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市2008年分管市政副市长分管工作汇报

于晓波(明光市委常委、副市长(挂职))_百度百科
?明光市委常委、副市长(挂职)
(明光市委常委、副市长(挂职))
于晓波,男,汉族,安徽人,研究生学历,工商管理硕士,1967年5月出生,1986年8月参加工作,2000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任 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挂职)。[1]
于晓波人物简介
于晓波,男,汉族,安徽来安人,研究生学历,工商管理硕士,1967年5月出生,1986年8月参加工作,2000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任明光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挂职)。[1]
于晓波工作履历
90.10 滁县地区林科所技术员
95.08 滁县地区(滁州市)农经委科员
96.09 滁州市农经委副科级秘书
99.11 滁州市农经委经管科副科长
00.10 滁州市农经委经管科副科长、主任科员
03.08 滁州市农经委农村合作经济指导科科长
08.02 滁州市农业委员会农村经营管理科科长
08.09 滁州市政府办公室工作
09.03 滁州市政府办公室文秘科科长
12.11 滁州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党组成员
13.08 滁州市委副秘书长(正县级)
14.10 滁州市委副秘书长,市委政策研究室(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主任
14.12 明光市委常委(挂职)
2014.12-  明光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挂职)[1]
于晓波工作分工
负责现代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分管市政府办公室(应急管理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接待处)、市政府外事办公室(侨务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金融办公室、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协助余成林同志分管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市监察局、市审计局。
联系市人大、市政协,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明光支行、滁州银监分局明光办事处、中国工商银行明光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明光支行、中国银行明光支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明光支行、中国建设银行明光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明光支行、明光市农村商业银行、徽商银行明光支行、明光融资担保公司及各在明保险公司、小贷公司、村镇银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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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政办做好全市药品安全专项整治通知
莱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09〕74号、烟政办发〔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全市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74号)、《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09〕74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全市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烟政办发电〔号)文件精神,确保公众用药安全,现就做好我市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做如下通知。一、明确职责分工认真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药品安全责任体系,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强化协作配合,确保各项整治工作任务落实到位。各镇街对本辖区药品安全负总责,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的药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并实施药品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将药品安全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加强组织协调,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强化药品安全的长效机制。市政府相关部门要根据以下分工开展工作,并对各自的职责范围负工作责任:药监局负责对药品生产、流通和使用全过程的质量监管,确保药品质量安全。重点是加强对高风险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监管,监督药品生产企业加强原辅料供应质量管理,确保质量可控、来源可追溯;严格实施药品质量管理规范,加强跟踪检查和质量管理体系专项检查;完善派驻监督员制度和质量授权人制度;严厉查处“挂靠经营”、“走票”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规范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委托非药品物流企业储存配送药品的行为;严格控制新开办药品生产和批发企业数量,按照合理布局的原则从严审批零售药店;推行药品电子监管,监督企业完善质量追溯体系,严格执行产品召回制度;完善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抽验、检测机制,加强对上市药品的质量抽验;完善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与报告制度,不断提高风险监测和预警能力;严厉查处制售假劣药品的重大案件。工商部门负责牵头建立完善多部门联合打击违法药品广告机制,加大违法药品广告的查处力度,依法查处发布虚假药品信息的行为。经贸部门负责牵头制定促进医药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推进医药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和技术进步,引导、规范创制新药,鼓励发展现代医药物流和药品连锁经营,鼓励药品企业同行业兼并重组,促进药品企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物价部门负责加强药品价格管理,严格查处违反国家药品价格政策的行为。卫生部门负责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用药管理,加大合理用药知识宣传,推进临床药师制实施,规范用药行为,促进临床合理用药;加强对基本药物使用管理,确保医疗机构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监督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说明书使用药品,防止超适应症、超剂量用药;积极推行《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深入开展规范化药房创建活动,进一步规范药品购进、储存和使用管理。公安部门负责与工商、药监等部门建立联合打假工作机制,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密切配合,互相支持,严厉查处制售假劣药品的重大案件。二、严格实施步骤根据省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市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将分四个步骤进行:(一)自查自纠阶段(2009年10月-12月)。各镇街、药监、工商、经贸、物价、卫生等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专项整治的意义和措施,做好舆论引导和宣传发动工作。组织药品生产、经营、使用以及广告制作、信息发布、物流运输、网络运营等单位开展自查自纠活动,提高有关单位的法律意识和自律意识,自觉履行药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完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新闻发布机制,保证信息及时、准确、有序发布,营造全社会广泛支持和共同关注药品安全的良好舆论氛围。&&& (二)全面整改阶段(2010年1月-12月)。按照“职权法定、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镇街及药监、工商、经贸、物价、卫生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各自的分工,制定药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突出抓好重点地区、重点单位、重点环节、重点产品的拉网式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逐一提出整改意见,督促限期整改。&&& (三)重点攻关阶段(2011年1月-5月)。各镇街、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监督检查的结果和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集中整治重点单位、重点环节、重点产品,并按照“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采取强有力的措施,集中解决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切实规范药品市场秩序。&&& (四)考核验收阶段(2011年6月-7月)。市政府派出检查验收组,对各镇街、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对整治工作不力、效果不明显、药品安全问题突出的单位通报批评,督促整改。三、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全市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市药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梁艳霞同志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张金涛同志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姜立仁同志任副组长,市经贸局、公安局、卫生局、物价局、工商局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指挥协调全市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领导小组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督查暗访,并在每个阶段召开调度会,调度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有关情况,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明确下一阶段整治任务。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市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步骤及各自职责分工要求,制定本辖区、本单位实施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具体工作方案并严格组织实施,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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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莱州新市长是谁
编委等工作,分管财政、地方税务局的有关工作山东省莱州市政府市长--宫权主持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国资;协调分管国家税务局、审计、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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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莱州市政府通过《莱州市推进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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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莱州市人民政府召开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5次办公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莱州市推进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体制机制,整合、优化行政复议资源,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专业保障、社会参与”的行政复议大格局,提高行政复议的权威性、专业性和公信力,莱州市法制办根据《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意见》、省政府法制办《全省推进市县级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烟台市推进市县级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方案》要求,制定了《莱州市推进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方案》。经市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设立莱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在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的基础上组建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同时,将莱州市公安局、交运局、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局、海洋与渔业局等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市地税局、工商局等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的行政复议权全部集中到市政府,由市行政复议委员会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试点工作方案获批后,对行政复议案件将实行集中受理、集中审理、集中决定。同时,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将实行立审分离、调查与决定分离制度,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议事规则、委员会守则等工作制度。
  为保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莱州市政府成立了由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政府法制、编办、监察、财政、人社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领导小组,负责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组织协调。会议提出要建立健全适应行政复议特点和实际需要的工作保障机制,根据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需要和办案实际,为行政复议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办公场所等方面的保障,确保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试点方案按程序报烟台市和省政府审批后,将按计划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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