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以非货币资产补价的确认性资产投资取得股权,个税应何时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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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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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有关规定,现就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提示】1、本规定只适用于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以其持有的境内居民企业股权对外投资,暂时还不能享受5年内递延所得税优惠政策。 2、就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企业所得税问题,经历了一个反复的过程。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7号)(该文已被财政部于日《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明文废止)规定,企业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根据2011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118号文已经废止)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如果资产转让金额较大纳税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在5各纳税年度内平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明确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行为,应当视同销售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就《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作了详细解释,将企业处置资产的行为分为内部处置和外部处置,资产所有权属发生改变的,应按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因此,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需要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且,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自生效日起取消五年内递延纳税政策。但是,企业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由于不产生资产转让的现金流,缴纳税款背离了税法上“纳税必要资金原则”,116号回归828号文的精神,企业至少可以在5年内分期确认资产转让收入。   二、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提示】明确116号文是对非货币性资产对外股权投资的规定,且评估报告已经必不可少了,税务机关更多的是依赖中介结构的评估价格确定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   三、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而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   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四、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可按本通知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将股权的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位。   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注销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注销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限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居民企业,或将非货币性资产注入现存的居民企业。   六、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等文件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也可选择按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尚未处理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日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可申请5年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李冼 人气: 发布时间:
摘要:编者按: 在实务中,经常发生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本文梳理该项政策,与各位老师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案例概况 尚小二于日投资100万元成立吉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简...
& &&& 编者按:在实务中,经常发生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本文梳理该项政策,与各位老师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 & &&尚小二于日投资100万元成立吉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吉祥公司&),日经评估作价投资如意科技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简称&如意公司&)定向增发,尚小二以每股8元的价格取得200万股如意科技公司的股票,定向增发后如意公司持有吉祥公司100%的股权。请问尚小二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 & &&一、政策依据
& & &《》()。
& & &《》()。
& & &《》()。
& & &《》()。
& & & & 二、实务分析
& & & &(一)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 & &《》()第一条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 & & 根据以上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以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 & & &(二)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以取得上市公司股票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 & &《》()第二条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 &&&(三) &非货币性资产的概念
& & & 《》()第五条规定,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
& & &&(四)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纳税义务时间
& & & 《》()第三条规定,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 & & &(五)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纳税地点
& & &《》()规定,纳税人以不动产投资的,以不动产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以其持有的企业股权对外投资的,以该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以其他非货币资产投资的,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 & &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应以上市公司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 & & &三、案例解析
& & & & 本案尚小二以其持有吉祥公司100%的股权经评估作价参与如意限公司定向增发,日按每股8元的价格取得200万股如意科技公司的股票,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 & & & &应缴个人所得税:(200*8-100)*20%=300(万元)。【注:评估费、印花税等其他税费忽略不计】
& & & & 尚小二可根据《》()的规定,应于日前到吉祥公司所在地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 & & & 也可在日前自行制定缴税计划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纳税人身份证明、投资协议、非货币性资产评估价格证明材料、能够证明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的相关资料,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 & & &思考: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可申请5年后缴纳个人所得税,节约多少资金的时间价值?请说明你的观点和理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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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个人投资,经国务院批准,将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税政策推广至全国。现就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三、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现金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税;现金不足以缴纳的部分,可分期缴纳。
  个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其持有的上述全部或部分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五、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
  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
  六、本通知规定的分期缴税政策自日起施行。对日之前发生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尚未进行税收处理且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期限未超过5年的,可在剩余的期限内分期缴纳其应纳税款。
                             财 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
                                   日
责任编辑: 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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