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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1与张×2等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035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1,男,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徐x(张×1之妻),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2,女,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3,女,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4,女,日出生。三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沙敬,北京市双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1因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225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4年7月,张×2、张×3、张×4在原审法院诉称:我三人与张×1系姐弟关系,我们的父亲为张x5、母亲为张x6,母亲于日去世,父亲于日去世。父母在世时,我三人精心照顾,尽到了儿女应尽之责。父亲去世后,我们多次和张×1联系,希望协商有关遗产分配事宜,但张×1拒之不理,并私自更换了主要遗产即北京市海淀区x房屋(以下简称x房屋)的钥匙。后来我们又多次给张×1打电话,其拒绝接听。我们欲通过街道社区等渠道同张×1进行沟通,张×1也不予理睬。为了维护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安定,特起诉请求:1、双方按遗嘱继承父母遗产;2、诉讼费由张×1承担。张×1在原审法院辩称:我不同意张×2、张×3、张×4的诉讼请求。父亲年龄大,需要照顾,于是由我负责,日签订了关于照顾父亲和父亲房产及父亲现金财务分配的协议,后张×2提出修改,称存款数额不对,将父亲生活费从600元降到500元,但是该补充协议对7月13日的协议没有任何根本修改。签署协议后我马上辞职照顾父亲,为了便于监督我如何照顾老人,专门设置记录本,由张×2、张×3、张×4签字表示认可。我父亲一辈的老人对我24小时照顾老人的情况也非常认可。在我照顾之下,父亲身体各项指标也正常。因为我父亲是中学教师,工资三四千元,但是张×2、张×3、张×4只在父亲工资中拿出500元做父亲生活费。由于房屋价格飞涨,张×2、张×3、张×4心理不平衡,于是形成了日的协议。父亲生前主要是我照顾,我对父亲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在协议之前订立的遗嘱已经声明作废,在协议之后的遗嘱不是父亲的真实意思表示,父亲有帕金森病,我认为张×2提交的遗嘱是伪造的。我姑姑出示了父亲的字条,与日协议的内容相符,因此字条可以视为老人生前的最后遗嘱。我父亲生活节俭,应当对工资进行核查。日签订协议时已经约定之前的遗嘱无效,而且到现在为止没有任何协议约定7月13日的协议无效。我们包括父亲在内都在执行日的遗嘱,我辞职专门照顾父亲,并筹款30万元分别给张×2、张×3、张×4各10万元,我对父亲进行了很好的照顾,有协议书及叔叔姑姑的证明信,还有10万元的收条。如果没有得到认可,我也不可能照顾父亲。父亲晚年身患帕金森病,后来只有父亲手印,没有签字,如此何来有父亲的签字的遗嘱呢?张×2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遗嘱,行为不对。即使张×2主张的遗嘱是真实的,也是遗赠,已经有三年,应当无效。我父亲在日写的字条是最后的遗嘱,字条是应我父亲要求,我姑姑扶着我父亲的手写的,我父亲当时已经没有书写能力。日的协议是我们共同签署的,从时间来讲是最后,该协议宣布日的协议作废,维护了日协议的权威。