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有多少个地级市韩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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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时赢取精美礼品编辑点评:在职研究生是高等教育体系内最特别的一个群体,他们立足职场,却又选择返回校园。社会与校园之间的奔波忙碌,使得他们的这段学习经历别有一番滋味。
在职研究生是高等教育体系内最特别的一个群体,他们立足职场,却又选择返回校园。社会与校园之间的奔波忙碌,使得他们的这段学习经历别有一番滋味。
&太折腾了&
说起读在职研究生以来的最大感受,小田的答案是&太折腾了&。
小田是厦门某高校的行政工作人员,在职研究生的就读院校却是远在千里之外的北京师范大学,班上同学也基本都是外地学生。也正因如此,小田到北京的上课时间都集中在假期。于是,和办公室里的其他同事相比,放暑假对小田来说只是喘一口气而已&&她需要复习功课、做作业,只歇得几日就得打点行李到北京上课。
&师大给我们提供住宿,省去了不少麻烦。假期嘛,时间充足,火车来回累点没关系,但是有时免不了临时来北京,就很麻烦。&小田说,比如去年9月,导师临时通知大家来北京开会。
接到导师的通知时,小田当时心里并不情愿&&又不是上课,厦门飞北京的机票本来就很少打折,更何况买第二天的机票。这笔经济账小田算得很清楚。然而,导师说这次要跟学生谈一谈毕业论文开题的事情,非常重要。打听了一下几位同门也表示参加,小田一咬牙,买了高价机票,火速收拾行李赴京。
对于在职研究生而言,赴外地的情况远多于在本地就读。金原说:&这很好理解,教育资源集中在一、二线城市,对我们这样在非省会城市的人来说,进修的选择当然不会首选本地学校。&
和小田相比,金原上课的地点不算太遥远。家住淮北的他在合肥工业大学读MPA。&从家里开车到合肥,走高速的话三个多小时就到。&他说,在职学习让他觉得最折腾的是时间安排。
&那种针对学校老师开设的班级,他们的上课时间集中在寒暑假,但我们这个班的上课时间是周末,每两周一次。&金原告诉记者,好在同乡的同班同学不少。于是每隔一周,大家便拼车开往省城。
不过,虽然是本地工作、本地进修,胡里奥也没觉得多轻松。在北京工作近4年后,胡里奥报考了北航在职进修的工程硕士项目。他告诉记者,学校安排的上课时间在每周六或周日,尽管每周只安排一天的课,但是得从早八点半上到晚上七点半,一天下来也着实辛苦。&我们班上有位河北的同学,每次都是提前一天来到北京。&他说。
&混&与&不混&
能够在工作之余选择继续学习,对于上班族来说,首要动机当然是提高学历。但大家在获得学历的过程中,却呈现出不同的态度。&混&还是&不混&,这是一个问题。
小田自认为是认真类的学生,平时也会完成老师布置下来的阅读任务。&上课前和同学们在QQ上交流,我还在为之前的作业紧张,一问才发现,像我这样把学习放在心上的人根本没有几个。&她说,&大多数在职研究生来学习都是为了混学历的,这类项目校方也不会特别限制学生毕业,所以真正能够认真学习的人是少数。&
当然,小田也表示,做了妈妈之后,她并不如之前设想得那么认真。小田笑着说:&毕竟精力有限嘛,而照顾宝宝又是一件那么重要的事。&
金原的妻子雪静也是一名在职研究生,开始在职学习生涯的时间甚至早过金原很多。如今已经是读在职研究生的第五年,雪静的论文却还没写完。她说:&我本来是抱着真的提高和学习的想法读书的,但却无奈地混了下来。&
历数过去的五年,雪静在职研究生的第一个学期就发现自己怀孕,于是,女儿出生之后上课的一次寒假、一次暑假,雪静都是带着宝宝在婆婆的陪同下去外地上课。&毕竟孩子太小,还没到断奶的时间,没办法离开我啊。&她这么解释。这样一边惦记嗷嗷待哺的宝宝,一边学习,效率可想而知。&半个月的课我只上了不到一周就没有心思了,后来干脆直接回家了。&雪静有点不好意思地笑道。
那么,孩子大了一点儿之后呢?&后来,就变成我依恋她,她也依恋我了啊。空闲功夫都耗在女儿身上了。&于是,雪静的在职研究生学习就此&混&了下来。
&女同志的情况比较特殊,家庭的牵绊确实多一些。但就我的观察,很多纯粹混文凭的在职研究生并不是出于这种原因,他们本来就没有打算好好读书。&金原补充道。
&意想不到&
习惯了日常工作的一成不变,受访的这群&上班族&纷纷表示,读在职研究生多少给自己的生活增添了一丝丝&意想不到&。
金原告诉记者,他在MPA班的学习生活完全超越了之前的期待,&特别有收获。&
