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三个数字代表南京刘志伟伟

两次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国企承包第一人”马胜利去世终年76岁
  ▲“改革先锋”——马胜利。新华社发
  日,马胜利与贵阳市政府签订了承包贵阳造纸厂3年的合同。这是马胜利在签字仪式上。新华社记者周浩荣摄
  马胜利组建造纸企业集团后,他把“厂长马胜利”五个字高悬在集团大门正中央的门楣上,而集团的名字则蜗居在大门一侧。图据《文汇报》
  马胜利(左)在石家庄造纸厂出口卫生纸车间抽检产品质量(1985年摄)。新华社记者刘志伟摄
&&“国企承包第一人”,两次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马胜利2月6日因病去世,享年76岁。&&马胜利,1938年出生,回族,国企承包第一人,组建跨省区承包企业集团第一人,首届全国优秀企业家,两次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在石家庄造纸厂门口,马胜利竖起了一个1.5米高的大牌子,上面写着“厂长马胜利”。这个看起来有点搞怪的事情发生在1986年,人们提及20多年前红遍中国的“企业承包第一人”马胜利时,总会随之想起这样的细节。巅峰时期,马胜利是“勇于开拓的改革者”,全国的造纸企业排着队等他承包,他车轮转似的来回作报告,人们听得如痴如醉;而当其托拉斯梦碎,拥有100多家企业的集团轰然解散后,他竟“沦落”成了一位守着几百块退休工资度日的普通老人。&&黑马杀出&&贴出大字报请求承包&&1984年,人们将之称为中国现代公司的元年。日后很多驰骋一时的公司均诞生在这一年。这年的3月28日,石家庄造纸厂门前突然出现一份《向领导班子表决心》的“大字报”:&&我请求承包造纸厂!承包后,实现利润翻番!工人工资翻番,达不到目标,甘愿受法律制裁。我的办法是:“三十六计”和“七十二变”,对外搞活经济,对内从严治厂,关心群众生活……&&“大字报”的作者是该厂46岁的业务科长马胜利。&&大字报贴出后,领导说他要“抢班夺权”,“野心大暴露”……而厂里的工人则拍手称快。&&时任石家庄市长的王葆华说,当时石家庄造纸厂的境况是:当年国家下达的年产利润计划17万元,虽然石家庄造纸厂是一个拥有800多人的大厂,当时的厂领导却不敢接下来,讨价还价说还得亏损10万。结果马胜利杀了出来,他说:“要是我,把17万掉个个,实现利润71万。”最后,王葆华等市领导拍板鼓励马胜利承包。&&业务科长出身的马胜利主要在产品结构和销售激励上下了功夫。造纸厂生产的是家庭用的卫生纸,马胜利根据市场需求,把原来的一种“大卷子”规格变成了六种不同的规格,颜色也由一种变成三种,还研制出“带香味儿的香水纸巾”。一系列的措施让厂子顿时有了活力。&&结果,承包第一年就为厂里盈利140万元,承包4年,利润增长21.94倍。日,全国的报纸都刊登了新华社的长篇通讯,题目是《时刻想着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好厂长马胜利》。&&马胜利很快成为炙手可热的新闻人物。&&“马胜利走马上任以后,做了很多新鲜的东西,现在饭店厨师戴的那种白色的帽子,那是马胜利发明的;妇女用的卫生巾,以前辞典上没有这个词,也是马胜利搞起来的。”好友高梦龄对马胜利的评价就是:“他是一个很有商业头脑并不断创新的人。”&&马到成功&&疯狂的造纸“托拉斯”&&上世纪80年代,马胜利的声音响在各种场合的座谈会或讲座上。他提出的“三十六计”和“七十二变”承包思路成为国营企业摆脱困境的灵丹妙药。1986年年底,马胜利获得“时刻想着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好厂长马胜利”和“勇于开拓的改革者”称号。&&1987年,马胜利被评为国家有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专家。&&1988年,马胜利和鲁冠球、汪海等20人荣获全国首届企业家金球奖。&&1986年和1988年马胜利两次获得五一劳动奖章。&&一位有名的经济学家说过,世界上最难的事,是做前人没有做过、不知怎么做的事;而世界上最有价值的事,也是做前人没有做过、不知怎么做的事。&&1987年,马胜利开始“放眼全国”,决定承包20个省、100家中国造纸企业,这是一项带有“中国”名头的工程,全称叫“中国马胜利造纸集团”,他一人担任100家分厂的法人代表。没有人怀疑他的托拉斯梦想,毕竟这是一位曾4次受到邓小平接见的,头上顶着众多荣誉光环的人物。&&作家高峰曾在作品《马承包新传》中真实地记载了马胜利所到之处引起的轰动和马氏的魅力:“他谈笑风生,话语幽默而又风趣,会场内外鸦雀无声,听得人们如痴如醉,长达三个小时的报告,竟无一人走动,有人憋着尿也不去厕所。”&&对于那些深陷亏损泥淖的企业来说,马胜利就是一剂灵丹妙药,不少亏损企业甚至打出了“要求马胜利厂长承包我厂”的条幅。石家庄70公里外有个束鹿县,那里的一家亏损造纸厂成为“马承包”外出拯救的第一家厂。随后,山东省菏泽造纸厂发来了招标电报。马胜利应邀出马,以绝对优势中标,承包后第一个月就盈利18.4万元。&&从1987年11月中旬到1988年1月,马胜利晓行夜不宿,纵横南北十余省市,闪电承包了27家造纸企业。据说,邀请他去承包的企业多达八百余家。此时的马胜利到底有多忙,已不言而喻。&&日,在一片掌声、鞭炮声和笑语声里,“中国马胜利造纸企业集团”正式成立,来自全国十一省市的28家成员企业出席庆祝大会。厂门口高悬着五个大字:“厂长马胜利”。&&那年,他第二次荣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迄今为止,全国也只有他一人两次获此荣誉。