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阐述陆羽的三沸论阿姆权利方法

美国法律制度简述
&美国法来源于英国法,又根据美国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作了较多的改变。美国建国初期就制定了成文的联邦宪法,但联邦和各州都自成法律体系。联邦除在国防、外交和州际商业等方面外,无统一的立法权;刑事和民商事方面的立法权基本上属于各州。
&&&美国法制史
国会法案(Act of
Congress)由授权所制定颁布的。当议案在两院以简单多数的得票通过,接着再由签署後即完成,并正式成为联邦法律。在颁布成为联邦法律之前,议案必须通过两院的半数投票同意後,再经总统签署。立法过程:经国会参众两院认可的成文法或决议文(resolution)必须经过以下任一程序才可成为法律:美国总统的签署、在国会开议期间,总统收到法案后十天内不作为(不做任何回应,十天的期限不含星期日),或在总统否决后由国会于会期内发起再审(法案必须获得三分之二以上的投票支持才可忽略总统的否决)。经由前两种程序通过的法案将由总统「」(promulgation)实行。若法案是经由第三种方式通过,最后再审期间国会的监票委员负责颁布法律。在美国宪法的规定中,若总统在时限内为对议案或决议文表示意见并交还国会,议案将自动成为法律;然而,若国会在这段期间内休会,那议案便会被废弃且无法发起再审(参见:)。此外,若总统在国会会期间否决了议案或决议文,再审成功的条件需要获得国会两院三分之二以上的投票支持。成为法律的国会法案会列在《美国联邦法律大全》(United States Statutes at
Large)中。和民间私人出版的《》相较,几乎所有的法案都有做出小幅的文字修正。所有国会法案都不得违反宪法,也不得超越宪法赋予国会的权力。否则将能够宣布法案违宪。
美国中立法(Neutrality Acts)是政府于1930年代所通过一系列法案的总称。这些法案是用以回应前在和日益混乱的局面。美国的积极参与,损失惨重。这间接导致美国本土的兴起,希望美国不牵涉在国际的斗争中,从而促成了中立法的制定。中立法的影响通常是负面的。因为条文不分侵略国和受害国,单纯以「(belligerents)」平等地对待她们。这些法例亦限制了美国政府协助对抗的力度。美国正式向宣战使法案被废除。每次立法,总统都会因为有存在战争状况的特殊事件而修改这些法案。这令当时任总统的可以确保美国海外的盟友不会被法案所过度惩罚。
美国宪法里的三权分立 &三权分立是一个政治学说,其主张的、立法与职权范围要分明,以免滥用权力。此起源可追溯至,而其后被英国与的哲学家进一步发展。在美国宪法里,这词从未出现,但其有著清晰的指示。其指出「所有立法权力皆由所有」、「行政权力则由所有」、「司法权力由一个美国最高法院和一些可以由国会随时下令设立的次级法院所有」。其通过将政府权力一分为三,以达至,防止权力集中与滥权。虽然美国宪法并没有规定各州政府也需要将权力三分,而只须为政体即可,但是大部份州政府均奉行三权分立,有着州立法会、与州法院。
宪法的特点:①按三权分立和制衡原则建立总统制的政体。国会分参众两院,为最高立法机关。两者现在都由各州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参议员为100名,各州不论大小,一律两名;任期6年,每2年改选三分之一。众议员按人口比例选举产生,现固定为435名。法律须经两院通过,有分歧时组成两院联席会议解决。国会主要职权为立法、修改宪法和进行弹劲等,以及专由参议院行使的批准条约和审议重要官员的任命。总统任期4年,主要由民主党和共和党两大党提名候选人,经普选产生的选举人间接选举产生。总统兼为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三军统帅。国会只能按弹劾程序,由最高法院首席法官主持参议院审理通过,方得罢免总统。总统有否决两院通过的法案的权力;但如两院再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法律即有效。美国最高法院由总统提名并经参议院同意任命的9名终身法官组成,审判独立。②联邦与州分权较复杂。各州均有其宪法与法律,但应符合联邦宪法。联邦的权力主要在外交、国防、货币、联邦预算、全国性财经政策、国际贸易和州际商业方面,至于卫生、教育、福利和税收等,各州都享有较大权力。③法院享有司法复议权,可以受理对联邦和各州立法、行政法规和行政措施违宪的控告。这是从19世纪著名的“”的判例肇始的。④对公民权利的保障,特别是诉讼权利的保障,有较详细的规定。
民法包括的范围很广,除若干州有单独的民法典外,一般包括许多有关契约、侵权、财产、继承和婚姻家庭方面的制定法和判例,统称为私法。多数州援照英国旧法,胎儿即享有,但应为其设财产管理人。多数州规定年满18岁的公民即享有行为能力,未及此年龄者可就生活必需订立契约,成年时可单方加以解除。
四、契约法
