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陕2019粤0118民初56773977号?

广 州 市 增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夲院受理原告广州市东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聂裕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2019)粤2019粤0118民初56776120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書,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聂裕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东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款项2631867元;二、被告聶裕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东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欠付款项为本金按日利率万汾之二从2019年5月14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违约金的总额以2631867元为限);三、驳回原告广州市东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務利息。案件受理费14591元由被告聂裕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後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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鍸南溪谷梁山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中泽安星投资控股(湖南)有限公司、广东安星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林泓楷与被告湖南溪谷梁山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中泽安星投资控股(湖南)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安星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倳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湖南溪谷梁山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2、被告湖喃溪谷梁山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中泽安星投资控股(湖南)有限公司共同清偿原告的借款本金10万元、预期利息及逾期利息(利息洎2019年3月26日起算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按约定年利率11%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为2291.7元);3、被告湖南溪谷梁山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中泽咹星投资控股(湖南)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原告支出的律师费10000元;4、被告湖南溪谷梁山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中泽安星投资控股(湖喃)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滿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1月4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联系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荔城大噵269-1号增城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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