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喝酒前录视频说beyond出事视频不承担责任

请问大家,如果车借给别人出了事故自己有责任吗?_百度知道
请问大家,如果车借给别人出了事故自己有责任吗?
请问 如果我的机动车 如果朋友要借去 我已经告知他车的各方面情况并且核实了他的驾驶证并且他没有任何疾病也没有喝酒 我的车也是合法车辆,年检,保险都有。 也就是说正常的借车,但他出了很严重的交通事故且自己无力承担高额的赔偿我需要赔偿吗?
因为车是我的 ,以前一直认为自己要赔偿的,但听朋友说了 现在的法律出台了 说是像这种情况不用车主负任何责任 ,请专业的人士帮我回答下,非常谢谢,需要专业的哦,网上太多种回答了不知道该信谁的。
来自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随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车主负责垫付的责任已经得到废止。那么在日以后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车主的责任如何承担,没有了法律依据。我认为要看车主是否尽到应注意的合理义务是否承担责任,应分几种情况进行分析一下:
一、车主不承担责任,不能成为被告。
车主将检验合格、有第三者强制险的车辆借给有驾驶证的人后发生交通事故,车主不承担责任。因为根据《道路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车辆检验合格、驾驶员有驾驶证就可以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所以车主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借车人发生交通事故应有借车人和驾驶员在强制险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因为车辆出借后车辆已不在车主的实际控制下,车辆出借也是无偿的行为,车主也没有可得利益。根据 “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原则车主不应承担责任,最高院的三个有关批复
 一是《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该批复明确指出: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二是最高人民法院日所做出的《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中就明确规定:“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2001〕民一他字第32号)规定:“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以上批复可以看出没有实际支配和运行利益车主不承担责任,批复的本意也是“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所以此种情况下车主不承担责任。
二、车主在出借机动车辆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出借给了不具有驾驶证、未成年人、醉酒人等,其主观上存在过错,因此发生交通事故的,车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是当机动车辆存在安全运行瑕疵时,例如,机动车主因疏忽大意在出借车辆时未向借车人履行告知义务,而作为借车人也因疏忽大意而未向机动车所有人了解机动车存在的与安全行驶有关的瑕疵时,双方均存在过错行为,作为出借机动车辆的所有人应与借用人作为共同赔偿主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是机动车辆所有人在出借机动车辆时故意不告知或保证机动车无瑕疵,因此瑕疵而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机动车所有人作为单独赔偿主体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 “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原则车主不应承担责任
这个原则就不好说了
真搞不懂,如果真的是要赔的话那中国的法律也太他妈的讨厌了吧
无偿出借,无“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车主原则上不承担责任。有偿出租,车主有运行利益,要承担责任。
不过这个法律制定得也不是特别清楚
原则上不承担责任
这个原则就真不好说了
太多车主被告上法庭的例子了
现行法律还没有滥诉损害赔偿制度。车主在这种情形下被告上法庭,最后被判不必负责,但时间、精力、律师费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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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瑞兴律师事务所员工参加公司年会醉酒,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公司承担什么责任?
&&&&作者:
问:员工参加公司年会醉酒,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公司承担什么责任?