主要是判例法。19世纪末才开始制定某些统一的成文法,主要是商业方面。例如,适用于37州的《统一买卖法》(1906),适用于各州的《统一流通票据法》(1896)。20世纪50年代,有关契约的制定法陆续增加,其中最重要的是《》(第2篇)和《消费者信贷保护法》(1968)等。美国没有分章罗列各种契约关系的契约法,只有关于契约订立、解除、无效和契约的内容、形式等一般原则的规定;不过,在部分法典内有专门适用于某种契约,如保险、代理、承揽等的特殊规定。美国重视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契约与不必一定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契约的区分。前者包括超过500美元的买卖契约、不动产契约、履行期限超过一年的契约、承诺在儿女结婚时转移财产的契约,以及遗产管理人承诺以自己财产支付死者债务的契约等;不过,买卖契约可以以部分履行或收受作为成立的依据,不动产契约可以以买受人的进行修缮、迁入或支付部分房价作为成立的依据。不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契约必须有契约成因,即以交易为内容,因而无偿赠与虽可在事实上履行,却不能作为契约成因,不产生请求权。与英国法不同,美国承认有利于第三者的契约的效力,该第三者有请求履行的权利。
&五、侵权法&
沿袭自英国法,即民事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得提起损害赔偿之诉。美国关于侵权的成文规定主要见诸州法,联邦并无统一立法。故意侵权行为除保留英国法原有的伤害、侵占财产、非法拘禁等外,增加了一些新项目,如干预隐私(窃听、擅自使用他人照片等)以及生产危险商品等。过失侵权必须过失与损害有因果关系才负赔偿责任,过失又必须是有违照管义务,其大小视行为人专业资格而定。例如工程建筑师的义务高于建筑工人。如受害人也有过失,即比较其大小,双方分担责任,相应减少赔偿额。在违反契约造成损害时,受害人可提起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一般多选择后者,因为侵权赔偿包括无形的损害在内。美国目前的侵权诉讼求偿程序复杂,诉讼往往旷日持久,耗费巨大,不利于收入微薄者。有的州为简化诉讼,已开始实行所谓无过失责任,即不必证明行为人有过失,亦能获得损害赔偿。
&六、财产法&
是美国法中较复杂的法律之一。来源于英国封建时期地产法的一些概念与原则,与现代资本主义的一些财产原则相结合,所有权、抵押权、典质权和留置权等又相交错,形成比较复杂的法律规定。与英国法相比较,其地产购置的登记程序比较复杂,产权的取得往往需要经过许多法律手续,因而,出现了产权保险制度。担保利益包括不动产抵押和动产典质。多数州规定承押人只对抵押物享有担保利益,而抵押人仍享有法定产权;但有少数州规定,法定产权在抵押期间归承押人所有,在全部清偿后产权方归还抵押人。美国还规定有营建和修理留置权,在债务人未清偿以前,营建人或修理人对财产享有担保利益。
七、继承法&
是美国法中比较发达的一部分。规定有严格的遗产:动产在分配给继承人以前,必须交由遗产管理人管理;不动产在理论上可直接移交继承人,但实际上也经过一段管理。管理人的指定、权限和报酬等都有详细规定。不动产的继承依财产所在地法,动产的继承依被继承人最后住所地法,因而遗产处理往往涉及不同州的法律。法定继承的顺序和份额,有些州作了明确的规定。不少州还规定从遗产中给配偶和子女保留住房或一笔最低限度的抚养金,不在清偿遗产债务之列。遗嘱继承的程序较为严格,多数州规定需有三人见证,本人签字,经法院登记才有效。配偶间的财产有单独财产、共同财产和合营财产之别,各州法律规定不尽相同,在继承时往往发生复杂的法律问题。
八、婚姻法&
或称家事法,各州有其不同规定。目前多数州规定废除所谓“普通法婚姻”;而且不承认婚约的法律拘束力。各州一般都列举可以要求离婚的理由。原来实行一方过失原则,1970年颁布新离婚法以后,许多州陆续仿效,改采感情破裂原则,进一步扩大了离婚的可能。离婚管辖比较复杂。各州对离婚前的住所要件规定不一,财产处理原则也不尽一致,所以在不同州起诉,结果往往相异。而且,离婚诉讼一般为属事管辖,而扶养诉讼则为属人管辖,所以往往不能同案解决,并经常需要在不同的州审决。
与民法并无严格界限,如契约法、财产法等均兼属民法与商法,《统一商法典》对商事关系作了较全面的规定。
十、公司法&
规定颇为详细,其特点为:在合伙与公司之间划分出一类所谓联营,指不同行业的联营。公司本身不作分类,但区分非营利社团与盈利企业非营利社团如政治团体、科学团体、学校、宗教团体、体育俱乐部和农业实验站等,参加者称成员,不分红,其法人权利义务和税收等有别于盈利企业。盈利企业的成立、资金、经营和管理等均有较严格规定。董事会与理事会在法律上无严格区别。公司之成立依成立地法,公司之经营依公司所在地法。国家对跨国公司、母子公司、跨行业联营公司有一定的干预,也有一定的支持。
&十一、破产法
&适用极广,联邦有统一破产法。新破产法于
1979年1月1日施行;个人或企业、债权人或债务人均得依各种情况提出破产诉讼。种类有四:正式破产诉讼,债务清理诉讼,雇员或消费者破产诉讼和公司改组诉讼。在有些法学著作中,将反托拉斯法、劳工法和其他有关工商业管制的法律,也列入商法范围。
十二、刑法&
至今没有制定统一的刑法典,只是在1962年公布了一部《标准刑法典》草案,供各州立法参考,但未正式生效。有的州在英国法的基础上制定本州刑法典。到80年代,还有一半的州承认普通法中的罪名,即使有法典的也往往以普通法来解释其中的规定。因而罪名和定义很不一致,刑罚也轻重不一。立法机关可以在其他立法(如安全方面和劳工方面的立法)中规定罪刑。而且往往授权某些行政机关在行政法规中规定罪刑,从而扩大了惩罚面。适用不定期刑或幅度刑,实际上把刑期决定权委诸刑罚执行机关。保留死刑,但很少执行。监禁刑期没有最高限,在数罪并罚时可高达一二百年。由于犯罪数字不断增大,青少年犯罪率提高,监狱不足,目前出现下列趋势:减少一般罪名,刑法重点转向青少年犯罪,以及试验各种非监禁形式的刑罚。
&十三、诉讼法&
