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企业司 2007年于2007年5月30日2008年4月24日两次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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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调整对我国股市波动性影响得研究.pdf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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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尽我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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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文章 ==
李玉虎:证券交易印花税功能的法学与经济学分析 新闻中心 (阅读:1565次)            目  次     一、证券交易印花税率的调整及特征     二、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税收功能及效果     三、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宏观调控功能     四、证券交易税的法定化       从2007年第四季度以来,我国资本市场在内部体制矛盾、外部经济环境、市场管理机制和宏观调控措施等多重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出现了衰退,尤其是股票市场出现较大幅度的震荡和下跌。这给资本市场的各个利益主体带来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人们将目光再次投向证券交易印花税,并且普遍认为,降低证券交易印花税将成为激发资本市场活力的重要手段。但证券市场的运作是否存在失灵现象,是否需要政府干预和宏观调控的争议不断,以至于2008年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改革以及去留的讨论,成为大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然而,从日税率调整以后股票市场的运行看,降低税率并没有使股票行情趋于稳定,而是一直处于下跌趋势。因此,从我国经济改革以来证券交易印花税历史演变的角度,弄清其产生的背景和前提,及其法律依据,分析其税收功能和宏观调控功能,是厘清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能否实现稳定资本市场目的的重要内容,也是推动证券交易税收法治化改革的关键所在。          一、证券交易印花税率的调整及特征    证券交易印花税是我国证券市场的主体税种或税收政策 ,属于税法中的行为税和流转税,是从普通印花税衍生而来的非法定税目,其征收范围主要针对金融市场的各种虚拟金融资产(包括外汇、债券、股票及其衍生品)的交易流转环节。在证券交易中,最主要的是股票交易,所以证券交易印花税的主体是在股票交易中征收的印花税,即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股权(A股、B股)转让书据等股票交易行为,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一定的税率缴纳,按确立时实际市场价格计算的金额征收印花税。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证券转移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  (一)证券交易印花税率的调整情况  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与股票市场的产生和发展基本上是同步进行的,其最初开征的依据并不是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而是由地方政府依据其制定的地方规章开征,税收收入由证券交易机构所在地地方政府享有。日,深圳市政府参照香港证券市场的做法,颁布了《关于对股权转让和个人持有股票收益征税的暂行规定》 ,规定从7月1日起开始对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交易征收印花税,由卖出股票者按交易金额的6‰缴纳;同年11月,对买方也开征6‰的印花税。日上海市税务局发布《关于对股份转让书据征收印花税的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也开始对买卖双方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为3‰。1991年10月,鉴于股市持续低迷,深圳市首次将印花税税率下调为3‰。  中央政府最早对证券市场税收政策做出明确规定的文件是日由国家体制改革委员会和国家税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暂行规定》(国税发[号文)。该文件第九条规定“股份制试点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因购买、继承、赠与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的金额,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3‰的税率缴纳印花税”。此后,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因资本市场和经济环境的变化不断进行调整,但双向征收的形式却是一直持续。  