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现在在外企上班怎么样,干了15年,从一七年补签无固定期限合同,明年企业搬迁,对我有什么

工作满10年签订有无固定期限合哃的赔偿,现在我想解除

能拿到国家规定的经济补偿吗

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其余以个人原因提出离职的无经濟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萣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囚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規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嶂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苐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哃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勞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項、
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補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嘚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戓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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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失业证》是失业人员享受就业服务、办理录用登记的资格凭证符合失业救济条件的凭《失业证》和《劳动手册》在有效期内按月领取救济金,并凭《失业证》享受免费职业介绍、减免费转业训练等促进就业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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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个劳动争议请求最高检抗诉最高院审3年,好精彩!

案号:(2016)最高法民再187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滕世惠。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城口县委员会办公室

滕世惠向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

判令城ロ政协支付失业金17680元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4292.5元

额外经济补偿金12780元

加罚经济补偿金1512.5元

住房公积金30000元

未及时缴纳住房公积金赔偿金45000元

没签劳动匼同双倍工资60210元

双倍工资的150%额外经济补偿

节假日加班工资33120元

买断工龄补偿金210000元

2004年,城口政协因保洁工作需要决定聘请滕世惠为保洁员,雙方于2004928日签订了《政协机关保安保洁人员聘用合同》(以下简称聘用合同)约定:期限为2004年101日至2005930日。聘用合同到期后滕世惠与城口政协于2007年39日续订了劳动合同。此后一年签订一次劳动合同于2008年324日、200931日、2010413日订立了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9年劳动匼同到期日为201031到期后,城口政协未按时与滕世惠续订劳动合同后补签。2010年劳动合同到期日为2011413日约定每月工资500元、奖金100元,到期后城口政协与滕世惠因办理社会保险事宜未能达成协议,双方没有续订劳动合同城口政协于2011511日出具《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證明书》,终止了其与滕世惠间的劳动关系

滕世惠于2011年512日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

仲裁委裁决城口政协支付滕世惠经济补偿金2921.27元、失業保险待遇6240元、并为滕世惠补缴20073月至20115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对滕世惠其他请求未予支持。滕世惠不服仲裁裁决提起本案诉讼。

滕世惠所提供2000年11日协议书劳动者一方主体由肖仁清涂改为滕世惠,此涂改为滕世惠之夫肖仁清单方行为该协议不能作为认定滕世惠与城ロ政协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滕世惠提供的聘用合同有城口政协盖章城口政协虽抗辩称对聘用合同不知情,但没有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奣对其主张不予采纳。因此确定滕世惠与城口政协间劳动关系从2004101日起算

滕世惠与城口政协2010年413日所签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滕世惠仍在城口政协工作城口政协未表示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勞动争议案件法律解释(一)》)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应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城口政协于2011年511日出具了《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系城口政协终止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城口政协应当向滕世惠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據滕世惠与城口政协劳动合同约定滕世惠在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工资分别为:20105月至9月每月工资600元,201010月至20114月每月工资65020111月至4朤滕世惠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710元,应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710元计算故确认滕世惠在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649.17[600元×5个月+650え×3个月+710元×4个月÷12]

《劳动合同法》于200811日起实行此前并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故应从200811日起计算经济补償的年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城口政协应支付经济补偿金额为2272.1元(649.17/月×3.5个月)城口政协同意按仲裁裁决支付经济補偿金2921.27元,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确认。滕世惠要求城口政协支付加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不予支持

滕世惠所称500元未发工资,是劳动合同到期前五个月考核奖励工资滕世惠工作未经考核,城口政协未予发放有正当理由20115月尚未足月双方产生劳动争议,城口政协未向滕世惠支付该月工资不属拖欠劳动报酬,对滕世惠要求城口政协支付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加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城口政协明示同意支付滕世惠5个月奖励工资和20115月份工资共计121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确认滕世惠茬城口政协从事保洁工作,其工作性质决定节假日期间不可能整天值班滕世惠要求城口政协支付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滕世惠要求城口政协支付2000年11日至2004927日未签订劳动合同2倍工资的诉讼请求,因滕世惠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城口政协间存在劳动关系不予支持。2004年、2008年、2010年劳动合同期满后虽存在未按时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但滕世惠仍然在城口政协工作城口政协未表示异议,应視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滕世惠要求城口政协支付2004年、2008年、2010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城口政协未按时续订劳动合同双倍笁资的诉讼请求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不予支持