民事诉讼程序与英国法无多大区别,采取辩论制,独任审理,部分诉讼、特别是侵权诉讼等由陪审团裁断,法官作判决。刑事诉讼程序与英国法差别较多,举其大者有:①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障上升为宪法原则。②若干州保留大陪审团审查重罪起诉的制度。②非法取得的证据不得采纳。④认可并大规模使用所谓“答辩交易(Pleabargaining)方式。
十四、司法管辖& 分为联邦系统和州系统。从管辖分工看,联邦系统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是:①因联邦法律、条约或州宪法而系争的所谓“联邦问题案件”,包括宪法规定由最高法院初审或终审的案件,以及联邦法律规定由联邦系统的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如破产案件等。②双方当事人为不同国籍或州籍而且系争数额达一万美元的案件,可由当事人自行决定由联邦法院或州法院审理,但离婚案件除外。③联邦其他法院移送的案件,以及原属联邦与州双重管辖而双方当事人台愿转由联邦法院审理的案件;不属联邦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州法院均可管辖,有的州就此作了明确规定。至于各州之间的管辖,由于法律规定各异,又有属事、属人和属物之分;与适用何州法律的冲突法问题密切相关,是美国法中争执较多、解决较难的问题。
十五、残疾人法&
据美国人口普查局(United
States Census Bureau)的报告,美国人口中有5100多万人(占总人口约18%)有某种形式的残疾,其中约3250万人有严重残疾。《美国残疾人法案》(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简称ADA)于1990年7月26号签署生效。这项立法被视为保护残障美国人民权的一个重大胜利,在使用社会服务设施,出入公共场所和就业等方面给残疾人提供了更大的便利条件。残疾人法案因而改变了千百万人的生活。从每辆公交车都安装了轮椅升降板的纽约市,到年期间安装了将近1800个轮椅坡道的阿肯色州,美国各大城市都根据法律规定的保证平等享用设施的要求采取了必要步骤。《美国残疾人法案》把残疾人引进了一个新时代。这项法律迫使决策人以一种全新的方式思考问题。美国残疾人协会会长因帕拉托说:“残疾是人类经历的一个自然组成部份,决不应该限制一个人的能力和做出选择、追求有意义的职业及独立生活的权利。残疾人法案消除了200年来对美国残疾人的隔离、家长式作风和排斥,是一项全新的政策。”
主要变化在于:公共设施必须考虑到残疾人。通往建筑物入口的斜坡、人行道的斜坡和自动门现在都很常见。坐轮椅的人可以搭乘市内公共汽车,可以自由进入特殊设计的卫生间。假设你是一名聋哑人,想要订个比萨饼。在《美国残疾人法案》颁布以后,这就变得容易多了,因为美国残疾人法案要求每一个州都要有转换系统,这样你就可以把你想要的东西打出来给转换操作员看。然后转换操作员就会打电话给比萨饼店,为你订购比萨饼。你就可以通过这样一种方式和世界交流,这在残疾人法案颁布以前很难做到。残疾人投身于各类行业,也不断证明自己在工作岗位的价值。的一个部门负责人(Rose Ann Ashby)说:"我是盲人,我使用的电脑安装了阅读发声装置,使我能够审阅和校订我手下工作人员编写的报告。" 派克(Jonathan Parker)是一位法定聋人,但他在缅因州的一家金融服务公司担任专款会计师,负责监管大笔款项。(Jenni Gold)在出生6个月后被诊断患有肌肉营养障碍症。今天,她是美国导演工会会员,并是她自己的公司的首席执行长。约翰.肯普在的一个律师事务所工作。他出生的时候就没有双臂和双腿。他靠假肢走路,他的机械手臂上的金属夹板帮他拿文件,在计算机上工作。他说,在他还是个小孩子的时候,他就被告知他能够做成任何事情。他从未放弃这种信念。政府投巨资用于残疾人福利。随着便利条件的增多,工作的机会也随之增多了。不过,虽然5千4百万美国残疾人中的一半人正值工作年龄,但是只有三分之一的人受到雇用。美国残疾人协会因帕拉托说,很多人没有兴趣工作,因为政府每年给残疾人提供总数大约3千亿美元的资金用于和医疗保险福利。但是,残疾人仍面临众多挑战。残疾是每个人在生命中的某个时刻可能经历的一种状态,许多人都会这样。我想,如果我们能够使更多人在看到障碍的时候,能够主动承担责任解决这些障碍,并且认识到,要想真的努力达到《美国残疾人法案》所提出的内容和权利,态度上的障碍常常比规则更重要,也就是心理障碍的消除更重要。同时ADA在实施方面也是有瑕疵的,该法案没有能够充分的保护美国残疾人生活的每个方面的权利。残疾人很多还陷于贫困,还有62%的符合工作年龄的残疾人还处于失业的状态。更为严重的是,作为现实问题,美国残疾人还是没有投票选举权,因为他们不能到投票的地方去。因此ADA起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结构上很难靠自己实现平等权利的。也就是说,除了看残疾人权利以外,我们还要看经济权利、社会权利、政治权利、文化权利,否则他的目的是无法实现的。任何法律的效力都依赖于超越自身存在的内在的考量。尤其是防止歧视这样的公民权利的法律更是如此。我们在国会的听证中,听到证据上说,有2/3工作年龄的残疾人处于失业状态,而这其中2/3的人想工作,由于雇主的态度而得不到工作机会。还有2/3的残疾人没有看过电影,3/4的人没有看过现场演出,17%的残疾人没有在饭店里吃过饭,30%的残疾人没有在百货商场里购过物,因此国会就赞成通过ADA来说明基于残疾的一些排斥,是可以通过增加残疾人的参与是可以改变的。因此ADA禁止在工作场合对残疾人进行歧视。而且要做一些设施上的改变,给予残疾人更多的参与机会,改变一些公共设施,使得残疾人更容易进入。通过以上的了解,我们就逐步的了解了为什么我们乘坐的公共汽车都有轮椅升降板装置?为什么各类门口都是自动门?为什么老幼残疾人座椅能够抬起,供轮椅放置?为什么所有的建筑物和道路都有坡道或垂直升降设备、为什么排队时碰到残疾人大家都礼让三分,没有“我先来”的概念。无障碍的设施随处可见。我想,这不仅是通过的一部法律文书,更是使人们的思维方式发生了变化,改变了人们的思考方式,在各个方面为残疾人、弱势群体着想,处处体现着人文关怀。但是残疾人的就业和心理障碍的消除还是任重而道远。
