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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唐县教育局有关习村小学老师的调令,那个老师要调走那个老师调来,任教几年级_百度知道行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唐县进一步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_行唐新闻吧_百度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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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唐县进一步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
行政〔2013〕25号 行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唐县进一步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城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行唐县关于进一步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见》已经县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行唐县人民政府
日行唐县关于进一步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见(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顺利开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和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尊重群众意愿、保证群众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为基础,以改善城区环境、推进城市化进程为目标,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依法、依规、有序、高效地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二、改造范围县城规划建设区域内的所有村庄。三、工作原则(一)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实行改造意愿和改造方案两轮征询,同意户数必须均达到改造范围内总户数80%以上。统筹解决补偿安置、村(居)民回迁、改造后村集体利益分配、村民收益及长远生计保障等问题。公安、民政、国土、住建、规划、发改、农业、劳动和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教育、卫生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制定涉及城中村改造的工作意见,协同做好城中村改造管理的相关工作。(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开发建设的模式,由政府统一编制规划、统一拆迁安置政策、统一策划招商,未经县政府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自实施与村(居)民签订协议、补偿安置、腾空和拆除房屋、圈地和动土施工等行为。鼓励具备相应资质和有经济实力的开发企业参与城中村改造,为城中村改造征收、补偿、安置注入资金;也可由县政府将补偿安置及拟改造土地通过招标或招商方式确定意向改造单位。(三)整体规划、分步实施。坚持规划先行,由县规划部门择优聘请规划编制单位依据县城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中村改造规划。所在乡镇(开发区)政府组织改造村在严格遵循城中村改造规划的前提下,根据村民意愿、实施难易程度等实际情况,分片、分区编制改造方案,分期、分批实施改造;对适于合村并建或集中改造的相邻城中村,也可合并编制改造方案,统一实施改造。城中村改造按片区集中实施,对现状宅基地之外、适宜改造的地块,可一并纳入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意向改造单位在严格遵循城中村改造规划的基础上,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具体改造项目设计方案,县住建、规划部门审查后报县政府批准。(四)严格标准、合理补偿。征收补偿安置采取货币安置、现房安置、回迁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安置方式由住户自行选择。回迁安置坚持商业置换商业、住宅置换住宅的原则,旧城区宅基地置换比例原则不超过1:1,新城区(郜河以南城区)和开发区宅基地置换比例原则不超过1:0.7;货币安置按评估价格一次性以货币形式补偿;现房安置按相同价值的现有房屋予以产权调换。三种补偿安置方式具体按照《行唐县城中村改造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附后)执行,不得随意提高标准。容积率原则不超过3.0,楼层不超过18层,绿地率不低于30%,对县重点项目、改造区域建筑密度过高,造成改造成本过高或建设城市综合体和城市标志性建筑及提升县城品质的项目,由县政府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车库(位)全部建于地下,实现人车分流、雨污分流。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新建小区禁用燃煤锅炉取暖和粘土砖,推广使用环保节能设备和新型墙体材料。(五)政策激励、协力推进。城中村改造项目免收文物勘探费、道路占用费、垃圾清运费、渣土费等县级可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单独建设符合人防功能和标准的地下停车场项目免收人防易地建设费。城中村改造项目不配建保障性住房;回迁安置房屋免收房屋契税。四、改造条件和方式(一)改造条件1、村两委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2、符合村民意愿,改造范围内80%以上村(居)民户同意改造。3、所在村已编制改造方案,并经县政府批准。(二)改造方式城中村改造由县政府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需要确定改造项目,逐项目成立改造工作小组,负责改造项目补偿安置、拆迁工作的具体实施。意向改造单位经县政府确定后,作为投资主体,为城中村改造征收、补偿、安置注入资金,也可一次性打包承揽城中村改造项目,配合工作小组完成征收、拆迁,在土地出让后进行开发建设,按期完成改造任务。五、工作程序(一)改造项目的确定1.县政府确定需改造的城中村范围。2.所在乡镇(开发区)政府组织改造范围内的城中村在广泛征询村(居)民改造意愿的基础上,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制订整村或片区改造计划,经县住建、规划部门审查,城中村改造指挥部研究后报县政府。3.县政府组织发改、国土、住建、规划、财政等部门和所在乡镇(开发区)政府进行综合平衡、论证,研究批准城中村改造具体项目。