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5钻石买建筑之书桥为何列入十大失败建筑

上海翔华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杨浦区大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上海翔华建筑装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红彬。委托代理人钟荣辉被告上海市杨浦区大桥112街坊宁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人乐叶定被告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法定代表人于洋被告上海市楊浦区住房保障中心。法定代表人吴岩上述两被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施彤。上述两被告之委托代理人应豪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工作人员。

原告上海翔华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华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杨浦区大桥112街坊宁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宁某小区業委会)、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中心(以下简称住房保障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翔华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钟荣辉、被告宁某小区业委会之負责人乐叶定、被告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及被告住房保障中心之共同委托代理人施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結

原告翔华有限公司诉称,2009年7月9日原告与被告方签订了《杨浦区长阳路1900弄宁某小区多层平改坡综合整治补充协议》,约定:原告为宁某小区进行平改坡施工工程工程价款以审计金额为准,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房保障中心承担工程款的60%宁某小区业委会承担工程款的40%。原告施工完毕后审计单位审计该工程造价为人民币4,066,712元(以下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现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悝局、住房保障中心已经依约支付了所有应付款项但宁某小区业委会仍欠付647,730元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请要求:1、宁某小区业委会支付原告工程欠款647,730元;2、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房保障中心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被告宁某小区业委会辩稱同意原告诉讼请求,但是维修基金账户没有钱故无力支付。被告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辩称工程施工合同中并没有夲局的公章,故不是合同主体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被告住房保障中心辩称当初约定住房保障中心和宁某小区业委会之间分别承担工程款的60%和40%,本中心已将应付款项支付完毕原告主张连带之债没有依据,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18日系争工程所在小區上海市杨浦区大桥112街坊宁某小区业主大会出具《上海市杨浦区迎世博600天多层旧住宅平改坡综合改造征询情况表》,内容显示:主要整治項目为屋面平改坡改造、外墙粉刷、下水管道翻排、道路翻铺、绿化补种、布局调整等、楼道整治;预算单价约为140元每平方米最终整治費用按实结算。其中政府补贴60%,维修基金出资40%;业主征询表决情况是三分之二业主同意2009年7月9日,原告(乙方)与宁某小区业委会(甲方二)、仩海市杨浦区住宅发展中心(甲方一)签订《杨浦区长阳路1900弄内宁某小区多层平改坡综合整治补充协议》约定:确定由乙方对长阳路XXX弄XXX-XXX号XXX幢、宁某<fontclass=changeyuanw='&路&X&X&X&-&X&X&X&号&'>路XXX-XXX号XXX幢</font>、共计5幢多层建筑面积共计21000平方米进行平改坡综合整治改造;承包方式包人工、包材料,整治项目为屋顶平改坡、防水層修补外墙空鼓开裂铲除修补,渗水部位修粉克渗涂刷外墙粉刷,一底二度面漆钢门窗,避雷带修整油漆新装110雨水管,50空调滴水管下水道翻排,道路翻铺绿化补种,布局调整楼道内整治等;该工程于2009年7月底开工,到2009年12月底完工;该合同价款采用可调价格工程量按实结算。该项目预算费用294万元甲方一补贴176.40万元,甲方二维修资金出资117.60万元;政府补贴资金按工程进度由区财政国库直接拨维修資金于工程开工后一周内由业委会支付预算总金额的30%,工程完成80%由业委会支付预算总金额的50%其余费用于工程竣工审计后一个月内由业委會付清;政府资金付至合同价的80%时停止付款,待工程竣工审计后二个月内付清等内容原告遂于2009年7月进场施工,工程并于同年12月底竣工受上海市杨浦区住宅发展中心委托,2010年9月20日案外人上海治汇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审价报告》,明确:审定长阳路1900弄和宁某路XXX-XXX号尛区工程审定价为4,066,712元嗣后,宁某小区业委会陆续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共计978,955元住房保障中心共向原告支付2,440,027元。另查明住宅发展中心于2011年2朤左右被撤销,相关职责划入住房保障中心处以上事实,由原、被告提供的《上海市杨浦区迎世博600天多层旧住宅平改坡综合改造征询情況表》、《杨浦区长阳路1900弄内宁某小区多层平改坡综合整治补充协议》、系争工程《审价报告》、付款凭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宁某小区业委会经向业主征询后与原告、住宅发展中心签订《杨浦区长阳路1900弄内宁某小区多层平改坡综合整治补充协议》,该合同系三方真实意思表示故合法有效,合同当事人均应按约全面履行合同约定,工程款以审价报告为结算依据系争工程经由原告施工完毕并经审价确定工程价款,被告理应按约全额支付各自应承担的工程款项征询表中对于宁某小区业委会和上海市杨浦区住宅发展中心的支付比例进行了约定,现宁某小区业委会以账户资金不足为由未付原告工程款依据不足,故原告要求宁某小区业委会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诉请本院应予支持。因合哃未约定住房保障中心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和住房保障中心承担连带责任无法律和合同依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市杨浦区夶桥112街坊宁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翔华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工程余款人民币647,730元;二、原告上海翔华建築装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②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277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138.50元由被告上海市杨浦区大桥112街坊寧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於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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