附:《美国残疾人法案》的主要内容 1990年7月,《美国残疾人法案》( ADA )成为一部法律。该法保障了所有残疾人士全面参与美国社会,就如1964年民权法保证了所有人民的权利一样,不分种族、性别、国籍或宗教。《美国残疾人法案》涵盖每个因残疾大大限制了一个或多个主要生命活动的残疾人士。《美国残疾人法案》第一章禁止私人雇主、州政府和、就业机构和工会在就业申请程式、雇用、解雇、晋升、报酬、职业培训以及招用人员的其他条款、条件或特别待遇等各个方面歧视有资格的残疾人。残疾人士是指:身体或精神上存在大大限制一个或多个主要生命活动的障碍;有这种残障的记录;或被视为存在这种障碍。一个合格的残疾雇员或申请人是指在有或没有合理调整的情况下,均可履行所讨论工作的基本职能。合理的调整包括但不限于:使残疾人士容易享受和使用目前雇员使用的现有设施;工作调整、调整工作日程、重新分配到空缺职位;获取或调整设备或装置,调整考试、培训教材或政策并配备合格的或讲解设备(或人员)。如果不会对雇主业务运作造成"过大负担"的话,则要求雇主为已知残疾的有资格的申请人或雇员提供合理的调整。 "过大负担"是指考虑一些因素,例如雇主企业的规模、财力资源和运作性质与结构,会造成大量困难或费用的行为。雇主不需要以降低质量或生产标准的方式提供合理的调整,雇主也没有义务提供个人用品,例如眼镜或助听器等。雇主不得询问应征者残疾的现状、种类或严重程度。但可问及申请人执行特定的工作职能的能力。工作邀请可以体检结果为决定条件,前提是所有进行类似工作的员工都要求进行检查。雇员的身体检查必须与工作相关并与雇主的业务需求一致。当雇主以使用毒品为理由行事时,目前正非法使用毒品的雇员和申请人不受本《美国残疾人法案》保护。测试非法毒品的医学检查不受《美国残疾人法案》的限制。雇主可对非法吸毒者和酗酒者采取与其他员工同样的绩效标准。《美国残疾人法案》第二章禁止在所有专案、活动和公共实体服务上歧视有资格的残疾人。它适用于所有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以及州政府或地方政府的任何其他附属机构或因特殊目的设置的。《美国残疾人法案》法案第三章禁止把"公众场所"作为"私有实体"经营场所而歧视残疾人。第三章中规定的经营场所包括银行、餐馆、超市、旅店、购物中心、私人、影剧院、私人日间护理中心、学校和大学、会计师或保险事务所,律师和医生办公室、博物馆和健康俱乐部。
十六、国防教育法&
美国国会1958年8月23日制定颁布的对全民进行国防教育,提高全民族国防素质和国防观念的基本军事法律。美国国会将该法的制定视为美国教育史上最重要的发展之一。该法是美国联邦政府协助各州政府教育机构加强国防教育的法律措施,目的在于培养美国青少年的爱国主义精神,使他们掌握必备的军事技术,从而有助于加强国防建设,保证国家安全。该法共10章,包括了具体的国防教育计划,如国防教育基金计划、国防学生贷款计划、地区专业教育计划等,并规定了每年完成各项计划的指标。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 总则国会在这里宣告:为了国家安全,需要最大限度地发展男女青年的智慧和技术;为了应付当前的危机,需要利用特别而又恰当的教育机会;我国的防卫在于掌握根据各种复杂原理发展起来的各种现代技术,并依赖于新理论新技术和新知识的发现和发展。我们必须选拔和教育我国许多富有才能的儿童,为此,并由于财政上的原因,使缺乏能力的学生不受高等教育是必要的。这也就是说,尽快修订给予少数人以科学、数学和现代外国语教育以及技术训练的现行教育计划是必要的。
国会确认这一原则,即州和地方应当承担对公共教育的统治和主要责任。不过,国会认为联邦政府对国防服务的教育给予援助是必要的。
为了应付当前的教育危机,必须按照联邦政府的标准而做特别的努力。这一法律的目的是:为了应付美利坚合众国在国防上的要求,对个人和州准备用各种形式给予实质性的援助,以求在质与量双方都能保证有训练的人力要求。
第二章 学生贷款&
凡美国的大学和学院,参与国防教育法学生贷款计划者,其本科生和研究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国防教育法贷款。
1、具有优异学术基础,准备毕业后做中、小学教师者;
2、在科学、数学、工程或现代外国语学习上有优异才能者。
每一学生每年可借一千美元。总数可借五千美元。借款人离开学校后,如在军队服务,其还款期可延迟三年;如果他成为公立中、小学教师,可免其还款的一部分,最多可免还一半。
第三章 "加强科学、数学和现代外国语的教学"本章规定:1、每年拨款七千万美元用于实验室小修或设备修理。也可以用以购置视听教材、设备、教科书和教师讲授数学、科学和现代外国语所需参考资料;2、每年拨款五百万美元,分配给各州教育行政部分,作为发展和改善公立中、小学科学、数学和现代外国语的指导工作。
第四章 奖学金
为了应付大学教师的严重缺乏和国家对博士人才需要的急剧增加,本章规定每年资助研究生一千五百名。
