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涉逃企业主进入高档酒店,购买奢侈品代购违法吗,出入境,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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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海关破获奢侈品走私案 预估案值逾2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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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天金报讯(记者刘晓杰 通讯员袁剑)昨日,楚天金报从武汉海关获悉,日前海关成功破获一起重大奢侈品走私案,已查获包括PRADA、GUCCI、LV、CHANEL、DIOR、MONCLER、MAXMARA等国际一线品牌的服装、箱包及鞋共计约3.7万件,“初步预估案值逾2亿元,涉嫌偷逃税款超过3000万元”。  “这是近年来我们在奢侈品领域破获的最大案件。”昨日,武汉海关缉私局相关负责人告诉楚天金报称,近年来,海关缉私局注意到一些高档奢侈品通过走私方式流入武汉市场的情况有所增加,“经过一年多的时间,我们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初步掌握了武汉某公司走私高档奢侈品的事实”。  据介绍,自2011年以来,通过伪造合同、低报价格的方式,这家公司将大量高端奢侈品牌的服装、箱包及鞋类等产品走私进口。同时,该公司还雇请“水客”团伙从香港走私入境后快递至武汉,“5个店铺在武汉,1个店铺在十堰。”  “涉案证据资料多达2万余份,涉案电脑、服务器及其他电子资料载体60余件。”上述负责人表示,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之中。  “走私货物未经海关监管,严重冲击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消费者购买走私商品后一旦发生售后问题,无法维权,会极大损害消费者利益。”武汉海关缉私局欢迎广大市民积极提供线索,拨打12360热线举报。  链接   海外代购需主动向海关申报  如今,通过电商海淘或海外代购,以比国内更低的价格买到国际一线奢侈品牌,成为国内时尚达人的“新常态”。  海外邮购上万元的LV皮包,没有缴税,算不算走私?对此,海关相关人员表示,以个人名义海外代购自用商品,法规上要求应主动向海关申报,即在快递包裹面单上,如实填写商品信息。随后,消费者可自己向海关申报缴纳税款,或委托快递公司办理。  据了解,由于每天进口邮件数量巨大,海关不可能对装有皮包、衣服等邮包逐一开包验视。邮购奢侈品若在未向海关申报的情况下被查扣,如没“水客”嫌疑,消费者除了补缴进口税款,也可能被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如涉嫌走私行为,商品将被没收。  罚没的走私赃物去哪了?武汉海关表示,等案件调查终结,法院宣判后,海关将委托拍卖公司在相关执法部门的监督下,将赃物向社会公开拍卖,并将拍卖所得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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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逃废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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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合力打击逃废债行为,进一步净化金融市场,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打造诚信诸暨形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诚信体系建设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黑名单认定&&&&金融机构按照《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打击逃废债工作会议纪要》(诸政办纪要〔2014〕42号)及相关工作机制的要求,将逃废债客户名单报至市打击逃废债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打逃办”,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和属地镇乡(街道)。镇乡(街道)收到金融机构通知后10日内,会同公安等部门及相关贷款银行进行摸排分析并提出针对性处理意见:&&&&1.对行为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影响较坏,需打击处理的列入《逃废债黑名单》(以下称“涉逃对象”):包括非法转移资金、资产,涉嫌犯罪的;恶意欠薪、欠息、欠费、欠税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主外逃或无法联系的;职业从事高利民间借贷,涉嫌犯罪的,特别是公务人员和银行工作人员参与的;&&&&2.对正在积极开展生产自救的企业,由镇乡(街道)出具书面意见报市“打逃办”,经市“打逃办”审核同意后,暂不需列为涉逃对象;&&&&3.逃废债黑名单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对自觉履行各类债务及时缴清各类费用的,将视情况予以调整。属于再次出现的,不得以任何理由调整。&&&&&&&&二、制约措施&&&&1.通过报纸、电视等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布逃废债黑名单,并及时发送至市打击逃废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及时采取措施,共同打击逃废债行为;&&&&2.在个人及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记载恶意逃废债情况,冻结信用卡,停止提供融资服务及联合其他银行业、小贷公司采取制裁措施;&&&&3.