(二)改造方案编制和审批1.所在乡镇(开发区)政府依据县政府批准的改造项目,组织所在城中村在国土、住建(征收办)、规划、财政等部门的指导下编制改造方案。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基本情况。包括城中村改造项目名称、项目四至、占地面积、房屋调查表、村庄现状图等内容。(2)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明确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及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奖励政策、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办法等内容。(3)城中村改造规划条件和总平面布局方案。包括建筑容积率、高度、密度、绿化率等主要指标;应配建的物业用房、幼儿园等配套公建;给水、排水、电、暖、燃气、道路、垃圾收集转运、公厕等市政公用配套设施等内容。(4)经济效益测算和分析。包括补偿安置成本测算和出让土地收益测算。(5)存在问题的解决预案。(6)村集体和村民利益保障方案。包括置换住宅或商业房屋的分配、管理,村集体资产处置、村民长远生计保障等内容。(7)渣土处置方案。(8)建设和回迁方案。明确回迁安置房屋的总套数、总建筑面积、户型分布和建设进度,并标示在规划总平面图上。2.所在乡镇(开发区)政府组织项目所在村将改造方案在改造范围内公布,征询村(居)民意见并进行修改完善。3.所在乡镇(开发区)政府将村(居)民同意的改造方案并附征询意见情况说明经项目改造工作小组、住建(征收办)、规划部门审查后,报县政府批准。(三)意向改造单位确定和资金筹措县政府以招标或招商方式确定意向改造单位,签订改造协议,筹措征收补偿安置等前期启动资金。意向改造单位必须在我县注册房地产开发公司。意向改造单位实行准入制和退出制:意向改造单位须具备《河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限定的相应资质条件,并于项目实施前向征收办缴纳项目信誉保证金和回迁保证金。项目信誉保证金每个项目300万元,作为城中村改造项目拆迁和依法依规实施的保证,若未按县规委会批准的用地规模完成改造任务,项目信誉保证金不予退还;回迁保证金按回迁面积800元/平方米缴纳,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改造实施单位原因致使项目无法继续进行或不能按规定要求完成的,从回迁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数额。改造实施单位在项目主体完工验收和项目综合验收合格后,分两次向征收办提出退还回迁保证金申请,征收办7日内退还。对意向改造单位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出现故意侵害消费者权益等不良经营行为的,发改、国土、住建、规划等部门一律不再审批其新项目,并由县住建局向上级主管部门建议,在资质年检中予以降级或注销资质,直至清出房地产市场。(四)签订协议和拆迁腾地县政府批准城中村改造方案,确定意向改造单位后,项目改造工作小组在所在乡镇(开发区)政府及村委会配合下与改造范围内村(居)民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协议签订率超过90%即可兑现补偿资金,组织搬迁、房屋拆除和腾地。同时,县国土局根据土地征收补偿协议及相关材料按照法定程序上报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五)土地供应1.城中村改造规划用地原则上应在现状宅基地范围之内,经县政府批准,可将现状宅基地周边适宜改造地块纳入改造范围连片实施。除按规划预留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外,剩余土地全部公开出让。2.土地招拍挂时,对在征收、补偿、安置环节中注入资金和经县政府通过招标或招商方式确定的意向改造单位,其已注入资金由征收办牵头,国土局、住建局、财政局联合认定,并与意向改造单位取得一致后,视同缴纳竞买保证金。其他参与招拍挂企业,应在承诺履行《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前提下,缴纳意向改造单位已注入资金的110%款额后,再缴纳竞买保证金方可参与。3.土地出让底价根据土地评估价格由国土局报县政府认定。土地招拍挂结束后,县财政局凭国土局出具的土地征收协议,将土地出让收入中土地底价部分全额返还给竞得土地使用权者。若意向改造单位未竞得土地使用权,由县财政局从竞得土地使用权者缴纳款额中返还其已注入资金的110%款额。(六)实施改造和回迁改造实施单位竞得土地使用权后,依法办理立项、土地、规划等各项法定审批手续,按改造方案和有关质量、安全规定开展改造建设,并按期完成。在办理建设手续过程中,发改、国土、住建、规划等部门要严格在法定期限或承诺期限内办结各项手续。项目改造工作小组在所在乡镇(开发区)政府、村委会配合下组织回迁户按时回迁。六、工作职责(一)村委会工作职责1.负责在征收办、乡镇(开发区)政府统一组织下对改造区域的村(居)民宅基、建筑面积等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摸底,上墙公示后,出具详实的基础数据,并报乡镇(开发区)政府及县征收办备案。2.负责征询改造范围内村(居)民改造意愿,并制定改造计划。3.负责在住建(征收办)和国土、规划、财政等部门的指导下编制城中村改造方案,征询改造范围内村(居)民住户代表意见,并修改完善。4.配合项目改造工作小组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补偿条件兑现、组织搬迁、房屋拆除、腾地和回迁安置。5.负责本辖区内土地非法流转和私自实施城中村改造行为的发现、制止,及时上报乡镇(开发区)政府。6.负责拆迁改造中信访稳控、矛盾排调工作。(二)乡镇(开发区)政府工作职责1.对村内民主程序进行监督。2.组织改造村制定改造计划和编制改造方案。3.对村集体资产的使用、处置进行监管。4.负责本辖区内土地非法流转和私自实施城中村改造行为的发现、制止,配合有关部门予以依法打击。5.配合项目改造工作小组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补偿条件兑现、组织搬迁、房屋拆除、腾地和回迁安置。6.负责拆迁改造中信访稳控、矛盾排调工作。7.负责县城中村改造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三)项目改造工作小组工作职责1.在征收办指导下与被征收户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补偿条件兑现、组织搬迁、房屋拆除、腾地和回迁安置。2.负责县城中村改造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四)征收办工作职责1.指导改造范围所在村编制改造方案。2.负责城中村改造工作中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的制定、宣传、解释和指导实施。3.负责项目信誉保证金、回迁保证金的管理。4.负责城中村改造项目补偿安置标准审定、协议备案和落实的监督。5.负责与意向改造单位签订项目改造协议;与被征收户签订征收补偿协议。6.负责县城中村改造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五)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发改局:负责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备案或核准。