&&马失前蹄&&下坡与上坡一样快&&危机往往在最辉煌的时刻就已经潜伏下来。正当“中国马胜利造纸企业集团”昂首前进时,突然收到了第一个“触礁”信号。此时,集团刚成立4个月,浙江金华的浦江造纸厂因为管理等问题,导致亏损。随后,山东蓬莱、贵州贵阳等地造纸厂因亏损而中止合同,退出老马集团。&&1989年下半年起,日子更加不好过了,市场疲软、三角债、停电、失火,老马集团已无力支援遍布全国各地的集团纸厂。1990年,连石家庄造纸厂也亏损300多万元。&&矛盾总爆发,告他经济状、政治状的都来了,“马氏帝国”危如累卵。1991年5月,马胜利造纸企业集团解散。&&1995年10月的一天,马胜利被免去厂长职务,当天下午就被“迁”出了厂长办公室。造纸厂领导易人,但最终没能走出绝境,没经营多久就不得不向法院申请破产。&&“被免职后,我三个月没有下楼。”马胜利说,他不仅精神上压抑、痛苦、迷惘,生活上也发生了很大的苦难。“我住在两间破旧狭小的平房里,每月发130元退休养老金,既不够衣食住行开销,也不够医疗看病需要。”&&无奈中,他只好重操旧业——卖包子。“卖包子——咧——”马胜利在清真街一吆喝,比当年做电视广告还轰动,门口立刻聚集了大批食客。当积累数十万资金后,马胜利试图重操纸业,甚至加盟青岛双星再次创业,但最终都不了了之。&&免职后的马胜利曾经痛定思痛,总结了“我的十大失误”,包括骄傲自满盲目扩张、派驻员工却失于管理、疲于作报告错失发展良机、缺乏持续不断的创新等等。但仅仅只是失误,马胜利不认为自己是失败的。正如他在自传《风雨马胜利》中所说,“就经济发展而言没有失败,只有调整,只有探索。”“马承包”已风光不再,但在中国改革史中,他却是一个标志性人物,留给后人众多的传奇与思考。&&据《齐鲁晚报》、《燕赵都市报》&&对话马胜利:&&改革总会触动利益&&2008年3月,记者在石家庄一幢普通民房里听马胜利讲述当年的故事。&&记:现在企业集团林立了,而您是我国第一个搞“集团”的带头人。有人认为,正是您铺的摊子太大而陷入危机中,您怎么看?&&马:那个时代打一个长途电话都很难,现在出国跟跨省市似的,那个时代呢,交通、通讯包括我们的管理体制、地方保护主义等,那都没办法,你太超前有时候也不行,对吧?&&记:那您认为失败的主客观原因是什么?&&马:我在那本书上(《风雨马胜利》)不是总结了“十大失误”吗。第一条就是头脑发热盲目扩张,当时只想着承包潜力很大,前景很好,那时候让我停下来,不发展,是不可想象的;还有就是做了一千多场报告,牵扯了我很大的精力;再就是缺乏创新,总相信过去的经验可以解决未来的问题,太骄傲自满了。&&记:您认为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什么?&&马:最主要的?我觉得,改革,不是自己想怎么着就怎么着,要不怎么叫改革?改革必定要触动一些人的利益,那么这些人就肯定不会让你好过,总会想方设法维护自己的利益,当初很多人就到领导那里去告我“9大罪状”,上级来了9个调查组,查来查去,咱老马无论在经济上还是生活方面,都是清清白白的。我个人不善于协调,更不会和上司搞好关系,这是致命的弱点。据《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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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种死刑案例 民意不能成为判处药家鑫死刑的依据  来源:国际在线 作者:杨涛       3月23日,西安大学生药家鑫撞人后刺死伤者案,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结束时法官宣布将择日宣判。西北政法大学和西安音乐学院等400余名大学生旁听了庭审。民事诉讼起诉书中,受害人家属索赔53万余元。(《京华时报》3月24日)    值得关注的是,在庭审现场的500名旁听公民收到了法院发的一份特殊的问卷,问卷上除了庭审的合议庭成员名单,还有两个问题:您认为对药家鑫应处以何种刑罚?您对旁听案件庭审情况的具体做法和建议?我不知道旁听公民对应否判处药家鑫死刑立即执行持什么态度,但是我知道,网络上留言要求判处药家鑫死刑立即执行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如果在网络上做调查,大多数人都希望判处他死刑立即执行。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药家鑫不是赶紧救死扶伤,而是持刀杀害受伤者,这种行为已经沦落到道德底线之下,令人发指,药的行为激发公愤是可以想像的,对其进行法律上的严惩也是必须的。但是,是否可以因为“万人皆曰可杀”就坐实药家鑫的死刑呢?我以为必须慎重的。    首先,从犯罪事实本身上讲,尽管药家鑫故意杀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且情节严重,但是,药家鑫也存在从轻的情节。一是药家鑫在作案后,在父母的陪同之下,向公安机关进行了投案自首,刑法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是药家鑫的行为不是一起有计划、有预谋的犯罪,纯属一起偶然突发事件,是激情犯罪,其主观恶性比有计划、有预谋的犯罪更轻。所以,即使要判处药家鑫死刑,也可以考虑到这些从轻情节,例如是否可以判处他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呢?    