加强对涉逃对象的出入境管控,暂停涉逃对象的车辆过户、权证过户、法人代表变更、股权变更、市场准入等手续,依法及时采取各种保全措施;&&&&4.限制涉逃对象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主进入高档酒店、娱乐场所、商场奢侈品专柜等进行消费;&&&&5.限制涉逃对象进入(参与)政府采购及工程招投标;&&&&6.取消涉逃对象各种评优资格和政策享受。&&&&&&&&三、工作要求&&&&1.逃废债黑名单管理由市打击逃废债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协作配合,敢于担当,建立打击逃废债工作的“绿色通道”,有效有力地处置各类逃废债行为。&&&&2.属地镇乡(街道)要做好基础信息对接工作,特别是要做好涉逃对象的清产核资及资产监管等工作;债权银行应及时履职,并提供相关资料,全力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专项行动;公检法等政法机关要根据职责分工,互相协同,合力打击。&&&&3.加强对逃废债黑名单制度执行工作的督查考核。市打击逃废债领导小组将定期督查各相关单位工作开展情况,对工作不力、因延误时间造成较大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进行通报。&&&&&&&&四、其他&&&&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附件:逃废债行为的认定标准&&&&&以中国银行业协会的《逃废银行债务客户名单管理办法》明确的认定标准为基础,结合当前各类逃废债行为的实际,特认定以下十种行为为逃废债行为:&&&&&&&&1.不经债权银行同意,以改制、重组、分立、合并、租赁、破产等方式悬空银行债权;&&&&2.通过非正常关联交易等抽逃资金、转移利润、转移资产,致使银行债权被悬空;&&&&3.以转户和多头开户等方式,蓄意逃避债权银行对贷款的监督,使银行贷款本息无法收回;&&&&4.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产权不清的担保,或恶意拒绝补办担保手续;&&&&5.不经债权银行同意,擅自处置银行债权的抵(质)押物,造成银行债权抵(质)押悬空;&&&&6.隐瞒影响按期偿还银行债务的重要事项和重大财务变动情况,致使银行债权处于高风险状况;&&&&7.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恶意拖欠债务;&&&&8.不配合债权人正常诉讼、不偿还债务又拒不签收催债文书;&&&&9.法定代表人或企业主有欠息、欠费、欠税、欠薪等“四欠”现象,并无法取得联系或外逃的;&&&&10.其他恶意逃废债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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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逃废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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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合力打击逃废债行为,进一步净化金融市场,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打造诚信诸暨形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诚信体系建设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黑名单认定金融机构按照《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打击逃废债工作会议纪要》(诸政办纪要〔2014〕42号)及相关工作机制的要求,将逃废债客户名单报至市打击逃废债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打逃办”,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和属地镇乡(街道)。镇乡(街道)收到金融机构通知后10日内,会同公安等部门及相关贷款银行进行摸排分析并提出针对性处理意见:1.对行为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影响较坏,需打击处理的列入《逃废债黑名单》(以下称“涉逃对象”):包括非法转移资金、资产,涉嫌犯罪的;恶意欠薪、欠息、欠费、欠税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主外逃或无法联系的;职业从事高利民间借贷,涉嫌犯罪的,特别是公务人员和银行工作人员参与的;2.对正在积极开展生产自救的企业,由镇乡(街道)出具书面意见报市“打逃办”,经市“打逃办”审核同意后,暂不需列为涉逃对象;3.逃废债黑名单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对自觉履行各类债务及时缴清各类费用的,将视情况予以调整。属于再次出现的,不得以任何理由调整。二、制约措施1.通过报纸、电视等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布逃废债黑名单,并及时发送至市打击逃废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及时采取措施,共同打击逃废债行为;2.在个人及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记载恶意逃废债情况,冻结信用卡,停止提供融资服务及联合其他银行业、小贷公司采取制裁措施;3.加强对涉逃对象的出入境管控,暂停涉逃对象的车辆过户、权证过户、法人代表变更、股权变更、市场准入等手续,依法及时采取各种保全措施;4.限制涉逃对象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主进入高档酒店、娱乐场所、商场奢侈品专柜等进行消费;5.限制涉逃对象进入(参与)政府采购及工程招投标;6.取消涉逃对象各种评优资格和政策享受。三、工作要求1.