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机投镇的故事出发到青羊区检察院怎么走

张XX等抢劫、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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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等抢劫、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案由】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案件字号】 (2013)高新刑初字第350号【审理法官】 ,,
【文书性质】 【审结日期】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代理律师/律所】 ,; ,; ,
【刑事罪刑情节】 ,,,,,,,,,,,
【诉讼关键词】 ,,,,,,
【判决结果】
 判定罪名: ,
 刑罚: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阿的里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张X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郭X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刘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附带民事赔偿:
【全文】【】 &&&&
张XX等抢劫、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高新刑初字第350号
  公诉机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阿的里落。
  被告人张XX。
  辩护人刘虎,四川舟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郭XX。
  辩护人郭小舟,四川尚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XX。
  辩护人余佳宇、蔡军,四川维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高新检刑诉字(2013)第3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的里落、张XX、郭XX犯抢劫罪、被告人刘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国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阿的里落、被告人张XX及其辩护人刘虎、被告人郭XX及其辩护人郭小舟、被告人刘XX及其辩护人余佳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日凌晨,被告人阿的里落、张XX、郭XX伙同阿XX(身份不详)、马XX(身份不详)等六名彝族男子预谋盗窃电缆线,通过事先踩点,由张XX、郭XX分别驾驶各自的白色捷达轿车(车牌号为:川AXXXXX,后过户给其妻王淑容,车牌号变更为:川AXXXXX)、黑色三菱轿车(车牌号为:川AXXXXX),将阿的里落等彝族男子送到成都高新区中和朝阳社区一电缆线铺设工地外。在实施犯罪前,阿的里落将如果工地有人看守电缆线、盗窃不成就绑人后抢劫电缆线的意图告知张XX、郭XX及其他彝族男子。随后,阿的里落、阿XX、马XX等彝族男子使用菜刀等作案工具,通过威胁和捆绑等手段将负责守护电缆线的被害人刘XX、凌XX、肖XX挟持并控制,并劫取三人的随身财物,抢走凌XX人民币1300余元及手机一部、刘XX手机一部。在守护电缆线的三人被控制后,阿的里落等人用事先准备的剪线钳等工具对工地现场摆放的电缆线进行剪切,随后搬运到负责接应的张XX和郭XX驾驶的轿车上,后将抢得的电缆线运到成都市武侯区金花镇双凤村双凤加油站附近被告人刘XX开设的废品收购站,以6000元人民币的价格销赃。阿的里落将赃款以每人800元分给张XX和郭XX。被告人刘XX后将赃物转卖。
  日下午,民警在成都市武侯区金花镇将被告人阿的里落挡获,随后在武侯区机投镇将被告人张XX挡获;当晚,民警在被告人刘XX开设的废品收购站将其挡获;次日,民警在成都市青羊区文家乡乐平村将被告人郭XX挡获。被告人阿的里落因吸食海洛因被公安机关决定强制戒毒。
  案发后,被告人阿的里落、刘XX等人对涉案电缆线进行了辨认。经测算,被抢电缆线长19.45米,根据鉴定意见确定被抢电缆线单价为820元/米,价值共计人民币15949元。
  另查明,在审理期间,被告人张XX、郭XX分别委托家属代为退赔人民币86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阿的里落、张XX、郭XX、刘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且有挡获经过,被害人刘XX、凌XX、肖XX的陈述,证人黄XX、尹XX、晏XX、王XX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及赃物(指认)照片,作案车辆指认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机动车信息,价格鉴定意见,关于价格计算的情况说明,行政拘留决定、强制隔离戒毒决定,退款票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张XX、郭XX、刘XX的辩护人对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均提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张XX的辩护人提出张XX是初犯,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其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收赃人,认罪态度较好,且有立功表现;同时,张XX当庭表示愿意委托家属代某退赔,有悔罪表现;综上,请求对张XX减轻处罚。