综合前后三个协议,我尽到了赡养义务,有协议书、记录本、姑姑和叔叔的证明信,加上父亲的字条,还不能证明我尽到了赡养义务吗?最不孝顺的是张×2、张×3、张×4,她们退休在家,谁都不来照顾父亲,我辞职专门照顾父亲。张×2、张×3、张×4不仅没有照顾父亲,还得到我补偿的10万元。她们将父亲的工资存起来,每月只给父亲500元。房屋涨价后,张×2、张×3、张×4心理失衡,让我多给钱,否则就不让我照顾父亲。将我逼走后,请了保姆,后来父亲去世。父母亲的存款一直由张×2掌控,张×2应当将来龙去脉说清楚。诉讼费由张×2、张×3、张×4承担。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张x5、张x6夫妇共生育张×3、张×2、张×4和张×1四子女。张x6于日去世,张x5于日去世。张x5名下有x房屋,建筑面积60.2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填发日期为日。该房屋现由张×1使用。张x5去世时,遗留有存款和现金共计154551元。张x5去世后,单位发放丧葬费和抚恤金共计100566元。以上款项现均在张×2处保管。张x5去世时,遗留有香炉一个,躺箱一个。香炉现由张×2保管,躺箱现由张×1保管。审理中,张×3、张×2、张×4提交了:1、署名为张x5及张x6、落款日期为日的遗嘱,记载:“我有四个孩子,女儿张×3、张×2、张×4,儿子张×1,张×3培养她大学毕业,张×2大学毕业是半工半读,张×4很聪明,读书时是全优生,没赶上好机会,初中毕业就做了工人,张×1初中毕业做工人。三个女儿对我老俩都很孝顺,平日惦念我们,经常给我俩送吃喝的东西,来家里干活,有病送我们去医院看病,伺候我老俩,从不让我们生气。平日、年节总是给我们送来很多吃的东西,我们觉得她们不容易,不要花这么多钱,她们总觉得我们把他们养育成人不容易,她们说您们这么大年纪,年轻时吃的都是粗茶淡饭,穿的很简朴,还过多少次年节,您吃吧,吃完了我们再给您买。我们老俩决定百年之后将所有遗物分给三个女儿,主要给二女儿张×2,其次给三女儿张×4,大女儿经济条件较好,给些纪念品。分文不给儿子张×1,其原因如下:我老俩有重男轻女的封建意识,从小就偏疼他,他花我的钱最多,他结婚前对我老俩还可以,自从他和爱人徐x结识后,对我们很不好,徐x心胸窄小,极端自私,在她挑唆下对我们极端无理,与他三个姐姐闹不团结,心里总是盯着我的遗物。1、张×1与徐x结婚一切费用都是我老俩口省吃俭用省下的钱给操办的,他们俩分文未拿(有花费用钱清单、发票等)。2、在徐x的挑唆下与三个姐姐闹不团结,不许他们回家看望我们。3、当时我三女儿张×4还未结婚,徐x故意找碴与张×4打架,想把她挤出家门,我批评他们,徐x对我破口大骂,张×1动手打我,给我左脸一巴掌,打的我半个脸都红肿,白眼球充血(当时我找居委会主任梅兰英)。从此徐x闹分家,徐母亲、大哥来我家大吵大闹,接着徐x大哥二弟三弟、徐x、张×1和我老俩打架,徐x的哥哥弟弟把我们老俩及三个女儿都给打了,并破口大骂,胡同里邻居都出来劝及观看。4、1984年夏天,徐x指使张×1来我这里强行抢我的折叠铁床,我不给,张×1着我脸上打一巴掌,打的我两个鼻孔鲜血淋淋,结果把床还是抢走了。5、1981年,徐x生孩子,给了他们营养费,给孩子买小车钱等。6、我老俩年老多病,腿都不好,我左腿股骨颈粉碎性骨折,右腿膝关节炎走路跛行,老爱人两膝关节都长满骨刺,走路困难,大小便都蹲不下,生活都不能自理,我俩都患有高血压冠心病,我还有心包积液,我老伴还气喘,胡同里的邻居看我老俩很可怜,身边又无人照顾,张×1他们一年到头都不到我这里来,徐x自从1981年至今未到我这里来,我这里都是三个女儿照顾我老俩。7、我老俩身体不好,无法给他看孩子,他们不满,提出向我们索取保姆费,我们只靠退休金生活,没有此经济力量,因此对我们不满。8、徐x把我承租座落在西城区x号的一间10平方米的西房背着我借给徐x1居住(徐x1是地痞流氓之类人物),违反房管部门租赁法。我老俩知道此事后,立即请徐x1给腾房,徐不但不腾房,而破口大骂,还要动手打我,在院内拉拢一些人欺侮我老俩。我去法院起诉不受理。房管所要收回承租房屋,我为此事奔波了一年多。最后我上书西城区张x11副区长请求给予帮助。张区长照顾我从事教育事业40载的老高级教师晚年生活的困难(我老伴是从事卫生工作35个春秋的老优秀护士),批示房管所给予帮助解决。