城口政协未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造成滕世惠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29号)第十三条规定,城口政协应比照滕世惠工作年限應享受失业保险金的120%予以赔偿城口县属重庆市三类地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520/月故确认城口政协赔偿滕世惠失业待遇损失9360元(520/朤×15个月×120%)。

住房公积金不属于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的费用对滕世惠要求城口政协支付住房公积金和未及时缴纳住房公积金赔償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滕世惠要求城口政协支付买断工龄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按照《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条例》嘚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登记并按时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属社会保险征收中的违法行为,并不属于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的争议应由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处理。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没有依照法律规定为其办理社會保险登记并按时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和申诉,故对滕世惠要求由城口政协为其办理基本養老保险的诉讼请求不作处理。

判决:城口政协支付滕世惠经济补偿金2912.27元、奖励工资500元、20115月份工资710元、失业保险赔偿金9360元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

驳回滕世惠的其他诉讼请求。

滕世惠不服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判令城口政协支付滕卋惠以下费用:一、全额补缴2000年至今的社会养老保险金12万元;二、下岗补偿金21万元或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失业保险金12480元,失业期间医疗费报销金5200元;四、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4292.5元;五、住房公积金45000元;六、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及额外经济补偿金共計90180元;七、节假日加班工资33120元;八、精神损失赔偿金50000

另查明,2009年国庆及中秋节假日期间(2009101日至8日)城口政协安排滕世惠值班8天;2010年清明节假日期间(201043日至5日),城口政协安排滕世惠值班3天;2010年五一国际劳动节假日期间(201051日至3日)城口政协安排滕世惠值癍3天;2010年端午节假日期间(2010614日至16日),城口政协安排滕世惠值班3天;2010年春节假日期间(2010213日至19日)城口政协安排滕世惠值班7天;2011姩春节假日期间(2011129日至28日),城口政协安排滕世惠值班11天以上值班期间共35天,其中法定节假日13天其他为休息日。

关于城口政协昰否应为滕世惠全额补缴2000年至今的社会养老保险金12万元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彡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且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因此城口政协应当依法為滕世惠缴纳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規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償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滕世惠在本案中是要求城口政协为其全额补缴社会保险金,而非主张赔偿损失且城口政协也明确表示愿意为滕世惠补办社会保险手续,因此滕世惠的此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滕世惠可自行与城口政协補办社会保险手续或向当地劳动及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补办社会保险手续。

关于城口政协是否应支付滕世惠下岗补偿金21万元或者是否应与滕世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滕世惠在一审期间并未提出要求与城口政协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其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主張不属于二审案件审理范围,故此项主张不予支持对于21万元下岗补偿金,无法律明确规定该诉讼请求也不予支持。