&课堂上的小组作业需要大家合作完成,我们的课堂讨论和与老师的互动都很积极。课余,我们有班委,定期组织活动,如聚餐、拓展训练。这样好的班级气氛简直像是本科时的感觉。&金原的话语中透露出丝丝自豪。
金原说,人们普遍认为在职研究生仅仅是混文凭,或者还有部分人出于多认识人、编织社会关系网的动机来读在职,&所以当老师和学生真的在课堂上认真地分析和讨论问题时,大家的感受都特别惊喜&。如此一来,就形成了互动的积极循环。
除此之外,班上同学的年龄、职业背景各有不同,彼此间人生经历的分享和观点的撞击也让金原得到不少启发。
而对于胡里奥来说,在职研究生给他的最后一份&意想不到&着实打了他一个措手不及。他指的是最后的论文提交。
&论文定稿、答辩,一切都没问题。可答辩结束后,老师告诉我们论文需要查重,重复率低于5%的论文才能够通过。&胡里奥说,这可让大家傻了眼了。在此之前,老师并没有跟大家提过论文查重的事儿,&我们普遍认为低于20%就可以了&。
于是,胡里奥和他的同学们都纷纷回家改论文。&学校图书馆系统查重的费用要150元一次,太贵了,所以我选择了一家淘宝店帮忙查重。&检验的结果当然达不到学校要求,胡里奥认认真真地又删又改,又跑到学校过检。
最后看到重复率2.8%的检验结果,胡里奥悬着的心才放了下来,他的在职研究生生涯得以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不过,对于他和他的同学来说,这个最后的句号可谓意想不到的深刻。&我们班有同学查重花了上千元。&胡里奥笑道。当前所在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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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30年——以典型案例为视角(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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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只需一秒。精彩,尽在掌握!今日文章:【头条】怀念我那逝去的青葱岁月【二条】中国刑法三十年(上)以典型案例为视觉【三条】中国刑法三十年(上)以典型...
今日文章:【头条】怀念我那逝去的青葱岁月【二条】中国刑法三十年(上)以典型案例为视觉【三条】中国刑法三十年(上)以典型案例为视觉【四条】情人节 检察官讲说古代爱情故事里的罪与罚中国刑法30年(上)——以典型案例为视角
赵秉志、彭新林   回顾改革开放30年,作为现代法治重要组成部分的刑事法治,为中国法律的改革与变迁写下了浓重的一笔。透过一个个典型案例,我们可以更深刻地感受和体悟到我国刑事法治进步的脉搏与迹象,在那已逝去的历史碎片中寻觅和捕捉改革开放给法治建设带来的契机和变革。有鉴于此,我们以1997年为界,将30年刑事法治的进程分为上、下两篇进行分析。本期杂志刊载的是上篇。
中国刑法30年(上) 以典型案例为视角
回顾30年来我国改革开放的光辉历程,建立现代法治是一个贯彻其中的鲜明主题。作为现代法治重要组成部分的刑事法治,在建立、塑造现代法治社会的过程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30年间,我国的刑事法治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刑事法治的水平也不断地迈上一个又一个新的台阶。在建立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我国刑事法治演绎出了无数个鲜活的典型的案例。而每一个典型案例又都深深地烙上了我国刑事法治实践发展的印记,值得我们回味和深思。透过这一个个典型案例,我们可以大致观察到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刑事法治的发展历程,并思考每一个案件对于法治的意义和给予我们的启迪。我们在这里选取了自1978年12月党的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来30年间所发生的部分典型案例。选择这些典型案例,不仅仅是因为它们当时为社会所广泛关注,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其或多或少地影响和推动了我国刑事法治的发展和进步。它们从不同角度分别展现了改革开放30年间我国刑法及刑事法治实践的发展与提升。在1978~1997这19年间,我国刑事法治实践中涌现出了许多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件。随着时间的流逝,这些典型案例早已离开当下公众的视线。但无论如何,其留给我们的思考却是沉重而久远的。
