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字 隔墙有耳拾音器 所到之处没有信号 千里眼 签了也等于白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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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设计院图的图甲方不满意,修改之后发给设计院,经设计院审核后,要求甲方签 蓝图设计人,由设计院签审核和校对。这样行的通么?再,甲方签字人会负什么样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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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不行的,设计者负终身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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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arpcd 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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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不通,现在很多专业要求持证上岗,实行注册工程师制度,甲方人员没有设计工作从业资格,比如结构、建筑专业,即便是没有实行注册资格的专业,比如工艺,自控等,甲方人员无“设计”从业有关经验,所以甲方签“设计”显然是行不通的,一般的做法是在“会签栏”签字认可,自然也就负会签的责任,实说就是“知道了,认可了”的意思,只能认这个。
当然了,现在的事情很多都不好说,碰到几个胆子大的,只要签了字,就要负责。别到了蹲号子时破皮耍赖就好。呵呵。
涉外工程里见过“联合设计人”签字栏的,但即便是这样,也是设计方人员排在前面,业主方人员排在后面,主要责任是设计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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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3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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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不能签,因为甲方无设计资质,签了也等于白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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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离职了,公司要签保密协议(请看),但是没有保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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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内现阶段法制及社会环境下,考虑这些细节意义不大
&&&&什么时候考虑?如果你去的新公司和过去的公司有业务重叠处于竞争关系就要小心了,不过这也要看二者的规模和影响,给你个现成的例子:有前HW员工离开HW自行创业,当然还是在通讯行业,过去的技术积累自然是致富的手段,只是初期小公司对HW没有任何威胁,所以HW不会在意,类似的离职创业员工也有很多,都追究官司都打不完。后来UT收购了这个小公司,以UT的实力自然会对HW构成重大威胁,于是HW出手,结果是侵权的前员工入狱,UT放弃该业务,HW成功维护了自己的利益,想想其中的玄机吧。&&&&严格说,保密及竟业协议可以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国外几乎都是这么处理的,这也是从业者的职业精神和对知识产权的尊重,跟老板黑不黑没有什么关系,只是很多事情传到了国内就“变味”,加上不少老板确实黑,不少员工也不讲职业道德,打起官司还要讲“关系”,于是彼此攻奸、两头害怕,这也是社会缺乏信用机制的必然结果之一,国内的相关法律更远非完善,事先协议往往不利于企业招聘和稳定人心,事后协议员工又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一旦有变,扯皮的事情又一大堆,现在的大环境下平衡确实难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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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经签了。等我出去再要求撤消或者补偿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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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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嘿嘿,楼主的想法肯定会失望的
协议内容不规范,但很适合“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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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想法很简单。干脆利落的离开这里。但我现在签了
但是我不确定几年后还会进入这行。现在这行确定很难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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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你人都走了,他上哪找你去?
只要你不自己当老板,就抓不到你!看看富士康与比亚迪的纠纷,只要你不彪到资料连名称都不换,就很难界定!你在哪上班,他怎么会知道?---当然,最好大家都满意,别作对不起良心的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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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个合同文本中的内容除了保密的责任外,其余都没什么用
竞业限制因为没有提补偿费,呵呵,所以即使告你也赢不了。第一条的前半部分有效,后半部分无效,第二条有效。最后有关30万那条完全无效,呵呵,即使你违法,也是需要做违约损失鉴定的,不是他说怎么赔就怎么赔的。这个小厂制定这种协议太弱智,呵呵,连法律擦边球都不会打,还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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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来老叶很懂法律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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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次签类似劳动合同的时候,看都没看,直接签了俺的大名!弄的人事大人当时特诧异,问:你怎么也不看一下?我客气的说,这有什么好看的,都来这么长时间了,难道还不信任公司?呵呵,所以啊,别怕,很多小公司整的劳动合同都是N多无效条款!不过具体怎么无效有时我也不是太清楚,但只要想一想,合同要遵守公平原则,这是起码的,严重不公平的你还怕它不无效?咱们毕竟不是专业研究法律的,但放心吧,车到山前必有路!另外,一般的公司不到万不得已也不会诉诸法律的,这些合同我想主要还是威慑作用,大家都不要太过分,劳动者也要遵守基本的职业道德,我觉得这是双方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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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几条可能比较关键的: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这条俺认为几乎是废话,不过废话也得表述一下,呵呵)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后面好像还有一些比较关键的,自己去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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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点东西一点都没用
搂主的离职协议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可以当他是一张废纸。这家公司的人事水平也太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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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是hai哥啊,大家这么说,你不用担心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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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也等于白签
让你要去的新公司的法务看看,保密这些举证比较困难,老公司没有证据能告倒你,竞业禁止是要付补偿金的,没有支付补偿金无效,补偿金必须是在你竞业禁止期内发放的,这和保密津贴不是一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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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这些东西太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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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至少是部门经理才有实际意义
保密跟竞业禁止是两回事,前者是职业道德问题。国内很多公司的做法都是个威慑而已,有的做法也比较低层次,比如我从客户拿到的内部PDF资料,还要写收条(就像收款时候的收条似的)。我们被成王败寇的思想浸泡太久了,缺少契约精神和协商机制。不过签署类似文件,确实是进步,说明大家开始认可书面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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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还有一个比较有趣的现象是,盖章和手印
我们经常看到这样的合同,国外公司和国内公司的合同,老外签字就OK了,咱得搞个圆圆的红萝卜印章。也经常看到这样的事情,去某些部门办事,摁手印,反正我按的时候心里酸酸的,跟卖身似的。还有个很搞笑的东西是“身份证复印件”,这东西居然可以直接办很多政府官方的手续和银行等商业的手续,而不需要原件。你要用DC照下来打印出来人家还不要,说电脑可以修改啊,但是你要PS成复印效果再打印它又要了。那些人头脑中认为复印件是“忠实&的,太清晰的不要,因为是DC照相打印的,整个一个叶公好龙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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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就不用签,为何要签呢?
摆明那公司欺负你!&这你也怕?&哈哈!提前报告辞职,到劳动局备案,&把工资证明保留好,&公司敢不给你工资,你就去告它,准能赢!&哈哈!&至于要离职证明的公司,不进也罢.或者到街边办证的弄一个.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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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的三个标志性阶段
提起离婚诉讼至离婚判决生效,要经历三个必经阶段。 第一阶段:起诉阶段。 这一阶段包括以下三个程序: 1、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副本及相关的证据; 2、人民法院接受
  提起至生效,要经历三个必经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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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一阶段包括以下三个程序:
  1、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副本及相关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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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要求,作出受理决定并,反之则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二阶段:答辩阶段。
  1、人民法院决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辩。
  被告在十五日内不提出答辩,人民法院照常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
  如果被告确因非个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内不能作出答辩,可以据实向人民法院申请,请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长可以作出延期的决定。
  第三阶段:开庭审理阶段。
  这一阶段进入离婚诉讼的实质性阶段,主要是审查证据,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它包括以下几个程序:
  1、法庭调查;
  2、法庭辩论;
  3、法官主持调解;
  4、调解无效、判决。
  离婚诉讼结束,但如果不服法庭判决(调解),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判决(调解)书生效。对生效的离婚判决(调解)不服的,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不能申请,只能就有关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育问题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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