法律对申请人并不要求什么,只要对高等教师职业有兴趣即可。但一个人一旦申请了资金,他必须表现出他是"值得的",他是整日地学习且符合要求;在获得奖金期间,除其所在学校做部分时间的教学、研究或类似的工作外,不得接受有收益的雇用。
得奖人每年得一笔奖金,第一年两千美元,每二年两千美元,每三年两千四百美元。得奖人的家属每年补助四百美元。
执行奖金的学校,也得补助,补助数相当于培养研究生的耗费数。
每五章 教育指导、辅导和测验
1、每年拨款一千五百万美元,给各州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和实施教育指导、辅导和测验工作。
2、每年拨款七百二十五万美元,设置训练机构,以提高中等学校现任指导员和辅导员和准备指导员和辅导员。
第六章 发展语言
1、每年拨款八百万美元作为改进语言教学、区域中心奖学金和调查研究工作。
2、每年拨款七百二十五万美元,开办训练班,训练中、小学外语教师。
凡在美国的高等教育机关,设立现代外国语教学中心和为了解该语言区而需要的科学枣如历史、政治、经济、文学、社会学和人类学等学科枣给予补助。
法案对于要发展的外国语,要求:1、要培养联邦政府、工商业和教育事业上迫切需要的外国语人才;2、要发展美国各学校目前尚未开设的外国语。因此,美国联邦总署,提出了七种最迫切需要的外国语,它们是:阿拉伯语、中国语、印地乌尔都语、日语、葡萄牙语、俄语和拉丁美洲西班牙语。
第七章 发展传递媒介
每年拨款五百万美元用作: 1、征集关于各种传递媒介的实际情况,如关于它们用于哪方面好,哪方面不好,怎样才能更好地运用。
2、鼓励新媒介的推广和介绍工作。 第八章 技术员训练
本章目的在于解决:实验室的化学人员不足;火箭方面的电子机械设计人员的不足;工具以及环境控制技术人员的不足;协助医师、科学家、工程师工作的半专业队伍所需要的各种技术员的不足。
中等和中等以上学校,可根据本章规定提供上述人员的培训工作。
初中毕业或年满十六岁经过训练可望有利者有资格受训。如工作为了保持其现有工作和提高技术,可以参加受训;技术员需要以最新成就刷新其技术时可以受训。
第九章 科学情报工作
本章规定,联邦政府授权国家科学基金会设立科学情报咨议会和科学情报服务部。两个机构的共同目的是,迅速有效地为科学提供情报。
科学情报服务部的责任有二:1、作索引、摘要、翻译以及传递科学情报工作;2、发展和改进情报工作方法。
科学情报咨议会,帮助科学情报服务部实现上述任务,法案规定每年按其所需拨款。
每十章 各州统计工作
本章规定,按国会认定必需数拨款给各州,以便各州教育行政部门改进统计工作。每州接受联邦赠款数每年不超过五万美元,并要求各州相应地附加拨款用于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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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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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年在美国体育界发生的阿姆斯特朗兴奋剂案是近年来一个非常典型的案例,其涉及到美国兴奋剂机构的法律地位和权力来源和体育仲裁的专属管辖权,还有就是极大地促进了非检测阳性法律问题的发展。该案判决表明,只要客观证据充分,非检测阳性就会在未来兴奋剂的规制中将会具有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同时该案再次确认,美国反兴奋剂机构性质上是一个民间的非营利组织而非国家机构,为公平比赛的需要享有某些政府授予的权力;美国仲裁协会享有对美国兴奋剂争议的专有管辖权,不服其裁决的只能上诉至体育仲裁院。关键词:阿姆斯特朗;兴奋剂;美国反兴奋剂机构;仲裁管辖权;非检测阳性本文原发于《武汉体育学院学报》年期。在国际体育运动反兴奋剂的历史上,年最值得关注的兴奋剂事件也许就是环法自行车赛七冠王、美国自行车运动员(阿姆斯特朗案)了。过去十来年,对阿姆斯特朗服用兴奋剂的怀疑一直存在,但是他从来没有出现兴奋剂检测阳性的问题。尽管如此,美国反兴奋剂机构()仍然对其进行了长时间的调查,并根据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等相关规则中有关“非检测阳性”标准对阿姆斯特朗进行了处罚,即仅仅根据有关的证据和文件就可以认定该运动员服用兴奋剂。阿姆斯特朗曾经就美国反兴奋剂机构的管辖向法院提起异议,但被驳回。年月中旬,阿姆斯特朗承认服用过兴奋剂,该兴奋剂案算暂时终止,但其中折射出的法律问题却不容小觑,包括美国反兴奋剂机构的管辖权和法律地位以及兴奋剂违禁中的“非检测阳性”等几个比较典型的问题,下面将逐一分析。一、美国反兴奋剂机构的法律性质阿姆斯特朗向法院提起诉讼的目的之一就是对美国反兴奋剂机构的主体性质提出挑战,关键在于美国反兴奋剂机构是否是一个类似政府机构的国家部门,其行为是否应当遵守联邦宪法的有关规定。在美国反兴奋剂机构于年月开始对阿姆斯特朗提出服用兴奋剂的指控后,后者向法院起诉讼指出美国反兴奋剂机构无权强迫其参加仲裁,他们之间没有缔结任何仲裁协议,美国反兴奋剂机构干涉其与国际自行车联盟的行为属于侵权,被告侵犯了其根据宪法第五修正案享有的正当程序权和普通法上的正当程序原则。年,美国国会通过了业余体育法(),根据该法成立了一个新的对美国运动员的参赛资格拥有最高垄断权力的民间非营利组织美国奥委会()。