一、是否需要赔偿及赔偿比例
&&& 员工年会醉酒回家途中发生事故,符合工伤认定“醉酒或吸毒”的除外条款,因此不能认定工伤。此时单位是否需要赔偿,无明确对应的法律依据。相关条款为: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可以确定的是,对此事故,单位一定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只是比例问题。
本律师搜集的几个相关案例:
案例一中,朋友聚餐,一人醉酒回家途中车祸死亡,其余餐聚的两个朋友每人承担2万,法院理由为“两被告在聚会过程中,明知刘某饮酒,且两人对禁止酒后驾车的法律规定及酒后驾车的危险性具备判断能力,却仍然放纵其驾车回宿舍,作为聚会组织者的两人对刘某负有一定安全保障义务”;
案例二中,参加朋友生日聚会,醉酒驾车死亡,宴会组织者承担了10余万,20%赔偿责任,法院理由为“作为活动的组织者,理应尽到对参与此次聚会相关人员的合理照顾义务,有效地劝阻和制止其在严重醉酒后驾驶车辆”;
案例四中,工人在工程结束受雇主宴请,后酒醉驾车死亡,家属起诉雇主及同桌工人,后法院判决雇主承担13%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赔偿的理由大致为活动组织者对参与人负有一定的安全注意义务,不应放任其置于险境,否则存在一定过错。但承担比例较小。年会醉酒发生事故未见相关案例,但本律师认为承担比例可能略高,在5成左右或以下。因为公司除了是宴会的组织方,同时也是员工的用人或用工单位,年会跟用工关系是分不开的,年会的作用包括融洽关系,提升凝聚力,总结或展望,可以说是公司管理的一部分;员工不一定有选择参加的完全自由;劳动者作为弱势方,此类案件会受到劳动法倾斜保护的影响。
二、关于赔偿项目和标准
此案不属工伤,应按一般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同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相关规定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以上意见,供参考。
案例一赴宴醉酒驾车身亡,酒友判赔4万&& 三峡新闻网—三峡晚报&&&&&& &&&& 今年4月20日,城区男子刘某接到老朋友李某和宋某的邀请,在长阳龙舟坪一餐馆吃饭并喝酒。深夜,当刘某独自驾驶摩托车回单位宿舍的过程中,因车辆失控侧翻倒地,3天后因抢救无效身亡。&&& 刘某的家人在处理完善后事宜后,将李某和宋某告上了法院,他们认为被告没有尽到帮助义务,对刘某的死亡负有责任,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最终法院判决,两被告各自承担刘某家人两万元损失。
宴会后醉酒驾驶身亡&&& 李某和宋某是同事关系,4月20日下午,李某来到长阳找宋某玩耍。老朋友见面格外高兴,当得知共同的好朋友刘某正好在长阳一家单位上班后,决定组织一场饭局,时间就定在当天晚上。当刘某接到邀请后,他一下班就赶紧找到了两位朋友。&&& 三人就在长阳当地一家餐馆吃晚饭,由于心情愉快,刘某和宋某分别饮了不少酒。饭后,三人共同来到另外一位朋友处,打了一会儿牌后,李某和宋某同时先行离开,刘某则驾驶自己的摩托车回单位宿舍。没想到意外发生,当刘某驾驶的摩托车行至龙舟坪镇清江大道一家购物中心门前转弯处时,他所驾驶的摩托车失控侧翻倒地。刘某身受重伤,后被送到医院接受救治。3天后,刘某因伤势过重身亡。&&& 长阳交警大队调查认为,刘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未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负有全部责任。
邀约朋友各赔两万&&& 刘某的家人在悲伤中处理完了后事,找到李某和宋某协商赔偿,但双方没达成一致意见。家属认为,两位被告没有尽到帮助义务,对于刘某的死亡负有责任。8月5日,刘某家人上诉至法院,要求两位被告赔偿医疗费、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合计46万余元的30%,即14万余元。&&& 两被告认为,本案确定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不恰当,因为安全保障义务是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承担的义务,而两被告并不符合这个条件,所以没有这种义务。另外,刘某与两被告之间并不具备有法定的或约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且刘某作为成年人且持有驾驶证,明知不能酒后驾车而依然为之,应该对其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在无任何第三方侵权的情况下,其死亡结果的出现是自身原因造成的,与两被告的聚会并无直接因果关系。但两被告在聚会过程中,明知刘某饮酒,且两人对禁止酒后驾车的法律规定及酒后驾车的危险性具备判断能力,却仍然放纵其驾车回宿舍,作为聚会组织者的两人对刘某负有一定安全保障义务。对刘某产生悲剧的后果,两被告存在过失,应依法承担责任。&&& 法院还认为,刘某家人要求被告承担损失的理由成立,但其要求过高,结合两被告的过错程度及经济条件,酌情考虑各自赔偿原告两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本报记者杨自林 通讯员何斌
