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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俊红_百度百科
?原卡西欧(广州)商贸有限公司市场部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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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俊红,女,广东肇庆人,拥有大学本科学历。2007年6月至2010年5月期间,担任卡西欧(广州)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卡西欧公司)市场部部长。
女高管不服两次上诉
林俊红45岁,广东人,拥有大学本科学历。2007年6月至2010年5月期间,她担任卡西欧(广州)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卡西欧公司)市场部部长,负责管理卡西欧公司大陆地区所有店铺柜台设计与制作以及销售活动的开展与运作。她的薪水优厚,年薪70万元。
检方指控称,在2007年6月至2010年5月期间,林俊红在与为卡西欧公司制作专柜的产品、服务供应商上海威杰展示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杰公司)进行业务往来的过程中,以每月收取工程金额5%回扣的形式收取该公司贿送的好处费共计290余万元。
日,林俊红在广州被警方抓获归案。2012年,林俊红被越秀区法院以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
被告林俊红:
坚称与朱某林是情人,但双方都有家庭,不想让双方的家人知道此事。在上海期间,用家婆的身份证开了一个银行账户用作朱某林给她生活费。
林俊红年薪70万元,用不着朱某林向她给生活费。
法院 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宣判后,林俊红不服,提出上诉,她称自己与威杰公司的朱某林是情人关系,290万元是朱某林给她的生活费。中院二审后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发回重审。但是,越秀区法院重审后依然以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林俊红有期徒刑8年。林俊红再次提出上诉。
焦点:是受贿款还是情人馈赠
日,广州中院开庭审理,林俊红通过远程视频系统受审。
林俊红在庭上称,她与朱某林是情人,但不想让双方的家庭知道此事。在上海期间,她用家婆的身份证开了一个银行账户,朱某林不时给她一些生活费。这些钱都被她和朱某林用于日常消费,比如打球、吃饭、应酬等。
不过,朱某林在生前所做的证言却显示,他只见过林俊红几次,其与林俊红根本没有男女关系,也没有借钱或生活费给林俊红。威杰公司总经理朱某蟾的证言也说,他哥哥朱某林不参与公司的具体经营,公司的日常经营由其具体负责。据他所知,哥哥也与林俊红不是情人关系。
朱某蟾说,由于林俊红在公司权力很大,如果不给林俊红回扣,林俊红会减少其公司的业务量,另外在业务评价上也会给其压力,其权衡再三,同意给林俊红回扣。朱某蟾说,从2011年12月开始,林俊红的丈夫多次联系他,叫他做伪证,但都被他拒绝了。经考虑,他于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对此,林俊红称,她在2011年12月被抓,朱某林在三个月后才去世,当时,她在看守所里面,根本不知道朱某林去世的事情,她并不是因为知道朱某林去世了才将责任推到朱某林身上。
不过公诉人指出,林俊红年薪70万元,用不着朱某林再给她生活费。同时,林俊红用家婆所开的账户,每月入款少则三五万,多则35万元,正好与卡西欧公司与威杰公司的业务量相对应。此外,林俊红关于这些钱的来源曾有多种说法,一会儿说是国外亲戚寄来的,一会儿说是朱某林借给她的,到后来才说是朱某林给她的生活费。因此,公诉人坚持认为这些钱都是受贿款。
290万元到底是受贿款,还是情人给的生活费?日,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市场部原部长林俊红在广州中院再次过堂受审。检方指控林俊红收受朱某林290万元,但林俊红称朱某林是她的情人,这些钱是朱林送给她的生活费。可是,令案件扑朔迷离的是,在林俊红被羁押后三个月朱某林因病去世。林俊董事长出席母校校庆 精彩演讲赢得满堂喝彩(组图)
17:54:44 &&来源:中国商报
2013年 10月31日,圣地集团董事长(兼总裁)林俊先生应邀出席广东外语外贸大学附设外语学校 (简称“广外外校”)20周年校庆庆典,并作为唯一一位优秀毕业生代表演讲。  当晚7时,广外外校20周年校庆大型庆典晚会在学校田径场隆重举办,可容纳万名观众的现场座无虚席。在热烈掌声中,在全校师生的千呼万唤期待中,林俊先生一出现便牢牢抓住了大家的眼球。这位80后的“智二代”,以一身银灰色修身西服,衬托素雅黑色衬衫的俊朗英姿,大步走上主席台。圣地集团董事长林俊先生发表演讲  林俊先生是广外外校94级校友,他除了是圣地集团董事长以外,还身兼多项社会职务:亚洲中小企业“博鳌奖—2012年度经济人物”、2012年“广东十大经济风云人物”中国皮界“十大风云人物”、中国市场学会商品批发市场发展委员会理事会副理事长、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理事、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常务理事、中国皮革协会副理事长、中国皮革协会市场流通专业委员会会长、广州市政协委员会委员、广州市花都区政协常委、广州市工商联合会执委、广东省批发市场行业协会副会长、广州专业市场商会常务副会长、广州市花都区工商联合会副主席、香港广佛肇联谊总会常务会董、2010年广州亚运会火炬手等。  致辞中,林董结合自己在外校学习的回忆、多年工作历练、创业拼搏经历及所见所思,以“中国梦,外校梦,学生梦”为主题,围绕“世界上唯一不变的,就是变;做好事容易,做事难;懂得舍得,有舍才有得;要有自信,做回自己。”等几个观点,为大家带来一场精彩生动的演讲。  演讲中,林董说到“做事难”:“烧开一壶水容易,但是在高原,你再努力也烧不开一壶水;你想好好读书,给你来个焚书坑儒;你想好好的生活,给你一次第三次世界大战。”这说明什么呢?他阐述道:“做好一件事,是一个人的意愿,能不能给你做这件事,是大环境决定的。习主席说,中国可以给你一个做梦的权利,做梦的平台。我敢说,当今的中国,通过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不但是大国,已经迈进强国,已经进入高速的发展期。相信在座的各位,是最幸福的一代。只要你想、你愿意、你努力,就可以实现你的梦想!”  提到自信心,林董与大家分享:“大多数的品牌发展,都走了不少弯路、冤枉路。他们一直低着头模仿和复制、盲目地学习,没有性格、没有自主、没有创新、更没有竞争力。我一直认为同一棵大树是掉不下两片相同的树叶,别人用别人的时间、历史沉淀的人文文化及各种各样的传统艺术,我们是学不像,也学不好。所以,中国的各行各业应该走一条属于自己有中国特色的品牌发展道路,要把中国上下五千年传统文化发扬出来,立足我们的基础和优势,打造一个属于自己民族故事的品牌。” 他总结说:“做人与做品牌是一个道理的,要有信心,做回自己,没有谁值得我们去盲目模仿,只有人的思想值得我们去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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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敬菊诉林俊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由】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案件字号】 (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3567号【审理法官】 ,,
