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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五院(2014)17号关于下发《请销假制度、考勤制度、假期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院内文件 常熟市第五人民医院-常熟市第五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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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五院(2014)17号关于下发《请销假制度、考勤制度、假期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 &&&&&浏览:1549次
关于下发《请销假制度、考勤制度、假期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
为规范医院管理,保障医疗安全和职工权益,根据公立医院改革相关文件要求,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请销假制度》(常五院[2010]11号)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文件下发,请各科室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附件:1.请销假制度(修订)
&&&&& 2.考勤制度(修订)
&&&&& 3.假期管理规定(修订)
&&&&&&&&&&&&&&&&&&&&&& &&&&&&&&&常熟市第五人民医院
&&&&&&&&&&&&&&&&&&&&&&&&&&&& 二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管理& 制度& 修订
常熟市第五人民医院
请销假制度(修订)
&&& 一、请假
&&& 1.请假种类:包括探亲假、事假、病假、产假、计划生育假、婚假、丧假、放射假、工休假等。
&&& 2.审批权限
&& &(1)探亲假、丧假: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后,由人事科审批。
&& &(2)事假:一天以内由科室负责人审批并上报人事科;三天以内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后由人事科审批;三天以上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后由人事科审核并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 (3)病假:一天以内由科室负责人审批并上报人事科;三天以内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后由人事科审批;三天以上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后由人事科审核并报分管院领导审批。病假证明由病种所在科室行政主任开具。
&&& (4)产假、婚假、计划生育假;由计划生育管理员审批并报人事科。
&&& (5)放射假、工休假;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后,由人事科审批。七天以上经科室负责人同意由人事科审核并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 3.注意事项
&& &(1)科室副职以上管理人员请假,须由分管院领导审核后报分管人事的院领导审批。
&& &(2)探亲假、事假、婚假、工休假及放射保健假应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安排。
& &&二、销假
& &&请假期满后,请假者应在一天内按审批权限办理销假手续。若不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则按超假处理。
& &&三、续假
& &&请事假者确因特殊情况必须续假时,应于假期满前提出申请,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并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续假。返院后,应及时到人事科补办有关手续。
& &&四、旷工及其处理
& &&1.旷工的界定:对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无故离开工作岗位以及未按规定办理续假、销假手续,无故超假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 2.旷工的处理:旷工期间扣发岗位津贴、生活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0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20个工作日的,予以辞退。
&&& 五、以上制度最终解释权归人事科。
&&& 六、本制度自2014年1月起执行,原制度废止。
考勤制度(修订)
&&& 一、考勤内容:包括出勤、病假、事假、探亲假、婚假、丧假、计划生育假、放射保健假、工休假等。
& &&二、考勤方法:各科室应指定科主任、护士长或科秘书负责考勤。考勤负责人要按月登记考勤结果,并于次月5日前将《考勤表》交人事科。
& &&三、考勤要求:各科室考勤工作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地登记考勤结果,不得弄虚作假并要对考勤结果的准确性负领导责任。
&&& 四、注意事项:(1)外出参加各类学术活动以及参加各种院外培训期间的节假日一律不记补休;(2)个人自费及集体组织的各种境内、外旅游,旅游时间一律使用节假日、工休假、放射保健假或积休。(3)各类资格,职称考试均作公出处理。各类自学考试及超出院部外出学术活动规定的各类学术活动一律使用节假日、工休假、放射保健假或积休。
&&& 五、以上制度最终解释权归人事科。
&&& 六、本制度自2014年1月起执行,原制度废止。
假期管理规定(修订)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职工的责任心,加强劳动纪律,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 &&第二条 医院和科室对职工的请假应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安排,并要建立严格的审批、登记、请假、销假制度。对不办理请假手续无故离开工作岗位和无故超假的一律按旷工处理。旷工期间扣发岗位津贴、生活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0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20个工作日的,按自动离职处理或予以辞退。
&&& 第二章法定节假日
& &&第三条 属于全体职工的节假日:
& &(一)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 每周安排休息一天半。