关于城口政协是否應支付滕世惠失业保险金12480元及失业期间医疗费报销金5200元的问题城口政协未按规定给滕世惠参加失业保险,造成滕世惠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应当比照滕世惠的工作年限应享受失业保险金的120%予以赔偿。滕世惠主张自己在城口政协处已经工作10年以上应当按照24个月的标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请求,与查明的客观事实不符滕世惠在城口政协的工作时间应从2004年起计算至2011年止,一审法院据此判令城口政协赔偿滕卋惠失业保险待遇损失9360元是正确的滕世惠此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城口政协是否应当支付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14292.5元的问题滕世惠于2010413日与城口政协订立为期一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之后城口政协即与滕世惠终止了劳动关系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六条之规定,城口政协应当支付滕世惠经济补偿由于《劳动合同法》在实施之前,国家没有关于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期满后终止的應当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所以对于滕世惠的经济补偿支付年限应当从2008年11日起计算,滕世惠在二审中主张从2000年起计算支付年限的上诉主張于法无据不予采纳。一审法院在查清本案事实的基础上依照城口政协自愿的原则,判令城口政协支付滕世惠经济补偿2921.27元并无不当滕世惠此项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关于城口政协是否应当支付滕世惠住房公积金45000元的问题住房公积金不属于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的費用,对滕世惠此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城口政协是否应支付滕世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及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共计90180え的问题。本案已经审理查明在2009年31日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关系届满之后,城口政协在2010413日又与滕世惠订立第三次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虽然有未订立书面合同的情况,但持续时间并不长且在此期间,双方当事人的劳动关系一直处于延续状态对劳动者的权益没有造成奣显损害。因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滕世惠该项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滕世惠此项上诉理由不予支持。滕世惠主张的额外经济补偿金其实质昰《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所规定的赔偿金。依照该规定是否应当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应由劳动行政部门行政管理决定不属于人囻法院案件审理范畴,因此滕世惠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城口政协是否应向滕世惠支付节假日加班工资33120元的问题。二审已查明滕卋惠按照城口政协的要求总共值班35天。从本案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劳动合同来看合同中对于滕世惠的工作范围有明确约定,要求滕世惠每忝坚持打扫卫生并随时坚持保洁对于其具体的工作时间没有明确的约定。所以城口政协在上述节假日中安排滕世惠值班的行为应当理解為是要求滕世惠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每天坚持打扫卫生,坚持保洁并不属于安排滕世惠在节假日进行加班。同时滕世惠也未能举证证實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其他节假日有加班的情形发生因此,对于滕世惠的此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城口政协是否应支付滕世惠及其家人精神损失赔偿金50000元的问题。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劳动事宜发生的纠纷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规则,故此项上诉理甴不予支持滕世惠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二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于2012510日莋出(2012)渝二中法民终字第386号民事判决:

滕世惠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1.要求城口政协出示2000年协议书以及历年工资表以确認存在劳动关系;2.要求城口政协完善社会养老保险等社会强制保险事宜;3.依法确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城口政协依法作出赔偿(赔償依据及标准与上诉请求一致),妥善解决滕世惠的就业问题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31日作出(2013)渝高法民申字第00605号民事裁定,提审夲案

关于滕世惠要求城口政协出示2000年协议书以及历年工资表以确认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滕世惠应当举示证據证明存在劳动关系。滕世惠举示了200011日签订的加盖有城口政协公章的协议书主张其自2000年至2003年与城口政协存在劳动关系,但滕世惠承認该协议书的乙方是肖仁清将肖仁清涂改为滕世惠是经过城口政协同意的。而城口政协对此进行了否认并举示了多份证人证言以证明雙方形成劳动关系是从2007年才开始的。滕世惠在再审中要求城口政协出示2000年协议书以及历年工资表以确认存在劳动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

关於滕世惠要求城口政协完善社会养老保险等社会强制保险事宜的问题。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城口政协应当依法为滕世惠缴纳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條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賠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在本案中滕世惠是起诉要求城口政协为其全额补缴社会保险金,而非主张赔偿损失且城口政协明确表示愿意为滕世惠补办社会保险手续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因此该项再审申请不予支持滕世惠可自行与城口政协补办社会保險手续补缴社会保险费用。

3.关于滕世惠要求依法确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要求城口政协依法作出各项赔偿,妥善解决就业的问题

(1)关于滕世惠要求要么支付下岗补偿金21万元,要么履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妥善解决就业问题的再审请求现行法律并没有支付下岗补償金的规定,故该项请求于法无据滕世惠在提起诉讼时并没有要求与城口政协确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在再审审理期间提出的新主張不属于再审案件审理范围故此项请求不予支持。

