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一资管 和证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计划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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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急推三类资管计划 助力上市公司董监高增持股票
文章来源:证券日报&&更新时间:
&&&&平安证券设立&信心增持&特别资产管理计划时声明,免收业务管理费&&&&■本报见习记者 吕江涛&&&&7月8日,证监会发文鼓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方式稳定股价。公告一出,多家券商快速响应,推出了增持通道性或融资类产品,为大股东、董监高、员工持股计划提供帮助。&&&&据《证券日报》记者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12家券商推出增持业务定向资管计划。这类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可以供企业选择使用定向增持、融资增持、质押增持三种不同的手段。在大力度增持新政的刺激下,券商资管顿时门庭若市,多家券商内部人士都表示,短短几天之内已接到数个项目。&&&&三类增持服务资管计划&&&&最快两天内可以增持&&&&面对此前市场突如其来的非理性下跌,监管部门为稳定股市推出多项利好政策。本周末,证监会出台《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视、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要求近期减持过的产业资本通过证券公司定向资管等方式立即增持本公司股票;连续十个交易日内累计跌幅超过30%的上市公司,董监高增持本公司股票可不受窗口期限制;上市公司大股东持股达到或超过30%的,可以不等待12个月立即增持2%股份。&&&&公告一出,多家券商快速响应,推出相关的资管、股权质押式回购、收益互换及结构化融资等服务产品。事实上,多家上市公司大股东都面临资金不足、股权质押需要补仓、不好把握增持的时点和价格等问题,券商的&增持业务定向资管计划&可以有效化解上述问题。&&&&据《证券日报》记者了解,截止到目前,已经有12家券商推出增持业务定向资管计划,这类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大同小异,可以供企业选择使用定向增持、融资增持、质押增持三种不同的手段。&&&&南方某大型券商资管部门负责人对本报记者表示,&定向增持&适用于用自有资金增持的企业、&融资增持&适用于资金不足的股东;&质押增持&则服务于缺少现金流,但有足够股票进行质押的企业。门槛方面,各个券商的定向资管产品设立起点从100万元至数千万元不等。&&&&据了解,这类定向资管均以&速度&为亮点,业务办理时间在5-7天,个别券商表示两天内能完成增持操作。&&&&此外,多家券商资管表示可加&杠杆&进行增持。据了解,包括在内的多家券商结构化配资产品的杠杆倍数不超过2倍,业务流程需要优先级进行内部审批。对于不少投资人而言,争取每一个工作日可能意味着更多市场机会。而如果优先级是银行,则需要3周-1个月的时间才能办下来。&&&&为稳定市场让路&&&&平安证券免收管理费&&&&对于上周末证监会出台的《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视、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和国信证券反应最为迅速。&&&&据《证券日报》记者了解,招商证券在7月8日连夜在微信上开会讨论,设计增持方案,7月9日就宣告已成立两个增持基金,离证监会发布通知还未到24小时。7月10日,国信证券也表示,已与一家中小板上市公司的股东和监事成功签署定向增持协议。随后,、民族证券、财富证券、华西证券、等券商纷纷推出增持相关定向资管产品,准备时间为5-7天。&&&&在费用方面,上述券商推出的产品相关费率区间为0.1%~0.35%。其中,国信证券推出的定向资管计划托管费率为0.12%,民生证券则表示最快3日内完成增持交易,综合成本不超过0.6%,并向大股东及高管提供最高2倍的资金支持。&&&&值得注意的是,平安证券设立的&信心增持&特别资产管理计划,配合相关机构或个人快速实现上市公司股份增持。该计划由平安证券担任管理人,委托人可以选择一对一的定向资管计划,或一对多的集合资管计划,期限为6个月。其中,定向资管计划将不收取管理费,平安证券也因此成为业内首家提出免费策略的券商。&&&&业内人士指出,股东增持最为关心的问题包括,增持前公告发布时点,买入时点,买入节奏等等。多家券商为上市公司股东和董监高提供的增持服务中,最为关键的是如何选择增持的时点和价格。这些将考验券商的资本市场综合投资研究能力,企业和个人增持可以选择方案设计、产品成立、宣布增持、完成买入等一站式服务完备的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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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基金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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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三、合格投资者及穿透问题 (一)人数限制 对于合格投资者人数,所有基金资管(包括基金子公司)和券商资管都必须受《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约束,因为其私募性质而不得超过200人。否则需要纳入公募基金的管理范畴。 但银监会和保监会管理的机构发行的资管产品不受《证券投资基金法》管辖,比如银行理财和信托,银行理财人数没有任何限制,大行发行产品动辄数千认购投资者。集合信托计划一般不超过50人,但如果单笔投资在300万以上,则不受50人上限约束,但保险资管人数仍然定在200人以下,和券商及基金资管规定高度类似。 (二)起售金额 普通银行理财 根据风险级别不同分别为5万、10万和20万。市面上保本产品一般被定义为低风险产品从而起售金额都是5万。尽管业界对于降低起售金额呼声一直很高,尤其在受互联网理财冲击之后,银监会创新部法规调整的压力更大。不过从去年的理财征求意见稿看,仍然没有降低的迹象。银行理财没有最低募集金额的概念,根据银行自己特定和需要募集相应的数量而定。尤其是银行有时候针对特定客户发行的理财产品,募集金额也没有下限,比如只有几十万的金额,则需要注意仔细审查具体缘由。 私人银行客户和高资产净值客户理财 私人银行理财是指能够提供600万金融净资产的客户,而高净值客户标准和集合信托计划的合格投资标准一致,这也是政策制定者初衷,不希望集合信托通过银行理财逃避信托计划合格投资者标准的认定。 