案件一:张志新 “反革命”案张志新,女,原中共辽宁省委宣传部干部。“文化大革命”中,她公开阐明自己的观点,明确表示对林彪不信任,对“顶峰论”表示反感,并认为林彪是在搞“左”倾机会主义。她还怀疑江青的历史有问题,认为当时煽动派性,挑动武斗,怀疑一切,打倒一切,是有人在搞名堂。她认为彭德怀在庐山会议上向党上书提意见,是党的纪律所允许的,给彭德怀同志戴上右倾机会主义的帽子不能服人,导致了党内生活不正常、党员不敢讲真话的恶果。  张志新的这些言论当时被认为是“恶毒攻击无产阶级司令部的现行反革命”,她于1969年9月被逮捕,并被判处无期徒刑。张志新不服判决,在狱中患了严重的精神分裂症,又被认为“装疯卖傻”和“坚持反动立场,继续进行反革命活动”。1975年2月26日,张志新被判处死刑,同年4月4日执行。1979年3月26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张志新“反革命”案宣布平反。同日,中共辽宁省委追认张志新为革命烈士。这就是“文革”中人民法院被“彻底砸烂”后发生的震惊全国、闻名中外的冤案之一。 点评:张志新为捍卫人民的民主权利、反对个人崇拜而因言获罪,因思想获罪,最终被残忍割喉枪杀含冤而死。这在现代民主法治社会里,几乎是不可思议的。那种只有在旧社会中存在的“吾能弭谤”与“言说恐惧”,在新中国成立后的一系列“阶级斗争”和政治运动中竟多次重演,这不能不说是现代社会的莫大悲哀!马克思曾指出:“陈旧的东西总是力图在新生的形式中得到恢复和巩固。”过去那种被扫进历史垃圾堆的人治思想流毒,在现代社会仍然可能死灰复燃,张志新“反革命”案就是典型的一例。在改革开放的今天,我们只有坚决摒弃人治,反对特权,让现代法治文明的人权、民主、自由等价值理念在现代中国逐步确立,才有可能从根本上珍视人性,敬畏生命,尊重法律,公正裁决一个公民的罪与罚、生与死、自由与放逐。张志新虽逝者已矣,但其在“文革”结束后的1979年得以依法平反,这不仅是对其个人的沉冤昭雪,而且也是对十年“文革”造成的“无法无天”局面的一次彻底否定。“文革”是由法制不健全造成的,而其又使得中国法制更加不健全。“文革”期间那种法制遭到全面破坏,法律虚无主义思想甚嚣尘上,随意践踏人权的混乱局面,给党和国家造成了巨大的损失,给人民群众带来了深重的苦难。十一届三中全会是现代中国“摆脱人治”与“走向法治”的分水岭,张志新“反革命”案发生在“文革”之中,平反在“文革”结束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就是最好的例证。其充分说明了我国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尤其是刑事法制)、实行依法治国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也有力地佐证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权威性,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一重大决策的英明和正确。
案件二:王守信贪污案王守信,女,原黑龙江省宾县燃料公司经理。从1971年12月至1978年8月,她利用经营市场用煤、工业用煤和小煤窑之机,假借为本单位搞“计划外工程”“造船”“买汽车”为由,非法加价出售原煤。然后采取提款不计账、不留收条等手段,总计贪污、侵吞人民币50余万元。其间,王守信又用6万余元请客、送礼、行贿、拉拢腐蚀党政干部200余人。王守信是在“文革”中靠投机钻营,“造反”上台,当上宾县燃料公司经理的。她一手抓权,一手抓钱,不择手段地大量鲸吞国家财富。1979年10月20日,松花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王守信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守信服判不上诉。案件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认定原判正确,同意核准死刑。