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肉面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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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牛肉面吃出蛆虫 沃尔玛又爆食品安全事件
& &山西食品网讯 煮食一包牛肉面,还没吃完发现里面两只疑似蛆虫的物体,前日下午,东莞消费者黎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恶心事。更让他生气的是,事发后超市虽答应赔偿,但要求他签署一份&封口协议&。
  对此,东莞沃尔玛超市方面昨日回应称,该协议系工作人员误用了旧版协议,顾客已签署新协议并领走1000元赔偿金。
  牛肉面里吃出疑似蛆虫
  黎先生一家住在东莞东城区,5月18日晚上,他和妻子在东城世博沃尔玛超市购买了一包某品牌的香辣牛肉面,这是一种配有酱料包的生面,两人份包装的价格是29.9元。&我一回家就放在冰箱的冷藏柜里,吃的时候,吃了一半,就从里面挑出白色的东西。&黎先生起初还以为是辣椒籽,但仔细一看才发现,这两粒细小的白点是蛆虫。
  &之前我们家一直是吃这个牌子的汤圆和水饺,因为是包起来的,也没吃出什么问题。&黎先生说,夫妇俩当即一阵恶心,随后带着相关的物品来到沃尔玛超市要讨一个说法。&厂家说让超市带我们去检查身体,但到了医院又说,如果没问题的话费用我们自己出,我当然不同意。&
  赔偿内容不得对外泄密
  前晚9时许,新快报记者接报到现场时,黎先生与超市方仍未达成和解。记者在黎先生购买牛肉面的冰柜前看到,冰柜里大量陈列着涉事品牌的不同口味产品,记者随机拿起几包&香辣牛肉面&,发现其生产批次均为日,与黎先生所买走的产品一致。记者注意到,该产品的保存期限是一年,需存放在-18℃条件下。
  在记者的见证下,沃尔玛方面答应以&超出法律规定(即1赔10)&的条件,向黎先生赔付500元现金作为补偿,并拿出一份打印好的协议书。然而,这份协议书上赫然列有&本协议书的内容和投诉事件处理过程对外严格保密,任何一方均不得将其泄露公开&&更不得接受第三人采访&的条款。看到这一条款后,黎先生当场拒绝签字,&这是店大欺客,超市这样包庇厂家的话,下次还出这样的问题怎么办?&
  超市回应
  工作人员误用旧版协议
  昨晚,东莞沃尔玛超市相关负责人就事件回应称,此前所提供的是该超市的旧版协议书,早在2008年就已停用。&新版协议书没有这一条款,今天上午顾客已经签署了,并领走他要求的1000元赔偿金。&该负责人称,按照相关法规,这一赔偿额度已远远超出1赔10的赔偿比例。
  上述说法均得到了黎先生的确认。
  那么,涉事产品的同一批次货品是否需要下架封存并做进一步检测?对此超市方表示,接到顾客反馈后已现场拆封多包产品进行检查,但暂时并未发现类似问题,因此怀疑是个例,暂未下架同批次产品。&谁都不想再出现问题,我们不可能不重视,一定会加强检查。&该负责人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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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师傅私房牛肉面积极探索食品安全新思路
来源:网络
  近日,国内食品安全事件频出,餐饮行业的原料安全、用油安全、操作标准等食安关键环节成为大众关注的焦点,已然影响消费者对餐饮行业的信心,甚至有部分消费者表示对外出就餐心存疑虑。事实上,近年来随着国民消费能力的提高,我国的餐饮行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不仅成为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服务业,也是国民经济发展重要动力之一。而目前因企业管理问题引发的食品安全事件,已经明显影响到了整个行业的发展,实需得到及时的应对。
  为此,记者探访了一些餐饮企业,力求客观呈现其在食品安全上的表现,了解身处这个特殊环境下的餐饮企业的食安态度。以康师傅私房牛肉面为例,记者了解到,该企业的食安措施既囊括了包括内部流程管理、仓储运输、食材选择等关键环节,相关部门领导更表示,如今,企业更重视食品安全的督查工作,以保证公司理念、规范能得到充分落实。首先,在原材料供应商的筛选管理上,企业面对所有统购原料的供应商,每年安排一次第三方的食品安全审核,淘汰成绩不达标的供应商,力求从源头杜绝食品安全问题。其次是对于内部流程和规范的监察,康师傅私房牛肉面采取专员不定期无预警稽核的形式,严格查处规范与实际之间的落差问题。
  内外兼顾,不仅有食品安全相关的规范体系,更有严格的监察制度保证这些规范的落地,这条路能否经得住考验,未来能不能获得消费者的满意,我们拭目以待。可以肯定的是,目前一些餐饮企业对于食品安全的重视已经达到了新的高度,希望这些企业为保证食品安全作出的新探索对同业的发展有借鉴意义,为行业的发展提供新的思路!
编辑:陆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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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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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霞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 马霞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马瑞
发布时间:日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灵市场监管处字(2015)38号
& 当事人马霞,女,年龄30岁,回族,住址宁夏吴忠市河渠白村六队,身份证号码162948,联系电话,系农民;
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进行食品安全检查时,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位于灵武市商贸广场A2-28号营业房的灵武市鼎香牛肉面店进行了检查,发现当事人购进的两桶调味品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其行为涉嫌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遂于当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于日在灵武市商贸广场A2-28号营业房经营一家名为&灵武市鼎香牛肉面&,从事餐饮服务,正在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当事人于日从吴忠市兴达粮油有限公司购进50斤食用油、从宁夏万兴和食品加工有限公司购进10斤食醋。
日,振兴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辖区餐饮业经营户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当即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日,当事人从吴忠市兴达粮油有限公司,以480元的价格购进50斤食用油;以60元的价格从宁夏万兴和食品加工有限公司购进10斤食醋。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食品安全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购进食用油及食醋等调味品时,没有索取进货票据,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当日,被我局执法人员依法予以查获。截止查获时,当事人仍未整改,无法提供进货票据。
&&& 证明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调查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进行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购进食用油及食醋没有进货票据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调查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制作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的时间及购进50斤食用油及10斤食醋的时间、数量、没有进货票据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执法人员提取当事人马霞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其个人身份;
证据四、调查人员提取日振兴市场监督管理所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2015)第32号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制度。
证据五、调查人员提取《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银)个体名预核字[2014]第25316号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正在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
日,本局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灵市场监管告字(2015)第3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违法的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及所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告知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视为放弃此项权利。
我局认为:
1、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于日起施行。该法明确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做到对食品的追根溯源,以便更好的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维护食品市场秩序。
2、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户在购进食品时,没有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没有建立食品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调整的范围。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存在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已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档案,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截止日再次检查时当事人仍在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行为情况下从事经营活动,违法事实存在。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之规定。属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事经营活动行为。
依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三)、(四)、(八)、(九)项的有关规定,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违法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以上二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二)项&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之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作如下处罚:
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宁夏银行灵武支行营业部缴纳罚款。执罚单位代码:-X。& 罚款收入代码:137005;项目名称:罚没;户名:灵武市财政局收费罚没收入集中户;开户银行:宁夏银行灵武支行;帐号:00201。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灵武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兴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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