其次,从死刑适用来看,死刑立即执行是最严厉的刑罚措施,按照刑法的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于1984年公布的《关于保护死刑犯权利的保障措施》第一条也规定:“在没有废除死刑的国家,只有最严重的罪行可判处死刑,应理解为死刑的范围只限于对蓄意而结果为害命或其他极端严重后果的罪行。”目前,我们国家也在控制和限制死刑的适用,《刑法修正案(八)》废除了十三个死刑罪名。药家鑫的犯罪情节严重,但毕竟是激情犯罪,并且因为其特殊家庭教育背景导致其性格缺陷,他算不算“罪行极其严重”,是不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就无法达到社会预防的目的,值得商榷。因此,无论从死刑适用对象来看,还是刑罚教育和预防目的而言,都可以考虑不一定要立即执行死刑。    最后,从民意对于审判的影响角度来分析,司法判决在多大程度上必须受到民意制约也值得考虑。在现代社会,民意深刻地影响到立法、执法和司法,司法活动不考虑到民意,不考虑民间情绪是不可思议的。但是,法官的审判却不能完全被民意牵着鼻子走,随着民意亦步亦趋。因为,民意和舆论可能是一时兴起的,民意也可以受了环境影响而多变的,民意可以作为法官审判和量刑的参考依据,但法官仍然必须遵守法律,考虑到案件本身和刑罚目的,作出独立的判断。具体到药家鑫案,西安中院发放问卷,征求旁听者意见,以此作为参考,兼听则明是理智的,但倘若将民意作为量刑的最重要砝码,在“万人皆曰可杀”之下,就判处其死刑,则是值得商榷的。    所以,在“万人皆曰可杀”的情形下,法官更应当头脑清醒,遵守法律、权衡利弊,作出能经受历史检验的判决。(杨涛)     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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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报报刊图书发行(郑州)有限公司单位行贿、被告人刘志伟单位行贿、受贿一案
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中报报刊图书发行(郑州)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柳林工业路。法定代表人:胡X,董事长。诉讼代表人:刘冠鹏,中报报刊图书发行(郑州)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辩护人张志英,河南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志伟,男,汉族,本科文化,原郑州《中学生学习报》报社党支部书记,原中报报刊图书发行(郑州)有限公司董事长、股东,中报报刊图书发行(郑州)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并在北京今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兼职。因涉嫌犯单位行贿罪于日被汤阴县公安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汤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汤阴县看守所。辩护人王长水,河南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谭二捞,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汤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中报报刊图书发行(郑州)有限公司单位行贿、被告人刘志伟单位行贿、受贿一案,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淑林、尚晓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中报报刊图书发行(郑州)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刘冠鹏及其辩护人张志英、被告人刘志伟及其辩护人王长水、谭二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5年11月份左右,被告人刘志伟利用其担任《中学生学习报》报社党支部书记的职务便利,伙同马XX收受上海新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严XX为其二人支付的郑东新区商务内环“海逸名门”小区购房首付款268932元,其中被告人刘志伟购房首付款129650元,马XX购房首付款139282元,为上海新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学生学习报》报社签订合同协议和给报社少交代理费用方面谋取利益。2、2004年8月份,在《中学生学习报》报社主编马XX的帮助下,中报报刊图书发行(郑州)有限公司与《中学生学习报》报社签订合作协议,为对马XX表示感谢,中报报刊图书发行(郑州)有限公司的刘志伟在2006年、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的春节前分五次向《中学生学习报》报社总编辑马XX行贿共计110万元;2005年底,以马XX女儿马小X的名义为马XX支付在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海逸名门”小区购房按揭款49万元。刘志伟代表中报报刊图书发行(郑州)有限公司向马XX行贿共计159万元。