& &&第四条 属于部分职工的节假日:
&& (一)妇女节(限于妇女)放假半天(3月8日);
&& (二)青年节(限于学生)放假半天(5月4 日);
&& (三)“大尔代”节(限于回民)放假一天;
&& (四)护士节、教师节、圣诞节等节日及各种纪念日均不放假。
& &&第五条法定节假日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 第三章调(补)休
& &&第六条 因工作需要加班或在法定节假日值班的,按实际加班或值班的天数给予调(补)休。
& &&第七条 调(补)休原则上按月休完。对确因工作需要不能随时休完的,经科室同意并报人事科批准后可累计使用,但累计天数最多不得超过七天,必要时作加班处理。对科室间调动的职工,在调动时,累计积休数不得超过七天。
&&& 第四章工休假
& &&第八条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一年不满十年(不含十年)的,每年休假五天,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不含二十年)的,每年休假十天,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以上的,每年休假十五天。
&&& 第九条 休假中遇到法定节假日时可按法定节假日的天数顺延,到外地休假的不另给路程假。
&&& 第十条 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期休假的,其当年休假可与次年休假合并使用;事假、病假的天数应抵算当年的休假时间;当年疗养的时间达到本人休假期的,不再安排休假;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当年不安排休假。
&&& 第十一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当年已休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 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未扣工资的。
&&&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 3.累计工作满10天不满20天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 第十二条 休假期间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
&&& 第五章放射保健休假
&&& 第十三条 凡从事放射工作满一年,并已领取《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享受一次保健休假。
&&& 第十四条 放射工作人员保健休假的时间应根据照射剂量的大小与工龄长短而定,其中,从事放射工作一年以上,十年以下者,每年休假十五天;十年以上,二十年以下者每年休假二十天;二十年以上,三十年以下者每年休假二十五天;三十年以上者每年休假三十天。
&&& 第十五条 在放射保健休假期间,若遇法定节假日,假期可按法定节假日的天数顺延。
&&& 第十六条 若当年的病假、事假、产假累计达到放射保健假天数的,则当年不再安排放射保健假。
&&& 第十七条休假期间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
&&& 第六章探亲假
&&& 第十八条 工作满一年以上的正式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则不再享受探望父亲或母亲的待遇。
&&& 第十九条 职工探望配偶,每年享受探亲假三十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享受探亲假二十天;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亲或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 第二十条 学徒工、见习生、实习生和试用人员,在学徒、见习、实习和试用期间不享受探亲假。上半年期满者,下半年可享受探亲假;下半年期满者,从下一年度起开始享受。
& &&第二十一条 被临时调往外地工作连续一年以上,短期内又不能回原单位工作的,或原来与配偶在一起,因工作调动等原因造成分居一年以上的职工,可享受探亲待遇。
& &&第二十二条 符合探亲条件的未婚职工,利用探亲假期到外地结婚的,可在享受婚假的同时,享受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待遇。
&&& 第二十三条 职工结婚满一年后才能按规定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结婚的当年,按已婚职工的探亲规定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 第二十四条 双职工分居两地符合享受探亲假的,如果有一方享受了探亲待遇,夫妇已经团聚,另一方就不能再享受探亲待遇。
&&& 第二十五条 双职工都具备每4年探望父母条件的,男方探望父母时,女方可一同探望公婆;女方探望父母时,男方可一同探望岳父母。但在改探公婆或岳父母后,本四年内不再享受探望父母或岳父母。
& &&第二十六条 职工的父亲或母亲与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父亲或母亲的,则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 &&第二十七条 职工失去配偶的(死亡或离婚),从失去配偶满一年后到再婚前,可参照未婚职工的规定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 &&第二十八条 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或到父亲(或母亲)所在地生育,超过规定的产假天数后又与配偶团聚三十天以上或与父亲(或母亲)团聚二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望配偶或四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
&&& 第二十九条 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配偶或四年中不能探望父母的,其不实行探亲制度的配偶或父母可以到职工工作地点探亲。职工所在单位可按规定一年或四年中报销其往返路费一次,职工本人当年或四年中则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 第三十条 职工与养父母或亲生父母同居住在一起(是指能够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就不能再享受探望在外地的亲生父母或养父母的待遇。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病假或利用出差等机会与配偶或父母团聚的,累计团聚天数达到规定探亲天数的,可按规定报销一次往返路费,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 &&第三十二条 职工配偶是军人的,军人一方如果已利用年休假探亲,职工一方因有特殊情况需要到部队探亲的,可给一次探亲假,假期为三十天。往返交通费自理。