1980年2月8日,王守信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在行刑前,王守信在摩托车的警戒押送下被游街示众。点评:王守信贪污案是建国后迄止当时最大的贪污案,也是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胡耀邦同志亲自过问的大案要案。王守信贪污数额之巨,在当时轰动全国。1979年9月,《人民文学》还发表过一篇著名的报告文学——《人妖之间》,以当时被称之为“建国以来最大贪污犯”的王守信之堕落轨迹为线索,揭示了导致腐败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根源。王守信伏法后,在全国引起强烈的反响,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热烈拥护。70年代末期,严惩贪污犯罪分子王守信,表明了党和政府严惩腐败的坚强决心和坚定立场,在当时不仅有效地防止了社会上贪污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苗头,有力地震慑了贪污腐败分子,而且对形成70年代末期清新的社会风气和优良的党风起到了很好的作用,维护了党和政府的清廉形象,赢得了民心。从解放初期刘青山、张子善被处极刑到70年代末期王守信伏法毙命,让我们看到了一道共和国建国以来30余年间强力反腐的清晰轨迹。这些反腐大案要案不仅社会反响强烈、震撼人心,而且已成为我国深入开展反贪腐斗争、实行依法治国进程中的一些标志性的典型案例。王守信贪污案对我国刑事法治发展的影响和推动还表现在:其为以后我国执行死刑禁止对人犯游街示众规定的出台埋下了伏笔。当年王守信死刑宣判大会是在松花江边的哈尔滨工人体育馆举行的,当时5000人的场馆座无虚席。随着审判长的高声宣布:把大贪污犯王守信带上来!体育馆侧廊里响起了铁链撞击地面的叮当声,接着两名女法警押着脚带重镣、五花大绑的王守信按照预定为示众而绕场一周的路线,缓缓向审判台前走来。王守信面对这座大型体育馆里黑压压的数千人,一边用力扭动着被捆绑在身后的双臂,一边蹦跳着高呼:“我是无罪的!你们才有罪!”“我要为真理而斗争!”她脚上的铁镣在蹦跳时不断撞击着木质地板,发出很大的声响。一些法警迅速围拢上去,制止她叫喊,并临时改变了绕场一周的路线,迅速将她押到审判台前。当审判长宣判“判处大贪污犯王守信死刑,立即执行”时,王守信又立刻蹦跳着高喊:“共产党人是不怕死的!我是为真理而死……”这时,会场上出现了一片嘈杂的议论声。事后王守信又被五花大绑、游街示众。虽然王守信当时喊的口号极其荒唐,但却引发了十分不好的影响。而且,为示众而押解王守信绕场一周以及事后的游街示众,以现代法治的观点看来,无疑是对死刑犯人权的不尊重。因此,当年王守信执行死刑时示众的负面作用,逐渐被我们的立法者和司法者所认识。1997年通过的《刑事诉讼法》第212条第5款就明文规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案件三: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以林彪、江青为首的反革命集团的主犯林彪、江青、康生、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陈伯达、谢富治、叶群、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江腾蛟等,在“文化大革命”中,互相勾结,狼狈为奸,凭借其地位和权力,施展阴谋诡计,利用合法的和非法的、公开的和秘密的、文的和武的各种手段,有预谋地诬陷、迫害党和国家领导人,篡党夺权,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1971年9月,林彪、叶群、林立果、周宇驰、江腾蛟等阴谋杀害毛泽东主席、策动反革命武装政变,林彪等叛国外逃,以林彪为首的反革命集团被揭露和粉碎。以江青为首的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四人帮”反革命集团继续进行反革命阴谋活动,直到1976年10月被揭露和粉碎。1980年9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决定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主犯。