到世纪年代,为顺应国际体育界把兴奋剂问题分离出来的趋势,美国奥委会于年创立了美国反兴奋剂机构。美国奥委会和美国反兴奋剂机构合作进行兴奋剂问题的监管工作,因此美国反兴奋剂机构的权力主要来自美国奥委会。一句话,美国国会授权成立美国反兴奋剂机构的目的是维持奥林匹克运动的竞技公正性,根据《世界反兴奋剂条例》规定其拥有管理兴奋剂检测和裁定执行措施的专有权。尽管如此,立法者不愿意让政府过多地卷入兴奋剂规制和体育管理工作,相反却认为美国反兴奋剂机构和世界反兴奋剂组织是解决兴奋剂问题的主要部门。体育运动中的兴奋剂争议涉及到的一个首要问题是,依靠体育运动谋生的运动员、教练等当事人在兴奋剂争议发生后必须接受有关体育组织或者反兴奋剂组织的管理和处罚。如果想从事体育运动工作,他们别无选择而必须接受反兴奋剂规则的约束,而其结果就是默示同意放弃某些根据美国宪法规定所享有的权利,譬如第四修正案(私人安全权以及无合理原因不得被搜查和拿捕)和第六修正案(质询对自己不利的证人和了解对自己不利的证据的权利)。美国反兴奋剂机构也多次指出,运动员不能到美国法院挑战反兴奋剂制度,因为根据美国业余体育法,运动员已经被认为是放弃了某些权利。美国反兴奋剂机构承认其对数以千计的美国公民拥有直接的管辖权力,有能力剥夺他们的财产权,毁坏他们的名声,甚至进行无证搜查和拿捕。尽管如此,美国反兴奋剂机构在性质上仍然是一个民间实体。诸多案例已经表明,美国反兴奋剂机构已经得到了运动员服用兴奋剂后对其进行处罚的相关权力,其所做的正是美国奥委会的工作。问题是,作为一个民间的非营利组织,在调查兴奋剂违禁案件的过程中,美国反兴奋剂机构不能发传票以强迫某人接受调查,其也不能发出搜查令或逮捕令。尽管如此,在具体案件中,其可以请求法院的帮助。譬如在阿姆斯特朗案中,美国反兴奋剂机构的首席执行官指出,他可以强制任何人到仲裁庭作证或者出示证据,即使该人与体育运动没有任何关系。该人尽量使仲裁庭相信有关证据对整个案件是关键性的。仲裁庭随后可以请求法院发出传票。提供证据的人必须宣誓,如果撒谎,就可能会得到比较严重的伪证罪的指控。尽管如此,仍然有争论指出,美国反兴奋剂机构是一个已经变化的国家行为体,其接受了大约万美元的联邦资助(大约占其预算的)和约万美元的美国奥委会赞助。而且,美国政府和美国反兴奋剂机构的行动就好像后者实际上已经是国家政府部门的一部分。当美国反兴奋剂机构想根据无检测阳性制度对(巴尔科)丑闻中的运动员进行指控时,它要求司法部允许其到大陪审团作证和查阅有关文件,但是被后者拒绝。因此美国反兴奋剂机构向美国参议院委员会提出请求,后者传唤了有关信息并且转交给美国反兴奋剂机构。换句话说,一个政府机构从另一个政府部门那里违法得到了秘密证据并且把其交给一个被认为是民间实体的组织。尽管如此,美国反兴奋剂机构仍然是一个独立的有权进行体育处罚而不是刑事或者民事处罚的非营利组织。其享有某些与兴奋剂检测有关的权力的根源主要在于公平比赛的需要,以及维持体育运动的公正性。二、体育仲裁对兴奋剂争议的专属管辖权阿姆斯特朗向联邦法院起诉的主要目的就是要求美国反兴奋剂机构接受法院的管辖权,从而否认美国反兴奋剂机构规定的有美国仲裁协会对有关争议享有的专属管辖权。根据美国业余体育法规定,美国奥委会对与美国参与奥运会的所有争议享有专属管辖权,美国奥委会又把与兴奋剂有关的问题移交美国反兴奋剂机构解决。具体来讲,兴奋剂检测结果或者其他任何违禁行为首先都应当交给美国反兴奋剂机构的审查委员会,其是由一群医学、技术和法律专家组成的团体。在委员会开会前,运动员等当事人应当向其提交有关的书面文件,委员会然后建议美国反兴奋剂机构是否存在足够的证据以便进一步举行听证会。美国反兴奋剂机构然后书面告知运动员是否接受有关的处罚。如果运动员选择抗争,就会出现两种选择:运动员可以选择在美国仲裁协会举行听证会,然后上诉到体育仲裁院();也可以不经过进一步审查或者上诉而接上诉到进行仲裁。问题是,美国兴奋剂争议方面规定的美国反兴奋剂机构的专属管辖权经常受到兴奋剂违禁运动员的质疑。尽管如此,法院判决几乎全部都是支持仲裁管辖权。美国法院曾经判决,有关运动员参加奥运会和其他体育赛事的参赛资格问题由美国奥委会专属解决,美国民事法庭不能对可能侵犯参赛资格裁定的私权诉求享有管辖权。具体来说,自从美国反兴奋剂机构成立以来,在起对美国反兴奋剂机构处罚的异议中,只有件获得了成功。而在针对美国反兴奋剂机构的联邦法院诉讼中,其几乎获得全胜。譬如,年,与巴尔科事件有牵连的米跑运动员(雅各布斯)在被认为服用兴奋剂后起诉美国反兴奋剂机构和美国田径协会,对调整仲裁程序的有关规则提出质疑,而不是像阿姆斯特朗提出的美国反兴奋剂机构仲裁程序违宪。法院指出,无论是按照原告提出的美国仲裁协会商事规则进行仲裁,还是按照被告提出的适用美国仲裁协会制定的由美国反兴奋剂机构起草的补充程序进行仲裁,两个程序规则都规定仲裁员可以就争议事项是否具有可仲裁性进行裁定。这两个规则都规定,仲裁员有权决定自己是否享有管辖权,包括对仲裁协议的存在、范围和效力提出质疑;仲裁员有权裁定包含仲裁条款的合同是否存在或者是否有效,并且该仲裁条款应当被认为是独立于合同的协议。因此,初审法院裁决自己对美国反兴奋剂机构仲裁无权干涉,驳回其诉讼请求。上诉后,第二巡回法院同样判决其无权干涉美国反兴奋剂机构规定的仲裁过程。年来自佛罗里达的短跑运动员(加特林)因为兴奋剂被美国反兴奋剂机构和仲裁禁赛后,他也试图上诉至联邦法院,理由是年因为注意力缺失紊乱而服用医生开的处方药的结果是兴奋剂检测阳性,该处罚是不公平的,违反了美国残疾人法,因此应当废除。虽然法院认为拒绝加特林的请求是武断的决定并同意其请求,但是仍然拒绝该运动员根据残疾人法重新提起自己的事实请求,因为美国法院自己无权执行残疾人法,具体来讲就是“美国法院无权纠正曾经侵犯其公民权益的错误行为”,并认为其唯一可以得到的司法救济方法就是向瑞士联邦法院提起撤销裁决的诉讼。