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志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中报报刊图书发行(郑州)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由刘志伟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实确实充分,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被告单位中报报刊图书发行(郑州)有限公司的刑事责任;应当以受贿罪、单位行贿罪追究被告人刘志伟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志伟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单位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2008年春节前,刘志伟送给马XX的30万元是作为刘志伟女儿刘XX投资入股的资金,应当从中报公司的行贿数额中扣除;2、2005年底,刘志伟支付马小X名下的“海逸名门”的购房按揭款49万元属于刘志伟、马XX和严XX的三方共同投资行为,不应该认定为中报公司的行贿行为;3、中报公司的行贿行为情节较轻,未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应当对于中报公司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志伟辩称:1、针对单位行贿罪,应将2008年送给马XX的30万元及2005年底支付马小X名下的“海逸名门”的购房按揭款49万元从行贿数额中扣除;2、针对受贿罪,上海新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负责人严XX替其和马XX支付的“海逸名门”的购房首付款268932元,不构成受贿罪,因为该两处房产是为了解决合作期间的办公用房。被告人刘志伟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刘志伟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原因有二,一是严XX首付26万元的购房款是其与刘志伟、马XX的共同投资行为,而非刘志伟的受贿行为;二是马XX、刘志伟、严XX是在特定环境下所做的供述,且前后供述不一致,法庭不应采信。2、指控刘志伟犯单位行贿罪不持异议,但建议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原因有二,一是刘志伟支付的按揭房款49万不属于单位行为;二是刘志伟为马XX的女儿马小X设立公司而于2008年送给马XX的30万元不属于单位行贿。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辩护人当庭提交并质证的证据:1、刘志伟与严XX合作工作记录(摘录);2、来自刘志伟工作电脑郑东新区购置办公用房的协议;3、《新世纪小学生报》运作方案;4、李X与严XX的谈话记录及录音光盘;5、李X与司X电话录音文字材料及录音材料;6、李X、王长水等四人赴上海录音文字材料及录音材料。同时,被告人的辩护人申请调取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对严XX的询问笔录。经审理查明:(一)受贿罪2005年11月份左右,被告人刘志伟利用其担任《中学生学习报》报社党支部书记的职务便利,伙同马XX收受上海新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严XX为其支付在郑东新区商务内环“海逸名门”小区购房首付款268932元,其中被告人刘志伟购房首付款129650元,马XX购房首付款139282元,为上海新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学生学习报》报社签订合同协议和给报社少交代理费用方面谋取利益。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刘志伟的供述,证实其曾担任《中学生学习报》报社党支部书记职务,2005年秋天,上海新知文化有限公司的严XX来到郑州,与《中学生学习报》报社洽谈业务期间,其和马XX及严XX在郑州市郑东新区参观时,严XX鼓励其和马XX每人买一套房,并由严XX承担首付款,再后来,马XX告诉其严XX回到上海后就把首付款40万元通过银行打给了“海逸名门”的开发商。随后其到“海逸名门”小区售楼处发现其订的房屋首付款已经交纳,又过了一段时间其和马XX分别以刘志伟和马小X的名义办理了按揭贷款手续。并证实严XX所在的上海新知公司与《中学生学习报》存在合作关系,该公司使用《中学生学习报》的报刊号,获得了利润,严XX做为实际负责人,想以支付房屋预付款的方式表达对其和马XX的感激之情。2、证人马XX的供述,证实2005年秋天,上海新知文化有限公司的严XX来到郑州,与《中学生学习报》报社洽谈业务期间,其和刘志伟及严XX在郑州市郑东新区参观时,严XX动员其和刘志伟每人买一套房,其说拿不出来钱,严XX便说首付款由其来拿,其和刘志伟均同意,后就签了购房合同,合同是以其女儿马小X和刘志伟的名义签的,严XX回到上海停了大约二十多天时间就将两套房子的首付款20多万元汇到了河南广裕置业公司,后公司就通知我们办理相关手续,购房按揭贷款手续是以马小X和刘志伟的名义办的,并证实严XX注册成立的上海新知文化有限公司在和《中学生学习报》报社的合作过程中,合同约定的上海新知文化有限公司应给付《中学生学习报》报社的管理费基本上没有交过。