房管所经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而徐x与他大哥同徐x1合谋阻挠,使已经频临解决的事情而破产,最后导致房管局收回此房,使我老俩晚年生活更加困难,因为没有房,女儿无法在身边居住照顾我们,此事气的我老俩犯了病。还有很多对我老俩无理的事情,我不一一叙述。基于以上情况,我老俩万般无奈,作出上述决定,请法律部门按照我们生前的遗言,在我老俩百年之后以此遗言按照法律定夺。(上述遗言是张x5亲笔字迹,张x6同意亲笔)”。2、署名为张x5、落款日期为日的补充遗嘱,主要内容为:“我有三个女儿一个儿子,大女儿张×3,二女儿张×2,三女儿张×4,儿子张×1。三个女儿待我老俩都好。大女儿张×3把她养育成人,从小学培养到大学毕业。现在是首都医科大学教授、主任医师,经济条件较好。三女儿张×4是工人,现已退休。帮助她照顾孩子,在经济上有时给她帮助,培养他孩子顺利考上大学读书。二女儿张×2从小时候对我老俩很孝顺,经常她自己舍不得吃的东西给老俩口送来,住平房时天刚冷就把火炉给按上,脏活累活都抢着干,如他母亲洗头、洗脚、洗全身从不嫌脏,父母有病跑在前头为父母想办法,其他孝敬父母的事例不一一叙述。我和老伴张x6去世前就共同商量共同的意见,决定百年之后将座落在北京市海淀区x室二居室楼房产权由他继承,别人无权索要。儿子张×1对我老俩口很不好,具体情况见前遗嘱,就不一一陈述,我仅举一例,他母亲张x6在日病重,给他多次通电话,他都不来,最后一次电话我叫他来,他说我还得正饭吃哪。7月16日他母亲病故,又给他去电话,他媳妇徐x接的电话,说张×1发烧不能来。在悼念会上,天坛医院院长得知此情况,气愤的说,太不像话了,爬也得爬来给老娘送行。任何东西都不给张×1。祖上留下的一些文物给三个女儿,三个女儿本着互敬互让的精神平分。”3、署名为张x5、落款日期为日的补充遗嘱,主要内容为:“我决定把我唯一的遗产座落在海淀区x室的二居室房屋由二女儿张×2继承,别人无权过问,此决定也是我和老伴张x6共同心愿,也是张x6生前的决定”。日,张x5、张×3、张×2、张×4和张×1签署《照顾父亲和父亲房产及父亲现金实物财产分配协议书》,约定现因张×1主动提出承担照顾父亲的生活起居等相关一切事宜,并要求购买父亲的房产,已征得父亲及三位姐姐同意,在签字画押之后两个月内一次性付清30万元,每个姐姐分得10万元;协议生效后原父母亲所立遗嘱作废;待父亲百年之后,方可以办理过户手续,在征得老人同意的前提下可以提前入住;父亲现有存款9万元仍由张×2负责管理,由父亲自主支配,父亲百年后在办理后事等一切事宜之后所剩余款三个女儿平均分配;母亲留下小盒内的物品日已给四个子女分配完毕;父亲已分给子女的瓷器马上取走,父亲的躺箱及现存于张×3家的祖传香炉若三个女儿之一想拥有,按照具有合法评估资质的机构所评估价值的三分之二以现金形式一次性平均付给其他两个女儿;张×1主动提出不参加除房产以外的任何现金及实物分配;张×1承诺自愿于日起独立承担照顾父亲日常生活起居的职责等内容。日,张x5及四子女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张×1开始入住照顾父亲生活、起居后,父亲每月给张×1500元伙食费,其它费用由张×1承担;原协议提到父亲有存款9万元,由于张×2计算错误,实际数额为7万元,且因张×4身体不好,根据父亲意愿从中拨出1万元给张×4,现存款只有6万元;房产权属于父亲时,只有张×1可以入住;张×1必须在半月之内辞去工作到父亲这上岗照顾生活起居,自09年7月20日起张×1每晚必须住父亲家照顾父亲,白天由其妻徐x过来照顾父亲生活起居,否则自09年7月20日起本补充协议无效。之后张×1辞职照顾张x5生活起居,并给付张×3、张×2、张×4各10万元。审理中,张×3、张×2、张×4另提交了:1、署名为张x5、落款日期为2010年元月2日的遗嘱,记载:“我最近身体不好,怕出意外,将我剩下的存款全部都给我二女儿张×2,因为她最孝顺,我也是我和我老伴生前的意见,生前的决定,别人无权过问”。该份遗嘱中还记载有:“补充:祖传南宋铜香炉给二女儿张×2。2010年一月20。我将我老伴张x2的住房补贴也赠与二女儿张×2。张x5。日。我个人住房补贴赠二女儿张×2。见证人:郝x、王x。日”。2、署名为张x5、落款日期为日的遗嘱,记载:“我在海淀区x室赠给我二女儿张×2,因她最孝顺”。张×3、张×2、张×4称该两份遗嘱均系张x5自书。张×1不认可该两份遗嘱的真实性,但经释明,张×1无法提供比对样本,庭审中其明确表示不申请笔迹鉴定。