较近的一个案例发生在年。田径教练(格雷厄姆)因为向运动员提供类固醇而被处罚,其认为美国反兴奋剂机构将其名字公诸于世的行为构成诽谤,侵犯了他的宪法权利;不允许召开听证会的行为侵犯了他的第一修正案权利;禁止其继续从事体育活动的行为侵犯其正当程序权。法院指出,根据业余体育法,国会并没有在业余体育法中明确规定私权诉讼,在与运动员参赛资格有关的问题上,业余体育法的效力优于州法。原告所有的请求都是以其参赛资格问题为前提,即禁止其终身从事奥林匹克运动的田径教练。因为参赛资格属于业余体育法专门规定的问题,其授权美国反兴奋剂机构享有对兴奋剂问题的专有管辖权,因此驳回其诉讼请求。三、非检测阳性的法律问题阿姆斯特朗兴奋剂案中,一个关键的问题是美国反兴奋剂机构进行处罚的根据并不是所谓的“阳性检测”结果的问题,而是近年来非常多见的“非检测阳性”,其涉及到对运动员处罚的合理性和合法性问题。(一)非检测阳性的法律含义由于兴奋剂的检测技术基本上都是落后于制造兴奋剂的方法和技术,因此一种新的兴奋剂类别通常都是在几年之后才有可能被列入禁用的物质或者方法,这就导致某些运动员服用的兴奋剂可能永远都不会被检测出来。尤其是,自从巴尔科丑闻以后,世界反兴奋剂组织和美国反兴奋剂机构就认为药物检测仅仅具有有限的作用。巴尔科事件证明检测机器只能观察到有关药物的程序组成问题,稍微调整一些药物的组成序列就可能有兴奋剂的效果,但其仍然能逃过大多数设备的检测,其结果是表面上相关运动员就是清白的。但是,非检测阳性方法的适用改变了前述可能,也即只需要凭有关证据证明某运动员服用了兴奋剂就可以认定其有兴奋剂违禁现象,不需要有阳性检测结果。世界反兴奋剂组织规定了“非检测阳性”的处罚问题,其意思是如果有证据证明存在有兴奋剂违禁行为但是并没有出现阳性检测结果,也应当对有关的运动员给予处罚。《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第条列举了应当被认为非检测阳性的一些情况,包括使用或者企图使用禁用物质或者方法;接到通知后拒绝样品采集、无正当理由未能完成样品采集或者其他逃避样品采集的行为;违反运动员接受比赛外检查的义务;篡改或企图篡改兴奋剂控制过程中的任何环节;持有禁用物质和禁用方法;以及从事任何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的交易。至于违反该规则的当事人,根据《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第2条规定,其可以是反兴奋剂组织管辖下的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单个的运动员和运动员的助理人员。具体到阿姆斯特朗案中,根据指控,阿姆斯特朗在其职业生涯的绝大多数时间内都使用了兴奋剂。美国反兴奋剂机构的指控证据表明,有包括(汉密尔顿)和(兰迪斯)在内的名证人作证,其中人是阿姆斯特朗以前所在车队的队友,而且这些证据之间又是相互佐证的。这种证据的力量足以根据非检测阳性标准宣布阿姆斯特朗服用禁用物质。具体来说,美国反兴奋剂机构指控阿姆斯特朗违反了如下五条反兴奋剂条例:使用或企图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方式获取促红细胞生成素(EPO),输血,睾丸酮,类固醇,掩蔽剂;拥有违禁药物或其他途径来获取促红细胞生成素(EPO),输血和相关设备(比如针管、血液袋、储藏容器和其他的输血设备和血液参数测量装置),睾丸酮,类固醇,掩蔽剂;贩卖EPO,睾丸酮和类固醇;管理或试图管理他人的EPO,睾丸酮和类固醇;以及帮助、怂恿、教唆和掩饰其他同谋参与一项或多项违反或试图违反反兴奋剂条例的行为。如果有关的证据不足以使人相信阿姆斯特朗服用了兴奋剂,美国反兴奋剂机构又提出了其他的佐证,譬如根据对年期间阿姆斯特朗血液参数的分析表明其有过输血现象;一位血液检测专家指出考虑到阿姆斯特朗从事的训练和比赛,阿姆斯特朗血液中网织红细胞和血浆容量的变动可能是其自然发生的概率不到百万分之一;以及美国邮政车队财政支出状况等证明阿姆斯特朗的确服用过兴奋剂等。包括证人证言和物证在内的诸多证据表明,阿姆斯特朗的确服用了兴奋剂,而不用考虑其在血样或者尿样的兴奋剂检测中是否出现了阳性检测结果。从证据学的严肃证明方法的角度来讲,虽然这可能有违传统的兴奋剂检测规则,但是考虑到体育赛事的公正以及兴奋剂检测技术发展的相对滞后,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其又是合理可行的。(二)非检测阳性在仲裁实践中的适用目前,非阳性检测也在国际体育仲裁中得到广泛的应用,美国反兴奋剂机构处理的第一个涉及此问题的运动员是(柯林斯),并且该案与巴尔科丑闻有关联。年,柯林斯被美国反兴奋剂机构裁定存在兴奋剂违规行为。裁决指出尽管柯林斯从来没有出现过兴奋剂检测阳性,但有关证据表明其参与了巴尔科实验室共谋使用兴奋剂的丑闻,并且承认使用的禁用物质和方法而且从来没有被国际奥委会认证的实验室发现,因此给予禁赛年的处罚是合理的。柯林斯后将该裁决上诉至CAS,但随后又撤回上诉,美国反兴奋剂机构将其禁赛处罚由8年减少至4年。另外两个与也该丑闻有关的适用非检测阳性进行处罚的最著名案例是(蒙哥马利)案和(盖恩斯)案。对于前者,尽管其从来没有在兴奋剂检测中出现过阳性问题,但是美国反兴奋剂机构指控的部分根据是有关实验室的血样和尿样检测结果,以及美国政府从巴尔科事件中获得的有关文件和其队友关于使用兴奋剂的陈述,对其禁赛处罚。