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2016年17号发[2016]17号文件

河政〔2016〕1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清明节期间森林消防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河政〔2016〕1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清明节期间森林消防工作的通知
各工作区、行政村、镇属各部门:
  为做好清明节期间森林消防工作,确保不发生重大森林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镇党委、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清明节期间森林消防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工作责任
  各村要高度重视清明节期间森林消防工作,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采取有力措施,严密部署,细致安排,努力把各项防范措施落到实处,各村要做到干部党员包户、包山头地块,做到责任到岗、任务到人。清明节期间,镇纪委等将不定期对
森林消防工作进行全面督查。一旦发生森林火灾,林特站、派出所等部门要及时查明起火原因,严肃处理肇事者。对因失职、渎职或措施不力、贻误战机而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人,将严格按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森林消防工作行政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追究相关责任。
  二、倡导文明祭祀
  各村要动员各方力量,多层次、多形式广泛宣传森林消防工作,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森林消防意识。机关干部要带头做到&无烟扫墓,文明祭祖&;中小学校要开展&五个一&教育活动,充分发挥中小学生森林消防宣传作用;各村要做好外出返乡祭祀人员的宣传,引导群众摒弃上坟烧纸、烧香、燃放烟花爆竹等传统祭奠方式,倡导鲜花、植树等文明祭祀方式。一旦发现党员、干部参与明火上坟的,将按台州市纪委台纪发〔2007〕12号文件规定,视情节给予党政纪处分。
  三、严格源头管理
  2016年3月26日至4月4日为全市清明期间森林消防禁火期。根据临海市人民政府通告精神:擅自销售烟花爆竹的,一律依法予以没收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携带烟花爆竹、香、纸、烛等上坟火种的,一律依法予以收缴处理;燃放烟花爆竹
的,一律依法予以治安拘留处罚;烧香、烧纸钱、点蜡烛、烧
坟草及生产性等野外用火的,一律依法予以林业行政处罚。
  禁火期间,各村及有关单位要建立火源管理分片包干责任
制,在重点地段、主要进山道口及坟墓集中地等重点区域设立森林消防检查卡点,并设置明显标志,集中力量开展一线巡查管火,真正做到路口有人把、山头有人看、坟头有人守。
  四、加强应急处置
  各村要及时准确掌握森林消防动态,随时做好应急准备,一旦发生森林火灾,第一时间上报镇森林防火办公室,迅速组织扑救,确保不发生人员伤亡事故。一要保证扑火力量。专业半专业消防队员在禁火期内要集中待命、靠前布防,确保&打早、打小、打了&。二要加强值班调度。全镇机关干部、大学生村官、农村工作指导员等在禁火期内一律不得放假,集中精力抓好森林消防工作,确保24小时有人值班,并有领导带班;各村要派出10名以上工作人员,由村两委成员带队到重点区域协助森林消防工作。三要确保信息畅通。要严格执行森林火灾报告制度,不得瞒报、漏报。森林消防禁火期内,各村要及时将每天的森林消防情况上报至镇森林防火办公室(联系电话:)。
  附件:1、《河头镇清明节期间防火工作预案》
  &&&&&&&&&&2、河头镇清明节期间森林防火戒严期各村防火人
  员一览表
  河头镇人民政府
2016年3月22日
河头镇清明期间森林防火工作预案
  为了切实加强今年清明节期间森林消防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火灾发生,确保不发生大的森林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特制定以下清明节期间森林防火工作实施方案:
  一、领导小组
  总指挥:陈大才() 郑海敏()
  副总指挥:朱普华、马先不、蒋才军、虞林红、陈其辉
  成员:屈剑波、何峰、侯大铭、董爱华、黄瑛
朱灵雄、林华远、金仁杰、朱立国、赵卫国
叶国平、鲍菊红、马利剑、金铃、林官兴
  下设四组:
  1、现场指挥:
  河溪指挥组组长:朱普华()
  岭景指挥组组长:虞林红()
  文宜指挥组组长:蒋才军()
  中心指挥组组长:马先不()
  现场协调指挥:陈其辉()
  2、野外用火处置组
  组长:马先不
  副组长:董爱华() 侯大铭()
&&&&&&&&&&&&陈其辉()
  成员:叶国平、马利剑、执法中队成员、派出所干警
  3、后勤保障组
  组长:黄瑛()
  成员:金银珠、朱霄霄、赖其森、叶德庆、李士飞
  4、山火扑救组
  组长:叶国平()
  副组长:马利剑()、叶启堂()、陈学群()
  成员:镇半专业消防队全体成员
  二、职责分工
  1、总指挥:全面负责调度指挥此次行动,对此次行动负全面责任。
  副总指挥:具体负责自己所联系工作区的防火值勤行动,并向总指挥报告。
  成员:具体负责某个地段、道口、村等防火值勤行动,并具体向负责该片的副总指挥报告。
  2、现场指挥组:具体负责分工作区的防火值勤行动,有事向总指挥或现场协调指挥报告。