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对江青等十名反革命集团主犯采取了分庭审理、全庭评议、一案判决的办法,分别判处他们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和16年至20年的有期徒刑,并且是终审判决,不得上诉。从1982年至1983年,上海、北京、四川、浙江、辽宁、河南、湖南等地的高级、中级人民法院,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在该地的骨干成员,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对林彪反革命集团在军内的骨干成员,也依法进行了公开审判。至此,在全国范围内圆满审结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 点评: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是在“文化大革命”十年动乱中发生的特别重大的反革命刑事案件,其主犯被绳之以法,受到正义的惩罚,宣告了“无法无天”时代的结束,标志着以法治国的新时代的开端。十年浩劫中那种可以超越法律,践踏法律,不受法律约束,任意侵犯人民民主权利,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那种无法无天的状态,已经一去不复返了。从这个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损失的惨痛历史教训中,人民深切地认识到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极端重要性。因此,在粉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后,广大人民群众和干部对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有强烈的愿望,党中央也特别重视这个问题,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上作出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决定。随后采取了许多具体措施,恢复和健全民主制度,加强立法和司法工作,促进了全国安定团结局面的发展和巩固。此外,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的审判和惩罚,也表明我们要坚决做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要求,切实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尤其是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不管是什么人,官有多大,位有多高,权有多重,只要他的行为危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触犯了国家的刑事法律,构成了犯罪,就毫无例外地要受到国家的审判和应有的惩罚;而那些应当得到法律保护的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都应一视同仁地受到法律的切实保护,真正做到公民在适用刑法上一律平等。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中审判的十名主犯,虽均系党、政、军要员,且大都窃居当时党和国家领导人行列,其中有九人曾担任中共中央副主席、政治局常委、委员、国务院副总理、人民解放军正副总参谋长,但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其逍遥法外。事实上,他们都为其罪行付出了惨重的代价,受到了正义的审判和法律的严惩,落得个身败名裂的下场。一言以蔽之,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的审判是我国走向民主法治社会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对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建立现代法治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案件四:韩琨受贿案韩琨,原系上海橡胶制品研究所助理工程师。