军人一方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到职工所在地团聚的,职工一方享受探亲待遇。
在同一年内,如果职工一方已享受探亲待遇,而军人一方又利用年休假探亲的,职工一方原领取的往返交通费应予退回。
& &&第三十三条 台胞、台属、港澳同胞眷属、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配偶,四年以上一次的给假期半年,不足四年一次的按每年给假三十天计算。
未婚台胞、台属、港澳同胞眷属、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父母,四年以上的给假期四个月,三年一次的给假期七十天,二年一次的给假期四十五天,一年一次的给假期二十天。
&&& 已婚台胞、台属、港澳同胞眷属、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四十天。
& &&台胞、台属、港澳同胞眷属、归侨、侨眷职工的父母去世,可改探在境外的同胞兄弟姐妹,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四十天。
& &&台胞、台属、港澳同胞眷属、归侨职工回国参加工作十年以上的,第一次出境探亲时给假期半年,以后再次出境探亲按上述规定办理。
& &&台胞、台属、港澳同胞眷属、归侨、侨眷职工按规定享受的探亲待遇,可用于在境内会见境外回来的配偶或父母或同胞兄弟姐妹。如果不能出境探亲,其配偶或父母又不能回国探亲的,可改探境内的抚养人及配偶的父母。在境内的探亲待遇与一般职工在境内的探亲待遇相同。
& &&台胞、台属、港澳同胞眷属、归侨、侨眷职工,探亲期间在境外的一切费用自理。&&&
& &&不享受探亲待遇的台胞亲属或台胞直接投奔的亲友,在台胞来大陆探亲时可享受十天探亲假。探亲假期问的工资待遇不变,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发生的一切费用自理。
&&& 第三十四条 在国外学习已满一年的公派出国研究生,其配偶可享受探亲待遇。三年一次,探亲假为三个月,最多不超过六个月。前三个月国内工资照发,从第四个月起停薪留职,半年后不再保留公职,作自动离职处理。
&& &第三十五条 配偶系长驻港澳人员,满一年后每二年一次30天。配偶系出国任教二年以上者,满一年后一次3个月。
& &&第三十六条 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配偶申请出国探亲的,按一般职工在境内的探亲规定办理,超过一个月后其超过的天数按事假办理。
& &&第三十七条 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在其配偶或父母死亡回家料理丧事时,如果职工在当年或四年中没有享受探亲待遇,可在享受丧假待遇的同时,享受探亲假待遇,但路程只享受一次。
& &&第三十八条 职工在探亲期间生病或在往返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造成职工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返回后应立即持当地医院或当地交通部门的证明向单位报告。经确认后,其超假日期属于前一种情况的按病假处理,属于后一种情况的按探亲路程假处理。如果属于一般的转车、候车或车船行驶延误时间等原因造成的超假,即使持有有关部门的证明,也按事假处理。
& &&第三十九条 探亲假原则上一次用完。因工作需要一次使用不完的,经科室同意后报人事科批准可分两次使用,路费只限报销一次,两次使用不完的作为自动放弃。探望配偶的假期当年用不完的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假期二年内用不完的以及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假期四年内用不完的,作自动放弃处理,不再跨年度累计。
& &&第四十条 享受探亲待遇对象的确定一律以户口所在地为准。如果职工与配偶或与父亲或母亲户口不在一起,而实际上与职工长期居住在一起的,或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则不享受探亲待遇。如果职工的父亲与母亲的户口不在一起,职工在享受探望一方的待遇同时,就不再享受探望另一方的待遇。
& &&第四十一条 探亲假中的父母包括养父母和职工自幼父母双亡,由他人抚养长大,现在由职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 &&第四十二条 职工在享受探亲假的同时可享受一次性的路程假,探亲假和路程假中包括法定节假日。
&&& 第四十三条 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路费报销,但婚后探望父母路费只限报销超过本人工资30%部分。
&&& 第四十四条 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乘火车一律报硬席座位费,年满五十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四十八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乘轮船报四等舱费,乘长途公共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凭据按实报销。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直线公共电车、汽车轮度费凭据报销,但乘坐市内出租车费自理。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由职工自理。
&&& 第四十五条 享受探亲假的二地户口所在地直线距离大于500公里。出境探亲职工探亲路费报出发地点至出境口交通费用。
&& &第七章婚丧假
& &&第四十六条 职工本人符合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婚假三天。
& &&第四十七条 凡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为晚婚,符合晚婚年龄依法登记结婚的初婚夫妻,增加婚假十天,享受晚婚假的必须是夫妻中初婚的一方或双方,未达到晚婚年龄的不得享受。
& &&第四十八条 职工的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的,给丧假三天。职工在外地的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的增加路程假一天。
& &&第四十九条 职工的婚丧假和路程假中包括法定节假日,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问的岗位津贴和生活补贴全额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停发,发生的一切费用自理。
&&& 第八章产假
