生厅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由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或县卫生局提出终止建议,由县应急委员会决定,并向市卫生局报告。
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善后处理  5.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与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县卫生局应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调查评估,其内容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调查评估报告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上报县应急委员会和市卫生局。  5.2 奖惩  县人民政府人事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联合表彰,表彰和奖励经费由县财政解决。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5.3 抚恤和补助  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或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抚恤和补助;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制定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民政部门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4 补偿  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 &6 &&信息的发布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由省卫生厅根据国家卫生部的授权,向社会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信息。
7 &&保障措施&&& 7.1 信息与通讯保障&&& <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30" month="12" year=".1各级人民政府应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信息报告系统的建设, 健全和完善县、乡、村三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报告系统,实现卫生行政部门与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以及其他部门的信息共享。&&& <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30" month="12" year=".2各级人民政府应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工作的通讯畅通,并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部门名单和联系方式.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县直部门,各单位以及各乡(镇)政府应当确保1部专用固定电话,24小时有人值守,明确带班领导。
7.1.3卫生行政部门要保证卫生应急队伍的通讯畅通,建立本级卫生应急队伍人员的名单和通讯方式,保证医疗救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工作及时,准确。
7.2医疗卫生保障
7.2.1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1)县人民医院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重大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中毒事件的县级定点医疗救治机构;县中医院、县妇幼保健院和其他乡镇中心卫生院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后备医疗救治机构。
7.2.2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按照国家要求,加快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责任,承担疾病预防控制、 应急预警处置、疫情信息收集报告、监测检验评价、健康教育等工作;建立健全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传递的畅通;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硬件装备和工作条件;逐步建立健全传染性疾病病原实验室监测网络;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30" month="12" year=".3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按照国家要求,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规范监督执法行为,提高卫生监督执法的能力和水平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能力。&&& <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30" month="12" year=".4应急卫生队伍保障
(1)组建原则: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市,县分别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2)组建方式和种类:市,县卫生局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需要,组建本级应急卫生救治队伍.主要包括:传染病,食物中毒,群体不明原因疾病,健康教育与心理防护,职业中毒和化学污染中毒应急卫生救治队伍。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救治工作。(3)应急卫生队伍的管理与培训:对应急卫生队伍实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建立应急卫生队伍资料库;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情况,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整,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县人民医院,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所为全县应急卫生队伍的培训基地,承担全县相应的培训,演练任务。
(4)应急演练
县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应急演练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结束后应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价。任何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县人民政府同意。&&&&
7.3经费保障
县发展和改革局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县财政局按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所需资金已在部门预算核定的,应按照有关快速拨款程序及时拨付;未在部门预算核定的,要通过追加部门预算方式,及时安排和拨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由卫生局提出,经县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县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确保专款专用.&&& 7.4物资保障& &&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共同做好全县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卫生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县财政局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全县所需的医疗器械、药品、疫苗、试剂、救护设备和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县发改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县卫生局根据当地常见自然灾害和疫病流行情况,提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县工信局负责组织应急药品、医疗器械的储备、供应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供应;县财政局保障物资储备经费。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
县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规定,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制度,保障本行政区域内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供应。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县卫生局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商县工信局、县发改局和县财政局调用储备物资。
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质被盗用、挪用、流散或者失效,一旦出现上述情况,应当及时补充和更新换代。&&&&&&&&&&&&&&&&&&&&&&&&&&&&&&&&&&&&&&&&&&&&&&&&&&&&&&&&&&&&&&&&&&&&&&&&&&&&&&&&&&&&&&&&&&&&&&&&&&&&&&&&&&&&&&&&&&&&&&&&&&&&&&&&&&&&
7.5 治安保障&&&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治安保障工作,县人武部和消防中队予以协助和配合.&&&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公安局应当迅速组织现场的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根据需要在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维持秩序,严惩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要目标、重点人群、重要物质设备的警卫和防范保护。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的乡镇政府和社区组织应当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7.6法律保障&&& 县直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根据本预案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7.7 社会动员保障
7.7.1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群众参与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有效机制,制定突发公共事件社会动员方案,明确社会动员的条件,范围,程序和相关的保障制度,不断完善社会动员体制,增强社会动员潜力,提高社会动员能力。积极向公众宣传应急法律法规,介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个人防护,自救,互救等常识,增强公民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安全意识,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技能和防范能力。教育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学校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教育计划,对学生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知识的教育。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公共卫生知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公益性宣传.&&& <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30" month="12" year=".2 社会救助&&& 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捐助社会救助资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救助工作。
7.8其它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市民生活必需品,饮用水,燃气,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保证生活垃圾及时清运。
8& 预案的制定,修订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制定,定期进行评审,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县直各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和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预案,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10& 附录10.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一、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红色预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二)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三)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四)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五)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六)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橙色预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区)。(二)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三)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设区市范围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设区市。(四)霍乱在一个设区市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设区市,有扩散趋势。(五)乙,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六)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七)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区)以外的地区。(八)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九)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十)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十一)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十二)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十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黄色预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以内。(二)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三)霍乱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县(市,区),或设区市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四)1周内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五)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六)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七)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八)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九)设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蓝色预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腺鼠疫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二)霍乱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三)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四)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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