【文书性质】 【审结日期】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代理律师/律所】 ,; ,; ,
【民事权责情节】 ,,,,,,
【全文】【】 &&&& 朱敬菊诉林俊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3567号
  原告朱敬菊。
  委托代理人曹洪,上海兴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俊。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负责人汪建军。
  委托代理人孟凡涛,上海圣瑞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婉君,上海圣瑞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敬菊与被告林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敬菊及其委托代理人曹洪,被告林俊,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孟凡涛、谢婉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敬菊诉称,日13时15分许,原告骑电动自行车沿古龙路向东行驶至古美路口东50米处,与被告林俊驾驶的浙AHXXXX普通货车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经交警认定,林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查,浙AHXXXX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事发后,林俊已垫付医疗费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3,000元。原告因该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32,715.88元、住院用品费82.30元、误工费33,379.5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0元、营养费3,000元、护理费4,500元、残疾赔偿金87,70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203元、律师费5,000元、鉴定费2,300元。上述损失,要求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优先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优先进交强险理赔,超出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的损失由被告林俊赔偿。
  被告林俊辩称,对事故发生及责任认定无异议,由其承担本案赔偿责任。事发时,浙AHXXXX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50万元,含不计免赔。事发后,已先行垫付医疗费13,000元,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对于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的意见与被告保险公司相同,同时认为律师代理费过高。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及责任认定无异议,浙AHXXXX在其处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50万元,含不计免赔,同意承担保险责任。对于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认可医疗费发票金额为32,715.88元;不理赔鉴定费及住院用品费;营养、护理分别认可40元/天、30元/天;认可住院7天;认可交通费203元;原告主张的居住情况前后矛盾,仅认可农村标准;认可最低工资标准。
  经审理查明,原告诉称的事故发生经过及事故责任认定均属实。原告为治疗伤情,已支出医疗费32,715.88元。原告住院期间,另支出住院用品费82.30元。事发后,被告林俊已先行赔偿13,000元。
  原告的伤情经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朱敬菊因交通事故致左锁骨中段粉碎性骨折伴错位、左侧上颌窦外侧壁骨折伴上颌窦积血,现左肩关节活动受限,评定XXX伤残,酌情给予伤后休息150天,营养60天,护理60天;择期行内固定拆除术,酌情给予休息30天,营养15天,护理15天。原告支付鉴定费2,300元。原告为本案诉讼,另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
  日至日。2013年10月至事发前。2012年9月至2013年9月,原告在上海品冠塑胶工业有限公司工作。自2013年10月开始,原告至上海三鼎海上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从事保洁员工作,每月平均收入3,987元。
  另查明,事发时,浙AHXXXX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其中责任限额项下包含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500,000元,及该项的不计免赔险。在商业三者险的保险条款中约定: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保单、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发票、医疗费发票、病历、出院小结、费用清单、住院用品费收据、律师代理费发票、交通费发票、收入证明、居住证、居住证明、租赁合同、工资交易明细、警署证明、劳动裁决书,被告林俊提供的签购单、预缴费收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并均经庭审质证所证实。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和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承保浙AHXXXX车辆的交强险以及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均为被告保险公司,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范围内向原告赔付。本次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公安机关已认定被告林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故原告主张的超出交强险及商业险赔偿限额的损失部分,应由被告林俊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1、医疗费,均系原告为治疗伤情所产生的必要费用,应计入赔偿范围;2、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实际住院7天,按20元/天的标准,本院确定住院伙食补助费140元;3、营养费(含二期手术后的营养费),原告主张40元/天的营养费计算标准在合理范围内,结合鉴定结论确定的期限,本院确定营养费为3,000元;4、护理费(含二期手术后的护理费),结合原告的伤情及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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