& &&第五十条 女职工产假九十八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 &&第五十一条 女方满二十四周岁,生育第一个孩子为晚育。女方满二十三周岁初婚,生育第一孩子时尚不满二十四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待遇。符合晚婚年龄的夫妻,增加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第五十二条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已婚职工怀孕流产的,凭医院证明给予一定的产假。其中怀孕未满四个月流产的,产假二十天,怀孕满四个月流产的,产假四十二天。
& &&第五十三条 女职工的产假和男职工的护理假中包括法定节假日。产前假期间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生活补贴全额发放,岗位津贴停发。产假、男方护理假期间,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岗位津贴、生活补贴全额发放。产前假、产假、男方护理假期间奖励性绩效工资停发。
&&& 第九章病假
& &&第五十四条 职工请病假时,应在病休的当天持由病种所在科室行政主任开具的病假证明向科室报告。
& &&第五十五条 职工病假工作不满10个工作日/月,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生活补贴全额发放,岗位津贴按50%发放;连续病假达到一个月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生活补贴全额发放,岗位津贴停发(编外职工病假工作不满10个工作日/月或连续病假达到一个月的,岗位工资、院龄全额发放,岗位津贴按50%发放),病假期间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超过二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
&&&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发给本人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 +生活补贴)的90%。
&&&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 第五十六条职工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
&&& (一)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生活补贴)的70%。
&&& (二) 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生活补贴)的80%。
&& (三)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生活补贴)的90%。
&&& 第五十七条 经所患疾病病种所在科室行政主任证明病愈可以工作的,在工作期间旧病复发或患有其他疾病需要继续休息的,病假时间重新计算;没有病愈证明上班的,上班不满一个月又请病假的,应将上班前后的病假时间合并计算。
&&& 第五十八条 职工患病以后身体衰弱,经批准半日工作半日休息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生活补贴全额发放,岗位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减半发放。
&&& 第五十九条 学徒工、见习生、实习生和试用人员在学徒、见习、实习和试用期问患病休息的,其病假期间的待遇按上述规定执行。但其转正定级时间应按实际工作的天数计算。
& &&第六十条 因公出差或探亲期间在外地生病,逾期不能返回工作岗位的,应及时与单位联系,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 第六十一条 病假中包括法定节假日。
&&& 第六十二条 职工病假期间待遇低于当地生活保障标准的,可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 第六十三条 职工病假期间从事有偿收入活动的,停发其病假期间的全部工资。
&&& 第十章事假
& &&第六十四条 职工确有特殊情况可以请事假,一天以内由科室负责人审批后并上报人事科;三天以内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后由人事科审批;三天以上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后由人事科审核并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 第六十五条 享受休假的职工,请事假天数应抵算当年休假天数,请事假按有关请假手续办理。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按事假工作不满10个工作日/月,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生活补贴全额发放,岗位津贴按50%发放;连续事假达到一个月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生活补贴全额发放,岗位津贴停发(编外职工事假工作不满10个工作日/月或连续事假达到一个月的,岗位工资、院龄全额发放,岗位津贴按50%发放),事假期间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不享受休假的职工,一年事假最多为十天,超过的天数按(24天)计发(扣发50%的)日标准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生活补贴)。
& &&第六十六条 台胞、台属、港澳同胞眷属、归侨、侨眷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待遇之外确因特殊情况申请出境的,按事假处理。其中,去台、港、澳的,事假不得超过三个月,出国的不得超过半年。如果确需续假,必须在批准的事假期内向单位申清,但续假假期不超过一个月。事假假期从离开工作岗位之日算起。超过批准的假期(包括续假),半年以内的给予停薪留职,超过半年的是否按自动离职处理,由单位提出意见报主管部门审批。
&&& 第六十七条台胞、台属、港澳同胞眷属、归侨、侨眷职工若不属于申请出境的事假,则与一般职工的事假处理办法相同。
&&& 第六十八条除台胞、台属、港澳同胞眷属、归侨、侨眷职工以外,确因私事请假出境的,从出境之日起停发工资,三个月后作自动离职处理。
&&& 第六十九条 以上规定最终解释权归人事科。