国土局:负责城中村改造项目土地招拍挂和土地使用证办理;负责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查处房地产开发和城中村改造存在的土地违法行为。住建、规划部门:负责出具规划条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屋预(销)售许可证;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查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查处未办理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查处不执行建筑行业强制性标准,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行为;查处开发企业恶意拖欠工程款行为;查处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行为。财政局:负责土地公开出让竞买保证金的收取、退还及土地出让总价款的收取和土地出让收入的返还。七、具体问题的处理(一)本意见出台前,已与村(居)民签订协议和拆除部分房屋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符合城中村改造规划的,经县政府同意,限期补办手续后可继续实施;对规模较小、不符合城中村改造规划、影响城中村改造后续实施的项目,由县政府确定的意向改造单位给予其合理利润后,原实施单位退出。(二)本意见出台后,对未经县政府批准,擅自与村(居)民签订协议和拆除房屋的行为,由所在乡镇(开发区)政府及时制止,并配合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三)对城中村改造过程中,敲诈勒索、无理闹访、煽动组织群体性上访等行为,司法机关要依法严历打击。(四)对无土地、规划和建设手续的建设项目,由县国土局对违法占地行为依法查处,住建局对违法建设行为依法查处。八、工作保障(一)进一步强化政府主导。县政府成立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及办公室,具体负责城中村改造政策的制定,改造工作的指挥、督导、协调等工作。所在乡镇(开发区)政府要成立专门组织机构,配合项目改造工作小组的工作。(二)严格执行改造方案。各城中村必须严格执行审批的改造方案,严禁擅自更改和调整。实施改造过程中确需变更用地规划方案、建设设计方案及拆迁安置方案时,需按原程序报批,影响城中村改造规划后续实施的不予批准。城中村改造方案批准2年未实施的,需重新编制报批。改造方案未经批准,不得实施。(三)严格改造计划管理。凡列入县政府确定改造项目的城中村,严格按照改造目标完成改造任务;凡未列入县政府确定改造项目的城中村,一律不得擅自启动改造。自城中村改造方案批准之日起,在其界定范围内,县住建局不再审批其他建设项目。改造范围内的所有产权单位,不论隶属关系,须服从城中村改造方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进行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扩建、翻建及改变地形、地貌等行为。若有违反,由县住建局依法查处。(四)严格城中村改造项目管理。所在乡镇(开发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城中村改造项目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城中村改造政策,严禁城中村改造项目非法转让。九、责任追究县直有关部门和所在乡镇(开发区)政府,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对不作为和乱作为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十、其他(一)县政府从城中村改造税收中给予所在乡镇(开发区)政府奖励,用于组织城中村改造工作。(二)城中村改造中涉及国有土地的,参照本意见执行。(三)2013年县规委会通过的城中村改造项目,按本意见执行。(四)本意见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五)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此前,我县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行政办[2011]25号)同时废止。附:1.行唐县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名单2.行唐县城中村改造征收补偿安置办法3.行唐县城中村改造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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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名单指 挥 长:盖义江 县政协主席副指挥长:宫国恩 县委常委、农工委书记米志斌 县人大副主任赵海军 县政府党组副书记 县政协副主席甄泽亮 县政府党组成员、政法委副书记党委书记成
员:顾会欣 县政协办公室主任温少辉 党委书记杨同振 开发区党工委书记肖东朝 市同乡党委书记仝兴敦 镇长李翠玲 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长孟文锁 县住建局局长孟振平 县局长陈树旗 县财政局局长董建才 县局长司国芳 县局长高新忠 县局长严爱民 县城管局局长张新敏 县公安局副局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住建局长孟文锁同志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县住建局、、财政局、征收办、、开发区、、抽调专人组成。
附件2城中村改造征收补偿安置办法为保障我县城中村改造工作顺利实施,维护被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一、征收补偿原则(一)补偿对象为被征收的具有合法手续和虽手续不全,但经县征收办、住建局、、所在乡镇(开发区)政府、村委会共同审核认定的人和人。(二)补偿范围为被征收的具有合法手续和虽手续不全,但经县征收办、住建局、、所在乡镇(开发区)政府、村委会共同审核认定的房屋及。(三)不予补偿。二、征收补偿方式和标准(一)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和标准征收住宅房屋,实行货币安置、现房安置和回迁安置三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1.货币安置以货币形式一次性补偿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安置。补偿标准为:(1)主房和院落按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货币补偿金额。(2)除主房外的其他房屋按现有建筑成本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作价予以补偿。(3)地上其他附着物及设施不予补偿,由被征收人自行处理。2.