案例二“酒友”出事 宴会组织者被判赔偿 发布日期:& 来源:辽宁法制报& 记者 王淇&&   日,参加朋友生日宴会的顾先生开车回家时发生车祸,伤重不治身亡,法院判决宴会组织者张先生赔偿顾先生损失10万余元。
  案情:  酒后驾车身亡
  张先生是顾先生的发小,二人感情甚深。日,张先生过生日,邀请顾先生在内的三个朋友来家里参加生日聚会。顾先生下班后开车前往张先生家。四人吃饭喝酒后,又去了歌厅唱歌喝酒。凌晨,顾先生独自驾车回家途中发生车祸身亡。  常先生事后回忆,三人中顾先生最先到达张先生家。四人在张家吃饭时都喝了白酒和啤酒,顾先生自己喝了大约四两白酒和一些啤酒。吃完饭后,张先生的妻子驾车送四人去歌厅唱歌,在歌厅内,四人又喝了啤酒。凌晨时,张先生的妻子驾车载着四人回到张家所在的小区楼下,三人没上楼就分别驾驶车辆直接回家了。  刘先生事后回忆,他开车载着常先生在后,顾先生独自驾车在前,三人离开张家后各自回家。到达事故地点时,顾先生的车从其右前方的非机动车道内斜着侧滑撞上中心护栏后,又斜着翻到路东的沟内,顾先生倒在路边,头部流血,送到医院时已经不行了。
  家属起诉聚会组织者
  日,顾先生的父母和妻子将生日聚会组织者张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按照30%的比例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7万余元。他们认为,被告张先生作为生日聚会的组织者,在明知顾先生醉酒的情况下仍然让其独自驾车回家,置顾先生的安全于不顾,其过错行为与顾先生的死亡后果有因果关系,理应对原告方的合理损失进行赔付。
  宴会组织者承担两成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先生作为活动的组织者,理应尽到对参与此次聚会相关人员的合理照顾义务,该义务产生于被告张先生组织聚会并饮酒的行为和公民进行民事活动所应当遵循的公序良俗原则。被告张先生在明知顾先生驾驶轿车来参加聚会的情况下,在与顾先生共同饮酒后理应对顾先生尽到合理的照顾义务,有效地劝阻和制止其在严重醉酒后驾驶车辆。但是,被告张先生在其有能力履行上述义务的情况下却未能合理地尽到上述义务,其对于顾先生醉酒后超速驾驶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损害后果的发生负有过错,理应依法按照其责任程度赔偿因此造成的合理损失。顾先生严重醉酒后超速驾驶是导致其死亡的重要原因,其本人对该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经过庭审质证,法院审核确认原告方合理损失的项目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合计为51万余元。法院根据被告张先生的过错程度酌定其承担20%的责任。
  说法:
  本案中,因为顾先生在张先生生日宴会上喝醉,并在宴会结束后独自驾车离开,导致回家途中发生事故身亡。张先生作为宴会的组织者,在宴会结束时有义务劝阻顾先生醉酒驾车,但他却没有履行义务,故而张先生对于顾先生的死亡存在着一定的过错。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导致受害人死亡的,除应承担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外,还应承担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等其他合理费用。  本案中,顾先生对醉酒后超速驾驶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死亡负有过错,那么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所以张先生对顾先生进行赔偿时,对于赔偿精神抚慰金一项,张先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责任。&责任编辑:曹雪松
案例三男子赴生日宴会后酒驾身亡 宴请者被判赔6万
日凌晨1点多,一辆桑塔纳轿车在上高县城镜山广场转盘处行使时突然失控,与转盘护栏相撞,司机刘子华被抛出车外,伤势严重,不治身亡。
事故发生前,刘子华参加了一场生日宴会,寿星是他的好朋友肖玉超。除了刘子华,肖玉超还邀请了另外两个朋友来家里参加聚会,4人一起在肖家吃饭时都喝了酒,刘子华一个人喝了大约4两白酒,还有一些啤酒。
不仅如此,吃完饭后,肖玉超的妻子还驾车送4人去歌厅唱歌。在歌厅内,4人又喝了啤酒,直至次日凌晨时,肖玉超的妻子驾车载着4人回到肖家所在的小区楼下,因天色已晚,刘子华等3人没有上楼就分别驾驶各自的汽车直接回家了。谁知路上,刘子华就遭遇上述不幸。
因属于参加肖玉超生日派对喝酒后发生的事故,刘子华的家属一纸诉状将肖玉超诉上法庭,要求赔偿。(文中人物均为化名)(记者程呈整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肖玉超因过生日组织朋友聚会饮酒,其作为活动的组织者,应尽到对参与聚会人员的合理照顾义务。在明知刘子华驾驶轿车来参加聚会的情况下,肖玉超在与刘子华共同饮酒后,理应对刘子华尽到合理的照顾义务,有效地劝阻和制止其在严重醉酒后驾驶车辆。
但是,被告肖玉超在其有能力履行上述义务的情况下,未能合理地尽到上述义务,其对于刘子华醉酒后超速驾驶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死亡损害后果负有过错,应依法按照其责任程度赔偿因此造成的合理损失。
