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修改翻唱歌曲你会不会会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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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节目翻唱歌曲侵权?
05:35 &  本报讯 唱歌节目里翻唱成名歌手的歌曲到底需要支付版权费用吗?从2004年《我型我秀》和《超级女声》等节目受关注以来,这个问题似乎就遭到了忽略。就在日前,环球唱片代表歌手曲婉婷向《中国好声音》和节目中的选手李代沫发出律师函,称李代沫在节目中演唱的《我的歌声里》没有知会创作者曲婉婷本人,因此要求李代沫和《中国好声音》停止使用这首歌曲。对此,《中国好声音》方面回应称,节目中使用的歌曲都是统一向音著协交费。  【事件回放】选手翻唱“歌声里”侵犯版权?  《中国好声音》第一期里,光头男李代沫演唱的 《我的歌声里》给观众留下了深刻印象。8月3日,《我的歌声里》的词曲作者兼原唱曲婉婷在微博指责李代沫使用这首歌完全无版权意识。同一天,曲婉婷所在的唱片公司环球音乐,向李代沫和《中国好声音》发出律师函,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任何形式的演唱,以及其他方式的使用。  对此,《中国好声音》宣传总监陆伟称:“不认可对方所说的在节目中演唱这首歌是一种侵权行为”。陆伟介绍:“电视传播使用歌曲和商业演出使用歌曲,是两个概念。在《中国好声音》节目中,翻唱并不是商业化操作。按照业界规范,节目使用过的歌曲,会在音著协登记报备,一年结束后会一次性 支 付费用,用于 电视 播出 。”对于律师函中曾提及的MV,陆伟称MV与节目无关。  不过这其中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曲婉婷的《我的歌声里》是否属于音著协会员的作品?若不是,这笔费用的交付方式又不一样。  【衍生焦点】商业用途需征求权利人同意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音著协工作人员接受采访时表示:按照现行《著作权法》规定,歌手把别人的作品拍成MV,必须要经过权利人的同意,按照目前的规定,只有一种情况的使用不需要经过权利人许可,就是“录制录音作品,但用和原唱者不同的版本演绎”。  对于选手翻唱的歌曲用作商业,《中国好声音》的陆伟透露:“考虑到歌曲将来会涉及到无线下载、商演等,早在录像前,节目组就圈定了100至150首歌曲与各大唱片公司接洽有关购买翻唱版权的问题。《我的歌声里》的版权也一直在讨论,只是因价格问题仍在商议中。  (勾伊娜 康 沛)(1) | (0) | 收藏 (0) |
这些人也更新了博客翻唱国外歌曲用自己写的歌词犯法还是侵权吗?
翻唱国外歌曲用自己写的歌词犯法还是侵权吗?
比如韩国歌曲,但是写了中国歌词,只是用了它的曲子.
这样会不会犯法?
会不会侵权?
同似,如果把明星的粤语歌翻唱成国语呢?
自己写的歌词.
如果是娱乐还好 要是进行商业化的 那属于侵权了!
即不犯法也不侵权,因为你们的音乐型式虽是一样的,但你们要表达的主题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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旭日阳刚著作权侵权被禁唱《春天里》
  【 】【法眼看经济】:赵律师您好!首先,欢迎您做客《法眼看经济》。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赵俊杰】:谢谢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来自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的赵俊杰律师,很高兴受邀于今天再次做客《法眼看经济》,与大家一起探讨发生在&春天里&的故事。
  【法眼看经济】:禁唱事件中汪峰的做法无可厚非,这既是对其个人利益的一种维护,也是对整个社会版权意识的善意提醒。那么汪峰作为《春天里》的词、曲作者享有哪些权利,对侵犯其的行为,可以寻求怎样的法律救济呢?请赵律师为大家作个介绍。
  【赵俊杰】:根据我国2010年修订的《著作权法》,汪峰对《春天里》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前者如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后者如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此外,汪峰许可他人使用其著作财产权的,还可依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享有许可使用获酬权。
  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著作权&与&版权&系同义语。广义的著作权,包括邻接权(也称&作品传播者权&)。
  对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根据具体侵权情形,侵权人可受到民事侵权责任追究,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制裁。以民事侵权为例,可操作的争议解决方式是:当事各方首先就争议事项进行协商,或者在第三方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向仲裁机构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仲裁或者诉讼。
  【法眼看经济】:旭日阳刚翻唱汪峰的歌曲是否合法?这与是否商演有关系吗?