现房安置对被征收房屋、土地和用于安置房屋的价值分别评估,征收人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3.回迁安置回迁安置补偿标准为:(1)旧城区平房住宅(包括集体宅基地及国有土地),按照合法证件记载面积或经县征收办、住建局、、所在乡镇(开发区)政府、村委会共同审核认定的面积原则不超过1:1的比例置换回迁;新城区(郜河以南城区)和开发区平房住宅(包括集体宅基地及国有土地)按照合法证件记载面积或经县征收办、住建局、国土局、所在乡镇(开发区)政府、村委会共同审核认定的面积原则不超过1:0.7的比例置换回迁建筑面积。所置换建筑面积包括住宅面积、地下室、车库或车位面积。房屋按现有建筑成本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作价予以补偿。(2)二层(含)以上独体住宅楼(包括集体宅基地及国有土地),一层建筑及院落按照平房的补偿置换标准执行;二层及以上建筑按现有建筑成本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作价予以补偿。(3)多层单元式住宅,住宅楼按照1:1.2的比例置换相同楼层建筑面积房屋;地下室(小房)按建筑面积置换同面积的地下室(小房),不足或超出部分按市场价格结算;若无法置换,对现有地下室(小房)以市场价格评估后予以货币补偿。被征收人要求安置其他楼层时,应结算层次差价。(4)建筑物的装饰装潢及其他附着物、设施不予补偿。4.住宅房屋补偿置换的其他相关规定(1)被征收人选择回迁安置方式的,回迁安置房屋面积超出应置换面积10平方米(含)以内部分,按由县住建局认定的回迁安置房屋成本价格结算;超出1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市场价格结算;少于应置换面积部分,按市场价格结算应退还房款。(2)置换房屋所在楼座、楼层、户型应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时明确约定。(3)对征收范围内规划道路以外的、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将住宅房屋用于经营的,按照证登记或经县征收办、住建局、、所在乡镇(开发区)政府、村委会共同审核认定的用途补偿置换。(二)商业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和标准征收商业(不含仓储、物流、加工等服务业企业)房屋,实行回迁安置,补偿标准为:1.商业用房经县征收办、住建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联合认定营业面积后,以营业面积按 1:1的比例置换回迁安置商业,附属用房均不计入商业回迁安置补偿范围。2.商业用房按现有建筑成本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作价予以补偿。3.附属用房及院落占地按住宅回迁安置标准执行。4.规划商业范围内的空地按1:1的比例置换商业面积。5.因条件限制,不能采取回迁安置的商业用房,按市场价格评估后以货币形式补偿。(三)集体土地上的村集体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和标准征收集体土地上村集体所有的房屋,非商业房屋按照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和标准执行;商业房屋按照商业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和标准执行。置换后的房屋产权归村集体所有,收益用于全体村民长远生计保障。征收范围内10%的土地作为道路占地按照区片价格给予村集体征地补偿安置费。(四)工业企业及仓储、物流、加工等服务业企业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和标准征收区域内涉及到的工业企业及物流、仓储、加工等服务业企业房屋,征收补偿按其占地面积1:0.8的比例置换回迁住宅,所置换建筑面积包括住宅面积,地下室、车库或车位面积;地上建筑物按照现有建筑成本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作价予以补偿。(五)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根据税务部门确定的经营者上年度月平均税后利润额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六)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商业房屋、选择货币补偿和现房安置方式的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主房每平方米9元的标准发放;选择回迁安置方式的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主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元的标准发放;工业企业及仓储、物流、加工等服务业企业的办公用房,按照每平方米9元的标准发放。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一次性6000元;选择现房安置的,每户每年6000元,发至调换房屋具备入住条件止,按月结算;选择回迁置换的,每户每年6000元,发至正式通知回迁时,按月结算。商业用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主房计算,标准为每平方米25元,一次性结清。三、其它规定1.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房屋产权人(法人代表)应持证或建房批准文件、土地使用证、户口本、身份证,到场签字(盖章);产权人(法人代表)因故不能到场的,可由委托代理人持产权人、法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到场签字。2.被征收房屋、土地正在出租的,由所有权人负责解除与承租方的租赁关系。3.征收已抵押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4.对积极配合征收工作,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腾空房屋的被征收人(不含工业企业及仓储、物流、加工等服务业企业),按所征收房屋主房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四、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城中村改造的征收补偿安置。因其他公共利益需要而实施的征收补偿,住宅房屋采取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商业房屋采取货币补偿方式,一律不采取回迁安置方式进行补偿。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住建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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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行唐县进一步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作者:政府办 来源:政府办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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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2013〕25号