另外,刘子华严重醉酒后超速驾驶是导致其死亡的重要原因,其本人对该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法院判决,肖玉超赔偿刘子华损失6万余元。
一男子酒后车祸不幸身亡亲属把同桌的人全告了& 来源: 扬子晚报(南京)  镇江丹徒男子宋平,因工程即将竣工被雇主邀请饮酒,酒后驾驶摩托车不幸撞车身亡,被警方认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妻子及家人认为宋平的不幸,和当天雇主夫妇请客及与其他工人席间饮酒有关,于是将雇主夫妇及同桌的10名工人诉至丹徒法院。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并特邀辖区15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旁听。昨天记者从法院获悉,1日合议庭依法判决,雇主夫妇承担原告损失13%即56334元的赔偿责任,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用,同时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回放:
宴后醉驾摩托车祸身亡
3月21日,对于宋平及其家人来说是悲惨的一天。这一天,不满50岁的宋平,因醉酒驾驶二轮摩托发生车祸,不幸身亡。主审法官告诉记者,经车祸事发地交警部门认定,宋平违反相关交通法规,无证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时,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够,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是造成此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宋平的妻子、小孩和母亲都无法接受失去亲人的事实,他们认为宋平虽因自己醉酒撞车身亡,但当天请客吃饭的雇主夫妇及同桌吃饭的其他工人在席间饮酒,和宋平酒后驾车离开时未能尽到关照义务,这是导致宋平醉酒乃至发生车祸的诱因,雇主夫妇及同桌客人应对宋平的意外死亡负赔偿责任。5月17日,宋平的妻子、孩子和母亲作为共同原告,一纸诉状将雇主夫妇及同桌3名客人告至丹徒区人民法院,要求5被告对宋平的人身损害负连带赔偿责任,后又向法院申请追加同桌其他7名客人作为共同被告。
庭审焦点:
请客的主人是否承担责任
6月17日,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并邀请15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及其代理人主要围绕被告对宋平的死亡是否存在过错和应当承担责任、宋平死亡造成的损失情况由谁负担等争议焦点,进行了举证、质证和辩论。原告方认为,被告雇主夫妇因一工程将竣工邀请宋平等雇佣工人聚餐,在此过程中,明知宋平驾驶摩托车参加饭局但仍与其饮酒,并在酒后放任宋平独自醉酒驾车回家,最终导致宋平撞车身亡。被告未尽到相应的注意和关照义务,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宋平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亲属精神抚慰金、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总计元。同桌10名客人没有尽到相应的关照义务,应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各方则认为,聚餐当天在场各人并没有劝宋平饮酒,并且饭后多次劝阻其驾驶摩托车回家,已尽了相关义务;而且,宋平是精神正常的成年人,有照顾自己的能力。宋平的死亡是其不听劝阻、违法醉酒无证驾驶造成的,不应要求请客的雇主和同桌其他客人承担责任。被告雇主还提供了饭店老板夫妇的书面证言证明上述说法。
法庭判决:
请客的要赔,其他客人不担责
法庭认为,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等事实,宋平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自己不能饮酒而饮酒至醉,在酒后又无证驾驶摩托车造成自己交通事故死亡,本人存在过失,应当承担直接责任。雇主夫妇提出的已尽劝阻义务而对宋平死亡不应承担责任的辩解不能采纳,被告雇主夫妇作为聚餐的宴请方和召集人,对宋平存在安全保障和关照义务。然而,他们明知宋平驾驶机动车赴宴却放任其饮酒并陪饮,且明知酒后驾车的违法性和危险性却未能有效阻止,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和关照义务,同时也有违公序良俗要求,对宋平死亡应承担部分责任。