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将税率由3‰调整到5‰。日为了使证券市场能持续稳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税务总局又将税率由5‰调低至4‰。2001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由3‰降到2‰。日(第7次),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决定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A股、B股的税率由现行2‰调整为1‰。日,财政部决定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现行1‰调整为3‰。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现行3‰调整为1‰。从1990年证券交易印花税开征以来到日期间的9次税率调整情况看,税率总体呈下降趋势,从1990年11月到1991年10月近11个月的税率为6‰,从1991年10月到1997年5月近5年半税率为3‰,1997年5月到1998年6月的13个月为5‰,1998年6月到1999年6月近12个月内B股税率为4‰,1999年6月到2001年11月的17个月的税率为3‰,2001年11月到2005年1月的三年多时间内为2‰,2005年1月到2007年5月的两年多时间内为1‰,2007年5月到2008年4月的近1年内为3‰,日开始为1‰。其中从1997年到2005年的近8年时间内税率逐渐从5‰%降低到1‰。从历次税率的变化看,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税收功能更加明显,而其调控功能不明显,因为调高税率的时间段有两个,分别是1997年从1991年的3‰提高到5‰和2007年从2005年的最低点1‰%提高到3‰,直到2008年4月降为1‰,并于10月19日施行单边征收。  (二)证券交易印花税率调整的特征  纵观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开征及其历次调整,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先由地方政府开征后被国家认可。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开征是以深圳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深圳市和上海市政府制定的地方规章为依据,随后被国务院经济体制改革部门和税务部门认可,并成为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用来调节证券市场及其税收的工具。第二,税率调整的随意性较大,符合宏观调控“相机抉择”的特征。证券交易印花税被确立后,其历次调整变化并没有比较明显的规律,这种特点恰好是宏观调控具有的根据证券市场随时进行调整的特点。从其效果看,虽然对股票市场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影响,但在较长时间里,其作用对股票市场的运行呈衰减趋势。第三,税率调整的税收目的比宏观调控目的似乎更加明显。从税率调整的动机看,名义上的目的一般是刺激处于持续低迷状态的股市或者抑制股票市场的非理性增长,但更深层次的动机还在于增加税收。第四,调整主体及其权限缺乏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的规定,由中央政府部门通过“决定”、“通知”等规范性文件发布。例如日的税率调整,就是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5]11号)”发布的,其发布依据是“经国务院批准”,以“请遵照执行”的文字表述开征。可以看出,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开征和调整并不需要遵守严格的法律程序,而是如同政府及其部门做出某个抽象行政行为一样,也不需要举行听证会等类似行政立法的程序。由此可以理解为,证券交易印花税是游离于行政立法行为之外的行政行为。由于证券交易印花税开征的依据有两个方面,一是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印花税暂行条例》,一是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发布的地方规章。其调整依据主要是国务院及国家税务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如实施办法、通知、决定等,而证券监管机构无权通过调整该税率来监管资本市场秩序。所以,按照税收法定原则看,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开征和调整的合法性值得思考。         二、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税收功能及效果    从税收来源角度看,在证券交易环节中征税是扩大税源和组织财政收入的一种途径,因此,提高证券交易税率的基本动机之一是增加税收。但是,证券交易税率的调整是否与税收收入之间存在正相关性,而理论界还存在较大的分歧。例如,斯蒂格利茨认为当税率增加时,税收收入会显著增加,但这种观点遭到了众多学者的质疑。反对者认为,由于税收收入是税率、加权的平均价格水平以及成交量三个参数的乘积,当税率提高就会增加交易成本,但同时成交量和价格水平可能会急剧下降。因为,增加交易成本会极大地影响交易者的利润,投资者可能为了减少因纳税造成的“损失”而减少股票交易,从而直接导致股票市场成交量的减少,而成交量的减少可能引起股票价格下跌;或者投资者从短期持有证券转为长期持有证券,这样可以减轻因较为频繁的短期证券交易而加重的税收负担。甚至更为严重的后果是,投资者在比较利润的驱动下,可能将交易由国内市场转移到海外市场,导致国内市场因成交量减少从而萎缩,最终影响税收收入。