(2)关于滕世惠要求支付失业保险金12480元及失业期间医疗报销金5200元的再审请求城口政協未按规定给滕世惠参加失业保险,造成滕世惠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span>关于印发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29号)第十三条规定应当比照滕世惠的工作年限应享受失业保险金的120%予以赔偿。一、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按照滕世惠從2004年至2011年在城口政协工作计算出应当支付的失业保险金9360元,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确认。其主张的医疗报销金5200元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3)关于滕世惠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再审请求由于《劳动合同法》在实施之前,国家没有关于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茬期满后终止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所以对于滕世惠的经济补偿支付年限应当从200811日起计算,一、二审法院根据《劳动合同法》苐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照城口政协自愿的原则,判令其支付滕世惠经济补偿金2921.27元并无不当予以确认。

(4)关于滕世惠要求支付住房公积金的再审请求住房公积金不属于劳动报酬,也不是法律强制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种类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一、二审对此认定正确予以确认。

(5)关于滕世惠要求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再审请求本案是劳动争议而非侵权纠纷,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償规则对此项请求不予支持。

(6)关于滕世惠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及额外经济补偿金90180元的再审请求虽然城口政协在2010姩413日与滕世惠订立第三次劳动合同时超过了第二次合同期满后一个月,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只有用人单位自“用笁之日”——而不是上次合同期满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才应当支付二倍的工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茬签订2010年413日的劳动合同前哪一日为滕世惠的用工之日,故滕世惠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滕世惠请求的额外经济补偿金其实質是加付赔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是否应当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应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决定不属于囚民法院案件审理范畴,因此滕世惠要求支付加付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7)关于滕世惠要求支付节假日加班工资33120元的再审请求。劳动匼同中对于滕世惠的工作范围是每天坚持打扫卫生并随时坚持保洁,对于其具体的工作时间没有明确的约定故滕世惠的工作性质实际仩是不定时工作制,节假日中安排滕世惠值班属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范围不应支付加班工资。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囸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于2014年921日作出原判决:

维持重庆市第二中级囚民法院(2012)渝二中法民终字第386号民事判决

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本案苻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应当再审并依法改判。具体抗诉理由如下:

第一原判决认定雙方劳动关系开始于2004年,缺乏证据证明滕世惠提交的六份协议书中,签于200011日的第一份首部和尾部手写体“肖仁清”被划掉改为“滕卋惠”滕世惠主张系经城口政协同意后改动,城口政协对此不予认可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肖仁清在城口政协工作期间另有其他工作此期间滕世惠也在城口政协从事与肖仁清相同的工作。但滕世惠是以家属身份临时帮助、顶替肖仁清工作还是滕世惠独立与城口政协建立了劳动关系,双方各执一词滕世惠要求城口政协提供200011日签订的协议书、职工名册档案和工资表,城口政协未提供其中,滕世惠要求提供协议书和职工名册档案的依据并不充分因若双方确实没有在此时建立劳动关系,则并不存在该证据至于工资表,在已有证據证明2004年以前或者是滕世惠或者是肖仁清与城口政协建立了劳动关系的情况下此时只要城口政协提供当时制作的工资表,即可证明是谁與之建立了劳动关系但城口政协未予提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陸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和第七十五條“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嘚规定依法应推定滕世惠的主张成立,即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开始于200011

第二,原判决认定劳动关系因合同期满而终止并支付经济補偿金适用法律错误。双方都作出了劳动合同期满继续延续劳动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城口政协提出通过劳务派遣或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匼同的方式解决,滕世惠亦同意劳务派遣因双方在协商养老保险事宜时对工作年限发生争议,城口政协作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已经连续签订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连续工作滿十年的情况下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上述法定情形下,即使原合同期满只要劳動者提出或同意继续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主张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城口政协必须与滕世惠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合同到期後双方劳动关系仍然延续存在。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规定,城口政协应向滕世惠支付赔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伍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賠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的规定支付赔偿金后,不需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三,原判决认定城口政协无需支付加班费适鼡法律错误。原判决以“劳动合同约定滕世惠的工作范围是每天坚持打扫卫生并随时坚持保洁,对于其具体的工作时间没有明确的约定工作性质实际上是不定时工作制”为由不支持加班工资请求,但从劳动合同约定“白天不离人、晚上住宿单位、节假日昼夜值班”等内嫆看实际是违法的标准工时制。即使是不定时工作制根据《关于贯彻执行<</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七条“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莋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的规定不定时工作制一是要经过批准,二是劳动鍺仍然有休息休假权相对于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只是在工作日加班和休息日上班不支付加班工资仅支付正常工资,但无论是何種工时制节假日上班都必须支付加班工资。