日,张x5与四子女签署《关于照顾父亲协议》,约定日协议作废;日-日父亲生活起居由4个子女共同照顾,但以张×124小时看护为主;还款时间下星期二11月29日,张×3、张×2、张×4按日1年定期利息2.25%还款4500元利息,剩下3个月按活期利息0.4%计100元,共计4600元利息,每家共还104600元;父亲请保姆费用四家均摊;每周每人来一天,固定张×3周六来,张×2周二来,张×4周四来,张×1周三来,如果有事来不了必须下周补,每次来保证4-5个小时,替保姆休息一会等内容。日,张×3、张×2、张×4各退还张×1104600元。审理中,张×1提交了一张由其姑姑张x12扶着张x5的手书写的字条,字条内容为:“同意让张×1来陪我帮助我。房子给张×1。张x1。011.12.4。保姆做证”。张×3、张×2、张×4认为字条中房子的位置不明,落款的名字写的不对,日期“011”违背一般人的书写习惯,保姆不知指向何人,字条系伪造。张×1认可字条的真实性,认为该字条是张x5最后的遗嘱。审理中,双方均表示同意将丧葬费和抚恤金在本案中一并分割。另,张×1主张张x5夫妇还有其它存款,但未就此提供证据。张×3、张×2、张×4亦不认可。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派出所证明信、死亡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存折、收条、遗嘱、协议书、单位证明等。原审法院判决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书遗嘱应当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他人所有的财产的,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本案中,x房屋系张x5夫妇婚姻存续期间取得,属于张x5与张x6的夫妻共同财产。张x6去世后,x房屋应当首先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由张x5和张x6各占50%的份额,对其中属于张x6的份额依法应由张x5及其四个子女继承。张×3、张×2、张×4虽提供了署名为张x5及张x6、落款日期为日的遗嘱,但该遗嘱系张x5书写,对张x6而言,该遗嘱属于代书遗嘱,该遗嘱在形式上显然未满足代书遗嘱的法定要件,且双方亦未举证证明张x6有其他任何遗嘱,故对张x6的遗产,即x房屋50%的份额,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张x5无权私自处分先于其去世的张x6的遗产。张x6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的结果为:张x5、张×3、张×2、张×4、张×1各取得x房屋10%的份额。也即,在张x6去世后,x房屋的所有权状态为:张x5占60%,张×3、张×2、张×4、张×1各占10%。在张x5去世后,张×3、张×2、张×4现主张按照遗嘱继承办理。从张x5与四子女先后签订的三份协议内容和履行情况来看,2009年五人虽就照顾张x5及x房屋、现金和实物的分配进行约定,且张×1履行了约定义务,但2011年又解除了之前的协议。依据现有证据,对于张x5遗留的存款而言,张×3、张×2、张×4提交的落款日期为2011年元月2日的遗嘱应为涉及存款的最后遗嘱;该份遗嘱中关于香炉的补充内容应为涉及香炉的最后遗嘱;依据该份遗嘱,张x5遗留的存款和香炉全部归张×2所有。对于张x5遗留的x房屋中属于其本人的份额,张×3、张×2、张×4提交的落款日期为日的遗嘱应为涉及房屋的最后遗嘱,依据该份遗嘱,张x5遗留的x房屋的份额归张×2所有。对于张x5遗留的躺箱,因遗嘱中并未明确分割方式,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定躺箱归张×1所有。张×1虽不认可上述遗嘱的真实性,但未提交反证,故对该抗辩意见,不予采信。张×1提交的字条中的署名为“张学增”,与“张x5”不符,而且该字条非张x5自行书写,无法表明是张x5的真实意思表示,不符合遗嘱的法定要件,故对该字条亦不予采信。审理中,各继承人均同意将丧葬费和抚恤金在本案中一并分割,故对该部分依法予以平均分配。