然而,从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功能角度看,其除了具有开辟税收渠道和组织财政收入的税收基本功能之外,还具有通过调节资金流向来优化资源配置、通过调节收入差距来维护社会公平的税收功能。  (一)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的变化  就印花税性质而言,虽然在形式上是流转税和行为税,但在本质上又是一种隐性财富税,因其具有征税范围广、税源分散、征收成本低廉等特点而得到政府重视。由于证券交易印花税是在证券交易环节征收,只要从事证券交易就会被课税,因此,从其与证券市场各方利益主体的关系看,证券交易印花税与国家税收收入呈正向关系,即提高税率就意味着希望增加税收收入,反之则减少。对于投资者而言,印花税增加了投资者的交易成本,提高税率意味着投资者需要付出更大的交易成本,反之则相反。据统计,1993年我国股票交易印花税收入为22亿元,占全国财政收入的0.51%,在年的10年间,证券交易印花税总额达1461.58亿元,年均递增210.39%。2000年收入达485亿元,占财政收入比重更达到3.57%。亿 。2006年,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超过180亿元。2007年达2005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017.4%,增收1826亿元,是2006年的11倍,几乎相当于前16年征收的股票印花税的总和,而2007年,我国上市公司分红总额在1800亿元左右。根据财政部公布的“2007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08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其中2008年证券交易印花税安排收入1945亿元 。  然而,从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的调整与税收收入的关联情况看,二者之间并不存在明显的规律。从统计数据来看,提高税率的当年,税收较上年度有明显增加,例如1997年5月提高2‰税率的结果是当年税收达到250亿元,超过了前4年收入的总和;2007年5月提2‰税率的结果也是当年税收达到2005亿元,几乎于前16年收入的总额(逾2380亿元)相当。而税率降低时,税收收入较上年的增减则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例如1998年、1999年(B股)连续两年调低税率,但1999年和2000年的税收分别较前一年有所增加;而2001年再次降低税率后的次年收入有较大幅度的下滑,直到2005年的收入低于自1996年以来的最低水平,2005年再次降低税率以后,收入又出现较大幅度增加。2008年降低税率后的收入水平还有待以后的分析,但从此后的两个月时间内股指下跌和交易量减少的实际情况看,税收收入较2007年的历史最高点相比,增加的可能性较小。因此,从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收入情况看,其税收功能比较明显,提高税率的当年会导致税收出现较大幅度的增长,而降低税率之后的若干时间内,税收收入会下降。  (二)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分享  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税收功能越来越受到中央的重视,并在中央和地方之间进行了多次分配。日国务院颁布并于日实施的《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把印花税划分为地方税,而将“证券交易税” 确定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种,由两家交易所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中央和地方各按50%的比例分享。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中央和地方分享比例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证券交易市场,妥善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增强中央宏观调控能力”,将证券交易印花税分享比例调整为中央80%,地方20%。同时,日国务院下发的《关系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要求将“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新增加的收入,全部作为中央财政收入”。于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的这个文件,下发了《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规定“为简化手续,实行合并计算,总额分成。调整税率后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收入的分享比例,中央为88%,地方为12%。”从日起再次将分享比例由中央88%、地方12%,分三年调整到中央97%、地方3%,即:2000年中央91%、地方9%,2001年中央94%、地方6%,从2002年起中央97%、地方3%。至此,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绝大部分由中央分享。税收分享比例的调整轨迹是逐渐增加中央分享的比例,这对于增加中央财政收入和提高中央政府的财政汲取能力具有积极意义,同时也纠正了由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分享较大份额税收的不公平现象。可以看出,最初阶段的税收分享比例中地方政府所占比例较大的制度安排,可能是对地方政府对证券市场的初期发展所做出的贡献的一种鼓励,以及为维持地方政府的改革积极性而做出的某种妥协。