但其他各被告与宋平并不熟识,因与宋平受到相同邀请而偶然相聚,不存在对宋平劝阻喝酒、关心照顾的法定义务,也无证据证明他们就餐时有劝宋平饮酒的行为,因此对宋平的死亡不应承担责任。据此,7月1日,合议庭依法判决雇主夫妇对原告的损失费用承担13%,即56334元的赔偿责任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用,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据法官介绍,宴会主人和同桌其他客人对饮酒导致交通事故的客人发生的损害,应承担怎样的责任、承担多大的责任,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有依过错责任原则认定宴会组织者、同桌客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判例。过错责任也叫过失责任,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基本条件认定责任的准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本案审判的关键在于各被告对宋平的死亡是否存在过错责任。据此法官须判断各被告对参加聚餐的宋平有多大的关心照顾义务以及是否尽了相关义务,若被告有义务而未尽义务或者未完全尽到义务,则该被告对宋平的死亡存在过错;若有义务但已尽到或者没有义务,则不存在过错。本案中,被告雇主夫妇坚持认为已尽到相关义务,但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使法庭采信。(宋平为化名)
通讯员陆立尧段为东 本报记者万凌云(本案例来源:新华报业网-扬子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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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律师:甄灵宇律师,,Email: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14楼强劝不会喝酒的人喝酒后出事了,强劝酒的人有责任吗?
强劝不会喝酒的人喝酒后出事了,强劝酒的人有责任吗?
朋友聚会后有不会喝酒的,有的人以各种理由让他喝,如果不会喝的情面难挡免强喝下,他因喝酒或得病或出交通事故,或因醉酒误工被工厂辞职,或出事后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等,这些强劝他喝酒的朋友该负责任吗?
责任还是应该有的,其实朋友之间只要感情有就可以了
其他回答 (4)
貌似是有责任的 。。。。。
当然有责任
不过也只能是道义上的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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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节礼仪领域专家[已结束|反方胜][01-20]请人喝酒出了事,该承担责任吗?_谈天说地_厦门小鱼社区_厦门小鱼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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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要量力而行。。。不能喝,就不要逞强。
引用 引用第33楼hhwyvpqapgy于 00:33发表的&&:不管怎样,请客的人都要负责的!别的都不说,你就试想你自己的家人被人请去喝酒出了事,你会觉得对方一点责任没有?中国人就是这样,什么感情深,一口闷!感情厚,喝不够,各种各校的劝人喝酒的话层出不穷,不管是碍于面子还是别的什么原因,在中国,别人敬酒你不喝,就是不给面子不识好歹!如果喝酒的人中又有你的上司或者关系微妙的人,我试问,有几个人敢说他能坚决的不喝?各种原因夹杂在一起,导致很多时候喝酒成了应酬,不想去又不得不去……所以请客喝酒出事了,请客的人肯定是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所谓PG指挥脑袋,如果自己家人被请去喝酒出了事,不要说对方,也不要说一起喝酒的旁人,就连酒店也会想拉上一起算责任的。但如果是自己家人请酒,客人出了事,那时就会觉得自己家人不该负责任哈。所以,才会有这个辩题,想分析法理上(不是法律上,法律现在有规定)怎么做才是比较合理的。也就是说,要不要根据请客喝酒的具体情况,来判定请客的人、敬酒的人分别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或者是没有过错,不用承担责任?简单的认为请客的人就应该承担责任,个人觉得似乎不是很妥当,一种可能性是利用人们的内疚心理使其承担超过应当承担的额度,另一种可能就会是导致人们因为这样的责任而不敢请客、不敢交友,对于促进交流也非好事。
引用 引用第36楼搬山的蚂蚁于 09:55发表的&&:知道别人开车还让人喝酒,不是要负责吗?除非他自己要抢着喝 这位鱼鱼,整个辩题里,没有涉及到开车的什么事情呵
如果不是恶意灌酒的话,只是当事人自己主动喝酒出事的应该不用负什么责的吧。
有的人不喝应踹别人喝&&那就要负责人&&或者是本知道有些人喝醉会有耍酒疯闹事的或有身体疾病的 还有喝醉没把人送回家的也要负责人&& 如果是平常一点小聚喝一点&&在没喝醉的情况下是不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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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支持板凳!