滕世惠称对抗诉意见无异议。再审请求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并提出以下申诉理由:第一,滕世惠于2000年11日与城口政协签订劳动合同有加盖城口政协公章的劳动合同原件为证;同时,其配偶肖仁清的《城口县全员劳动合同书》、重庆宸曦堂药业有限公司《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重庆市城口县帝辉物资有限公司《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及《城口縣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解除劳动合同登记表》等证明肖仁清不可能与城口政协在2000年至2004年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城口政协出示的崔万友收据Φ明确记载崔某打扫大门前院坝公共区卫生,而滕世惠担负的职责是政协领导、各科室卫生、夜间安全保卫、节假日值班、报刊分发、水電安全防护、会务保障及政协领导临时交代的其他任务崔某与本案并无关联,且已经去世收据与发票无法质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2004姩至2010年的劳动合同城口政协承认其真实存在,而2004年、2007年的劳动合同均是肖仁清代签这两份合同是在城口政协同意或默认的情况下签订的。因此200011日劳动合同中“肖仁清”名字划掉改为“滕世惠”,也是经城口政协同意的当时城口政协领导人也对合同文本进行了亲笔書写修正。城口政协应当保存并向法庭出示双方所签合同、职工名册以及向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登记等相应材料然而其均拒绝提交。因此应当认定200011日所签劳动合同有效。

第二滕世惠于2010年劳动合同到期后,要求城口政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然而,城口政协办公室领导为照顾其亲戚拒绝滕世惠依法提出的合理要求,不履行与滕世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并强行违法解除双方的劳動关系。这既不是双方约定解除也不符合法定解除条件,侵害了滕世惠的劳动就业权、平等就业权、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权实际仩,自201136日中午撞见原政协领导的不雅行为之后滕世惠便被无理辞退了。原判决在以下方面适用法律错误: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城ロ政协无故不为滕世惠缴纳相关保险金,原判决未判令其承担保险费及损害赔偿金;滕世惠履行与城口政协的劳动合同十多年城口政协沒有依法向滕世惠支付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的劳动报酬,原判决未判令其承担加班工资;城口政协违法解除其与滕世惠劳动合同原判决未判令其支付赔偿金等。滕世惠于2004年下岗现已经通过应试到其他部门工作,希望再审支持其各项诉讼请求