另,张×1主张张x5夫妇还有其它存款,但未就此提供证据,故亦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北京市海淀区x号楼房屋归张×2、张×3、张×4和张×1共有,其中张×2占百分之七十的份额,张×3、张×4、张×1每人各占百分之十的份额;二、张×2处保管的张学增遗留存款、现金共计十五万四千五百五十一元归张×2所有;三、张×2处保管的丧葬费、抚恤金共计十万零五百六十六元,张×2、张×3、张×4和张×1每人各分得二万五千一百四十一元五角;张×2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分别给付张×3、张×4和张×1各二万五千一百四十一元五角;四、张×2处保管的香炉一个归张×2所有;五、张×1处保管的躺箱一个归张×1所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张×1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按照父亲与我们姐弟四人签订的协议,我们都在认真严格履行,父亲生前最后几年我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故在继承父亲遗产时应多占份额。张×2、张×3、张×4出示的父母亲的遗嘱我不认可。日的协议已明确规定,父母亲原所立遗嘱作废;之后的遗嘱亦不能证实是父亲的真实意思表示。日的协议没有作废,此协议应作为父亲生前由姑姑扶着他的手书写的字条辅证和处置父亲遗产的重要参考依据。对父母遗产之一的钱财,我对披露出来的数额不认可,应予以进一步核查。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张×2、张×3、张×4张×2、张×3、张×4答辩称:同意原判,希望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证据真实有效,据此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以上事实还有当事人在二审期间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说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根据双方的诉辩主张,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张×1应否在原判决所确定的遗产继承份额上再多分财产,具体涉及以下几个问题,本院分别评述如下。关于协议的效力。被继承人张x5生前与子女订立协议,就张x5的照顾及财产分配进行约定。张×1亦按照日的《照顾父亲和父亲房产以及父亲现金实务财产分配协议书》(以下简称日协议)和同年7月18日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日协议)承担了照顾父亲的职责,并给付张×2、张×3、张×4每人10万元房屋价款。日签订的《关于照顾父亲协议》(以下简称日协议)约定,日协议作废,并对父亲的照顾及张×2、张×3、张×4返还房屋价款重新做了约定,张×2、张×3、张×4亦依据该协议返还了张×1曾给付各方的房屋价款。审核几份协议的内容,本院认为,日协议、日协议、日协议三份协议的核心权利义务均是张x5的赡养以及相关财产的处理问题。而张×2、张×3、张×4、张×1已经通过实际履行日协议,对日协议和日协议的核心权利义务进行了变更,故协议人应以各方当事人最后签订的日协议为准,并作为确定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张×1主张日协议只是声明对日协议作废,而日协议仍然具有效力,但因日协议约定了房屋价款等内容,日协议是该协议的补充协议,而日协议实际上是对日协议和日协议的重新约定。故本院对张×1的该项主张不予采纳。关于遗嘱的效力。关于张x6所立遗嘱的效力认定问题。日,被继承人张x5、张x6写有遗嘱,将所有遗物分给三个女儿,该遗嘱虽为张x5书写,但张x5并非一般意义上的遗嘱代书人,张x5、张x6二人系夫妻关系,对共有财产在二人故去以后的分配作出的说明,在张x6签字认可的情况下,应视为张x5、张x6共同订立的遗嘱,体现出夫妻二人对共同财产进行处置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遗嘱。原审法院对该遗嘱效力的认定错误,本院予以更正。故属于张x6的遗产部分,应按该遗嘱处理。