从中央调整分享比例的理由看,“增强中央宏观调控能力”是主要的和直接的目的,但增加中央的财政能力也是一个重要的和间接的目的。          三、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宏观调控功能    宏观调控是现代市场经济运行不可或缺的国家干预经济的手段,宏观调控立法和执法也是现代各国市场经济运行中不可或缺的法律制度。宏观调控的一般原理是,拥有调控权的主体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使市场中的相关利益主体做出符合调控主体预期的行为选择,最终达到调控目标。宏观调控的实质是通过改变以个人利益最大化为追求的市场主体的选择及其行为,进而改变利益或者利益获取机会,克服因个体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导致的“集体非理性”,并实现宏观经济有序运行和社会公共利益一种制度设计。因此,宏观调控的关键是拥有宏观调控权的主体所采取的宏观调控措施,改变宏观调控受体的心理预期和行为选择,最终实现宏观调控目的。所以,宏观调控具有下述显著特征:调控行为的间接性、强制性、合法性;调控过程的滞后性;调控结果的可控制性和有效性。然而,能否通过证券交易税收来实现调控证券市场稳定有序运行的目的,如何实现调控及其效果等问题,还存在理论争议,也有待进一步的实证分析检验。在我国股票市场发展的过程中,当股市连续下跌,投资者信心严重受挫时,就会期盼政策“利好”施以援手,推动股市摆脱低迷状态,其中,证券交易印花税的调整往往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  (一)证券交易印花税调控功能的理论分歧  一般而言,各国引入证券交易税(我国为“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目的无非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或者为了实施宏观调控,但这两个目的那个是最主要的,还存在理论分歧。有观点认为,在各国财政收入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的主要理由不再是增加财政收入,而是调控证券市场。证券交易税具有对证券市场进行宏观调控功能的理论依据是美国学者托宾提出的“托宾税”理论。由于20世纪70年代“布雷顿森林体系”解体和世界经济陷入滞胀状态,凯恩斯的国家干预理论遭到了全面挑战,作为凯恩斯理论的维护者,托宾于1974年提出可以用交易税来抑制国际金融市场的过度投机活动,如同“在过度高效的国际金融是市场的车轮下塞入沙子”。 此后,经济学界把在金融市场征收的交易税称为“托宾税”,并被引入到对证券市场的分析。托宾税的支持者认为,对证券交易征收交易税可以降低投机资金的流量,因为,从理论上看,每一次交易都要被征税,而摩擦性税收成本足以使频繁炒卖的人望而却步,并且还可以遏制股票市场中的短期投机行为。所以,可以通过证券交易税来抑制股票过度炒作等短期投机行为,又不至于影响长期投资人的投资行为,从而调控证券市场健康运行。反对者则认为,证券交易税的调控功能和作用十分有限。这是因为:首先,印花税增加了交易成本,扭曲了正常的投资选择,降低了本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其次,证券交易税冲击了金融市场,并导致股价下跌、成交量减少,因而政府增加税收收入的初衷难以实现;最后,证券交易税可以减少市场波动的理想化假设无法得到实证的支持。然而,“托宾税假设”提出以后的30多年来的实证研究得出的结论是证券交易税并不能减少市场的波动,甚至会增加市场的波动。例如,2003年11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年会报告指出,交易税对金融市场的价格发现、市场波动、市场活力等方面都产生了负面影响,导致了市场信息效率的降低。该结论表明,证券交易税收不仅没有减小证券市场的波动,反而增大了价格发现机制的运行阻力,由此否定了该税收对证券市场的调控功能 。多数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的基本认识是,证券交易税收对股价和成交量有显著影响,但对股市的波动程度影响不大,这种观点成为20世纪90年代以后世界上主要证券市场取消证券交易税收的理论依据。  (二)证券交易印花税调控功能的作用机制  依据宏观调控的基本原理,对证券市场实施调控的核心是通过一系列调控手段来改变投资者的心理预期和行为选择,从而达到稳定证券市场的目的。稳定证券市场的途径有多种,其中最直接的方法就是制定并严格执行规范证券市场主体行为的法律,通过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来实现证券市场有序运行的目的。除了对证券市场进行直接监管之外,还可以通过宏观调控工具对证券市场的运行状况加以调控,以达到维护证券市场的整体稳定运行。制度经济学理论表明,交易费用的大小及其调整会对证券市场的微观结构产生重要影响,据此,证券交易印花税通常被作为调控证券市场的一项政策工具。通过证券交易税收来调节证券市场,是财政政策调控理论的具体运用,即以利益为导向来控制交易活动和遏制过度投机,稳定证券市场和防范金融风险,这也是通过调整证券交易税率来实现调控证券市场和整个宏观经济秩序的基本逻辑。证券税种的开征、证券税基以及证券税率的调整,直接或间接影响着证券市场的交易成本,并通过交易成本来影响投资者的选择。此外,证券交易税收还可以通过直接提高证券交易的比较机会成本而实现遏制过度投机行为的目的。因为,证券交易税的税基一般是交易额或收益额,由于过度投机者和噪声交易者的交易额或收益额通常高于市场平均水平,因而在其它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如果提高税率或者开征新的税种,过度投机者和噪声交易者较理性投资者必然付出更多的交易成本。在更加严格的成本约束下,过度投机者和噪声交易者不得不减缓或者停止正在实施的投机交易活动,从而有利于证券市场风险的及时释放。  