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不构成刑事自诉案件案件时能监控手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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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案例分析题: ()
新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共有9名董事,其中3名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讨论召开股东临时会用及解决公司债务等事项。出席这次临时会议的有董事长甲及乙、丙、丁4名董事,公司9名董事有4名并未出席。这次会议由甲主持,在此会议上,乙、丙、丁3名董事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并作出了决定定于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而董事戊认为,此次董事会召开前应当征求他关于是否召集临时董事会的意见,然而事实上没有实现征求他的意见便召开了这次会议,于是,他在董事会表决之前便中途退席。新元股份有限公司于日通知了公司各位股东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决定,公司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上所列议案是讨沦处分公司限制财产偿还债务。在公司日召开的临时股东会上,亲自出席及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股东共86人,持有股数为12万股,占公司全部股份20万股的60%。
此次临时股东会议,经出席股东30人(持有股数6.5万股)同意,作出三项决定:(1)公司对外所欠债务原则上予以承认;(2)决定将公司对外的债券转为注册资本;(3)处分公司部分财产偿还公司债务。对于此次公司临时股东会的决议,董事戊持有异议,认为决议违法而无效,诉请法院请求撤销。
其理由是:(1)公司董事会决议召开股东临时会议,他未在场,致使该董事会议不足法定人数,因而董事会关于召开股东临时会议之决定违法;(2)日召开的公司临时股东会议,其决议处分财产偿还债务与议程不符;(3)临时股东会上的提请承认事项事先并未经过董事会议决定通过。 &
&问题:根据以上情况,分析临时董事会会议决议、临时股东会会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正确答案:有, 或者 第&2&题:案例分析题: ()
日夜,张甲、李乙、赵丙和孙丁四人在李乙家打麻将赌博,其间张甲见到孙丁有偷牌的小动作,与之发生口角。至次日凌晨,张甲将随身携带的4800元全部输光,遂散场。张甲在回家途中遇见孙丁,张甲认为自己输钱与孙丁打牌不老实有关,且孙丁在散场时赢得了5000多元钱。于是,张甲上前索要自己输掉的4800元钱,孙丁不允,双方发生厮打,结果张甲按倒孙丁,并从其衣袋拿走5000元钱。孙丁回家后将此事告知妻子,孙妻向公安局控告,遂案发。本案作出判决后,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下面是检察院的抗诉书,请指出其中的错误。 &
& & & & & & & & & & & & & & & & & & & & &江东省山北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书 & &被告人:张甲,男,现年21岁(日出生),汉族,江东省山北市人,系山北市山南区印刷厂临时工,住山南区印刷厂宿舍。
& &被告人张甲抢劫一案,由山北市公安局山南分局侦查终结,于日移送山北市山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山南区人民检察院于日向山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日山南区人民法院以【2002】山法刑放字第081号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宣告被告人张甲无罪。山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山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有误,于日提请本院抗诉。
经依法审查,本案的事实如下: & &日夜7时许,被告人张甲到朋友李乙家打麻将赌博,同时还有赵丙和孙丁参与,至次日凌晨6时许,张甲自带的4800元钱输光,遂散场。在离去的路上,张甲遇到孙丁,张甲想起当晚打麻将时,孙丁曾有偷牌的行为,并且孙丁在散场时赢得了5000多元钱,张甲于是上前要求孙丁退还其输掉的4800元钱,孙丁说他赢的钱主要是赵丙输的,不同意张甲的要求。张甲遂即对孙丁进行殴打,并将其按倒在地,从其衣袋里强行搜走5000元钱,然后离去。 & &被告人张甲的上述犯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夺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甲与孙丁等人因赌博产生纠纷,张甲夺走的赌资不属于孙丁的合法财产,且在争夺赌资过程中,张甲与孙丁均实施了互殴行为,本案是一般治安违法案件,不能认定张甲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山南区人民法院的理由不成立,抢劫罪是行为犯,不以抢劫金额与财物的性质为条件,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暴力劫夺行为即构成抢劫罪。 & &综上所述,为严肃国法,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3款规定,特提起抗诉。请依法改判。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检察员:王某某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高某某
正确答案:有, 或者 第&3&题:案例分析题: ()
《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请试着解释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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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快车律师回复共9条回复
一般以录像证据为准,因为录像证据更客观,口供更多的是人为因素
回复时间: 08:53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VIP+版主]
要结合具体情况认定,笔录不真实的不能采纳
回复时间: 09:48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你好,应该以监控录像为准。
回复时间: 09:51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一般以录像证据为准,因为录像证据更客观,口供更多的是人为因素、
回复时间: 22:06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不能简单判断以哪种证据为准,需要综合客观情况,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回复时间: 10:57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以监控录像为准。
回复时间: 11:38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能简单判断以哪种证据为准,需要综合客观情况,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回复时间: 2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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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应当以监控录像为准。欢迎联系。
回复时间: 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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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控辩双方质证,法院认定。
回复时间: 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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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当事人可以要求警方察看交通监控录像吗
在路上丢失皮包,里面有现金身份证银行卡什么的,报案后警察说已构成刑事案件了
不区分大小写匿名
可以作为证提供
那如果当事人要求自己亲自看法律上允许吗
昨天问了警察,人家压根就不在意,一个警察说以后这种事就不用去报警人家不会管都,感慨这个所谓的法治社会,可笑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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