关于张x5在张x6去世后所立遗嘱的效力问题。张x6去世后,张x5又多次立遗嘱处分财产。但二人的财产中一半应作为张x6的遗产,遵照张x6的遗嘱发生继承,其余一半为张x5的个人财产,张x5可以订立遗嘱进行有效处分。张x5于日立有《补充遗嘱》,该遗嘱明确说“任何东西给都不给张×1”,日张x5再次立有《补充遗嘱》,该遗嘱中亦未给张×1留有继承份额。在日至日的期间内,张x5与张×1、张×2、张×3、张×4订立了关于赡养、财产分配的协议,在协议履行中,张x5又于日、日、日、日立有数份遗嘱,鉴于上述遗嘱均订立于其与四个子女就财产处分、归属定有协议的期间,故张x5在协议履行期间订立的遗嘱无权再对上述财产进行单方处分。关于张×1履行赡养义务的认定,虽从日协议的条文中能够看出张×1在一定时期内履行了赡养张x5的义务,但张x5夫妇生前,在所列遗嘱中,明确说明“张×1对老俩口很不好”,“张×1着我脸上打一巴掌”,“张×1他们一年到头都不到我这里来”。虽各方不再执行该遗嘱对遗产的分配,但该遗嘱中记载的事实仍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故综合全案证据,本院对日以后,张×1履行了对张x5赡养义务的事实予以确认,但不能据此认定张×1履行了对张x6、张x5二人的主要赡养义务。对张×1以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为由增加继承份额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张×1提交的署名为“张x”的字条非张x5自行书写,不符合订立遗嘱的法定要件,故其认为该为张x5遗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张x5、张x6的存款的数额问题,经张×1申请,原审法院审查,张x5去世时遗留的存款和现金共计154551元,张×1对上述数额不认可,但未提供证据证实,亦未向本院提交张x5、张x6生前遗留存款、现金的其他线索,故本院对张x5去世时遗留的存款和现金共计154551元的事实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综合上述分析,本案张x5、张x6生前立有遗嘱,故继承开始后,张x6的遗产部分应按照张x5、张x6所立之共同遗嘱处理,即遗产中属于张x6的部分由张×2、张×3、张×4继承。张x5的遗产部分按其所立之有效处分的遗嘱处理。张x5于日、日所立遗嘱为其所立有权处分的遗嘱,该遗嘱明确将其所有的遗产中的房屋由张×2继承,其他遗物分给三个女儿,故张×2、张×3、张×4对张x5、张x6遗产享有继承权。张×1主张继承张x5、张x6遗产依据不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本案中,原审法院虽未根据上述遗嘱对张x5、张x6的遗产进行处理,但因张×2、张×3、张×4未对该判决提出上诉,本院对此不持异议,故对该判决结果本院不再变更。综上所述,张×1的上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驳回。综上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千一百二十七元,由张×2、张×3、张×4和张×1各负担一千二百八十一元七角五分(张×2、张×3、张×4已交纳,张×1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千一百二十七元,由张×1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赵懿荣代理审判员白然娜代理审判员刘福春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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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林业承包合同案件中,一方当事人申请法院做司法鉴定(山场面积、树苗数量、种植树苗的工人工资),但是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法院做司法鉴定,主审法官如何处理?