对于证券市场的监管和调控,有人将政府对证券市场的调控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调控证券市场长期发展的结构和制度框架,第二层次是调控证券市场的短期波动等非常态化运行,前者主要通过政策指导和法律约束来实现,后者侧重于控制股票市场的短期波动幅度,以防止股票指数大幅涨跌 。也有人认为股票市场调控既无明确的目的,又缺乏调控的政策工具,所以股票市场只可以监管,不可以调控 。调整税率之所以被认为是政府维护市场稳定运行的有力手段,直接原因在于它的强制性和直接性。但是,通过调整税率来调控证券市场,也存在若干负面效应:第一,政府对股市的调控,扰乱了投资者的正常预期,加大了市场的不确定性,难以建立市场的一致性预期,从而增加了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第二,政府调控措施对市场主体传达的隐性态度是政府对股票市场的稳定承担一定程度的担保责任,这会导致市场中的风险和收益不相符,以及市场信号失真,而市场价格信号的失真则会扭曲价格形成机制。第三,政府通过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来调控股票市场的措施,由于存在合法性危机和调控结果的不确定,会引起投资者对政府调控权威或能力的怀疑,损害中央政府调控的权威。    (三)证券交易税收调控的实际效果  证券交易税收能否实现有效调控证券市场的功能,需要通过一定的指标来衡量,而股票的换手率和波动率被认为是衡量证券市场秩序的重要因素。  第一,税率调整对股票换手率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换手率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市场中股票转手买卖的频率,是反映股票流通性的指标之一。通常而言,换手率越高,意味着该股票的流动性越强。传统观点认为证券交易税收的变动与股票换手率呈负向关系,该观点得到一些国家市场经验证据的支持 。有人考察了我国历次印花税调整与换手率的关系,发现1997年和2001年的印花税调整效应与传统观点一致,即交易税的上调(下调)引致了换手率的减少(增加);但是,1998年印花税的下调却引起了换手率显著下降 。也有人对我国年间的三次印花税调整效应的实证研究发现,在投机交易主导的股票市场中,换手率与波动率往往呈现明显的正相关关系 。在投机市场中交易税费并不是有效率的政策工具,其效果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即印花税作为政策工具可能会显著地增加股票基本价值的波动,因此上调印花税不一定能有效降低股票总波动来稳定市场;换手率的变动方向与印花税的变动方向可能相同,意味着降低印花税并不一定能活跃市场,而一旦交易活动增加也会伴随着价格波动的增强。  第二,税率调整对股票波动率的影响也具有不确定性。经济学界一般基于信息不对称理论来研究交易税费与收益波动的关系。以托宾为代表的一些学者认为,交易税费的增加能够减少“噪声交易者”的短期投机交易,因此交易税费是反对过度投机、抑制市场过度波动的一种强有力的工具。也有学者持相反观点,认为交易税费的提高可能会对“知情交易者”产生更大的影响,反而导致股票波动增大 。通过对我国股票市场的税收与波动性关系研究表明,股票市场的波动率与印花税正相关,即印花税的上调(下调)会增加(减少)收益波动。其结论认为,在投机市场中,交易税费、换手率与波动率三者呈现出相对复杂的关系,即交易税费的变动不一定对换手率起反方向的作用;在税费变动下,换手率与过度波动同方向变动,但是换手率与总波动不一定同方向变动 。可见,印花税的调整效应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它并不是容易控制的和有效的政策工具。  在没有受到印花税调整直接影响的时期,股票市场也会出现较大幅度的涨跌,那么印花税对股票行情的影响是长期的过程,还是短期的,其中似乎并没有必然规律。从历次调整情况看,印花税调整的首日,股票价格往往会受到影响,但后续的影响则显得不是十分明显,而且可以肯定地是股票行情还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所以,印花税不是影响股票指数涨跌的唯一因素,甚至不是关键因素,而且对股票市场的走势不具有可控制性的影响,那么印花税对股票市场的调控功能从何体现呢?从历次印花税税率调整和股市走势看,有两个规律:一是印花税税率降低,股市不一定上涨;相反,印花税税率调高,股市一定下跌。二是印花税率变动日的点位,不是行情见顶就是新一轮行情的起点。也就是说,印花税税率的变动,将是行情转折的起点。印花税调低对投资者来说是一个重大利好消息,印花税率调整作为稳定股市信心的“组合拳”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使投资者对中央政府解决我国股票市场中存在的再融资、内幕交易等问题有了更大的信心。从这个角度上来看,印花税率调整的意义其实早已经超越了印花税率本身,而包含着更加积极的意义。             四、证券交易税的法定化    证券交易印花税开征和调整,是为了实现对证券市场的宏观调控,但事实上证券交易税具有税收和宏观调控的双重功能,关键是税收功能优先,还是宏观调控功能优先。尽管,就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实际情况看,最初开征的主要目的与增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密切相关,随着市场的不断规范发展和证券交易税收制度的变迁,经历了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到调控证券市场和抑制过度投机功能的转变。但是,该税收的宏观调控功能的实际效果还有待进一步检验,因课税或调整税负而引起的各种经济反应也需要运用较长时间的资料进行实证分析。  对于证券交易税收的功能,最理想的状态是其既能够增加税收,又可以调控股票价格的大幅波动和遏制短期投机交易,从而提高证券市场的稳定性。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都表明,要想通过证券交易税收达到这种状态,几乎是不可能的,甚至存在以损害证券市场的稳定有序发展为代价来增加税收的结果。在我国当前的证券交易印花税体制下,证券交易印花税被不同的政府管理部门赋予不同的功能。