  3、野外用火处置组:具体负责打击对抗防火值勤的行为并进行处置。
  4、后勤保障组:具体负责此次行动的车辆调度,信息宣传、物资调配供应、饮食等,做好物质准备。
  5、山火扑救组:具体负责山火扑救工作,在森林消防禁火期内在镇四楼会议室集中待命,以最快速度投入扑救工作。
  三、人员组成
  1、全镇机关干部、大学生村官
  2、市级联系部门人员、镇属部分人员及农村工作指导员
  3、派出所干警、协警、半专业消防队员。
  4、人口500人以下村组织5人,1000人以下村组织8人,1500人以下村组织10人,1500人以上村组织15人。
  四、防火值勤地点、时间
  1、全镇18个主要进山道口
  2、全镇各村上坟祭祖进山道口、坟墓集中地
  3、容易引发山林火灾重点地段
  4、时间:3月26日&4月4日8:00&17:00,如遇阴雨天,镇指挥部视具体情况再决定。
  五、防火值勤任务
  1、收缴鞭炮、纸钱、蜡烛等容易引发火灾的祭祖用品,杜绝火源进山。
  2、上山巡查,对明火上坟祭祖行为进行制止并予以处罚,每例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对于出现山林火情时应及时报告并及时组织扑救。
  六、防火值勤主要地段人员安排
  1、岭西村西山寺路口(桥头西面),重点区域主要是岭西村坟墓。
  驻点负责:高宇()
  联系班子:朱灵雄()
  成员:市广电电视台3人、朱群霞、卢丹、朱双英、村级5人
  2、双岭村小石岭公墓,重点地段主要是双岭村坟墓集中地
  驻点负责:谢婷婷()
  联系班子:朱灵雄()
  成员:水利站1人、电信1人、双岭村5人
  3、河头村公墓
  驻点负责:朱伟光()
  联系班子:马先不()
  成员:档案局3人、金银珠、庞路渝、鲍菊红、朱俏俏、村级8人
  4、殿前村下岭头、大桥头、村坟墓集中地为重点地段
  驻点负责:叶崇佐()
  联系班子:马先不()
  成员:卫生院1人、邮政1人、朱霄霄(刘静)、王清清(张新伟)、张静巍、许晓宇、村级10人
  5、缸窑村公墓
  驻点负责:陈华菊()
  联系班子:马先不()
  成员:村级6人
  6、上湾村进山道口
  驻点负责:金仁荣()
  联系班子:陈其辉()
  成员:村级8人
  7、百步村公墓
  驻点负责:卢海庆()
  联系班子:蒋才军()
  成员:科技局3人、中学2人、朱善行、李 伟、葛建晓、村级10人
  8、仙人村村办公楼路口进山路为重点区域
  驻点负责:黄慧珍()
  联系班子:屈剑波()
  成员:农商行4人、虞新长、翟莹莹、村级10人
  9、张湾村岗贝停车场
  驻点负责:谢朱煜()
  联系班子:屈剑波()
  成员:村级6人
  10、宜石地村岗头
  驻点负责:梁亮()
  联系班子:蒋才军()
  成员:村级8人
  11、高塘村与七联村交叉路口
  驻点负责:赵乾宇()
  联系班子:蒋才军()
  成员:高塘村5人、七联村5人
  12、前山一村断坑殿
  驻点负责:柳崇剑()
  联系班子:朱普华()
  成员:中心校3人、赵洋凯、朱卢婷、朱攀攀、村级8人(其中后郑村4人)
  13、半山姚村进山道口
  驻点负责:朱林炎()
  联系班子:朱普华()
  成员:姚学义、村级8人
  14、兰桥村西岙山重点地段
  驻点负责:徐云()
  联系班子:虞林红()
  成员:村级8人
  15、永丰村后岭重点地段
  驻点负责:赵尚友()
  联系班子:虞林红()
  成员:村级8人
  16、玉峰村朱湾、马桂山坟墓集中地
  驻点负责:蔡国平()
  联系班子:虞林红()
  成员:村级8人
  17、五村杭镇岭头
  驻点负责:章仁根()
  联系班子:侯大铭()
  成员:土管所1人、王临、朱跃宇、唐嘉威、村级8人
  18、花塘村金时山
  驻点负责:马利剑()
  联系班子:侯大铭()
  成员:村级8人
  注意:以上是对重点进山路口的人员安排,其他未列入安排的村及应引起重视防火地段的人员由各工作区在驻村联系原则机动安排。驻点负责:各驻村干部、村支书和主任。
  七、其它注意事项
  1、各驻点负责人必须在卡点值勤前到自己责任地段实地察看,并落实好具体人员名单和工作安排。
  2、各驻点人员必须在每日8时前到岗到位。
  3、各村按要求上报的防火值勤人员,人数必须按镇统一规定要求派足,镇机关执勤人员必须穿迷彩服,佩带红袖章。
  4、收缴火源工作必须彻底,做好耐心说服教育工作,对一些不听劝阻的人,将依法予以严厉处罚。
  5、派出所干警分两组对各点进行巡逻值勤。
河头镇清明节期间森林防火戒严期
各村防火人员一览表
村派人员(人)
郑才浩、郑有新
1、搞好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各村要利用广播、标语、宣传车等方式搞好森林防火宣传,增强群众的防火意识。
2、各驻村负责人及村负责人必须坚守岗位,做到定岗、定人、定位,对上山扫墓人员进行防火宣传,及清查收缴鞭炮、烟花、香、蜡烛等各种易燃物品,严禁携带上山。
3、一旦发生火性,各片负责人必须马上组织消防人员及群众上山扑火。
1、搞好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各村要利用广播、标语、宣传车等方式搞好森林防火宣传,增强群众的防火意识。
2、各驻村负责人及村负责人必须坚守岗位,做到定岗、定人、定位,对上山扫墓人员进行防火宣传,及清查收缴鞭炮、烟花、香、蜡烛等各种易燃物品,严禁携带上山。
3、一旦发生火性,各片负责人必须马上组织消防人员及群众上山扑火。
朱福招、唐克生
叶和光、徐存坚
尤加富、尤加文
许朝岳、张家红
金烈前、朱前进
叶文波、叶国栋
林元洒、林赛虎
叶献忠、叶军伟
朱昌国、朱光
郑国民、朱立焕
朱昌良、朱立文
金立桂、金华杰
金昌火、赵时达
朱小里、朱汝宽
朱立大、朱昌敏
赵永宽、赵正中
姚兆志、姚家针
徐亦森、姚国兴
朱国生、叶人贵
罗 波、梁保翻
罗 波、张 华
甘才府、陈慧燕
朱圣永、朱朝汉
许尚宝、裘永年
陈华亮、陈士沛
金仁可、金烈勇
陈孟战、陈国清
陈道锁、陈明昌
朱汝兴、陈公端
