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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董郎家酒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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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花瓷董郎春
青花瓷董郎春
【产品名称】:青花瓷董郎春
【招商厂家】:山东董郎家酒业有限公司
【招商区域】:全国
【产品类别】:
&&&&由山东董郎家酒业有限公司生产规模扩大现在面向全国招收区域代理,青花瓷董郎春是山东董郎家酒业有限公司热销产品之一,在白酒中深受大众喜爱,青花瓷董郎春兼承中国酒文化的历史特点,为白酒生产制作树立一个艰实的丰碑。
& && 山东董郎家酒业有限公司坐落于汉孝子董永故里博兴县,拥有固定资产5000万元,职工300多人,年产优质白酒5000吨,企业前身为1958年建厂的山东省博兴酒厂,2008年改制后成立山东董郎家酒业有限公司。五十年来,企业始终将此以市场为导向,已销售为龙头,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走名牌发展之路,经过五十年的奋斗,企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董郎家酒业公司始终如一的视产品质量为企业的生命,把技术创新作为企业的发展动力,产品以其独特的工艺和精美的包装,赢得了全国各个阶层人士的广泛赞誉,1998年以来连续被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评为“质量达标食品”。“董郎”作为知名的老品牌,销售网络遍布全国各地。销量一直稳步攀升,拥有了一批忠实的消费者和经销商。随着董郎家酒知名度的不断提高,其品牌价值也在不断提升。
产品的竞争就是科学技术的竞争,以科学技术推动企业发展,公司先后投入100多万元引进了国内先进的生产灌装流水线和检测设备。公司技术力量雄厚,建立了专门的科研机构,不断开发、研制新产品,逐步形成“董郎”“董郎家”“董郎春”“董郎原酒”为主的四大系列产品,以满足不同消费群体的消费习惯。公司注重软环境的建设,积极与国内著名高校联姻,借助高校丰富的知识平台引进先进的管理体系和营销策略,对人才和技术做到使用一代,培养一代,储备一代,保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董郎家公司怀着创造未来的美好构想和跻身世界酒业之强的雄心壮志,抓住机遇将市场高于一切的原则,实施品牌战略,强调竞争意识,为融入世界经济大潮中,董郎家人将创造出更加辉煌的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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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楼市一周卖房6662套
东湖开发区销量第一 专家预测有望火到年底
&&&&本报讯(见习记者&张希为)虽然最近天气变冷,但武汉楼市十分火热,首付比例降低、降准、降息等多重利好叠加,给即将收官的“银十”楼市再添一把火。&&&&根据武汉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网公布的数据,上周(10月19日-10月25日)武汉楼市成交量继续上涨创今年新高,共计成交新建商品房6662套,成交面积70.19万平方米,成交量环比增长12.88%,成交面积环比增长18.24%。这样算下来,上周平均每天成交新建商品房951套,上周六成交量更是突破一千,达到1053套。&&&&从各区域成交情况来看,东湖开发区赶超洪山区,成交量排第一,上周新建商品房成交1310套,成交面积约13.9万平方米。洪山区以1303套的成交量紧随其后,江夏区、江岸区、汉阳区依次排在后面。&&&&进入10月后,武汉商品房成交量连续上升。中国指数研究院数据显示,武汉新建商品房9月最后一周成交4381套,10月第一周成交5474套,10月第二周成交5902套,10月第三周成交6662套,一直保持增长的走势。&&&&中国指数研究院(华中)市场研究总监李国政预计,到年底之前,武汉楼市都会继续保持火爆。这与最近出台的一系列政策,以及武汉日趋完善的基础设施建设有关。&&&&上周五,央行宣布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4.35%;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1.5%。这是今年以来第五次降息、第五次降准、第三次“双降”,再加上国庆节前出台的首套房商业贷款最低首付下调至25%政策,楼市利好消息较多。&&&&李国政说,年底3号线开通,带动的不只是地铁沿线的房价,对武汉整体楼市都有刺激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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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正文
山东博兴县董永酒厂与山东省博兴县董郎家酒业有限公司、张海庆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山 东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06)鲁民三终字第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博兴县董永酒厂。住所地:博兴县陈户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赵振明,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刘超,山东崴海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省博兴县董郎家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博城五路182号。  法定代表人:周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宁,山东王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副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海庆,男,汉族,日出生,建民副食批发部业主,住无棣县西小王乡北小王村。  山东博兴县董永酒厂(以下简称董永酒厂)因与山东省博兴县董郎家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董郎家酒业公司)、张海庆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滨中民三知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董永酒厂的委托代理人刘超,董郎家酒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宁、刘禄祥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日,原国营山东省博兴酒厂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发的第519226号“董郎”  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等商品,注册有效期限自日至日。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第519226号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山东博兴董公酒业有限公司。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出具核准续展注册商标证明:核准第519226号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限自日至日。日,原国营山东省博兴酒厂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发的第706163号“董郎家” 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等商品,注册有效期限自日至日。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第706163号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山东博兴董公酒业有限公司。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出具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核准第706163号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限自日至日。日,山东博兴董公酒业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博兴县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还债。