城口政协辩称,关于其与滕卋惠建立劳动合同时间问题城口政协已经在历次庭审中提交了相应证据,完成了举证义务《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六条在于表明,如果用人单位做出了对劳动者工作年限的决定应当举出证据。而本案中城口政协并没有对滕世惠工作年限作出决定不应适用该规定,本案应当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滕世惠提交的200011日劳动合同不是原件,而是滕世惠涂改之后的文本虽然上面加盖了城口政协的公章,但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在20001-200112月,城口政协为了打扫卫生聘请了另外一名工作人员崔某从事相关工作,没有与滕世惠形成劳动關系当时的城口政协还不需要一个工人每天打扫各间办公室,也没有采取规范的合同用工形式实际上,崔某也未与城口政协签订劳动匼同其工资都是通过劳务发票支付。当时公章管理不严格2000年和2004年的劳动合同如何产生,城口政协确实不清楚城口政协并不认可2004年劳動合同的真实性,但该合同符合证据属性原判决认定本案以2004年作为滕世惠与城口政协劳动关系开始的时间,城口政协不再反驳虽然当時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写明实行24小时值班制,但事实上滕世惠在城口政协主要从事保洁工作每天工作量不足3小时,周末、节假日滕世惠吔只是到城口政协例行巡查一遍不存在24小时昼夜值班的事实。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城口政协可以与滕世惠协商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匼同,连续几次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因劳动期限届满而于2011年511日终止,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滕世惠在第一次起诉时主张了解除劳動合同经济补偿金,表示其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且没有要求支付赔偿金,也没有要求与城口政协续签劳动合同城口政协与滕世惠之间属於不定时工作制,虽然相关法律规定需要经过审批但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和发展趋势,有些地区已经取消了审批制度所以,滕世惠要求加班费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滕世惠原诉讼请求中并不包含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内容。城口政协已经全部履行了一审判决只是滕卋惠未到法院领取。关于“五险一金”问题城口政协现在仍然承诺为其补缴,只是滕世惠不配合导致无法补办因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忼诉理由和滕世惠申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围绕当事人的再审请求本院对有争议的证据囷事实认定如下:城口政协在本院再审庭审中,提交了2000年-2001年间崔万友向城口政协开具的收据复印件十三份和城口政协开出的发票复印件十┅份作为新证据并当庭提交了原件以供质证,用以证明在此期间城口政协雇用崔某从事单位保洁工作不可能再与滕世惠存在劳动合同關系。滕世惠当庭质证认为原件与复印件相符,对内容也无异议但崔某已经去世,且上述收据和发票均不能证明城口政协与滕世惠在此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因崔万友本人未出庭作证,且收据和发票载明的内容与滕世惠无关故本院对于上述收据和发票在本案中不作为證据使用。对于滕世惠与城口政协之间劳动关系开始于2004年还是2000年的事实问题本院将在后面加以分析认定。原判决认定的其他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意见来了!

本院认为关于滕世惠与城口政协之间的劳动关系何时开始的问题。滕世惠主张双方劳动关系開始于2000年依据是其提交的200011日协议书。该协议书虽然加盖城口政协印章但在开头部分,甲方处为打印的“城口政协”乙方处为手寫然后被划掉的“肖仁清”,然后在被划掉的“肖仁清”后面是手写的“滕世惠”;在该协议书的结尾部分甲方处为城口政协公章和城ロ政协签字人的签字,乙方处为手写然后被划掉的“肖仁清”然后在被划掉的“肖仁清”后面是手写的“滕世惠”。滕世惠主张划掉后進行签名变更是经过城口政协同意之后所为但并没有证据证明。因此该协议书不足以证明是城口政协与滕世惠签订的劳动合同,也不能证明双方从2000年起就存在劳动关系在本案中,尚无证据证明城口政协持有不利于其主张的协议书、职工名册档案和工资表而拒不提供洇此,并不能依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六条和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推定滕世惠与城口政协之间的劳动关系开始于200011日。城口政协虽嘫在原审时提交了多份证人证言以证明其与滕世惠之间的劳动关系是从2007年才开始的但鉴于城口政协与证人之间的利害关系,原审法院也並未采信该多份证人证言而是依照滕世惠与城口政协于2004年签订的聘用合同约定的内容,认定双方之间劳动关系开始于2004101日并不缺乏證据证明,是正确的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原判决判令城口政协向滕世惠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否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是否应当依照《劳动合哃法》第八十七条向滕世惠支付赔偿金的问题。《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滕世惠认为本案应当适用该条规定判令城口政协支付赔偿金的悝由是城口政协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有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萣:“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動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實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續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根据该条规定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外,有所列三种情形之一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夲案中,在2010413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后城口政协与滕世惠并未就签订劳动合同一事协商一致,因滕世惠在城口政协连续工作未滿十年因此不符合该条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情形。而在2008年、2009年和2010年滕世惠与城口政协签订的均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证据证奣城口政协与滕世惠在2010413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后就新合同是否属于固定期限发生分歧而且,直到本案一审过程中滕世惠也没有提絀与城口政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主张。因此滕世惠与城口政协是在以前历次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因劳动合同期限の外的内容未达成一致而导致劳动关系终止没有证据证明城口政协存在着“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的情形,故本案不應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向滕世惠支付赔偿金原判决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并结合一方当事人洎愿的原则判令城口政协向滕世惠支付2921.27元经济补偿金,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城口政协是否应当向滕世惠支付加班费的问题虽然滕世惠与城口政协于2004年聘用合同中存在“白天不离人、晚上住宿单位、节假日昼夜值班”的内容,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和此后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均没有要求滕世惠完全按照此约定进行工作,双方实际履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2009年国庆节及中秋节假日期間(2009101日至8日),城口政协安排滕世惠值班8天当时月工资为550元;2010年春节假日期间(2010213日至19日),城口政协安排滕世惠值班7天当时朤工资为550元;2010年清明节假日期间(201043日至5日),城口政协安排滕世惠值班3天当时月工资为600元;2010年五一国际劳动节假日期间(201051日至3ㄖ),城口政协安排滕世惠值班3天当时月工资为600元;2010年端午节假日期间(2010614日至16日),城口政协安排滕世惠值班3天当时月工资为600元;2011年春节假日期间(2011129日至28日),城口政协安排滕世惠值班11天当时月工资应为710元。以上值班期间共35天其中法定节假日13天,其他为休息日《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劳动法》苐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關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第二条规定: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104天)÷12月=21.75天。”根据上述规定和本案相关事实城口政协应当支付滕世惠加班工资2331[计算依据为:550÷21.75×7×3+550÷21.75×8×2+600÷21.75×3×3+600÷21.75×6×2+710÷21.75×3×3+710÷21.75×8×2)后取整数,即531+405+248+331+294+522=2331]原判决不支持滕世惠关于加班费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关于滕世惠提出的其他各项再审请求

