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2016 11号发2016年11号

关于201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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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厅关于201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关于2016年度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局)、卫生计生委(卫生局):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6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 号)安排,为保证201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顺利进行,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原卫生部、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二、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 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三、报名参加201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的人 员,其学历取得日期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至日。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
四、报名人员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在《卫生专业 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选择报考相应专业类别。对未列入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的专业,仍由各地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继续采取评审或 自行组织考试等办法确认其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五、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 为301至365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格,并在 报名时提交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 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
六、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专业科目成绩实行两年为一 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 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 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 已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部分专业考试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 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时须使用原档案号。对单科考试合格成绩 在有效期限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异加本专业剩余科目 考试并合格的,由该地区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医学全在线网站,并由当地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门核发该专业资格证书。
七、采用人机对话方式进行考试的具体安排如下:
考试日期和时间
8∶30―10∶00
相关专业知识
5月14、 15、 21、 22日
11∶00―12∶30
14∶00―15∶30
专业实践能力
16∶30―18∶00
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的具体安排如下:
考试日期和时间
9∶00―11∶00
相关专业知识
14∶00―16∶00
9∶00―11∶00
专业实践能力
14∶00―16∶00
具体机考专业的考试时间安排由国家卫生计生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根据报名情况另行通知。
八、考试报名全国统一采用考生网上报名方式,各地考试考务管理机构应当统一使用《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管理系统》软件进行考生的确认和资格审核。
九、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 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 号)医.学全.在.线网站、《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 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等25部门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 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3号) 要求,做好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持有中国《外国人永久居 留证》的外籍人员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工作。
十、为保证各地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协调和平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继续会同卫生计 生部门,依据国家公布的2015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 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该年度聘任卫生专业中、 初级技术职务的标准。各地确定的标准应报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要按照《卫生专业技 术资格考试考务规则》(卫考办发〔2003〕4号)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2号令)的要求,加强对考试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落实责任制,切实做好201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保密工作,严防泄密,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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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报名的通告
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通告 2016年第1号& &&& &&& &&& &&& & & &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关于印发&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66号),现将2016年全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考试&)相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报名条件& &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 & (一)取得经济学类、法学类、公共管理类、测绘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地理科学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从事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登记代理工作满4年;& & (二)取得经济学类、法学类、公共管理类、测绘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地理科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学位),工作满4年,从事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登记代理工作满2年;& & (三)取得经济学类、法学类、公共管理类、测绘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地理科学类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从事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登记代理工作满1年;& &&(四)取得经济学类、法学类、公共管理类、测绘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地理科学类专业硕士学历(学位),工作满2年,从事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登记代理工作满1年;& &&(五)取得经济学类、法学类、公共管理类、测绘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地理科学类专业博士学历(学位);& &&(六)取得经济学、法学、理学、工学、管理学科门类其他专业上述学历(学位)的人员,从事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登记代理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七)取得其他学科门类专业上述学历(学位)的人员,从事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登记代理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 二、报名程序& &&考生统一登录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网站(http://www.),进入&全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报名系统&(以下简称&报名系统&)报名。& &&(一)申请报名。考生应在日至4月15日登录报名系统,按提示如实填写报名信息、上传完整、清晰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学历证书原件等报名材料的扫描件或照片,确认无误后提交报名申请。& &&1.近期免冠二寸证件照,背景为白色或淡蓝色。& &&2.国家教育部认可的学历证书;持国外学历证书的考生另需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书并录入编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居民分别需提供《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二)网上资格审核。工作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报名系统对报名资格和申请材料的合规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反馈审核意见。考生可实时查询报名审核结果。&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报名资格不予通过,不能打印准考证和参加考试:1.不符合报名条件的;2.报名材料缺失或无法辨识的;3.逾期未缴纳考试费的;4.持国外学历证书的考生,未录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毕业证书或学历认证书编号的;5.填报信息或材料不实的。审核未通过的考生,可在4月22日前按审核意见修改完善后,重新提交报名申请。& &&(三)网上缴费。考生应于4月29日前通过网上支付的方式,按每科次110元人民币缴纳考试费。缴费后视为报名成功,除个人联系方式外,所报科目及相关信息不能修改,弃考不予退费。& & 三、免试条件与申请程序& &&(一)免试条件& &&符合报名条件并已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考生,可免试《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和《地籍调查》2个科目,只参加《土地登记相关法律》和《土地登记代理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二)免试申请程序& &&申请免试考生报名时,须在报名系统的&免试申请&中上传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电子图片和单位人事部门聘任材料扫描件或照片。四、考试科目与考试时间& &&考生自主选择报考科目种类和数目,按全国统一时间进行考试:& &&6月18日
&土地登记相关法律
& 09:00-11:30& &&      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 14:30-17:00& &&6月19日
&地籍调查      & 09:00-11:30& &&      土地登记代理实务
& 14:30-17:00五、考试大纲& &&2016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大纲详见附件。六、考试形式& &&考试各科目实行闭卷考试。考生通过纸质试卷读取试题,并一律使用中文在答题卡上作答。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居民简、繁体不限。七、考试相关参考材料& &&考生应结合自身条件自主选择合适的参考书。考试的标准答案将以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土地评估技术标准、技术规程和行业准则等为准。& &&(一)推荐参考书目& &&《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地籍调查》、《土地登记代理实务》4册。有关购书事宜,请考生自行与农业出版社联系,联系电话010-。& &&(二)土地登记法律目录(2016年增减内容)& &&2016年增减的土地登记法律目录详见附件。八、准考证打印& &&考生可于日至19日,登录报名系统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九、成绩认定及延续& &&考试成绩实行4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考生须在连续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申请免试的考生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 &&考生在2014年取得的各科目合格成绩有效期延长至2016年。十、成绩发布与证书发放& &&1.2016年考试成绩通过报名系统发布,发布时间另行公布;& &&2.各科目考试合格,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土资源部监制、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十一、其他& &&(一)考生可在成绩发布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成绩复核申请,逾期不予受理。考生通过报名系统以书面形式提出复查申请。中估协统一组织成绩复核,通过报名系统、电话或短信的形式回复复核结果。& &&(二)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证书的,按考场规则和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三)联系方式& &&1.考试专家委员会办公室&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冠英园西区37号&& &&邮 &编:100035&& &&联系人:王 &健 & 黄艳梅 &&& &&电 &话:010-64081 &&& &&传 &真:010-&& &&电 邮:wjian@creva.sina.net & hym@creva.sina.net& &&2.考试报名系统咨询& &&电 &话:& &&附件: 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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