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冲乡吴家桥周娇女书书网1982年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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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玉枝与老河口市袁冲乡吴家桥村村委会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老河口民调确字第00163号
申请人老河口市袁冲乡吴家桥村村委会。
申请人陈玉枝。
本院在审理老河口市袁冲乡吴家桥村村委会与陈玉枝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申请人袁冲乡吴家桥村村委会与申请人陈玉枝向本院提出撤回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袁冲乡吴家桥村村委会与申请人陈玉枝撤回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袁冲乡吴家桥村村委会与申请人陈玉枝撤回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
审判员  卢勇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蔡军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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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琳与老河口市袁冲乡吴家桥村村委会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老河口民调确字第00181号
申请人老河口市袁冲乡吴家桥村村委会。
申请人沈琳。
本院在审理老河口市袁冲乡吴家桥村村委会与沈琳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申请人袁冲乡吴家桥村村委会与申请人沈琳向本院提出撤回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袁冲乡吴家桥村村委会与申请人沈琳撤回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袁冲乡吴家桥村村委会与申请人沈琳撤回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
审判员  卢勇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蔡军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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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喜莲与老河口市袁冲乡吴家桥村村委会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老河口民调确字第00172号
申请人老河口市袁冲乡吴家桥村村委会。
申请人段喜莲。
本院在审理老河口市袁冲乡吴家桥村村委会与段喜莲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申请人袁冲乡吴家桥村村委会与申请人段喜莲向本院提出撤回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袁冲乡吴家桥村村委会与申请人段喜莲撤回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袁冲乡吴家桥村村委会与申请人段喜莲撤回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
审判员  卢勇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蔡军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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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玉杰与老河口市袁冲乡吴家桥村村委会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老河口民调确字第00173号
申请人老河口市袁冲乡吴家桥村村委会。
申请人邵玉杰。
本院在审理老河口市袁冲乡吴家桥村村委会与邵玉杰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申请人袁冲乡吴家桥村村委会与申请人邵玉杰向本院提出撤回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袁冲乡吴家桥村村委会与申请人邵玉杰撤回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袁冲乡吴家桥村村委会与申请人邵玉杰撤回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
审判员  卢勇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蔡军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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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春景与老河口市袁冲乡吴家桥村村委会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老河口民调确字第00176号
申请人老河口市袁冲乡吴家桥村村委会。
申请人范春景。
本院在审理老河口市袁冲乡吴家桥村村委会与范春景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申请人袁冲乡吴家桥村村委会与申请人范春景向本院提出撤回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袁冲乡吴家桥村村委会与申请人范春景撤回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袁冲乡吴家桥村村委会与申请人范春景撤回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
审判员  卢勇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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