3、证人严XX的证言,证实2005年的时候,马XX和刘志伟在郑州市郑东新区每人购买了一套房子,其所在的上海新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给他们两个人付了26万多元的首付款,其公司在与《中学生学习报》报社的业务合作过程中,基本上没有给《中学生学习报》报社交过管理费。4、证人梁XX、王文X的证言,均证实上海新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学生学习报》报社的业务合作情况及其公司为马XX和刘志伟支付购房首付款的事实。5、《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上海新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帐页及记帐凭证、中学生学习报与上海新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合作协议书、《新世纪小学生报》与上海新知、中报报刊发行公司协议书、《新世纪小学生报》记帐簿复印件、中报公司记帐簿复印件、上海新知公司将该单位东南牌轻型客车过户到《中学生学习报》报社的相关手续、上海新知文化有限公司帐簿复印件、河南广裕置业有限公司帐薄复印件。6、被告人刘志伟的干部档案及任职证明。 (二)单位行贿罪2004年8月份,在《中学生学习报》报社主编马XX的帮助下,中报报刊图书发行(郑州)有限公司与《中学生学习报》报社签订合作协议,为对马XX表示感谢,中报报刊图书发行(郑州)有限公司的刘志伟在2006年、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的春节前分五次向《中学生学习报》报社总编辑马XX行贿共计110万元;2005年底,以马XX女儿马小X的名义为马XX支付在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海逸名门”小区购房按揭款49万元。刘志伟代表中报报刊图书发行(郑州)有限公司向马XX行贿共计159万元。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刘志伟的供述,证实2006年、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的春节前,其分五次向《中学生学习报》报社社长马XX行贿110万元,2006年5月份,其给马XX交付马XX以其女儿马小X的名义在郑州市郑东新区“海逸名门”小区购买房屋的按揭贷款49万元。其以中报发行公司的名义给马XX行贿共计159万元。2、被告人马XX的供述,证实其在担任《中学生学习报》报社社长期间,分5次收受中报报刊图书发行有限公司实际老板刘志伟的110万元现金。刘志伟为其在郑州市郑东新区海逸名门购买的一套住房支付了按揭房款49万元,其在刘志伟注册成立中报报刊发行(郑州)有限公司时,帮了刘志伟和他的公司不少忙,且报社还给新闻出版局提供了各种便利条件,来让中报公司能够得到新闻出版局的报刊批发许可证,中报报刊发行公司经营场地租赁的报社的仓库,也没有缴纳过租赁费。3、证人马小X的证言,证实其在北京注册成立了光影天地文化有限公司,公司成立的时候,其父亲马XX一次性给了其现金20万元,其中的10万元用来注册,其他的用于公司的装修、租金、押金等,公司注册前,马XX还把刘志伟的女儿刘XX的一张照片从网上传来,后来,马XX来北京开会时,把刘XX的身份证带来,说注册公司的时候,其股份占51%,刘XX的股份占49%,后其就按马XX说的注册了,但刘志伟及其女儿刘XX从头到尾没有参与过公司的任何事情,公司的运作和经营都是其一个人管理的,后公司于2009年4月购置过一辆马自达牌轿车,买车的钱是其父亲马XX在家给其的16万元现金,再后来,还给过其5万元现金让其购买公司的设备。4、证人尹XX的证言,证实其女儿马小X办公司的时候,马XX拿过刘志伟30万元,说是帮马小X开办公司用的,在2008年的时候,马XX给过其10万元钱,钱其给其父母治病用了。5、证人刘亚X的证言,证实其是中报报刊图书发行(郑州)有限公司的财务主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刘志伟,并证实公司的财务支出情况,证实公司里刘志伟每年提现用于支出的资金大约是一、二百万元,每年春节前提现比较集中,2006年以来,每年春节前刘志伟都让其给他准备现金,每次都是几十万元。6、证人牛XX的证言,证实中报报刊图书发行(郑州)有限公司的经营情况。7、证人卞XX的证言,证实中报报刊发行(郑州)有限公司的注册成立情况。8、证人刘超X的证言,证实其儿子刘志伟在《中学生学习报》报社工作,不清楚中报报刊图书发行公司成立的事情。9、证人张晶X的证言,证实刘志伟是中报公司的实际老板,近些年的每年春节,其和刘亚X一起去邮政储蓄银行取过大额现金。10、证人毛XX的证言,证实毛培X安排其退还刘志伟115万元购房款,刘志伟安排其给二个工商银行的帐户分别打了49万元和45万元。其当时分两次给户名叫马小X的帐户打了49万元。11、证人胡X的证言,证实按照刘志伟的安排其担任过中报公司的挂名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其实其没有参与过该过公司的任何经营活动。12、证人毛培X的证言,证实其安排毛XX退给刘志伟115万购房款。13、中报报刊图书发行(郑州)有限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的相关书证。