&&& 第七十条 本规定自2014年1月起执行,原规定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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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具体的财务制度,比如怎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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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财务部门工作职能  第一条 单位财务部门的职能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编制财务计划,加强经营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纪律。  (三)积极为经营管理服务,促进单位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四)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  (五)合理分配单位收入,及时完成需要上交的税收及管理费用。  (六)对有关机构及财政、税务、银行部门了解,检查财务工作,主动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七)完成单位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二条 单位财务部由财务部负责人、会计、出纳和审计工作人员组成。  第三条 单位各部门和职员办理财会事务,必须遵守本规定。  财务工作岗位职责  财务部领导负责组织本单位的下列工作:  (一)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二)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单位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三)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四)承办单位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会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账、复账、报账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按期报账。  (二)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分析单位财务、成本和利润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及时向单位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当好单位参谋。  (三)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四)完成单位领导交付的其他工作。  出纳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  (二)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不坐支现金,不认白条抵压现金。  (三)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账目,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  (四)严格支票管理制度,编制支票使用手续,使用支票须经单位领导签字后,方可生效。  (五)积极配合银行做好对账、报账工作。  (六)配合会计做好各种账务处理。  (七)完成单位领导交付的其他工作。  审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审计管理制度。  (二)监督单位财务计划的执行、决算、预算外资金收支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各项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  (三)详细核对单位的各项与财务有关的数字、金额、期限、手续等是否准确无误。  (四)审阅单位的计划资料、合同和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便掌握情况,发现问题,积累证据。  (五)纠正财务工作中的差错弊端,规范单位的经济行为。  (六)针对单位财务工作中出现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七)完成单位领导交付的其他工作。  二、财务部门工作目标  明确财务管理目标,是搞好财务工作的前提。单位财务管理是单位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财务管理的整体目标应该和单位的总体目标具有一致性。据此财务管理的目标可以概括如下几个方面:  1、单位筹资管理的目标  单位为了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或扩大再生产的需要必须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单位的资金可以从多种渠道,用多种方式来筹集。不同来源的资金,其可使用时间的长短,附加条款的限制和资金成本的大小都不相同。这就要求单位在筹资时不仅需要从数量上满足经营需要,而且要考虑到各种筹资方式给单位带来的资金成本的高低,财务风险的大小,以便选择最佳筹资方式,实现财务管理的整体目标。  2、单位投资管理目标  单位筹来的资金要尽快用于经营,以便取得盈利,任何投资决策都带有一定的风险性,因此,在投资时必须认真分析影响投资决策的各种因素,科学的进行可行性研究对于新增的投资项目,一方面要考虑项目建成后给单位带来的投资报酬;另一方面也要考虑投资项目给单位带来的风险,以便在风险与报酬之间进行权衡,不断提高单位价值,实现单位财务管理的整体目标。  3、单位运营资金管理的目标  单位的营运资金,是为满足单位日常经营活动的要求而预支的资金,营运资金的周转,与生产经营周期具有一致性。在一定时期内资金周转越快,就越是可以利用相同数量的资金,生产出更多的产品,取得更多的收入,获得更多的报酬。因此,加速资金周转,使提高资金利用效果的重要措施。  4、单位利润管理的目标  单位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要发生一定的生产消耗,并取得一定的生产成果,获得利润。单位财务管理必须努力挖掘单位潜力,使单位合理使用人力物力,以尽可能少的耗费取得尽可能多的经营成果,增加单位收益,提高价值。单位实现的利润,要合理进行分配,使单位的发展获得不断的动力,同时及时减少各种矛盾和利益纠纷。  三、财务规范化制度  一、为加强单位财务工作管理,发挥单位在财务单位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则。  二、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的各部门和员工在办理财会事务中所遇到的基本情况。  第一条 会计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二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国家相关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 财务工作人员在办理会计事项时必须填置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会计、出纳员记账,都必须在记账凭证上签字。  