行唐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行唐县进一步推进城中村改造
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城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行唐县关于进一步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见》已经县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行唐县人民政府
& &&&&&&&&&&&&&&&&&&&&&&&&&&&&&&&&2013年12月24日
行唐县关于进一步推进城中村改造
工作的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顺利开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和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尊重群众意愿、保证群众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为基础,以改善城区环境、推进城市化进程为目标,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依法、依规、有序、高效地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
二、改造范围
县城规划建设区域内的所有村庄。
三、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实行改造意愿和改造方案两轮征询,同意户数必须均达到改造范围内总户数80%以上。统筹解决补偿安置、村(居)民回迁、改造后村集体利益分配、村民收益及长远生计保障等问题。公安、民政、国土、住建、规划、发改、农业、劳动和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教育、卫生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制定涉及城中村改造的工作意见,协同做好城中村改造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开发建设的模式,由政府统一编制规划、统一拆迁安置政策、统一策划招商,未经县政府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自实施与村(居)民签订协议、补偿安置、腾空和拆除房屋、圈地和动土施工等行为。鼓励具备相应资质和有经济实力的开发企业参与城中村改造,为城中村改造征收、补偿、安置注入资金;也可由县政府将补偿安置及拟改造土地通过招标或招商方式确定意向改造单位。
(三)整体规划、分步实施。坚持规划先行,由县规划部门择优聘请规划编制单位依据县城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中村改造规划。所在乡镇(开发区)政府组织改造村在严格遵循城中村改造规划的前提下,根据村民意愿、实施难易程度等实际情况,分片、分区编制改造方案,分期、分批实施改造;对适于合村并建或集中改造的相邻城中村,也可合并编制改造方案,统一实施改造。城中村改造按片区集中实施,对现状宅基地之外、适宜改造的地块,可一并纳入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意向改造单位在严格遵循城中村改造规划的基础上,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具体改造项目设计方案,县住建、规划部门审查后报县政府批准。
(四)严格标准、合理补偿。征收补偿安置采取货币安置、现房安置、回迁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安置方式由住户自行选择。回迁安置坚持商业置换商业、住宅置换住宅的原则,旧城区宅基地置换比例原则不超过1:1,新城区(郜河以南城区)和开发区宅基地置换比例原则不超过1:0.7;货币安置按评估价格一次性以货币形式补偿;现房安置按相同价值的现有房屋予以产权调换。三种补偿安置方式具体按照《行唐县城中村改造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附后)执行,不得随意提高标准。容积率原则不超过3.0,楼层不超过18层,绿地率不低于30%,对县重点项目、改造区域建筑密度过高,造成改造成本过高或建设城市综合体和城市标志性建筑及提升县城品质的项目,由县政府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车库(位)全部建于地下,实现人车分流、雨污分流。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新建小区禁用燃煤锅炉取暖和粘土砖,推广使用环保节能设备和新型墙体材料。
(五)政策激励、协力推进。城中村改造项目免收文物勘探费、道路占用费、垃圾清运费、渣土费等县级可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单独建设符合人防功能和标准的地下停车场项目免收人防易地建设费。城中村改造项目不配建保障性住房;回迁安置房屋免收房屋契税。
四、改造条件和方式
(一)改造条件
1、村两委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
2、符合村民意愿,改造范围内80%以上村(居)民户同意改造。
3、所在村已编制改造方案,并经县政府批准。
(二)改造方式
城中村改造由县政府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需要确定改造项目,逐项目成立改造工作小组,负责改造项目补偿安置、拆迁工作的具体实施。意向改造单位经县政府确定后,作为投资主体,为城中村改造征收、补偿、安置注入资金,也可一次性打包承揽城中村改造项目,配合工作小组完成征收、拆迁,在土地出让后进行开发建设,按期完成改造任务。
五、工作程序
(一)改造项目的确定
1.县政府确定需改造的城中村范围。
2.所在乡镇(开发区)政府组织改造范围内的城中村在广泛征询村(居)民改造意愿的基础上,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制订整村或片区改造计划,经县住建、规划部门审查,城中村改造指挥部研究后报县政府。
3.县政府组织发改、国土、住建、规划、财政等部门和所在乡镇(开发区)政府进行综合平衡、论证,研究批准城中村改造具体项目。
(二)改造方案编制和审批
1.所在乡镇(开发区)政府依据县政府批准的改造项目,组织所在城中村在国土、住建(征收办)、规划、财政等部门的指导下编制改造方案。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包括城中村改造项目名称、项目四至、占地面积、房屋调查表、村庄现状图等内容。