14、被告单位中报报刊图书发行(郑州)有限公司行贿的资金来源及刘亚X、张晶X在银行办理取款相关书证。15、被告人刘志伟办理“海逸名门”两套房产的按揭相关书证。综合证据:1、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收据。2、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扣押物品、文件清单。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资企业设立(变更)登记(备案)审核表等书证。4、中国工商银行还款凭证。5、中报报刊图书发行(郑州)有限公司的银行取款手续及该公司帐页等书证。6、中报报刊图书发行(郑州)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等情况的相关书证。7、《中学生学习报》报社与中报报刊图书发行(郑州)有限公司的协议书及双方经济往来情况的证明。8、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汇分局关于上海新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注册情况的有关书证。9、汤阴县人民法院(2011)汤刑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书,证实马XX因犯受贿罪被判处刑罚。10、被告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被告人马XX的户籍证明。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中报报刊图书发行(郑州)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由身为实际负责人的刘志伟实施行贿犯罪,情节严重,核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刘志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核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单位的辩护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2008年刘志伟代表中报报刊图书发行(郑州)有限公司向马XX行贿的30万元及其为马小X支付的按揭房款49万不属于单位行为,应当扣除。经查,有被告人刘志伟的供述、证人马XX、严XX、马小X等人的证言及相关书证,证实刘志伟及其女儿没有参与过马XX的女儿马小X成立的北京光影天地文化有限公司的任何事情,且该公司未有刘志伟及其女儿股份的事实。同时,能够证实郑东新区“海逸名门”马XX女儿马小X及刘志伟名下的房产非上海新知公司、《中学生学习报》报社、中报报刊发行公司的合作投资,故刘志伟为马XX的女儿马小X支付的按揭房款49万属于单位行为,上述辩称意见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单位的辩护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刘志伟接受严XX代表上海新知公司为其支付房屋首付款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不符,本院也不予支持。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辩护人当庭提交并质证的证据无其他证据相佐证,故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的辩护人申请调取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对严XX的询问笔录的申请,因公诉机关已当庭出示了证人严XX的证言,故本院不予调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项、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中报报刊图书发行(郑州)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刘志伟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三、违法所得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薛志强    &&&&&&&&&&&&&&&&&&&&&&&&&&&&&&&&&&&&&&&&&&&&&&&&&&审 判 员&&&&张吉政    &&&&&&&&&&&&&&&&&&&&&&&&&&&&&&&&&&&&&&&&&&&&&&&&&&人民陪审员  范卫东    &&&&&&&&&&&&&&&&&&&&&&&&&&&&&&&&&&&&&&&&&&&&&&&&&&&&&&&&&&&&&&&&&&&&&&&&&&&&&&&&&&&&&&&&&&&&&&&&&&&&&&&&&&&&&&&&&&&&&&&&&&&&&&&&&&&&&&&&&&&&&&&&&&&&&&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吴文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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