但2014年35号文《关于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高净值客户的划分有了新的用处,不再仅仅是银信合作理财认购标准和集合信托的对接,而是所有风险评级在中等风险或以上的产品都必须符合“高净值个人”定义,这使得无法提供收入或资产证明(或因个人隐私及手续繁琐等原因不愿意提供)的个人将无法购买银行理财中等风险或高风险产品。银监会这一监管思路和证监会的思路迥异。 券商集合资管 合格投资者为:(一)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二)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此外依法设立并受监管的各类集合投资产品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也就是其他所有类型的资管投资券商资管可以不穿透认定合格投资者。 保险资管 起售金额也是单一投资人初始认购资金不得低于100万,如果是单一定向,起售金额为3000万。 基金一对多专户 和保险资管类似也是单一投资人初始认购资金不得低于100万,如果是单一定向,起售金额为3000万。上限募集金额不得超过50亿。基金子公司专项资管计划的合格投资者标准,笔者认为至少需要符合一对多基金专户的要求。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设立了3条标准,只要满足其中任一即可。 (1)最低金额不低于100万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 (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超过30万元。 实际业务中,因为第(2)项和第(3)项提供证明较为繁琐,同时可能涉及个人隐私,普遍采用第(1)条标准进行操作。 私募基金 个人合格投资者标准:家庭金融资产从200万上升到300万,同时新增起售金额100万的要求(2项指标同时满足)。这里合格投资者认定明显比银监会的高净值个人标准要高,后者主要用于购买集合信托或高风险的银行理财计划。金融资产证明在实践中可能远非上述几项,比如证券期货保证金、委托贷款。民间借贷合同中的借款金额是否可以纳入?其他未上市公司股权是否可以,如果可以是否应该只按照其净资产相应比例计算?这些细节拿捏尺度在缺乏日常机构监管职能的情况下,私募基金活动空间很大。 ?(三)穿透问题 一般谈及“穿透”问题有2层含义,一是指在有多层产品嵌套时穿透识别最终的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另外一层含义是指穿透识别最终投资标的,看是否符合投资范围,监管比例及风险计提等。这里主要探讨前一种形式的“穿透”。 但是政策层面无论是银监会、证监会还是保监会都是禁止借助互联网平台团购或募集他人资金参与资管计划;值得注意的是,去年信托100网站受到央行调查曝光,在业内引起争议。而有关合格投资者在集合信托的法规以及2014年银监办发[2014]99号文,都反复强调了“坚持合格投资者标准”、“投资人不得违规汇集他人资金购买信托产品”等问题。 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穿透问题 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看,以下2种类型合格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无需穿透识别最终投资者是否达到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标准。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但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 笔者一直认为是否需要穿透识别应该以资管计划有无主动管理职能为准,但现实中监管机构很难识别资管计划是否为主动管理,所以最终按照是否在基金业协会备案为准。 以下部分引用君合律所张愉庆律师长文 4、转让后关于对受让人标准资格和人数的相关问题的讨论 (1)受让人标准 关于资产管理业务的一般性法律法规对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受让人标准未做明确规定。《上交所指引》规定参与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的投资者应当为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以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者;《深交所指引》则规定投资者仅限于证券公司客户。但两者均未进一步明确投资者的具体资格要求。但受让人需要符合前面所提及的“合格投资者”定义是合规的应有之义。 但需进一步明确,对受让人无需严格执行适用于委托人的最低委托金额的要求,最低认购金额是按照初始金额标准进行衡量。例如要求基金一对多产品的初始认购100万,但转让时候因为资产价格大幅度波动,受让人只需支付80万元,同样符合法规的要求。 (2)拆分转让及受让人人数 现行法律规定未对集合性质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拆分转让作出限制,因此作出拆分转让的安排不应被认定为违反法律规定。但由于对于委托人(转让人)和受让人的标准有所要求,对投资者数量亦有所限制(一般不得超过200人),故实务中作出拆分转让安排应谨慎进行,至少注意两个方面:(1)拆分后用于转让的每个转让标的对应的初始委托金额不低于法定最低委托金额(如100万元);(2)拆分转让后存续的投资者数量不超过法定最高人数要求(如200人),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变相规避委托人标准或从事公开发行。 最后,尽管法律未对单一委托人的资产管理产品(包括券商定向产品和基金一对一产品)的拆分转让作出限制,但由于单一委托人的资产管理产品和集合性的资产管理产品适用不同的业务规范和监管要求,投资范围也可能不同,并且现行法律未规定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等设立的资产管理产品的法律关系为信托法律关系(单一资金信托进行受益权的拆分转让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应解释为不允许进行拆分转让。对此,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于日发布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备案管理工作指引8号-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委托资产份额化》将券商定向产品委托资产份额化理解为“实质上是以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形式变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而不予允许。(来源:信托周刊 作者:孙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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