  被告人郭XX的辩护人提出郭XX是初犯,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其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郭XX委托家属代某退赔被害人损失,有悔罪表现;综上,请求对郭XX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刘XX的辩护人提出刘XX是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的里落、张XX、郭XX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持刀威胁、捆绑方式劫取被害人及其看守工地的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刘XX明知是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阿的里落等人实施了持刀威胁、捆绑被害人并劫取财物、转移和变卖赃物、分配赃款等主要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张XX、郭XX明知他人实施犯罪而提供车辆搭载被告人阿的里落等人作案、明知他人抢劫仍为其提供帮助(负责接应作案人员和转移赃物)、事后参与赃款分配,二被告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在量刑时,本院同时考虑:1、被告人阿的里落、张XX、郭XX、刘XX均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定从轻处罚;2、被告人张XX、郭XX庭审期间委托家属代某退赔,有悔罪表现,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XX、郭XX的犯罪情节及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因素,可对该二被告人减轻处罚。被告人张XX、郭XX退赔的赃款应当分别发还被害单位和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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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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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青羊区检察院社区矫正从敢于监督走向善于监督
| 作者:陈曦 通讯员杜尚先
人民网成都11月24日电 (记者陈曦 通讯员杜尚先)近年来,成都市青羊区检察院以“抓住重点、突破难点、培育亮点、形成特点”为思路,高度重视对缓刑、管制、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四类社区矫正罪犯的检察监督,积极探索和创新社区矫正模式,让社区矫正检察工作从敢于监督走向善于监督。
认真执行新刑诉法的规定
青羊区检察院在社区矫正执行前,开展对审判机关的监督,以保障审判机关依法、正确适用非监禁刑,保证社区适用社区矫正的对象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监督矫正前社区矫正人员的法律文书及有关资料是否及时送达相关机关,交付执行的法律文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在社区矫正执行中,有大量“事中”监督内容,如:是否建立矫正小组;是否建立监管档案;是否落实矫正措施;是否有脱管、漏管或者下落不明的情况;对社区矫正人员迁居或死亡,执行机关是否及时向相关机关移送材料、通报情况;是否保障社区矫正人员的合法权益;监督执行机关工作人员是否有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情况。对矫正期限届满的,监督是否按期发放相关文书并通报相关机关;办理释放等手续是否符合相关程序;监管期限届满是否依法公开宣布;执行机关是否依据法律规定予以及时解除。
创新方法保证社区矫正检察监督质量
青羊区检察院坚持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动态掌握社区矫正情况。检查和抽查的内容包括:社区矫正对象信息是否准确,是否逐一建档管理,工作台账是否健全,有无脱管、漏管和重新犯罪情形,工作人员履职是否到位,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障。坚持每周与法院刑庭、司法局基层科及本院案管中心联系,及时了解和获取社区矫正的相关法律文书;认真登记外辖区司法机关、监狱送达的判决、裁定和决定等法律文书,坚持每周列表清查;时时关注社会舆论反应,动态把握执法效果。青羊检察院认真制定阶段性工作规划,并分期付诸实施;配合矫正机关对矫正对象进行心理矫治和法制宣传。针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脱管、漏管问题,坚持每月至少两次与区司法局核对信息资料,并加强勾通和协商协调,及时发现问题和处理问题。青羊院监所科经常组织学习关于社区矫正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注意学习借鉴外地社区矫正工作的有益经验和做法,并注重总结提炼经验材料。
多举并用促进矫正工作长效改进
为了更好地规范青羊区社区矫正工作,确保矫正工作取得实效,青羊区检察院敢于正视问题,善于运用口头纠违和书面纠违两种纠违方式,善于运用“检察建议”促进社区矫正机制建设。