1979年11月,由于韩琨妻子的一个在奉贤县钱桥橡胶厂工作的亲戚的关系,钱桥乡党委书记三次登门请韩琨,韩琨遂应聘担任其所在奉贤县钱桥公社队办企业的技术顾问,利用星期天,加班加点,终于研制成功出口产品上急需配套的橡胶密封圈,一年为橡胶厂扭亏为盈13万元,为国家节汇6万元。这不仅让这家濒临倒闭的乡镇企业起死回生,还为国家填补了一项技术空白。 为了报答韩琨的辛劳付出,社办企业先后向其发放了经批准的3400余元报酬奖金。谁知,就是这3000余元,竟成了韩琨构成所谓“受贿罪”的证据。1981年11月,也就是韩琨受聘钱桥橡胶厂两年之后,一场波及全国的打击经济领域违法犯罪活动全面展开。韩琨以贪污受贿罪被区检察院立案受审。于是韩琨命运倒转:隔离审查、抄家、晋升工程师的资格被取消……这个被钱桥乡认为有功的“功臣”一夜之间成了罪人,并由此引发了80年代初《光明日报》头版头条就“韩琨事件”展开的前后将近两个月的全国性大讨论。此事最后惊动中南海,中央书记处曾开会专门讨论此案,结论一锤定音:韩琨无罪!在中央对“韩琨事件”表态后,时任国家劳动部长的赵守一,就知识分子利用业余时间从事第二职业等问题发表谈话,明确表示了可以领取适当报酬的态度。从中央到地方的几乎所有媒体都作了报道。从此,“星期日工程师”成为合法,大批知识分子有了报效国家、贡献社会更为广阔的用武之地。“韩琨事件”之后,中央向全国发出了两项重要决定:一是像韩琨一样的工程技术人员,已经收监的全部无罪释放;二是正在审查的全部停止审查。这使得当时全国一大批像韩琨那样的知识分子免受牢狱之灾,也使得一些正在接受审查或被“隔离”的知识分子恢复了自由。 点评:“韩琨案件”虽然已经过去了20多个年头,却带给我们许多沉重的思考。韩琨罪与非罪的这场争论,从一开始就不是仅仅关注一个人的命运,它涉及到广大科技人员能否和怎样利用业余时间为国家和社会服务的重大问题,因而是关乎改革开放的大事。应当说,“韩琨案件”的发生与我国改革开放初期的社会背景不无关系。当时已经是1981年的春天,但中国大地的政治气候依然乍暖还寒,“左”的思想在社会上还有相当的市场。人们在观念上、认识上也很不统一,加之我们在法制建设上的不完善,在有些人眼里,对韩琨的行为务必严惩不贷。 事实上,以发展的眼光来看,韩琨的罪与非罪,也主要应看其行为有无社会危害性。简言之,就是要看他的行为和效果对改革开放、对国家社会主义建设是有害还是有利。事实证明,韩琨做了好事,不仅对社会没有任何危害,反而是对国家和集体作了重大贡献。如果像韩琨这样的行为都要认定有罪的话,那科技人员和知识分子的聪明才智谁还会奉献给改革开放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可喜的是,关于“韩琨案件”的讨论的意义,在落实知识分子政策的过程中,特别是为知识分子创造一个奉献聪明才智的宽松环境过程中,已被越来越多的人们所认同。今天我们反思和检讨韩琨受贿案,对于深刻领会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划时代精神,了解改革开放初期的艰难历程,从而激励我们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推动刑事法治的与时俱进,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案件五:蒋爱珍故意杀人案蒋爱珍,女,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144团医院护理员。蒋爱珍因遭人诽谤诬陷,人格及名誉蒙受了严重的迫害和屈辱,她感到哭诉无门,忍无可忍,于1978年9月29日持枪对诽谤迫害者复仇,打死三人、打伤一人。此案发生后,《人民日报》在1979年10月20日刊载了《蒋爱珍为什么杀人》一文,立即在国内外引起了强烈反响。许多干部群众写信撰文,对蒋爱珍表示同情、支持、声援,要求严惩诽谤迫害蒋爱珍的肇事者。范围之广,影响之大,均属罕见。1984年9月,新疆石河子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蒋爱珍无期徒刑。蒋爱珍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1985年1月1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改判蒋爱珍有期徒刑15年。鉴于蒋爱珍在狱中的表现,她被多次减刑,并于1991年刑满出狱。点评:从蒋爱珍故意杀人案的案情来看,其实并不复杂。但为何当时在社会上引起如此强烈的反响、一度还受到《人民日报》的关注呢?