日,根据博兴县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博企改字(2002)6号文件的批复,成立了博兴县董公白酒物业经营有限公司。山东博兴董公酒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同意该物业公司负责山东博兴董公酒业有限公司破产资产的管理、注册商标的使用及职工就业安置等事宜。日,山东博兴董公酒业有限公司部分职工组建成立了董郎家酒业公司,该公司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并获准使用“董郎”和“董郎家”注册商标。日,博兴县工商局为董郎家酒业公司出具了知名商品及特有的包装装潢认定书,认定注册商标为“董郎”的董郎家翠竹酒为知名商品、其特有的包装装潢为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日,滨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给董郎家酒业公司出具知名商品证书,认定“董郎”商标为滨州市知名商标。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董郎家酒业公司设计的“董郎”牌董郎家酒的内外包装出具外观设计证书,证书号为445008号。日,博兴县董公白酒物业经营有限公司授权董郎家酒业公司对侵犯“董郎”和“董郎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日董郎家酒业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董永酒厂和张海庆立即停止侵权、销毁侵权标识及包装物并赔偿损失30000元。  原审另查明,自2004年4月份起,董永酒厂在其生产的白酒上使用了“董府”字样的商标和同名称的外包装装潢。经比较,其商标文字的字形、图形的构图颜色以及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与董郎家酒业公司使用的注册商标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董郎家酒业公司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已构成对董郎家酒业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和不正当竞争。  上述事实,有商标注册证书、知名商品及特有的包装装潢认定书、知名商标证书、知名白酒包装、授权委托书、证据保全材料、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董郎家酒业公司依法取得“董郎”商标和“董郎家”商标的使用权,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52条第(5)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1)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本案中,董永酒厂未经董郎家酒业公司许可,擅自将与董郎家酒业公司使用的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和商品装潢使用,给董郎家酒业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对董郎家酒业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和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张海庆销售被告董永酒厂生产的白酒虽是一种侵权行为,但张海庆销售时并不知道该商品是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且其对销售的该商品能够证明自己系合法取得并说明了提供者,因此张海庆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6条第2款“…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的规定,本案中董永酒厂因侵权所得和董郎家酒业公司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考虑董郎家酒业公司产品的知名度、生产能力和销售量,以及给董郎家酒业公司造成的影响和其的诉讼请求,董永酒厂赔偿董郎家酒业公司损失30000元较为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40条、第52条第1款第(1)、(2)项、第56条第2款、第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第1款第(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1款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8条的规定,判决:一、博兴县董永酒厂、张海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山东省博兴县董郎家酒业有限公司“董郎”  和“董郎家”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博兴县董永酒厂、张海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销毁全部印有“董府”牌董府酒字样的标识及包装物;三、博兴县董永酒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山东省博兴县董郎家酒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四、驳回山东省博兴县董郎家酒业有限公司要求张海庆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10元、其他诉讼费363元,由博兴县董永酒厂负担。   一审宣判后,董永酒厂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改判发回重审。理由是,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被上诉人董郎家酒业公司在本案中无诉权,其主体不适格。1、山东省博兴县董公物业经营有限公司是“董郎”、“董郎家”商标合法的使用人,物业经营公司与本案被上诉人董郎家酒业公司是不相干的两个企业,董郎家酒业公司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取得“董郎”、“董郎家”商标的使用权。2、董郎家酒业公司所提供的商品是未取得国家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销售的产品,是假冒商品,不受法律保护。3、上诉人生产“董府”牌董府家翠竹酒完全合法,“董府”商标依法注册,受法律保护。4、商标权纠纷,专利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是完全不同的案由,不能合并审理。原审人民法院对涉及本案的案由是侵害商标权,那么原审人民法院也只就商标侵权进行审理。被上诉人董郎家公司在举证中所涉及的专利、不正当竞争与本案无关,原审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而原审人民法院依然审理了与本案件无关的事实,是错误的。  董郎家酒业公司答辩称,被上诉人享有“董郎”和“董郎家”注册商标合法使用权,对侵犯该注册商标的行为享有诉权。被上诉人生产的“董郎”牌董郎家翠竹酒是工商部门认可的知名商品,上诉人称被上诉人没有生产许可证没有依据,被上诉人2005年已经国家质量监督总局颁发了许可证。上诉人生产的“董府”牌董府翠竹酒,侵权事实清楚。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一致。  本院认为,博兴县董公白酒物业经营有限公司经山东博兴董公酒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同意,负责山东博兴董公酒业有限公司的破产公司的破产资产的管理、注册商标的使用及职工安置等事宜,其将“董郎”和“董郎家”注册商标交于董郎家酒业公司使用的行为是一种授权行为,其原商标权利人对此也没有提出异议,因此董郎家酒业公司取得董郎家商标使用权,是合法有效的。董郎家酒业公司提起诉讼亦经过了合法授权,故,其作为诉讼主体是适格的。博兴县董永酒厂生产销售的董府家酒上使用的“董府”字样的商标和外包装装潢与董郎家公司的“董郎”和“董郎家”注册商标相近似,侵犯了董郎家公司“董郎”商标及“董郎家”商标的专用权。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构成侵权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10元,由山东省博兴县董永酒厂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欧阳明程&& 代理审判员 傅 志 强&& 代理审判员 徐 清 霜&&
二00六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石 &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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