至于后者,裁定维持禁赛年的处罚。在兴奋剂违规与非检测阳性的关系上,需要注意的是利用该标准查处兴奋剂违规行为不仅要依靠反兴奋剂组织的努力,更主要的是在某些证据的搜集方面,还要结合国家政府部门的工作,西班牙自行车运动员(瓦沃德)案是这方面的一个典型案例,其涉及到两个仲裁裁决。首先,该运动员在意大利进行比赛时受到了意大利政府部门的指控。根据意大利法律,其允许西班牙政府部门去获得由其控制的一份血样,而这是世界反兴奋剂组织和国际自联都做不到的。由于获得了血样以及较早在意大利参加比赛时的尿样,意大利政府部门得以把在意大利获得的尿样和西班牙获得的血样的进行比较,得到了相对确凿的证据,连同其他的证人证言以及在意大利得到的有关刑事检察和裁定的文件,意大利有关部门根据反兴奋剂立法裁定禁止其在年内参加意大利举行的自行车比赛,该运动员上诉至,这是第一个仲裁案。其次,西班牙刑事检察部门怀疑一个血袋是瓦沃德的,世界反兴奋剂组织和国际自联要求西班牙自行车协会进行调查遭拒,这两个机构向提起仲裁,这是第二个仲裁案件。问题是,它们并没有掌握血袋到底属于谁,以及瓦沃德服用违禁物质的科学证据,最终关键性的证据是从意大利政府部门在办理前述有关案件时获得的。根据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和国际自联的反兴奋剂规则规定,裁定该运动员违反了“非检测阳性”的有关规则,其有兴奋剂违规行为,对其禁赛年。该案审理时,仲裁庭适用了从意大利刑事检察程序以及西班牙行政审判程序中得到的有关证据。如果没有从西班牙政府部门获得的血样以及对从意大利搜集的尿样进行检验的能力,该案的最终结果还不确定。从非检测阳性的角度出发,至少在法律层面上,诸如世界反兴奋剂组织和国际自联这样的民间社团还无权直接向当事人送达传票或者强制搜集必要的证据。因此,为制裁兴奋剂违规行为的目的,反兴奋剂组织需要和政府部门进行合作,尤其需要获得政府部门的帮助以便能够搜集到根据“非检测阳性”标准进行裁定时的必要证据。(三)非检测阳性中的举证责任美国反兴奋剂机构成功指控阿姆斯特朗的根据就是有足够多的证据支持“非检测阳性”,即只要有足够多的证据就可以裁定某运动员服用兴奋剂,而不是依据药检阳性的结果。与一般兴奋剂违规案件不同,非检测阳性的案件的一个明显特点是,尽管其和严格责任一样适用同样的举证责任,但是没有阳性检测结果,没有过错推定,也没有运动员反驳的推定。因此举证责任不在运动员,有关的反兴奋剂组织应当举证证明具体的案情和出示客观证据。在对有关的证据进行分析时,首先,反兴奋剂组织并不需要去证明运动员的过错,因为该过错是推定的,而且不用考虑违规的种类;其次,运动员和其他被认为兴奋剂违规的人员举证时,应当根据“概率平衡”对证明标准进行衡量。为了处罚非检测阳性的服用嫌疑者,必须明确的是调查的实质是什么,有关的证据标准又是怎样。如同阿姆斯特朗案,仲裁中的举证责任是“完全满意”()原则,即只有有关被指控者使用兴奋剂的证据使人完全满意,足够构成处罚时,才能对运动员进行处罚。该“完全满意”标准是一个顶级运动员兴奋剂检测中都必须接受的标准。不过与法院要求证据开示不同的是,反兴奋剂案件中并不要求反兴奋剂机构向被指控者提交全部的证据。四、结语根据以上所述,作者认为可以得出如下结论:首先,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可能会暂时逃脱反兴奋剂组织和相关体育部门的处罚,但是随着科技的发展以及兴奋剂检测技术的演进,一些在过去不能检测到的兴奋剂可能会被检测出来,但是因为“法无明文规定者不罚”等原则,这些以往的兴奋剂违规行为可能得不到体育竞技方面的处罚。尽管如此,一旦兴奋剂违规行为泄露,有关运动员得到的不仅是经济和名誉上的损失,更有可能会丧失依靠体育技术谋生的手段。其次,美国反兴奋剂机构不是国家机构,其是一个非盈利的部门,因此不能发布传票,因此在适用“非检测阳性”裁定兴奋剂违规方面,反兴奋剂组织还需要和国家政府部门密切合作,包括证据收集和信息共享等。当然,如果反兴奋剂机构同时也是国家政府部门的一部分,拥有政府调查的权力(譬如澳大利亚反兴奋剂组织),其进行的反兴奋剂的调查和处罚工作可能会更加有效。再次,无论如何,美国反兴奋剂机构对美国运动员相关的兴奋剂争议拥有专属管辖权,发生兴奋剂争议时应当根据美国奥委会规则的规定提交美国仲裁协会仲裁,当事人对裁决有异议的可以上诉至瑞士洛桑的体育仲裁院,甚至上诉到瑞士联邦法院,唯有该法院才享有对兴奋剂争议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的管辖权,美国国家的国内法院并没有这方面的权力。最后,非检测阳性标准允许反兴奋剂组织在缺乏严格责任的情况下利用客观证据克服确认兴奋剂违规的困难,对于反兴奋剂工作来说,其是一种有利的根据,但不能因此就认为传统的认定服用兴奋剂根据的“阳性检测结果”就没有意义了。很明显,虽然目前美国反兴奋剂机构以及在裁决兴奋剂争议的过程中使用“非检测阳性”标准的频率还很少,但是只要具体案件的客观证据充分并且当事人承认使用过禁用物质和方法,那么就可以在处理具体案件时适用该标准。一句话,兴奋剂阳性检测结果并不总是能够说明一切问题,兴奋剂的查明方法也要与时俱进。因此,无论是世界反兴奋剂组织还是美国反兴奋剂机构都在努力推进非检测阳性的反兴奋剂方法。参考文献:): 41-42., Lance Armstrong: Vict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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