(2)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明确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及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奖励政策、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办法等内容。
(3)城中村改造规划条件和总平面布局方案。包括建筑容积率、高度、密度、绿化率等主要指标;应配建的物业用房、幼儿园等配套公建;给水、排水、电、暖、燃气、道路、垃圾收集转运、公厕等市政公用配套设施等内容。
(4)经济效益测算和分析。包括补偿安置成本测算和出让土地收益测算。
(5)存在问题的解决预案。
(6)村集体和村民利益保障方案。包括置换住宅或商业房屋的分配、管理,村集体资产处置、村民长远生计保障等内容。
(7)渣土处置方案。
(8)建设和回迁方案。明确回迁安置房屋的总套数、总建筑面积、户型分布和建设进度,并标示在规划总平面图上。
2.所在乡镇(开发区)政府组织项目所在村将改造方案在改造范围内公布,征询村(居)民意见并进行修改完善。
3.所在乡镇(开发区)政府将村(居)民同意的改造方案并附征询意见情况说明经项目改造工作小组、住建(征收办)、规划部门审查后,报县政府批准。
(三)意向改造单位确定和资金筹措
县政府以招标或招商方式确定意向改造单位,签订改造协议,筹措征收补偿安置等前期启动资金。意向改造单位必须在我县注册房地产开发公司。
意向改造单位实行准入制和退出制:意向改造单位须具备《河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限定的相应资质条件,并于项目实施前向征收办缴纳项目信誉保证金和回迁保证金。项目信誉保证金每个项目300万元,作为城中村改造项目拆迁和依法依规实施的保证,若未按县规委会批准的用地规模完成改造任务,项目信誉保证金不予退还;回迁保证金按回迁面积800元/平方米缴纳,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改造实施单位原因致使项目无法继续进行或不能按规定要求完成的,从回迁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数额。改造实施单位在项目主体完工验收和项目综合验收合格后,分两次向征收办提出退还回迁保证金申请,征收办7日内退还。
对意向改造单位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出现故意侵害消费者权益等不良经营行为的,发改、国土、住建、规划等部门一律不再审批其新项目,并由县住建局向上级主管部门建议,在资质年检中予以降级或注销资质,直至清出房地产市场。
(四)签订协议和拆迁腾地
县政府批准城中村改造方案,确定意向改造单位后,项目改造工作小组在所在乡镇(开发区)政府及村委会配合下与改造范围内村(居)民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协议签订率超过90%即可兑现补偿资金,组织搬迁、房屋拆除和腾地。同时,县国土局根据土地征收补偿协议及相关材料按照法定程序上报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
(五)土地供应
1.城中村改造规划用地原则上应在现状宅基地范围之内,经县政府批准,可将现状宅基地周边适宜改造地块纳入改造范围连片实施。除按规划预留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外,剩余土地全部公开出让。
2.土地招拍挂时,对在征收、补偿、安置环节中注入资金和经县政府通过招标或招商方式确定的意向改造单位,其已注入资金由征收办牵头,国土局、住建局、财政局联合认定,并与意向改造单位取得一致后,视同缴纳竞买保证金。其他参与招拍挂企业,应在承诺履行《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前提下,缴纳意向改造单位已注入资金的110%款额后,再缴纳竞买保证金方可参与。
3.土地出让底价根据土地评估价格由国土局报县政府认定。土地招拍挂结束后,县财政局凭国土局出具的土地征收协议,将土地出让收入中土地底价部分全额返还给竞得土地使用权者。若意向改造单位未竞得土地使用权,由县财政局从竞得土地使用权者缴纳款额中返还其已注入资金的110%款额。
(六)实施改造和回迁
改造实施单位竞得土地使用权后,依法办理立项、土地、规划等各项法定审批手续,按改造方案和有关质量、安全规定开展改造建设,并按期完成。在办理建设手续过程中,发改、国土、住建、规划等部门要严格在法定期限或承诺期限内办结各项手续。项目改造工作小组在所在乡镇(开发区)政府、村委会配合下组织回迁户按时回迁。
六、工作职责
(一)村委会工作职责
1.负责在征收办、乡镇(开发区)政府统一组织下对改造区域的村(居)民宅基、建筑面积等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摸底,上墙公示后,出具详实的基础数据,并报乡镇(开发区)政府及县征收办备案。
2.负责征询改造范围内村(居)民改造意愿,并制定改造计划。
3.负责在住建(征收办)和国土、规划、财政等部门的指导下编制城中村改造方案,征询改造范围内村(居)民住户代表意见,并修改完善。
4.配合项目改造工作小组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补偿条件兑现、组织搬迁、房屋拆除、腾地和回迁安置。
5.负责本辖区内土地非法流转和私自实施城中村改造行为的发现、制止,及时上报乡镇(开发区)政府。
6.负责拆迁改造中信访稳控、矛盾排调工作。
(二)乡镇(开发区)政府工作职责
1.对村内民主程序进行监督。
2.组织改造村制定改造计划和编制改造方案。
3.对村集体资产的使用、处置进行监管。
4.负责本辖区内土地非法流转和私自实施城中村改造行为的发现、制止,配合有关部门予以依法打击。
5.配合项目改造工作小组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补偿条件兑现、组织搬迁、房屋拆除、腾地和回迁安置。
6.负责拆迁改造中信访稳控、矛盾排调工作。
7.负责县城中村改造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项目改造工作小组工作职责
1.在征收办指导下与被征收户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补偿条件兑现、组织搬迁、房屋拆除、腾地和回迁安置。
2.负责县城中村改造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征收办工作职责
1.指导改造范围所在村编制改造方案。
2.负责城中村改造工作中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的制定、宣传、解释和指导实施。
3.负责项目信誉保证金、回迁保证金的管理。
4.负责城中村改造项目补偿安置标准审定、协议备案和落实的监督。
5.负责与意向改造单位签订项目改造协议;与被征收户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6.负责县城中村改造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发改局:负责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备案或核准。
国土局:负责城中村改造项目土地招拍挂和土地使用证办理;负责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查处房地产开发和城中村改造存在的土地违法行为。