第四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当会同财务部领导定期进行财产清查保证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  第五条 财务工作人员对本单位实行会计监督。  第六条 财务工作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第七条 财务工作人员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书面报告财务部领导,并请求查明原应,做出处理。  第八条 财务工作应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并做好内部审计。  第九条 财务审计每季度进行一次。审计人员根据审计事项进行审计,并做出审计报告,报送单位领导。  第十条 财务工作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一条 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领导办公室主任监交。  薪资制度  总则  一、目的  本规则乃依据人事管理规章制度,订定员工的薪资结构与给付原则,并将升迁、奖惩等办法共同订定。  二、薪资决定的原则  员工薪资比例应考虑社会的薪资水平、单位的支付能力、本人的工作能力、年龄、尽责态度、年薪及物价指数变化等原则下而订定。  三、薪资包括基准内薪资及附加薪资两大部分。  四、支付期限  薪资的计算期间自该月1日开始至该月月底为止,并于下月5日给付薪资。  五、薪资的非常给付  员工结婚、生子、死亡或疾病、遭受意外灾害时,可不依前条规定,有员工提出书面申请,有关领导批准后,可提前支付薪资。但薪资给付以己执勤的薪资为基准。  六、薪资的给付形态为月薪制  1、员工申请年度有薪休假及特别休假的,单位依规定给付相等的薪资。  2、员工请假时,以下列计算方式直接由薪资中扣除:  [(基本薪资+附加薪资)×请假日数]/一个月平均上班日数  3、员工迟到、早退及私自外出时,以下列计算方式,直接由薪资中扣除,但缺勤时间未超过30分钟者,不扣薪。  [(今本薪资+附加薪资)×迟到、早退私自外出总时数]/一个月平均上班日数  七、中途进入、退出单位的薪资计算  薪资计算期间进入单位服务或离开单位时依下列方法计算  (基准薪资+附加薪资)×上班数/每个月规定的平均出勤时间  八、薪资的支付,通常以现金直接发放给员工本人,并签名确认。薪资所得税及劳保费用,直接从薪资中扣除。  九、未经单位同意就职者,不给付薪资。  基准内薪资  其标准为责任津贴  按职位的不同,制定给付的差异其支付标准如下  农专委主任
6000元  常务副主任
6000元  主任助理
6000元  执行主任
5000元  执行秘书长
5000元  副主任
4000元  副秘书长
4000元  部门负责人
3000元  其他办公室基层人员 1500元  附加薪资附其他制度内  费用开支标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财务管理,控制费用开支,本着精打细算、勤俭节约、有利工作的原则,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开支标准。  第二条 各部门在每月底根据下月工作计划制定本单位费用开支计划,由财务部汇总审核,经领导批示,即为单位该月的费用开支计划,并下达各部门费用开支指标。  第三条 单位计划内费用开支计划流程  1、费用当事人申请  2、部门负责人审查确认  3、财务部审核  4、财务部领导审批  5、经办人持相关票据到财务处报销签名确认  凡公司计划外开支,必须写明内容与原因,经有关领导审批后进行费用领用。  第四条 办公用品及低值易耗品采购与报销操作流程  1、管理部门根据计划统一采购、验收、入库,根据发票、入库单报销  2、各部门急需或特殊的办公用品,经有关领导批准可自行购买,购买后,提交发票、食物,经查入库单及入账报销。  3、原则上不报销办公用品之装卸费用。  第五条 车辆使用费报销操作流程  1、车辆使用费包括汽油费、维修费、路桥费、泊车费等。  2、各部在掌握车辆维护、用车、油耗情况基础上,制定当月车辆费用开支计划。  3、路桥费、洗车费每月汇总报销一次,经有关领导核准后由财务部领导签字确认后报销。  第六条 差旅费。  1.单位职工出差乘坐车、船、飞机和住宿、伙食、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执行。各部门负责人应严格控制外出人员,并考虑完成任务的期限,确定出差日期。对因公外出人员均对号入座按标准办理应报销费用。如出差人员投亲靠友自行解决住宿问题,则按标准的40%计发给个人;如不足标准住宿的,按节约额的50%计发给个人;如超标准住宿的,超支部分一律由个人自己负担。  2.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一律按附表标准套用。具体对下列情况均以有关规定执行如下:  (1)乘坐火车,从晚上8时至次日晨7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可购软席卧铺票。  (2)乘坐火车符合规定而不买卧铺票的,节省下的卧铺票费,发给个人,但为了计算方便,规定按本人实际乘坐的火车硬座票价折算成一定比例发给。①乘坐火车慢车和直快列车的,按特快列车硬席票价的50%发给。②符合乘坐火车软席卧铺条件的,如果改乘硬座,也按规定的硬座票价比例发给;但改乘硬卧的,不执行本条(1)款的规定,也不发给软卧和硬卧票价的差额。  (3)工作人员趁出差或调动工作之便,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车、船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车、船费(按出差人应享受标准),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如果绕道车、船费少於直线单程车、船费时,应凭车船票价按实支报,不发绕道和在家期间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住宿和交通费。  第三条 凡出差人员需要差旅费可先自行垫付,归来经领导批示拿发票报销,也可先行写好费用申请单,经有关领导签字盖章后方可领取。归来时如有剩余的费用应和发票当即报销,及时归还不得拖延。如有短缺应出示有关凭证经负责人同意可再次领取费用。  第七条 其他费用标准  1、误餐补贴。公司员工根据单位规定,免费享受工作午餐,如员工在市内办理公务,因故不能返回享受工作餐的,按工作餐标准给与误餐补贴,但陪同宴请及市外出差人员不享受误餐补贴。  2、礼品费。应工作特殊需要许赠送有关部门人员或领导礼品的,须经单位领导同意由采购人员统一采购,个人不得私自赠送礼品。  财务审批及报销规定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为了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财务行为,维护财务收支计划的严密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结合报业集团的经营特点和财务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2、财务审批实行单位或部门负责人签字、主管领导确认、计财部审核、单位领导审批、财务总监与单位领导联签的制度。?  