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彦芬,这名子怎么写好看的游戏名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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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宇鸿星航空服务有限公司等诉张彦芬不当得利纠纷案
【全文】CLI.C.6885841
深圳市宇鸿星航空服务有限公司等诉张彦芬不当得利纠纷案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保民一终字第3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宇鸿星航空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长发,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兵,河北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志刚,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彦芬。
  委托代理人李彬,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蠡县辛兴镇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薛振英,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靖胜奇,蠡县东城区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深圳市宇鸿星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彦芬、原审第三人蠡县辛兴镇卫生院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2013)蠡民初字第1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理出具(2014)保民一终字第424号民事裁定书,发回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重审。现上诉人深圳市宇鸿星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不服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2014)蠡民初字第999号民事判决,再次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日,被告张彦芬向原告深圳市宇鸿星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盖有蠡县辛兴镇卫生院业务专用章印章,内容为“代替辛兴卫生院收放射器材一套(三件)现放辛兴卫生院内辛兴镇卫生院张彦芬号”的证明一份,和内容为“收货公司:保定市蠡县辛兴镇卫生院收货人:薛振英物流公司:深圳市宇鸿星物流运输总件数:3件木箱”有张彦芬签名并盖有蠡县辛兴镇卫生院业务专用章印章的物流发货信息、客户签收信息一份,同时收下上述货物。原告主张该货物系错送至被告张彦芬处,要求被告返还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日原告深圳市宇鸿星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以蠡县辛兴镇卫生院未收到该放射器材为由又补发cwx-20p高频医用X射线机一套,由第三人蠡县辛兴镇卫生院院长薛振英验收并加盖蠡县辛兴镇卫生院财务专用章。
  原告提供蠡县卫生局证明一份,证明蠡县卫生局于2012年2月份任命薛振英为蠡县辛兴镇卫生院院长,该卫生院现地址位于辛兴镇辛兴村南梁庄村村北原敬老院院内。原告另提供盖有蠡县辛兴镇卫生院公章的证明二份,分别载明:“证明我单位(蠡县辛兴镇卫生院)原地址在东河烤鸭店往北,后于2012年4月搬至东河医院,号搬至现地址(辛兴镇政府对过,原敬老院);另一证明:张彦芬不是我单位职工。特此证明蠡县辛兴镇卫生院薛振英”,“证明我单位没有委托张彦芬代收医疗设备。蠡县辛兴镇卫生院薛振英”。
  被告张彦芬提交姓名为张彦芬的医师执业证书,发证机关:蠡县卫生局,发证日期:日,执业地点:蠡县辛兴镇卫生院,日执业地点变更为:白沟新城和平医院。
  第三人蠡县辛兴镇卫生院提交蠡县卫生局证明一份,载明:我局于2012年2月任命薛振英为辛兴镇卫生院院长,该卫生院现地址位于辛兴镇辛兴村南梁庄村村北原敬老院院内。蠡县辛兴镇卫生院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薛振英,地址河北省保定市蠡县辛兴镇梁庄村,有效期日至日。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薛振英,有效期日至日。
  上述事实,有原告营业执照、物流发货信息、客户签收信息、收货证明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宇鸿星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受深圳市蓝韵实业有限公司委托运送放射器材事实存在,予以认定。原告提供被告张彦芬签名并书写收货手续的物流发货信息和签收手续两份证据均盖有蠡县辛兴镇卫生院业务专用章。被告张彦芬向原告出具的货物签收手续盖有蠡县辛兴镇卫生院业务专用章,该手续及业务专用章的内容与物流发货信息中载明的收货方为保定市蠡县辛兴镇卫生院相对应,足以证明原告履行了送货义务,签收人的身份,不影响辛兴镇卫生院收到原告所送货物的事实。原告和第三人提供的证据均不能对蠡县辛兴镇卫生院业务专用章的来历作出合理解释,且不能证实原告所诉货物与被告张彦芬签收的货物具有同一性并由被告所占有。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得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因原告主张送错货物与事实不符,不属不当得利。《》第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第第一款、《》第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深圳市宇鸿星航空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原告深圳市宇鸿星航空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上诉人深圳市宇鸿星航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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