奚小敬、李方渺
金俊杰、蒋京炉
戴均斌、蔡来撑
叶志钵、陈通献
王基富、金立仟
河头镇党政办 2016年3月22日印发人社部,财政部2016年调资文件_百度知道
人社部,财政部2016年调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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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家统规定军队干部工资应高家公务员工资20%再加现通胀高企熟悉内军事情况士析认军队加薪合情合理指现通胀加变减薪再加军事实力备受关注更应该稳定军要加幅控制合理水平应该事军要养家且份职业家特殊意义能般职业相提并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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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您的网站因未备案或涉及违规被禁止访问,请及时联系实际接入商办理备案。人社部发〔2014〕17号&《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 &
&人社部发〔2014〕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社会保险法规定,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做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有利于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保障广大城乡参保人员的权益,对于健全和完善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密切协同配合,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深入开展政策宣传解释和培训,全力做好经办服务,抓好信息系统建设,确保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平稳实施。
&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 & & 财政部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
&为了解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维护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需要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参保人员需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先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参保人员申请办理制度衔接手续时,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
&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下同)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第九条 &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参保人员本人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书面申请。
(二)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参保人员书面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联系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申请人作出说明。
(三)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度衔接的参保缴费信息传递和基金划转手续。
(四)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的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情况及时通知申请人。
&健全完善全国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布,方便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进一步完善全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系统,加快普及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为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信息、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提供便捷有效的技术服务。
&本办法从日起施行。各地已出台政策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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