逃废债黑名单管理由市打击逃废债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协作配合,敢于担当,建立打击逃废债工作的“绿色通道”,有效有力地处置各类逃废债行为。2.属地镇乡(街道)要做好基础信息对接工作,特别是要做好涉逃对象的清产核资及资产监管等工作;债权银行应及时履职,并提供相关资料,全力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专项行动;公检法等政法机关要根据职责分工,互相协同,合力打击。3.加强对逃废债黑名单制度执行工作的督查考核。市打击逃废债领导小组将定期督查各相关单位工作开展情况,对工作不力、因延误时间造成较大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进行通报。四、其他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附件:逃废债行为的认定标准附件逃废债行为的认定标准以中国银行业协会的《逃废银行债务客户名单管理办法》明确的认定标准为基础,结合当前各类逃废债行为的实际,特认定以下十种行为为逃废债行为:1.不经债权银行同意,以改制、重组、分立、合并、租赁、破产等方式悬空银行债权;2.通过非正常关联交易等抽逃资金、转移利润、转移资产,致使银行债权被悬空;3.以转户和多头开户等方式,蓄意逃避债权银行对贷款的监督,使银行贷款本息无法收回;4.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产权不清的担保,或恶意拒绝补办担保手续;5.不经债权银行同意,擅自处置银行债权的抵(质)押物,造成银行债权抵(质)押悬空;6.隐瞒影响按期偿还银行债务的重要事项和重大财务变动情况,致使银行债权处于高风险状况;7.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恶意拖欠债务;8.不配合债权人正常诉讼、不偿还债务又拒不签收催债文书;9.法定代表人或企业主有欠息、欠费、欠税、欠薪等“四欠”现象,并无法取得联系或外逃的;10.其他恶意逃废债务的行为。诸暨市逃废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为合力打击逃废债行为,进一步净化金融市场,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打造诚信诸暨形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诚信体系建设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黑名单认定金融机构按照《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打击逃废债工作会议纪要》(诸政办纪要〔2014〕42号)及相关工作机制的要求,将逃废债客户名单报至市打击逃废债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打逃办”,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和属地镇乡(街道)。镇乡(街道)收到金融机构通知后10日内,会同公安等部门及相关贷款银行进行摸排分析并提出针对性处理意见:1.对行为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影响较坏,需打击处理的列入《逃废债黑名单》(以下称“涉逃对象”):包括非法转移资金、资产,涉嫌犯罪的;恶意欠薪、欠息、欠费、欠税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主外逃或无法联系的;职业从事高利民间借贷,涉嫌犯罪的,特别是公务人员和银行工作人员参与的;2.对正在积极开展生产自救的企业,由镇乡(街道)出具书面意见报市“打逃办”,经市“打逃办”审核同意后,暂不需列为涉逃对象;3.逃废债黑名单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对自觉履行各类债务及时缴清各类费用的,将视情况予以调整。属于再次出现的,不得以任何理由调整。二、制约措施1.通过报纸、电视等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布逃废债黑名单,并及时发送至市打击逃废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及时采取措施,共同打击逃废债行为;2.在个人及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记载恶意逃废债情况,冻结信用卡,停止提供融资服务及联合其他银行业、小贷公司采取制裁措施;3.加强对涉逃对象的出入境管控,暂停涉逃对象的车辆过户、权证过户、法人代表变更、股权变更、市场准入等手续,依法及时采取各种保全措施;4.限制涉逃对象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主进入高档酒店、娱乐场所、商场奢侈品专柜等进行消费;5.限制涉逃对象进入(参与)政府采购及工程招投标;6.取消涉逃对象各种评优资格和政策享受。三、工作要求1.逃废债黑名单管理由市打击逃废债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协作配合,敢于担当,建立打击逃废债工作的“绿色通道”,有效有力地处置各类逃废债行为。2.属地镇乡(街道)要做好基础信息对接工作,特别是要做好涉逃对象的清产核资及资产监管等工作;债权银行应及时履职,并提供相关资料,全力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专项行动;公检法等政法机关要根据职责分工,互相协同,合力打击。3.加强对逃废债黑名单制度执行工作的督查考核。市打击逃废债领导小组将定期督查各相关单位工作开展情况,对工作不力、因延误时间造成较大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进行通报。四、其他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附件:逃废债行为的认定标准附件逃废债行为的认定标准以中国银行业协会的《逃废银行债务客户名单管理办法》明确的认定标准为基础,结合当前各类逃废债行为的实际,特认定以下十种行为为逃废债行为:1.不经债权银行同意,以改制、重组、分立、合并、租赁、破产等方式悬空银行债权;2.通过非正常关联交易等抽逃资金、转移利润、转移资产,致使银行债权被悬空;3.以转户和多头开户等方式,蓄意逃避债权银行对贷款的监督,使银行贷款本息无法收回;4.