人家喝酒是为了品酒,可咱们喝酒就好像酒欠他钱一样,往死里灌。
引用 引用第2楼BakerSt于 08:02发表的 : 请人喝酒,导致喝酒后出了事,虽然没有侵害喝酒人之故意,但是请人喝酒者具有未尽到注意义务的过失,依据公平原则应承担部分责任,给对方予适当补偿。这个法院已经有不少判例的。
说的不错!这个是道德与法律的交界线&& 不过也需要考虑双方的一些外在因素!
明知道人家已经不能喝了,或者知道人家喝酒就会醉,还死活说没关系没关系,喝下去就是男人,这种人就该人,脑袋进水就是。
被请喝酒的人,如果出事了,请喝酒的人是要负一定的责任的!
你不叫他喝酒。他没有事。所以请他喝酒的人就要负责任了。
引用 引用第61楼巴黎夏天于 10:54发表的&&:你不叫他喝酒。他没有事。所以请他喝酒的人就要负责任了。 谁也不可能预先估计到、在进行过程中也没办法很好的判定会不会出事,所以,这会导致出现的一种可能是:请人喝酒是可能出问题的,不请人喝酒是一定不会出问题的。算了,还是不要折腾,不要去搞这样的事情吧。这在社会和谐、人际交往方面,就带来了新的问题了。
酒要量力,知道自己不行就应该不去喝的
应该要承担点责任吧……
属公司应酬的,公司必须负责吧!
我觉得要负责任,至少你得保证他的安全到家
喝酒要量力而行。。。
喝酒助兴!
少喝最好,,自己把握
個人認為是要負一定責任的。但是出事者自己要負大的部分責任,而且開車的自己也要注意既然要開車就自覺地不要喝酒。
既然出事了,作为朋友补偿一点吧
引用 引用第71楼liumangxiong于 11:24发表的&&:既然出事了,作为朋友补偿一点吧 补偿是法律责任,捐助是道义行为。这二者不能等同起来的。
按照法律规定,是要负责任的
还是要看具体情况了
还是要看具体情况了
回 2楼(BakerSt) 的帖子
非常讨厌爱拼酒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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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喝酒的 我中立~~~
回 5楼(黄菜菜丫) 的帖子
呵呵O(∩_∩)O~。。。可不?当今社会着实恐怖。。。还是自己玩自己吧!!安全。省事。省心。还省钱。。。
出了这样的事情谁都倒霉,大家多少都有点责任的,虽然不可能承担主要责任,赔个一万真没什么,人家搭上一条人命的更冤!以后不要劝人家喝酒,有人喝醉酒了更不能不管,一定要帮人家安全送到家里。
心里都想着让对方醉着服输,来满足自己虚荣的心态,是每一个酒场男的惯犯。喝出几例事故是难免的,当然有责任
从法律角度说,该承担责任。
酒还是要喝的,量力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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