例如,财税主管部门主张证券交易印花的主要功能是增加财政收入和维护社会公平,而证券监管部门倾向于证券交易印花税的主要功能是调控证券市场和遏制过度投机。如果说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调整主要作为证券监管部门调控市场的一种政策工具,那么,应当由证券监管机构来实施对该税收的调整,而不是由财政部门和税收机关实施。  在当前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阶段,证券市场的波动是多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其中既有投资者度过投机的因素,也有因证券市场不健全而存在的非法操作等因素,在影响证券市场又好又快发展的诸多因素中,能够通过证券交易税收来克服的并不多。况且,证券交易印花税调整政策只不过是一系列组合政策中一种辅助的、补充的、次要的调控工具,因此为了使调整效应达到预期效果,有必要策略性地选择调整时机和新的调控工具,而不应将证券交易税印花税作为调控的主要工具,也不应将调控作为实现其税收功能的理由。理顺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功能,是实现证券市场宏观调控效果的重要方面。  从税收法定角度看,证券交易印花税并不符合税收法定原则。因为,我国的印花税是一种凭证税,而在现代股票交易早已采用电脑撮合和“无纸化”运作方式的情形下,套用传统印花税规则对股票交易行为征税显得缺乏法理依据。事实上,在《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税目中,并没有与股票交易相对应的税目和税率,在实际操作中适用的“产权转移书据”税目针对的是“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并不包括《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暂行规定》所指的“股权转让书据”。尽管,从税收权归属、征收管理等来看,证券交易印花税具有独立税种特征,但是有关该税种的制度规定并不是由统一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而是由分散在不同部门规章、国务院通知、决定等政策性文件中。这导致了使用部门规章和政策规定代替法律规定的不足,因而就该税种而言,并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从国际国内证券市场发展的实际看,取消证券交易印花税是证券市场发展的大势所趋,这不仅因为证券交易印花税存在和调整的合法性问题,而且由于该税收对证券市场的调控效果具有不确定性,甚至可能是引起证券市场不稳定的因素之一。所以,取消证券交易印花税,或者用法定的证券交易所得税或证券交易税来代替具有临时性的非法定化的证券交易印花税,是证券交易印花税改革的必然选择。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贸易法学院教师, 法学博士。
由于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迄今为止并未在法律层次上被列为一个独立的税种,而在更大程度上可以说是一项政策规定。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印花税属于地方税种,证券交易的印花税最初由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开征,在1990年到1994年间所有的相关文件中都将其称为“印花税”,从1995年开始在相关文件中将此项税目称为“证券交易印花税”。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股权转让和个人持有股票收益征税的暂行规定》制定的目的是,“为了完善对股票交易和收益的税收征收管理,促进股份制改革和股票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和深圳市的实际情况,征税对象是股权转让和个人持有股票的收益,即凡在深圳市内书立股权转让书据(包括上市股票和企业内部发行的股票在买卖、继承、赠与、分割等所立的书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该规定由深圳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期货统计年鉴》,14页,学林出版社,2007。
财政部:“今年印花税安排收入1945亿与2007年持平”,人民网,。
该文件规定的“证券交易税”,实际上就是“证券交易印花税”。
詹姆斯•托宾:“我们为什么要在飞速转动的市场齿轮中塞沙子?――亚洲金融危机的经验教训”,载《改革》,1998年第2期。
徐为人:“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理论分歧与国际经验启示”,载《税务研究》,2008年第5期。
吴晓求:“中国的股票市场及其宏观调控问题”,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5年第3期。
王国刚:“股市不可调控只能监管,泡沫不应成争论焦点”,载《上海证券报》,。
李捷瑜:“印花税变动对股票波动率和换手率的影响”,载《国际经贸探索》,2008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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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红忠,郁阳秋:“印花税对证券市场波动性影响的不对称性研究”,载《税务研究》,2007年第11期。
范南,王礼平:“我国印花税变动对证券市场波动性影响实证研究”,载《金融研究》,2003年第6期。    来源:《经济法论坛》第六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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