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唯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钟雲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大卫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某侽,住河北省邯郸市
被告:邯郸市合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
法定代表人:陈磊,职务不详
被告:李某,男住河北渻邯郸市。
被告:韩某某男,住河北省邯郸市
原告上海唯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魏某、邯郸市合臣贸易有限公司、李某、韩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中原告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唯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60元减半收取计3,582.50元,由原告上海唯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