对个别轻微问题适时口头纠违。如对新增矫正人员未口头宣布、记录不规范、思想汇报雷同、无矫正谈话、矫正小组成员针对性不强等,对发现的这些问题当面提出口头纠违60余次。
对严重违法问题书面纠违。近年来,青羊检察院因社区矫正工作向相关单位发出书面纠违30余份。如通过检查发现,某司法所对从派出所移交的史某、丁某、李某等多名矫正人没有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有造成社区矫正人员脱漏管的倾向。青羊检察院及时向司法局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要求彻底整改。
为了全面有效促进社区矫正工作,青羊检察院系统研究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力求建立长效机制,向区司法局提出了五条检察建议:一是建议建立考察评议机制;二是建议建立定期谈话制度和不定期谈话制度;三是建议建立执行情况变化通报机制;四是建议明确矫正内容和规范矫正卷宗;五是建议增补人员和经费保障。
标本兼治从源头上治理社区矫正脱漏管
年初,青羊区检察院监所部门在办理一件普通的再犯罪盗窃案时,发现法院在前案判决后,未认真核实罪犯的经常居住地,寄发社区矫正法律文书的地点不正确,导致社区矫正对象未能接受矫正。
为了避免法院类似情况发生,促进法院内部机制建设,从源头上治理社区矫正“脱漏管”,青羊检察院特向区法院制发了《检察建议书》:一是建议法院对拟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的被告人或罪犯,应认真履行“核实经常居住地”的职责,并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寄发相关法律文书。二是可以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四条和《四川省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或罪犯可以委托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会调查评估,从而可以核实被告人或罪犯的“经常居住地”。三是根据其它相关法律及办案实际情况,还可以要求侦查机关、辩护人、被告人亲属或被告人本人提供暂住证、租房合同、公安派出所证明或社区证明等相关资料作为“经常居住地”的证明材料。
创新监督机制规范社区矫正监管行为
为了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执法行为,由青羊区检察院牵头,和区法院、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会签了《关于对社区矫正人员监督管理的规定》,共六章三十九条,使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工作有了具体的操作规程。
青羊区检查院主动与区政法委综治办、司法局、公安局、法院等部门沟通联系,积极协调建立了社区矫正联席会议制度。相关负责人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相互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共同分析遇到的重点和难点,及时发现薄弱环节,交换整改意见,弥补漏洞,推广经验。遇到重大紧急情况,随时召开联席会议,及时解决问题。区检察院监所科同各职能部门之间建立了经常性工作协商机制,形成良好的监督与协作氛围,做到到位不越位,协作一盘棋。
青羊区检察院充分发挥监督作用,促使司法所、矫正小组与矫正对象近亲属三方共同做好矫正对象亲情教育,坚持把亲情贯穿于矫正过程的始终,通过亲情互动、多方协调、齐抓共管,促使其悔过自新和融入社会,增强其接受社区矫正的自觉性。
青羊区现有社区矫正人员中有未成年人6人。青羊区检察院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对未成年人实施社区矫正的具体要求,对全区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专项检查,采取特别监督举措,为未成年放下包袱,更好地回归和融入社会创造有利条件。
社区矫正工作实效明显
青羊法院和司法局高度重视青羊检察院的纠违通知和检察建议,均予以书面回复,表示全面接受和采纳。
通过青羊区检察院有力的检察监督和监管部门的共同努力,青羊区社区矫正工作成效明显:一是建立了“法律服务时时通”系统,向社会公布了法律服务电话,24小时向社区矫正对象及周围群众提供法律咨询;二是对重点社区矫正对象发送定位电话,以确保随时跟踪监控社会危险程度较大的社区矫正对象,同时也有助于及时对他们进行教育引导;三是通过教育改造,有两名社区矫正对象成功研发了一款手机拍照软件并获得国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而且软件面世后,获得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参赛的免费摄影应用类第一名;四是在辖区社区矫正群体没有发生群体性事件,也没有恶性再犯罪案件;五是对社区矫正工作建立了20余项监管制度,形成了以制度管人,按规范执法,依流程办事的良性局面。
青羊区检察院以“敢于监督”的气概,以“积极监督”的作为,逐渐走向“善于监督”的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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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青羊区检察院社区矫正从敢于监督走向善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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