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乔楼规划图2014年九月发的过渡费是啥时间的

河南省荥阳市乔楼镇71834部队72分队第1防空旅这个地方不是在荥阳呢吗?那直接在郑州火车站坐12路就可以吗?_百度知道
河南省荥阳市乔楼镇71834部队72分队第1防空旅这个地方不是在荥阳呢吗?那直接在郑州火车站坐12路就可以吗?
请解释具体点,我对那个地方一点不了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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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情好客的荥阳公交司机会告诉你怎么走,到终点站下车,然后坐5路公交在火车站坐12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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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834部队72分队是连级单位,第1防空旅是旅级单位,两个不是一个单位,
是的,到终点站乔楼镇做到贾峪镇的城乡公交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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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乔楼镇孙寨村今年有拆迁任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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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乔楼镇孙寨村有拆迁任务,先拆后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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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中全与荥阳市乔楼镇辛岗村北街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
原告辛中全,男,日生。委托代理人王敏,河南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荥阳市乔楼镇辛岗村北街组。 负责人辛建平,男,日生。委托代理人王进良,男,日生。委托代理人陈华民,荥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辛中全诉被告荥阳市乔楼镇辛岗村北街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辛中全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敏,被告荥阳市乔楼镇辛岗村北街组的负责人辛建平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进良、陈华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日,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为解决郑西铁路客运专线荥阳段柿园取土场取土后边坡防护问题,须占用我村土地5.94亩。经荥阳市国土资源局、乔楼镇人民政府、中铁七局郑西客运线指挥部、中铁七局郑西客专二项目部及我村代表协商,每亩土地补偿25000元(永久征用)。其中,属于原告个人承包的土地有0.5亩,应得补偿款10000元。但是,协议约定以后,原告却迟迟得不到补偿款,故依法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原告土地补偿费、安置费、青苗费等共计1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在法定期间内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但在庭审中,其口头辩称:1、原告所诉主体错误,原告不具备主体资格,被告也不具备赔偿义务,所以列村民组为本案被告也是主体错误;2、本案要求赔偿的事实并未发生,所以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3、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日,原告承包被告村北凹底土地0.64亩,承包期限为30年,时间自日至日止,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号为豫郑(荥)字第号。2008年,中铁七局郑西客运专线二项目部承担的郑西铁路ZXZQ01标段(AK21+134-DK25+120)段路基土石方施工,使用了荥阳市豫龙镇柿园村约289亩的土地作为取土场。取土工程结束后,荥阳市豫龙镇柿园村约289亩的土地形成了大土坑,原告承包的土地北边界与大土坑南边沿相邻。经现场实地勘查:原告承包的土地北边界西头距大土坑南边沿宽为7米,东头宽为3.8米,原告现实际占用被告土地为0.7516亩。原告承包经营权证书上土地为0.64亩,现原告多占被告土地0.1116亩。2009年麦季没有影响原告收成,麦收后又种植了玉米,现玉米长势良好,未受到影响。另查明:日,荥阳市国土资源局,荥阳市乔楼镇人民政府,荥阳市乔楼镇辛岗村委及该村群众代表和中铁七局郑西客运线指挥部、中铁七局郑西客运专二项目部补偿问题召开了会议,并达成了一致意见,形成了会议纪要:中铁七局郑西客专二项目部取土场取土完毕后,取土场底面与原地面形成8—9米的高差,而取土场南边上方为荥阳市乔楼镇辛岗村的耕地。为了确保边坡稳定,人畜及农业机械安全,防护边坡比按1:0.5设置,边坡设置2个台阶,台阶宽度1米,坡面夯实后采用喷播植草防护。坡顶预留2米平台,且在平台边沿堆一土坎,防止雨水冲刷边坡。边坡防护的具体方案由中铁七局郑西客运专线二项目部和乔楼镇辛岗村委协商制定,报乔楼镇人民政府备案。中铁七局二项目部边坡防护施工完毕后,由乔楼镇政府、辛岗村委及群众代表组成联合验收组验收。边坡防护需占用荥阳市乔楼镇辛岗村东沟组土地东西边长170米,北街组土地东西边长270米,共计440米,平均宽度为9米。所以需占用以上两组土地5.94亩,补偿金额为148500元。目前该工程并未施工。现原告以属于个人的承包土地有0.5亩,应得补偿款10000元,自协议约定后,却迟迟得不到补偿款为由诉至法院,请求解决。本院认为,原告承包被告的村北凹底土地0.64亩,数量并未减少,且原告实际占有土地的数量比承包地多0.1116亩,原告在该承包土地上种植的农作物未受到影响,亦未受到损失,故原告要求从中铁七局郑西客专二项目部给付的土地经济补偿中支付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费、青苗补偿费等共计1000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不力,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辛中全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辛中全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判&&长&&王慧芳&&&&&&&&&&&&&&&&&&&&&&&&&&&&&&&&&&&&&&&&&&&& 审 判 员 高松申&&&&&&&&&&&&&&&&&&&&&&&&&&&&&&&&&&&&&&&&&&&& 审&&判&&员&&赵&&霞&&&&&&&&&&&&&&&&&&&&&&&&&&&&&&&&&&&&&&&&&&&&&&&&&&二00九年七月十三日&&&&&& &&&&&&&&&&&&&&&&&&&&&&&&&&&&&&&&&&&&&&&&&&&& 书 记&&员&&赵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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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过渡费我是2014年拆迁·当年发了1年的过渡费·2015年就不发了·理由是说我没有买安置房·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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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过渡费我是2014年拆迁·当年发了1年的过渡费·2015年就不发了·理由是说我没有买安置房·请问合法吗
江苏 南京 秦淮区发表时间: 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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