二、财务审批的权限?  1、单位法人是会计责任主体,负责单位资金计划的运营和决策。计划内、外的费用开支,无论金额大小均需财务部领导审批;需经单位领导会议研究的事项的有:?  1)联合、联营、基建、技改等投资项目的论证、决策、评估、申请上报及结算;?  2)为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和外单位提供借款担保、贷款担保和债务担保;?  3)利润分配方案;?  4)固定资产的购置、出租、转让、改扩建、报废的处理;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对呆坏账、盘盈、盘亏的处理;?  5)无形资产的形成、转让、使用的文字材料(合同、协议等);?  6)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各类专项活动收支计划的编审、调整和上报;?  7)计划外开支项目一次性在1万元以上的;?  8)单位领导提出的其他经济事项。?  需经单位领导会议研究决定的其他经济事项,应先由计财部汇同有部门按照集团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论证后,方可上会研究。?  2、单位领导按班子成员分工对其主管的单位或部门资金计划运营情况行使确认权。计划内、外开支项目无论金额大小均需签字确认。?  3、财务部主任对经济业务的计划性、真实性、合法性行使审核权。对无计划的、不真实、不合法的经济业务有权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来源渠道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三、具体的审批、报销程序?  无论借款还是报销业务,一般程序是:经办人要持部门负责人和财务部领导签字确认的原始凭证(属于物资采购的,要办理相应的验收入库手续),先由计财部主任审核,  由财务总监签署意见,最后报单位领导审批。计财部方可进行财务处理。?  1、原始凭证包括外来原始凭证和自制原始凭证。外来原始凭证主要是供货单位提供的,盖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发票;自制原始凭证主要是按单位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自行制定的借款单、工资劳务薪资支付表、有关成本费用定额计算单等。?  2、原始凭证必须填写日期、供货单位的名称及填制人姓名并盖章、接受单位的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原始凭证记载的内容均不得涂改、挖补。?  3、对于购入商品或按受劳务的经济事项经办人必须是两人以上,属于物资采购的,经办人(部门)、验收人(部门)、入库人(部门)、使用人(部门)必须相分离。  4、对于购入商品或接受劳务办理的借款,经办人应在一周内报销。对于已有借款未清的人员财务部不再办理下一笔借款。对于超过规定时间未报销的人员,财务部要从其当月工资中扣除,并处每天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5、财务部领导随时审批借款业务,每周二、周四的下午审批报销业务。?  6、集团内部经济往来每月25日按成本结算。有关结算审批手续按以上规定执行。任何部门不得受理未经审批的经济业务,否则财务部不予结算。?  四、违规责任?  有关责任人一定要按以上规定的程序认真负责地进行确认、审核、审批。?  1、对于未按程序越权签字的事项,下一环节有权拒绝办理。?  2、对于违反以上规定进行确认、审核、审批的有关人员,要按照《会计法》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3、对于违反以上规定的财务人员,同时由财政部门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五、附则?  1、本规定由计财部负责解释、修改。  支票管理  1、 支票由出纳员或单位领导指定专人保管。支票使用时须有&支票领用单&,经领导批准签字,然后将支票按批准金额封头,加盖印章、填写日期、用途、登记号码,领用人在支票领用簿上签字备查。  2、 支票付款后凭支票存根,发票由经手人签字、会计核对(购置物品由保管员签字)、财务部领导审批。填写金额要无误,完成后交出纳人员。出纳员统一编制凭证号,按规定登记银行账号,原支票领用人在&支票领用单&及登记簿上注销。  3、 财务人员月底清账时凭&支票领用单&转应收款,发工资时从领用工资内扣还,当月工资扣还不足,逐月延扣以后的工资,领用人完善报账手续后再作补发工资处理。  4、 对于报销时短缺的金额,财务人员要及时催办,到月底按规定处理。  凡一周内收入款项累计超过10000元或现金收入超过5000元时,会计或出纳人员应文字性报告单位领导。凡与单位业务无关款项,不分金额大小由承办人文字性报告单位领导。  5、 凡1000元以上的款项进入银行账户两日内,会计或出纳人员应文字性报告单位领导。  6、 单位财务人员支付(包括公私借用)每一笔款项,不论金额大小均须财务部领导签字。领导外出应由财务人员设法通知,同意后可先付款后补签。  现金管理  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员工资、津贴、奖金;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  (四)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五)单位领导批准的其他开支。  前款结算起点定为100元,结算规定的调整,由单位领导确定。  1、 除上条外,财务人员支付个人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会计审核,财务部领导批准后支付现金。  2、 单位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劳保、福利及其他工作用品必须采取转账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3、 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库存现金限额为2000元。超额部分应存入银行。  4、 财务人员支付现金,可以从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银行存款中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因特殊情况确需坐支的,应事先报经财务部领导年和单位领导批准。  5、 财务人员从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填写《现金领用单》,并写明用途和金额,由单位领导批准后提取。  6、 单位职员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需填写《借款单》,经会计审核;交单位领导批准签字后方可借用。超过还款期限即转应收款,在当月工资中扣还。  7、 符合以上规定的,凭发票、工资单、差旅费单及单位认可的有效报销或领款凭证,经手人签字,会计审核,财务部领导批准后由出纳支付现金。  8、 发票及报销单经财务部领导批准后,由会计审核,经手人签字,金额数量无误,填制记账凭证。  