住建、规划部门:负责出具规划条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屋预(销)售许可证;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查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查处未办理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查处不执行建筑行业强制性标准,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行为;查处开发企业恶意拖欠工程款行为;查处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财政局:负责土地公开出让竞买保证金的收取、退还及土地出让总价款的收取和土地出让收入的返还。
七、具体问题的处理
(一)本意见出台前,已与村(居)民签订协议和拆除部分房屋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符合城中村改造规划的,经县政府同意,限期补办手续后可继续实施;对规模较小、不符合城中村改造规划、影响城中村改造后续实施的项目,由县政府确定的意向改造单位给予其合理利润后,原实施单位退出。
(二)本意见出台后,对未经县政府批准,擅自与村(居)民签订协议和拆除房屋的行为,由所在乡镇(开发区)政府及时制止,并配合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三)对城中村改造过程中,敲诈勒索、无理闹访、煽动组织群体性上访等行为,司法机关要依法严历打击。
(四)对无土地、规划和建设手续的建设项目,由县国土局对违法占地行为依法查处,住建局对违法建设行为依法查处。
八、工作保障
(一)进一步强化政府主导。县政府成立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及办公室,具体负责城中村改造政策的制定,改造工作的指挥、督导、协调等工作。所在乡镇(开发区)政府要成立专门组织机构,配合项目改造工作小组的工作。
(二)严格执行改造方案。各城中村必须严格执行审批的改造方案,严禁擅自更改和调整。实施改造过程中确需变更用地规划方案、建设设计方案及拆迁安置方案时,需按原程序报批,影响城中村改造规划后续实施的不予批准。城中村改造方案批准2年未实施的,需重新编制报批。改造方案未经批准,不得实施。
(三)严格改造计划管理。凡列入县政府确定改造项目的城中村,严格按照改造目标完成改造任务;凡未列入县政府确定改造项目的城中村,一律不得擅自启动改造。自城中村改造方案批准之日起,在其界定范围内,县住建局不再审批其他建设项目。改造范围内的所有产权单位,不论隶属关系,须服从城中村改造方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进行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扩建、翻建及改变地形、地貌等行为。若有违反,由县住建局依法查处。
(四)严格城中村改造项目管理。所在乡镇(开发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城中村改造项目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城中村改造政策,严禁城中村改造项目非法转让。
九、责任追究
县直有关部门和所在乡镇(开发区)政府,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对不作为和乱作为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一)县政府从城中村改造税收中给予所在乡镇(开发区)政府奖励,用于组织城中村改造工作。
(二)城中村改造中涉及国有土地的,参照本意见执行。
(三)2013年县规委会通过的城中村改造项目,按本意见执行。
(四)本意见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五)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此前,我县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行政办[2011]25号)同时废止。
附:1.行唐县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名单
2.行唐县城中村改造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3.行唐县城中村改造工作流程图
行唐县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名单
指 挥 长:盖义江 县政协主席
副指挥长:宫国恩 县委常委、农工委书记
米志斌 县人大副主任
赵海军 县政府党组副书记
刘伏生 县政协副主席
甄泽亮 县政府党组成员、政法委副书记
龙州镇党委书记
成&&& 员:顾会欣 县政协办公室主任
温少辉 只里乡党委书记
杨同振 开发区党工委书记
肖东朝 市同乡党委书记
仝兴敦 龙州镇镇长
李翠玲 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长
孟文锁 县住建局局长
孟振平 县国土局局长
陈树旗 县财政局局长
董建才 县水务局局长
司国芳 县地税局局长
高新忠 县信访局局长
严爱民 县城管局局长
张新敏 县公安局副局长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住建局长孟文锁同志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县住建局、国土局、财政局、征收办、信访局、开发区、龙州镇、只里乡抽调专人组成。&&&&&&&&&&&&&&&&&&&&&&&&&&&&&
行唐县城中村改造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为保障我县城中村改造工作顺利实施,维护被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补偿原则
(一)补偿对象为被征收的具有合法手续和虽手续不全,但经县征收办、住建局、国土局、所在乡镇(开发区)政府、村委会共同审核认定的房屋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
(二)补偿范围为被征收的具有合法手续和虽手续不全,但经县征收办、住建局、国土局、所在乡镇(开发区)政府、村委会共同审核认定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
(三)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二、征收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和标准
征收住宅房屋,实行货币安置、现房安置和回迁安置三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
1.货币安置
以货币形式一次性补偿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安置。补偿标准为:
(1)主房和院落按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货币补偿金额。
(2)除主房外的其他房屋按现有建筑成本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作价予以补偿。
(3)地上其他附着物及设施不予补偿,由被征收人自行处理。
2.现房安置