  【赵俊杰】:先来回答一下第二个问题:翻唱他人歌曲的合法性认定,与翻唱歌曲是否用于商业演出,有着密切的关系。至于旭日阳刚翻唱汪峰的歌曲是否合法,要分时段、分场合来看,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宜&一刀切&。
  &翻唱&(行为),并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术语,参考《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理解为是,表演者将创作者已经发表并已经首唱的音乐作品,根据自有的风格进行重新演绎的行为。
  根据《著作权法》第40条第3款、《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1条以及《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23条第3款的规定,&翻唱&是否合法,宜从两个角度进行分析:
  第一,被翻唱的音乐作品是否为录音制品,著作权人或者相关权利人是否在该音乐作品首次录制时即已声明不许他人再行制作录音制品。此为录音&法定许可&情形下的翻唱;
  第二,音乐作品的词、曲作者是否为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系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下简称&音著协&)会员,且表演者是否已以合理的条件向音著协递交许可使用的申请并获得通过。此为经由音著协授权情形下的翻唱。
  前述两种情况,表演者均需按照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向著作权人或者相关权利人支付报酬。
  简考国、内外的著作权立法可知,著作权并不是一种绝对的和无限的权利,在对其进行保护的同时,也应予以适当限制。本期话题讨论到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以及诉讼时效限制等情形,共同构成了我国著作权法制度中对著作权的限制。前面提到&商演&,也简单提一下&义演&,义演一般有门票收入,并享受税收优惠。&商演&、&义演&均不同于《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的&合理使用&意义上的&免费表演&。
  根据《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第(9)项的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免费表演&,具有三个明显的特征:1)所表演的作品仅限于已经发表的作品;2)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3)该表演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此种情况下的免费表演,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请留意,&免费表演&特征之一的&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中的&报酬&,不仅包括演出单位、演出组织者等向表演者支付的演出费、小费,还包括向表演者支付的超过一定标准的交通费、误餐费等费用,以及以其他各种名目向表演者支付的&报酬&。
  【法眼看经济】:汪峰在访谈中提及:&目前的情况是,国内的法律对此并没有办法,只能任由事态发展,版权保护的漏洞太大。&站在律师的角度,您怎么看待我国立法在版权保护或者侵权救济方面所做的努力?
  【赵俊杰】:我国现有的著作权法制度,设定&翻唱&歌手的义务,大致可分为两类:
  1)寻求许可使用的&积极义务&;
  2)不得侵犯权利的&消极义务&。
  侵权救济制度方面,确有不尽如人意之处(比如:①侵权赔偿数额偏低,导致屡屡出现&违法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尴尬维权现象;②网络环境下的侵权救济制度,规定分散、不一致,尚待统一、完善,等等),但总体来讲已较完备。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当前所处的环境,社会各界,是否顺应了国际、国内著作权事业发展需要鼓励、著作权需要保护的大趋势,而在努力营造&尊重智慧、鼓励创作和传播&的良好氛围?以汪峰&春天里&维权为例,在有些人眼中,这哪里是维权?这分明是在&找茬&!这个现象值得深思!暂且抛开其他社会效益不谈,仅从经济角度考察,我们就不难发现:欧美的一些发达国家,其著作权/版权产业对经济的贡献率已经超过了汽车等重工业!我们呢?我们是否低估了著作权事业/版权产业链于当今中国社会发展的紧迫性、重要性?
  由此,在我看来,相较拥有著作权/邻接权的文化、唱片公司等法人或其他组织而言,一个相对弱势的音乐作品著作权人,能够主动站出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这是艰难且是十分需要勇气的!毋庸置疑,这对推动我国著作权事业逐步迈入法治进程,有积极的引导意义!我想正是基于这一点,一些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文化、唱片公司以及相当多的音乐工作/爱好者,甚至众多网友都对汪峰的维权举动表示支持。个人认为,围绕《春天里》展开的各种论证或者权且称之为&百家争鸣&,非但与著作权事业的发展&讲究传播与维权的平衡&不相矛盾,反而是一种看似不规则的&美&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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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众网-齐鲁晚报
关键词:中国好声音 音乐版权 翻唱老歌 维权意识
[提要],《中国好声音》中曲婉婷状告李代沫翻唱侵权一事,再度引起了公众对音乐维权的关注。近两年,选秀歌手唱红原唱歌曲的事情屡见不鲜......