我们是重庆酉阳人,和一个单位相邻,因为宅基地和对方打官司,经县政府,法院一审;二审都败诉原因是对方有一张契约为证据。
1998年乡政府依据对方提供的一张来历不明的生产队卖土契约——没有核实契约上出售土地的当事人,执笔人,也没有依据契约核实现场和经当事人指认,将我们从71年经生产队(队长和会计也是对方契约上面的两个极其关键的人)指认划给并且一直使用到现在的宅基地处理给对方。我们认为乡政府处理不符合政策,该调查的人都不去了解,对方的证据也不经过当事人质证...
一方当事人有律师全权代理不出庭
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不到庭的当事人到庭吗
请问61岁的人给个体包工头包的农户盖房子受伤致残,如何申请伤残鉴定呢?是不是带受伤病历本及片子等诊断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到公安医院就可以直接申请进行司法鉴定了?
那个人领着一些人来打我。他想把我摁在地上,结果我把他摁地上了,因为是晚上,天黑,结果不知道怎么的他磕到摩托车上了把耳朵弄破了,挺严重的住院了。他家里人非说是我打的。天地良心我确实没有打他。是他自己摔倒磕到的。请问我该怎么办?现在的司法鉴定机构能鉴定出来事实真相吗?我应该怎么个鉴定法?我担心自己会蒙受冤屈。。。希望各位给个指点。谢谢了
朋友的弟弟前不久被他表叔骗去到郑州夜总会带小姐,期间因其中一女孩不从,他和另外两个男孩就把那女孩关在屋子里,后来女孩从二楼的窗户跳下成功逃脱,并报了警。警察赶来将她弟弟抓获,而另外两个男孩逃跑。请问这种情况下,如果那女孩起诉对方,法院会如何判决?她姐姐想保释他,有无成功的可能? 如果法院最后判下来的话,这种情况一般会判几年?
我于2010年初开车与一骑轻便摩托车的夫妻发生侧撞,事后在交警事故认定前我为对方提供了全额的医药费等费用,事故认定为:对方(男摩托驾驶员)负主要责任(无照驾驶,摩托车无牌照,逆向行驶),对方(摩托车乘坐人,驾驶员之妻)我负次要责任(未保障道路行车安全),在事故处理至交警部门调解时,对方当事人迟迟不肯提供工资证明等相关资料,已达四个月之久,造成保险公司无法理赔我的损失,交警部门与对方联系,对方当事人开始说一起协商,后来干脆不接电话。我给对方当事人提...
当事人无争议的工伤事实,工伤鉴定部门以已过申请时效不予受理的,是否必须仍要经劳动鉴定部门对其伤残等级进行评定?法院有无权利委托鉴定机构按工伤标准评定?
我和男朋友第一次性生活没有血,但是我是处女,但是他一直不相信,他朋友还找我上一个男友问我有没有和他做爱过。我怎么解释他都不信,去了医院2次但是都不能检查,说只有司法机关才能鉴定。现在他因为我骗他(还和别人说了)不是处女和我分手。我很气愤,觉得人格受到了侮辱,却无法证明作为一个女人最重视的清白。我想去鉴定我开始性生活的时间,请问是不是只有诉讼了才能申请鉴定?
交通事故当事人不出现如何处理
打架当事人有没权利找派出所要求查询司法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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