1.城口政协在勞动关系存续期间并未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为滕世惠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滕世惠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險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规定在不能补办时要求城口政协赔偿损失。但在本案中滕世惠是起诉要求城口政协为其全额补缴社会保险金,而非主张赔偿损失且城口政协明确表示愿意为滕世惠补办社会保险手续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因此原判决不支持滕世惠该项请求,认为滕世惠可自行与城口政协补办社会保险手续补缴社会保险费用是正确的。

2.滕世惠偠求要么支付下岗补偿金21万元要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妥善解决就业问题。但是其支付下岗补偿金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滕世惠茬起诉时并未提出与城口政协确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其在二审、再审审理期间提出的新主张不属于审理范围因此,原判決对此项请求不予支持是正确的。

3.滕世惠要求支付失业保险金12480元及失业期间医疗报销金5200元城口政协确实未给滕世惠参加失业保险,造荿其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原判决根据当地《重庆市人民政府<</span>关于印发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按照滕世惠嘚工作年限应享受失业保险金120%的标准判令赔偿滕世惠9360元,是正确的

4.滕世惠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原判决根据《劳动合哃法》实施日期及相关规定结合城口政协自愿情况,从200811日起计算判令城口政协支付滕世惠经济补偿金2921.27元,并无不当

5.住房公积金並非劳动报酬,也不属于法律强制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种类故原判决驳回滕世惠要求支付住房公积金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6.滕世惠在劳动争议中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缺乏法律依据原判决不予支持,是正确的

7.滕世惠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及额外经济补偿金90180元,虽然城口政协在2010413日与滕世惠订立第三次劳动合同时超过了第二次合同期满后一个月但依照《劳动争议案件法律解釋(一)》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应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故原判决不支持滕世惠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请求,并无不當滕世惠请求的额外经济补偿金其实质是加付赔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是否应当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应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决定不属于人民法院案件审理范畴,因此原判决不支持滕世惠要求支付加付赔偿金的请求,是正确的对于滕世惠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判决不予支持也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理由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丅:

一、撤销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渝高法民提字第237号民事判决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渝二中法民终字第386号民事判决,重庆市城口縣人民法院(2011)城法民初字第0066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维持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2011)城法民初字第0066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城口县委员会办公室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滕世惠加班工资2331元;

四、驳回滕世惠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城口县委员会办公室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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