  李代沫
  曲婉婷
  8月9日讯 近日,《中国好声音》中曲婉婷状告李代沫翻唱侵权一事,再度引起了公众对音乐维权的关注。近两年,选秀歌手唱红原唱歌曲的事情屡见不鲜:李宇春唱红了《我的心里只有你没有他》、郁可唯唱红了黄龄的《痒》、旭日阳刚唱红了《春天里》等等。选秀歌手翻唱究竟需不需要付费呢?业内人士呼吁,选秀节目也应当有版权意识。
  不管原唱只管是谁唱红的
  李代沫因在《中国好声音》中翻唱了曲婉婷创作并演唱的歌曲《我的歌声里》,而被广大观众记住,并迅速虏获了一批歌迷,以至于有些歌迷将这首歌打上了李代沫的标签,这也引起了原唱者曲婉婷的不满。于是,曲婉婷本人通过环球唱片向李代沫及节目组发出了维权公告,但这也引得李代沫歌迷的不满。有歌迷认为,&人家唱红了你的歌,你就拿这件事情来炒作,如果人家不翻唱,谁知道这首歌和你这个人?&
  歌手维权被谩骂的情况屡见不鲜。去年旭日阳刚也被《春天里》的原作者汪峰要求禁唱,汪峰此举也引起歌迷不满,汪峰同样遭到了和曲婉婷一样的非议。
  版权拥有者遭遇维权难
  对于曲婉婷遭受的非议,其环球唱片公司宣传人员告诉记者,&我们正常的维权在歌迷眼中都成了一种炒作,这让人很无奈。我们代理了很多歌手的歌曲,现在连百度上链接我们公司的歌曲都要付费,每年的版权费高达几百万元。我们并不反对选秀歌手翻唱我们的歌曲,但是如果用我们的歌拍MV和电影,用于商业用途就有侵权的行为了。尤其是曲婉婷的情况比较特殊,她是我们从加拿大环球签回大陆的,如果我们不追究,加拿大那边也会追究的。&
  业内人士:翻唱需付费
  据了解,一首歌曲的著作权包含&词曲著作权&和&邻接权(包括录音版权)&两个部分。前者的权益主体主要是词曲作者和词曲著作权机构,后者的权益主体主要是艺人和唱片公司。很多人认为一首歌谁唱的,谁就拥有版权,实际不然。一般情况下,一首歌曲的版权归歌曲的词曲原作者或者是唱片公司。因为歌曲在面世时,唱片公司可能已经从原作者手中买下了该歌曲的版权。
  对于选秀节目来说,选秀歌手翻唱的曲目也应当支付相应的费用。一位选秀节目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在国内,如果是一些非营利的翻唱一般创作者很少去追究侵权行为,但是一旦被用于商业用途,那就必须支付相应的费用,毕竟这是对创作者应有的尊重。&国内很多选秀节目,例如超女、快男,还有一些音乐类节目《我要记歌词》等,里面所使用的歌曲,大多已经支付了相应的版权费用,所以在版权使用方面也鲜有官司,但这也让一些人认为选秀节目可以随便翻唱歌曲。而《中国好声音》是第一届,在歌曲使用上尚有一些不成熟的地方,曲婉婷事件会让节目组在这方面做得更成熟一些。&
  相关链接 国外选秀节目未经授权的翻唱不能播出
  与中国选秀节目可以随随便便翻唱不同,欧美选秀节目对版权的保护更加严格。
  据业内人士介绍,许多美国的歌唱类选秀节目会在之前就为选手提供一个详细的清单,限制选手的选歌范围。而比赛中的自由清唱环节,则不会出现在播出的电视节目中。欧美歌手翻唱他人作品更加谨慎。
  据记者了解,按照惯例,欧美歌手想要在演出中翻唱他人的作品,除了要获得作者和版权所有公司的授权之外,还得缴纳一笔高额的版权使用费。  想爆料?请登录《阳光连线》()、拨打新闻热线0,或登录齐鲁网官方微博()提供新闻线索。
编辑:扈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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