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产权不清的担保,或恶意拒绝补办担保手续;5.不经债权银行同意,擅自处置银行债权的抵(质)押物,造成银行债权抵(质)押悬空;6.隐瞒影响按期偿还银行债务的重要事项和重大财务变动情况,致使银行债权处于高风险状况;7.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恶意拖欠债务;8.不配合债权人正常诉讼、不偿还债务又拒不签收催债文书;9.法定代表人或企业主有欠息、欠费、欠税、欠薪等“四欠”现象,并无法取得联系或外逃的;10.其他恶意逃废债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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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逃废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日 10:08:28 
为合力打击逃废债行为,进一步净化金融市场,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打造诚信诸暨形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诚信体系建设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黑名单认定
金融机构按照《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打击逃废债工作会议纪要》(诸政办纪要〔2014〕42号)及相关工作机制的要求,将逃废债客户名单报至市打击逃废债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打逃办”,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和属地镇乡(街道)。镇乡(街道)收到金融机构通知后10日内,会同公安等部门及相关贷款银行进行摸排分析并提出针对性处理意见:
1.对行为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影响较坏,需打击处理的列入《逃废债黑名单》(以下称“涉逃对象”):包括非法转移资金、资产,涉嫌犯罪的;恶意欠薪、欠息、欠费、欠税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主外逃或无法联系的;职业从事高利民间借贷,涉嫌犯罪的,特别是公务人员和银行工作人员参与的;
2.对正在积极开展生产自救的企业,由镇乡(街道)出具书面意见报市“打逃办”,经市“打逃办”审核同意后,暂不需列为涉逃对象;
3.逃废债黑名单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对自觉履行各类债务及时缴清各类费用的,将视情况予以调整。属于再次出现的,不得以任何理由调整。
二、制约措施
1.通过报纸、电视等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布逃废债黑名单,并及时发送至市打击逃废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及时采取措施,共同打击逃废债行为;
2.在个人及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记载恶意逃废债情况,冻结信用卡,停止提供融资服务及联合其他银行业、小贷公司采取制裁措施;
3.加强对涉逃对象的出入境管控,暂停涉逃对象的车辆过户、权证过户、法人代表变更、股权变更、市场准入等手续,依法及时采取各种保全措施;
4.限制涉逃对象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主进入高档酒店、娱乐场所、商场奢侈品专柜等进行消费;
5.限制涉逃对象进入(参与)政府采购及工程招投标;
6.取消涉逃对象各种评优资格和政策享受。
三、工作要求
1.逃废债黑名单管理由市打击逃废债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协作配合,敢于担当,建立打击逃废债工作的“绿色通道”,有效有力地处置各类逃废债行为。
2.属地镇乡(街道)要做好基础信息对接工作,特别是要做好涉逃对象的清产核资及资产监管等工作;债权银行应及时履职,并提供相关资料,全力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专项行动;公检法等政法机关要根据职责分工,互相协同,合力打击。
3.加强对逃废债黑名单制度执行工作的督查考核。市打击逃废债领导小组将定期督查各相关单位工作开展情况,对工作不力、因延误时间造成较大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进行通报。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逃废债行为的认定标准
以中国银行业协会的《逃废银行债务客户名单管理办法》明确的认定标准为基础,结合当前各类逃废债行为的实际,特认定以下十种行为为逃废债行为:
1.不经债权银行同意,以改制、重组、分立、合并、租赁、破产等方式悬空银行债权;
2.通过非正常关联交易等抽逃资金、转移利润、转移资产,致使银行债权被悬空;
3.以转户和多头开户等方式,蓄意逃避债权银行对贷款的监督,使银行贷款本息无法收回;
4.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产权不清的担保,或恶意拒绝补办担保手续;
5.不经债权银行同意,擅自处置银行债权的抵(质)押物,造成银行债权抵(质)押悬空;
6.隐瞒影响按期偿还银行债务的重要事项和重大财务变动情况,致使银行债权处于高风险状况;
7.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恶意拖欠债务;
8.不配合债权人正常诉讼、不偿还债务又拒不签收催债文书;
9.法定代表人或企业主有欠息、欠费、欠税、欠薪等“四欠”现象,并无法取得联系或外逃的;
10.其他恶意逃废债务的行为。
来源: 诸暨市人民政府网 作者: 编辑: 蒋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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