从刑法法理角度看,蒋爱珍故意杀人案之所以受到如此广泛的关注以及最后被法院从轻“发落”,不外乎是以下两个特殊因素使然:一是被害人存在明显过错;二是民意对蒋爱珍的同情。在本案中,第二种因素所起的作用甚至比第一种因素更大。蒋爱珍为对诽谤迫害者复仇,持枪打死三人、打伤一人,后果特别严重,论罪当处死刑。我们姑且不论法院最终判处蒋爱珍有期徒刑15年是否合理,是否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仅就该案裁判中对被害人存在明显过错这一量刑情节予以充分考虑而言,就值得赞赏。  对故意杀人犯罪的量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中的影响行为人之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人身危险性的其他情况,以案件的全部事实为根据,按照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进行综合认定。在被害人存在明显过错的情形下,对被告人的应受谴责性程度也相应降低。被害人自身的过错程度,当然也会在很大程度影响对被告人人身危险性大小的评价进而会影响到处罚的轻重,这也是正常的现象。 在本案中,法院对蒋爱珍量刑时还有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那就是民意。蒋爱珍枪杀三人、打伤一人,不仅没有引起民愤,反而得到了不少干部群众的普遍同情、支持和怜悯,而且要求严惩诽谤迫害蒋爱珍的肇事者。民意在促使蒋爱珍被法院从轻“发落”判处有期徒刑15年的过程中,可谓功不可没。 我们认为,民意对司法适度和合理的介入,对于一个社会的健康发展是十分必要的,这也是民众表达意见与诉求以及实现社会正义的一种有效的助推力量。法院在裁量刑罚时予以适当考虑也是合理的,但绝不能盲从。毕竟,民意并非正义的化身,对正义的寻找,不一定要到人数最多声音最大的地方。其实,国家不仅仅需要聆听民众的声音,更负有引导民意循着理性方向发展之职责。刑罚裁量时应充分考虑到各种案件情节(如被害人有无明显过错),适当考虑民意,但绝不应盲从,这不仅是确保刑事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也是一国刑事法治走向成熟、理性的象征。
案件六:戴振祥投机倒把案戴振祥,原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院(天津)的土木工程师,兼任天津市图算学研究会副秘书长。1985年春,在党的改革开放政策的感召下,他停薪留职,与其他科技人员创办了“东方应用技术开发公司”,未用国家一分钱,联络30多个单位集资联建住房,经营额达3000余万元,承接利民道工程,改造了三十多年来未得到改造的大片宿舍,兴建大楼近10万平方米,使数千户居民摆脱恶劣居住条件,当时还被作为创举。 同时,从戴振祥投机倒把案这一错案中,我们也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了修改我国1979年刑法典中“投机倒把罪”的必要性和重要性。1979年刑法典中的“投机倒把罪”由于概念的模糊和弹性宽泛而被称之为经济领域的“口袋罪”,曾经被人们喻为“投机倒把是个筐,什么都可往里装”。 取消和分解带有浓厚计划经济色彩的“投机倒把罪”,不仅是保障公民人权的必然要求,而且也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打击真正的经济犯罪。令人欣慰的是,经济体制改革和法治进步已让投机倒把罪寿终正寝,投机倒把罪这一“口袋罪”罪名已在1997年刑法典修订时被取消,退出了历史舞台。投机倒把罪罪名的取消及其相关行为的删除或分解一度成为彰显我国法制文明与进步的亮点之一,成为我国刑事法治尤其是刑法立法方面取得巨大进步的一个缩影。一年后,当楼房已建到四层时,他却被作为经济犯罪的大案要案查处,公司被迫解散,1988年9月14日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投机倒把罪判处戴振祥有期徒刑4年。戴振祥不服,提起上诉。1988年12月30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就戴振祥投机倒把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戴振祥自然不服,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1993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裁定撤销天津市两级人民法院关于戴振祥投机倒把案的相关刑事判决和刑事裁定,并指令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戴振祥投机倒把案进行再审,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3年11月10日作出再审判决,宣告戴振祥无罪。至此,这起震撼京津、影响波及全国、拖延达8年之久的戴振祥投机倒把错案终获圆满解决。 点评:戴振祥投机倒把案披露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特别在法学界引起了震惊。《法学》杂志社于1989年1月在上海专门召开了有京、津、沪、武汉等地部分刑法专家、学者参加的戴振祥投机倒把案座谈会,与会专家学者大都对判决表示了异议。事实上,戴振祥投机倒把案也确是一个错案。 为何一个并不复杂的案件会铸成冤假错案呢?仔细分析,其中既有人为的因素,也有社会的原因。就当时的情况而言,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我国正处在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两种法律观相互冲撞。