9、 工资由财务人员依据单位领导办公室及各部门每月提供的核发工资资料代理编制职员工资表,交单位领导审核,财务部领导签字,财务人员按时提款,当月发放工资,填制记账凭证,进行账务处理。  10、 差旅费及各种补助单(包括领款单),由部主任签字,会计审核时间、天数无误后,送财务部领导签字,填制凭证,交出纳员付款,办理会计核算手续。  11、 无论何种汇款,财务人员都须审核《汇款通知单》,分别由经手人、部门主任、财务部领导签字。会计审核有关凭证。  12、 出纳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账目应当日清月结,每日结算,账款相符。  会计档案管理  1、 凡是本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  2、 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标明月份、季度、年起止、号数、单据张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包括制单、审核、记账、主管),由单位领导指定专人归档保存,归档前应加以装订。  3、 会计报表应分月、季、年报、按时归档,由单位领导指定专人保管,并分类填制目录。  4、 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单位领导批准。  处罚办法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财务人员予以警告并扣发本人月薪1-3倍:  (一)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的或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金额留存现金的;  (二)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挪用或借用他人资金(包括现金)或支付款项的;  (四)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  (五)未经批准坐支或未按批准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的;  (六)保留账外款项或将单位款项以财务人员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  (七)违反本规定条款认定应予处罚的。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人员应予解聘。  (一)违反财务制度,造成财务工作严重混乱的;  (二)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的会计凭证、账表、文件资料的;  (三)伪造、变造、谎报、毁灭、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  (四)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或虚报冒领、骗取单位财物的;  (五)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非法谋私,泄露秘密及贪污挪用单位款项的;  (六)在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单位利益遭受损失的;  (七)有其他渎职行为和严重错误,应当予以辞退的。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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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是报销制度,你自己看看,建议做个参考,修改为报销流程。 第一条:为了严格公司管理制度,合理控制公司经营费用,根据公司经营活动的特点,特制订制度。 第二条:费用报销的控制原则:计划管理、分级负责、层层把关。由各部门经理负责本部门人员费用报销的实质性、合理性的一级审查;由财务经理对报销票据的合法性进行二级审查;由总经理进行最后的审核批准。 第三条:费用的控制实行计划管理,由需要支付费用的部门或个人先行填写“用款申请单”,列明:费用的性质、费用的用途、费用的预计金额、款项支付预计时间等要素,先报部门经理审批同意后,报总经理审批,待取得总经理签署同意的“用款申请单”后方能执行。 第四条:费用发生过程中,原则上必需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参与或执行,并互相监督和共同承兑相关责任。 第五条:费用发生过程中,当事人应充分取得费用的相关单据,如:合约或协议、合法的票据等,如因未能取得合法(被税务机关认可)的票据而遭受财务经理剔除的部分支出,公司原则上不予以承担,由当事人自行负责。 第六条:费用发生完毕后,当事人应及时将收集到的费用单据加以整理归类,采用公司统一印制的“费用报销单”规范粘贴,粘贴过程中应区别费用性质(如: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招待费、办公费等)分类粘贴,便于归类计算和整理。 第七条:当事人在填写“费用报销单”时,应遵照“实事求是、准确无误”的原则,将费用的发生原因、发生金额、发生时间等要素填写齐全,并签署自己的名字,交共同参与的人员复查,并请其在证明人一栏上签署其姓名。“费用报销单”的填写一律不允许涂改,尤其是费用金额,并要保证费用金额的大、小写必须一致,否则无效。 第八条:当事人应将填写完整、附件齐全的“费用报销单”和已经审批过的“用款申请单”一起送交本部门经理进行审批,部门经理应重点对费用发生的真实性、费用预算金额与实际金额的差异合理性进行审查,部门经理审查无异议后,应在“费用报销单”部门经理一栏签署审批意见并签署部门经理的名字。 第九条:当事人将取得经过本部门经理审批签署后的“费用报销单”以及原审批的“用款申请单”送交财务经理进行审批,财务经理应重点对“费用报销单”后所附的原始发票和单据进行合法性审查,对费用金额的计算进行复核稽查。财务经理审查无异议后,应在“费用报销单”财务部门一栏签署审批意见并签署财务经理的名字。 第十条:当事人将取得本部门经理、财务部门经理审批签署后的“费用报销单”以及原审批的“用款申请单”一起,通过公司内部单据传递程序报送到公司总经理处,由总经理进行最后的审查和审批。总经理一般仅从“费用报销单”的形式要素上进行审查,看报销审批程序和相关人员的签字是否齐全、字迹是否真实。总经理审查无异议后,在“费用报销单”总经理一栏签署审批意见并签名。 第十一条:当事人取得审批齐全的“费用报销单”以及“用款申请单”后,应在3天之内送交财务部门的出纳员手上领取资金,出纳人员应对“费用报销单”进行审核,重点看报销单是否有涂改、费用的计算是否正确、后附的发票是否齐全合法,审批手续是否齐备。出纳人员在审核无误后方能付款。 第十二条:本管理制度的制订、修改和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十三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长审批签署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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