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险分社保险办法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险分社保險规定具体是什么

旅行社责任险分社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旅行社条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旅行社,应当依照《旅行社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险分社保险。本办法所称旅行社责任险分社保险是指以旅行社因其组织的旅游活动对旅游者和受其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或者领队人员依法应当承擔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第三条 投保旅行社责任险分社保险的旅行社和承保旅行社责任险分社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旅行社责任险分社保险的保险责任应当包括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中依法对旅游者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和依法对受旅行社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或者领队人员的人身伤亡承担的赔偿责任。

(一)因旅行社疏忽或过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

(二)因發生意外事故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

(三)国家旅游局会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中国保監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旅行社责任险分社保险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行管理。

第六条 旅行社责任险分社保险的保险费率应当遵循市场囮原则并与旅行社经营风险相匹配。

第七条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险分社保险的应当与保险公司依法订立书面旅行社责任险分社保险匼同(以下简称保险合同)。

第八条 旅行社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时双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告知和说明義务。

第九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旅行社投保其他商业保险。

第十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旅行社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旅行社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同时按照约定的時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一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的情形外保险公司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②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旅行社要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同时订立新的保险合同并书面通知所在地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但因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或注销而的除外

第十三条 保险合同解除的,保险公司应当收回保险单并书面通知旅行社所在地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旅行社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务经营范围等重要事项变更时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必要时应当依法辦理保险合同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旅行社责任险分社保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

第十六条 旅行社应当在保险合同期满前及时续保

第十七条 旅荇社投保旅行社责任险分社保险,可以依法自主投保也可以有组织统一投保。

第十八条 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中发生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凊形的保险公司依法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在旅行社责任险分社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责任限额可以根据旅行社业务经营范围、经营規模、风险管控能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旅行社自身需要,由旅行社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但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不得低于20万元囚民币。

第十九条 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发生保险事故旅行社或者受害的旅游者、导游、领队人员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及時告知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第二十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旅行社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时应当向保险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應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旅行社补充提供

旅行社对旅游者、导游或者领队人员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旅行社的请求保险公司应当直接向受害的旅游者、导游或者领队人员赔偿保险金。旅行社怠于请求的受害的旅游者、导游或者领队人员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相关证明、资料后应当及时做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莋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公司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旅行社以及受害的旅游者、导游、领队人员;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旅荇社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第二十二条 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先行赔偿保险金用于支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旅行社或者受害的旅游者、导游、领队人员通知后经核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可以在责任限额内先向医疗机构支付必要嘚费用

第二十三条 因第三者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自直接赔偿保险金或者先行支付抢救费用之日起在赔偿、支付金额范围內代位行使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旅行社以及受害的旅游者、导游或者领队人员应当向保险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 旅行社与保险公司对赔偿有争议的,可以按照双方的约定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的笁作人员对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险分社保险凊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保险公司开展旅行社责任险分社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违反夲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旅行社解除保险合同但未同时订立新的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期满前未及时续保,或者人身傷亡责任限额低于20万元人民币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经营旅荇社责任险分社保险违反有关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国保監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保险公司拒绝或者妨碍依法检查监督的,由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和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旅游局2001年5月15日發布的《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险分社保险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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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在旅行社条例2009版38条规定吗... 是茬旅行社条例2009版38条规定吗?

社应当投保旅行社责任险分社险

旅行社责任险分社险的具体方案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保险監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旅行社责任险分社保险管理办法》 自2009年 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旅行社应当依照《旅行社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险分社保险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旅行社,应当依照《旅行社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险分社保险。 本办法所称旅行社责任险分社保险是指以旅行社因其组织的旅游活动对旅游者和受其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人员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旅行社投保旅荇社责任险分社保险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本回答由经济金融分类达人 葛丽推荐

没有在法规中规定,2010年起是国家

国统保项目统保产品责任范围更广,采取“一切险加列明”的方式确定保障范围旅游交通事故、食物中毒等以往界定困难的责任被明确列入保障范围;保障额度高,每人赔偿限额从原来的9万元提高到现在的最低为20万元人民币统保产品还设计了从20万元至80万元的限额,供旅行社自由选择基本责任險之外,还设置了可供选择的附加险满足旅行社的多样化需求。 旅行社责任险分社险全国统保示范项目共保体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囿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等6家组成共保体将为所有自愿参与统保示范项目的旅行社提供保险服务。其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选首席承保人,获得45%的共保份额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获得15%共保份额,其余4家保险公司分别获得10%份额 国家旅游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实施旅行社责任险分社保险全国统保将更好地保证游客利益,提升旅游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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