对被征收房屋、土地和用于安置房屋的价值分别评估,征收人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3.回迁安置
回迁安置补偿标准为:
(1)旧城区平房住宅(包括集体宅基地及国有土地),按照合法证件记载面积或经县征收办、住建局、国土局、所在乡镇(开发区)政府、村委会共同审核认定的面积原则不超过1:1的比例置换回迁建筑面积;新城区(郜河以南城区)和开发区平房住宅(包括集体宅基地及国有土地)按照合法证件记载面积或经县征收办、住建局、国土局、所在乡镇(开发区)政府、村委会共同审核认定的面积原则不超过1:0.7的比例置换回迁建筑面积。所置换建筑面积包括住宅面积、地下室、车库或车位面积。房屋按现有建筑成本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作价予以补偿。
(2)二层(含)以上独体住宅楼(包括集体宅基地及国有土地),一层建筑及院落按照平房的补偿置换标准执行;二层及以上建筑按现有建筑成本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作价予以补偿。
(3)多层单元式住宅,住宅楼按照建筑面积1:1.2的比例置换相同楼层建筑面积房屋;地下室(小房)按建筑面积置换同面积的地下室(小房),不足或超出部分按市场价格结算;若无法置换,对现有地下室(小房)以市场价格评估后予以货币补偿。被征收人要求安置其他楼层时,应结算层次差价。
(4)建筑物的装饰装潢及其他附着物、设施不予补偿。
4.住宅房屋补偿置换的其他相关规定
(1)被征收人选择回迁安置方式的,回迁安置房屋面积超出应置换面积10平方米(含)以内部分,按由县住建局认定的回迁安置房屋成本价格结算;超出1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市场价格结算;少于应置换面积部分,按市场价格结算应退还房款。
(2)置换房屋所在楼座、楼层、户型应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时明确约定。
(3)对征收范围内规划道路以外的、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将住宅房屋用于经营的,按照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或经县征收办、住建局、国土局、所在乡镇(开发区)政府、村委会共同审核认定的用途补偿置换。
(二)商业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和标准
征收商业(不含仓储、物流、加工等服务业企业)房屋,实行回迁安置,补偿标准为:
1.商业用房经县征收办、住建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联合认定营业面积后,以营业面积按 1:1的比例置换回迁安置商业建筑面积,附属用房均不计入商业回迁安置补偿范围。
2.商业用房按现有建筑成本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作价予以补偿。
3.附属用房及院落占地按住宅回迁安置标准执行。
4.规划商业范围内的空地按1:1的比例置换商业面积。
5.因条件限制,不能采取回迁安置的商业用房,按市场价格评估后以货币形式补偿。
(三)集体土地上的村集体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和标准
征收集体土地上村集体所有的房屋,非商业房屋按照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和标准执行;商业房屋按照商业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和标准执行。置换后的房屋产权归村集体所有,收益用于全体村民长远生计保障。
征收范围内10%的土地作为道路占地按照区片价格给予村集体征地补偿安置费。
(四)工业企业及仓储、物流、加工等服务业企业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和标准
征收区域内涉及到的工业企业及物流、仓储、加工等服务业企业房屋,征收补偿按其占地面积1:0.8的比例置换回迁住宅建筑面积,所置换建筑面积包括住宅面积,地下室、车库或车位面积;地上建筑物按照现有建筑成本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作价予以补偿。
(五)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根据税务部门确定的经营者上年度月平均税后利润额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六)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
商业房屋、选择货币补偿和现房安置方式的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主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元的标准发放;选择回迁安置方式的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主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元的标准发放;工业企业及仓储、物流、加工等服务业企业的办公用房,按照每平方米9元的标准发放。
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一次性6000元;选择现房安置的,每户每年6000元,发至调换房屋具备入住条件止,按月结算;选择回迁置换的,每户每年6000元,发至正式通知回迁时,按月结算。商业用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主房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每平方米25元,一次性结清。
三、其它规定
1.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房屋产权人(法人代表)应持房屋所有权证或建房批准文件、土地使用证、户口本、身份证,到场签字(盖章);产权人(法人代表)因故不能到场的,可由委托代理人持产权人、法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到场签字。
2.被征收房屋、土地正在出租的,由所有权人负责解除与承租方的租赁关系。
3.征收已抵押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4.对积极配合征收工作,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腾空房屋的被征收人(不含工业企业及仓储、物流、加工等服务业企业),按所征收房屋主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城中村改造的征收补偿安置。因其他公共利益需要而实施的征收补偿,住宅房屋采取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商业房屋采取货币补偿方式,一律不采取回迁安置方式进行补偿。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住建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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