从计划经济法律观看来,国家工作人员停薪留职,经营商品房自然是投机倒把;而以市场经济法律观来看,则会得出相反的结论,戴振祥的行为并没有被法律所禁止,应是无可非议,更遑论有罪。从社会效果来看,戴振祥的行为造福于民,解决了东方公司职工的工资、奖金问题,为市政建设捐款、缴纳大量税收……这些都是利国利民、利集体、利个人的大好事,这表明戴振祥的行为不仅没有社会危害性,而且是对社会的有益之举。他不仅不应受到惩罚,相反应得到鼓励和支持。如果将其作为经济犯罪来处理,显然有悖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因而对戴振祥投机倒把错案的平反,可以说是正义的彰显,是法律公正的体现,也是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中“三个有利于”的生动体现。
案件七:美籍华人梅直方李卓明骗取备用信用证案1993年3月底,梅直方(美国籍)、李卓明(美国籍)经人介绍来到河北省衡水市,以“引资”为名进行诈骗信用证的犯罪活动。他们先后向中国农业银行衡水中心支行行长赵金荣、副行长徐志国提交了虚假的“引资”承诺书以及编造的美国亚联(集团)有限公司的简介等材料,骗取了赵、徐的信任。此后,赵金荣于同年4月1日和2日代表衡水农行工会下属的恒融实业公司与梅、李签订了三份数额分别为50亿、16亿、34亿美元的《合作引进外资投资开发协议书》。尔后,梅直方、李卓明向衡水农行开具了《开证委托书》。梅、李两人在没有向衡水农行提供任何担保和抵押的情况下,骗使赵金荣、徐志国于4月5日开出了以亚联为申请人,衡水农行为开证行,莎物得投资(巴哈马)有限公司为受益人,一年期不可撤销可转让的200份总金额为100亿美元的备用信用证。4月6日,李卓明按梅直方提供的地点,将上述备用信用证寄给莎物得财物主管麦西华(加拿大人)。1994年4月25日,河北省衡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梅直方有期徒刑15年,附加驱逐出境;以诈骗罪判处李卓明有期徒刑10年,附加驱逐出境。两被告人均不服,提起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4年5月12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点评:这是发生在我国20世纪90年代的一起特大金融诈骗案。美籍华人梅直方、李卓明打着“引资”的幌子,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衡水农行200份总金额为100亿美元的备用信用证,其诈骗数额之巨当时在国内尚属首例。虽然案发后,我国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立即采取了一系列紧急措施,并在有关国家警方和金融机构的配合下,使衡水农行开出的200份总金额100亿美元的备用信用证在信用证注明的有效期间内没有出现资金支付情况,但已使中国农业银行为此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其金融信誉也受到了严重影响。梅、李两人不仅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而且其犯罪情节也特别严重,受到法律的严惩是理所当然的。在本案中,梅、李两犯虽系外国人,但其是在我国领域内实施犯罪的,而且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按照我国刑法所确立的属地管辖这一刑事管辖权的基本原则,我国对该案拥有刑事管辖权是毋庸置疑的。与此同时,梅、李两人又不属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其犯罪问题不需要通过外交途径来解决。本案还涉及专门适用于外国人在我国国内犯罪的刑罚方法——驱逐出境。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它只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而对犯罪的中国人不能适用,不具有普遍适用的性质。在本案中,为避免梅、李两人在我国继续居留有损我们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以防止他们在我国继续实施犯罪活动,审判法院对梅、李两人同时附加判处驱逐出境的刑罚,也是合法合理的。 在刑法典中规定专门适用于外国人的刑罚方法“驱逐出境”,不仅有利于惩治在我国国内犯罪的外国人,而且有利于同国际社会接轨,鲜明体现了我国刑法典的开放性和时代性,从而有利于促进我国刑事法治的国际化与现代化。【作者简介】赵秉志
现任北京师范大学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法学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彭新林
北京师范大学国际反腐败教育与研究中心秘书长、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英国牛津大学访问学者。感谢您阅读“法律人成长部落”,如果您觉得图文有点儿意思,请点长按下图二维码予以关注。也可搜索微信号:lawker-wh或者法律人成长部落。如果你喜欢,请你请按右上角按钮转发给朋友。阅读过往文章,可点击“查看历史消息”。昨日内容【1】PK齐奇 宋城自己种的恶果难吞咽【2】宋城“戏骂”浙江高院,院长报请最高法督促立案遭质疑【3】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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